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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11時22分)謝謝主席,我們請司法院的副秘書長以及法務部的次長、衛福部的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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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副秘、兩位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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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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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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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今天我們談論這個主題,主因是在7月7號土城的這個不幸事件,這件事情其實大家都知道,我現在想請問一下,包含司法院、法務部還有衛福部,如果有機會阻止悲劇的話,現在你們來想想,當時候哪一些程序、措施如果做下去有可能防止這個悲劇發生?我們先請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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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關於家暴防治是一個全網絡的、有連結各機關,從一剛開始,譬如說要核發保護令的時候一定要有充分的資訊給法院,所以像警政機關的家防官或者是主管機關的社工要很精準地評估這個個案是不是屬於一個高風險的個案,其實現在都已經有一些相關的評估量表,針對這方面要非常精準地把風險因子抓出來,譬如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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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就這件來講,在法院這部分當初有哪些環節疏忽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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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我現在要連結來講,像這一件進到法院的時候,事實上我們開庭對於所有的相關措施也都做了,像是保護措施、隔離等等,而7月7號當天被害人離開的時候也有社工護送他坐計程車離開,所以其實在法院端這些該做的都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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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要提到一點就是連結到剛剛那個,這一件當時法院收案的時候,他的風險評估量表所評估的風險分數事實上是不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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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那這個是由誰來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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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這是由這件的家防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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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家防官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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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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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家防官是依據被害人的陳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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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警政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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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警政機關依據被害人的陳述嗎?警政機關怎麼樣做這件事情?徐次長要說明還是警政署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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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這一個是警政署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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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警政署,因為剛剛副秘有提到這一塊,我想瞭解有哪些環節可以把它補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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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我跟委員報告一下,這個親密關係危險評估表叫TIPVDA量表,它有8項是要詢問被害人自己的感受,有5項是被害人自行陳述是不是覺得有危險的狀況,而這8項裡面都是很具體的,譬如說對方是不是曾經做出一些危險動作傷害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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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當初被害人在這個量表裡面所陳述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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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是很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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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是很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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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初期的時候是很低,一直到7月2號,因為前幾天發生相對人還有打電話騷擾或者是到他工作場所騷擾的動作,當又重複再去報案的時候,他自己評估的危險程度就很高,所以那個時候我們就把他通報成一個高風險的個案,通報到社政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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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當時候有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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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有通報給社政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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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那法院或是檢察官那邊知道這個情況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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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在這個通報階段還沒有進入到法院或者是檢察官,因為這個案子在初期5月份受理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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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那在這邊就有出現一個斷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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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不是,因為這個案子初期的時候已經有聲請保護令在等待審核,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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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對,我指的是,後來你們也認為他是屬於高風險了,但是在法院端或是檢察官那邊還沒有得到這個訊息,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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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高危機的個案就是進入社政系統的評估跟我們在保護令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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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對,只有到社政系統而已,但是還沒有到法院端、還沒有到檢察官那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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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到法院端就是依照他違反保護令罪的狀況,我們調查之後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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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是說最新的那個情況,也就是說,剛開始被害人可能覺得風險沒那麼高,但是後來風險有提高了,那風險提高之後,除了社政單位知道之外,在法院、在檢察官那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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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有,後來這個案件我們就有報檢察官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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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是哪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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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就是在7月2號受理之後,我們就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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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檢察官知道這個訊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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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沒有,這個案子到7月7號我們才拿到相關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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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對啊,所以斷層就是在這邊嘛!我這樣問,大家都在這邊,那斷層就在這邊,當受害人已經覺得他的先生(謝姓男子)已經有對他造成一些高風險傷害的可能性,但是法院或是檢察官這邊沒有得到這個訊息,他只有通報到社政系統。所以當你們知道這個訊息之後,你們要怎麼樣通報?目前沒有這條線,還是有,但你們沒有去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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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地檢署的管轄不同,土城分局的這個案子我們第一階段已經處理了,但是後來到工作場所去騷擾的時候是臺北市,所以我們是報臺北市的檢察官指揮,那是在7月2號,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有通報,但是地檢署的管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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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你有通報給臺北地檢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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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我們通報的是社政系統裡面、在婦幼案件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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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依我這樣問起來,這就是一個問題,當你們知道風險增加的時候,但是在檢察官或是法院這邊並不知道這件事情,我聽起來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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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請教一下徐次長,這件事情你們有做過檢討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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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有,最主要有兩點,第一個,就是剛才問的這些網絡夥伴一定要建立高風險評估機制,各部會的資訊要能夠及時串接,以提供給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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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就這件事情來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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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對,事後檢討就是這樣,其他人有這個狀況的話一定要趕快通報,每一次聯繫檢察官的時候一定要把所有的資料都附在裡面,包括7月6號那一天他毀損,你用違反保護令罪過來的時候,相關的評估報告跟所有的事證都要附在那一個案子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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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那時候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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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當時是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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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沒有附,所以你們也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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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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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請一下衛福部次長,針對這件事情你們前幾天也開過會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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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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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對於這件事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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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次長建德:就誠如剛剛徐次長所說的,我們現在認為,確實這一整個當然是社政,可是裡面有包括警察同仁,還有檢察官這邊,剛剛說的整個資料的串接,這個部分是我們事後檢討,認為應該要趕快來補齊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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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這個斷層就發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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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次長建德:沒錯,就剛剛說的整個高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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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訊息之間,彼此沒有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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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次長建德:沒錯,就高風險的通報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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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我再請問一下,現在按照資料來講,發給保護令之後,有八成的加害人沒有再有肢體的暴力,但還是有兩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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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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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關於這兩成,你們要怎麼樣去做處理?就是能夠在已經核發保護令之後,我們還是希望加害人的這些肢體暴力的行為能夠降到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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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次長建德:其實剛剛也有提到,第六十一條目前是三年以下,當天其實也有委員建議刑責方面,就嚇阻的部分,或許可以再來提高,比如現在是三年,可能提高到一定的年度,不過這當然會牽涉到整個修法的過程,還有另外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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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有提到違反家暴法是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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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次長建德:對,沒錯,它整個嚇阻的這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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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那刑事訴訟法這方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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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次長建德:這個部分不是衛福部的權責,關於這個,我們就尊重司法院這邊的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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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我再請問一下,家暴法第三十條之一有所謂的預防性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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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次長建德: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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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關於預防性羈押,大家是不是覺得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或是怎麼樣,所以很少去用到這條預防性羈押?這部分是不是請副秘書長或是徐次長都回答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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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跟委員報告,預防性羈押當然就是要防止進一步的危害發生,但是它有一個要件是要重複,反覆實施的要件,我們才能跟法院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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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這個案子是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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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它現存的資料是沒有這樣,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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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但是關於第三十條之一的預防性羈押,你們使用這一條的機會大嗎?因為我看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的大概一百多件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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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113年違反保護令罪的總共是6,048人,預防性羈押是15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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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偏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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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這個有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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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對,我知道有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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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不是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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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的意思是,是不是因為它的要件就像次長所講的要反覆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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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對,要有危險才可以,因為羈押還是很慎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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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對啊,可是因為這個個案,大家又開始討論所謂預防性羈押在實際實施上,雖然法有訂這一條,但是好像實際上,能夠用到這一條的機會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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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所以我們就是要補那一塊,所謂的反覆實施,有立即再犯的風險,所以我們才會說高風險評估要隨著案件進來,檢察官才能夠判斷是不是符合預防性羈押,這個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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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我最後再問,因為時間到,主席也站起來了。我問一下副秘書長,家暴法第三十一條有所謂的刑事保護令,刑事保護令核發的比例是不是也是偏低?比如說他問完之後發現他沒有羈押的必要,但是至少可以要求,包含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到第五款,都有一些條件可以要求這一個被告要去遵守,像這個案件也沒有嘛?我的意思是,我們是不是可以為了增加嚇阻力來提高刑事保護令的核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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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這個案件中,事實上,他沒有向法院聲請羈押,所以法院當然也無從去下這一些相關的保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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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那過去呢?就是核發刑事保護令的比例呢?請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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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我們在偵查中發這種刑事保護令目前大概是六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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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六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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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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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因為我看了一下你們的數字,大概五成五到六成左右,你說諭知的比率有六成,是按照下面哪些款項?比如說第一款到第五款,大概是有哪些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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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通常是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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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通常是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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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第一款、第二款都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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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第一款、第二款都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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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對,那個比較有立即的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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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那我是希望啦!因為剛剛看也發生了一些斷層,剛才說第三十條之一預防性羈押的這部分,我是希望藉由這個個案,我們再去討論,你們怎麼樣把反覆實施、具有傷害性,不論是更明確化一點點或是看怎麼樣去做一個說明跟解釋,讓這一條在實際上有應用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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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次長錫祥:我們會加強宣導跟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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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謝謝,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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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依據先前宣告,我們休息5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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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11時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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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開會(11時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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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繼續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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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上午會議時間持續進行至所有登記發言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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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