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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16時17分)謝謝主席。有請被提名人,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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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被提名人詹教授答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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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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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謝謝被提名人。過去您的學養是來自於憲法、行政法還有地方自治領域的專長,那如果沒有問題,我今天非常開心、也非常期待可以跟你進行一些意見上的交流。首先,我想要談關於法庭直播的這個議題,因為在過去這一年多以來在立法院有非常多毀憲亂政的立法還有預算提案,我早上在跟另外一位被提名人討論的時候,我們也有討論過,但是就法庭直播這一題,我想要跟您討論。憲法第八十條有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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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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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這個是我們憲法明定的精神,那我想要跟您討論直播,法庭直播算不算是一種對法官的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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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法庭直播是法庭公開的一種機制,我不排除法庭直播可能會造成法官在執行職權時內在的心理壓力,這個部分有潛在的可能性或許會影響到他審判原來的心證,這個我不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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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如果按照您這個說法,法官在受到這種公開直播的壓力時確實有可能像您剛剛所說的,會因為心理上的壓力而影響到他的心證。事實上,我剛剛只是用法官作為一個例子,在相關的法庭關係當中,其實不是只有法官有可能受到影響,如果我們來看整個案件的話,有非常多人會受到影響,包含檢察官、證人、鑑定人。對於這個目前在立法院所通過的版本,當然我個人是不認同這個版本,但是在立法院所通過的這個版本裡面規定是由被告聲請開啟所謂的法庭公開直播,或者是法院依照職權來裁定必須進行直播,我實在是想不通有什麼樣的律師會希望自己的代理人,在法庭公開直播的時候,要在大家面前暴露他所有的案件細節,我也難以想像到底有什麼樣情況,除了符合社會公益和重大案件,有必須、必要進行直播之外,我難以想像。當然,我的投影片上面放的是鄭正鈐委員,但我並不想以他個人的個案作為討論的基礎,我只是提出一個荒謬的點,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鄭正鈐委員竟然馬上就要求自己的案子不要公開直播,我甚至認為他自己在按三讀表決通過的時候,都忘記或根本不知道原來是要被告聲請,而他身為這個案子的被告,他可能沒有想到,也或者他很擔心法院依職權裁定就得直播,當然他的案子只是讓我們看見這個法案的荒謬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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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更關鍵的是,我想要跟您討論的是證人、鑑定人、檢察官,到底對於他們的隱私,對於他們在法院上所做的陳述,還有所有的資訊,後續的直播會產生哪些問題。除了我剛剛說的,當然還有另外一個問題,我認為非常的可怕,在整個直播過程當中,如果後續有心人刻意操作,把某一些人的說話片段後製、剪接、加上字幕,而且那個剪接可能不是順時序的剪接,他可能刻意的在不同的時序點前後倒置、刻意穿插、製造錯假訊息,而這些影片就已經流傳出去了。就算我們知道影片可以下架,但網路這件事情是沒有辦法保證百分之百的,它可能會造成非常多後續的影響,如恐懼、焦慮這些事情,而所有的人可能在這個案件的直播影片當中被指指點點,被不當的評論和對待。所以我才要跟您討論,在憲法的高度,您如何看待法庭直播後續所可能造成跟帶來的一些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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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謝謝委員的提問,我認為這是一個在法院組織法經由大院三讀通過後,我們必須嚴正面對的後續問題。如果對於三讀條文沒有誤解的話,它其實還是有待於司法院制定相關子法。我覺得委員剛剛所提到的這一些問題,至少我們以比較近程地填補各方權益的衡量,可以某程度上在子法裡面呈現出來。像我在問卷的回答裡面有提到,後製再利用怎麼樣避免委員剛剛所提到的那個疑慮。當然,這要尊重司法院的法規、子法的制定權,但是我覺得可以想像的是,如果日後要以之作為另案訴訟,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的素材,這個其實一定要面對。我們有沒有辦法透過子法的制定,讓任何重製影帶的全部和片段不具有證據能力,以官方的版本為在法律上唯一認定的有權證據。至於我覺得比較麻煩的是,從憲法的高度來看,我不是拿來做為另案訴訟的證據之用,而是在網路上做為我的言論之一,或者是所謂言論自由的行使,這個恐怕也必須要去面對,任何變更的重製,尤其是以個案為前提直播後的這些錄影、錄音,我覺得要嚴格管制。它與一般言論自由的行使是不一樣的,這個是我目前比較粗淺想到,在不撼動原有三讀通過的條文底下,我們如何讓這個能夠盡可能地圓滿,達到憲法人權保障衡平的一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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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我很謝謝被提名人,你剛剛提到幾個非常重要的觀點,包含第一個,它與言論自由其實是不同的,如何在相關子法的保障底下確保人權。但是我要問,當時在黨團協商,我們就主張這很有可能造成對司法的施壓,你怎麼看這件事情,就施壓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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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確實有可能。誠如我剛剛回答委員的第一個問題,它確實有可能造成內在的壓力,所以在目前通過的條文裡面,剛剛委員也提到被告的聲請跟法院依職權的裁定,我們有沒有可能在個案,對於這個部分在法官職權行使上面,採比較嚴格地限縮適用的方式,盡可能讓這樣的情況,除非認為是沒有那些疑慮,才准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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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事實上,現在的法庭就已經有錄影跟錄音,在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聲請使用這些東西,我認為法庭直播在這件事情上,其實是逾越原來的錄音、錄影有需要才聲請的規定,所以我今天特地把這個題目拿出來跟被提名人討論。但我相信後續不管是司法的、子法的相關配套,或者是到最後我們要如何確保剛剛說言論自由、施壓司法及人權,我認為未來都會是您可能會面對的燙手山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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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看第二個題目,也是我們辦公室一直都在關心的關於司法少年的議題,確實在這幾年當中,我們看到司法少年,不論是詐欺、詐騙案,大家可能覺得青少年容易上鉤、容易成為犯罪集團挾持的對象,或者把他們當成是工具人的對象,或者是在前年的割頸案,都讓大家重新意識如何認識、如何對待、如何協助司法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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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談一下關於少事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的議題,因為這個議題在割頸案之後、在很多詐騙案猖獗之後、在很多孩子被當成車手之後,很多人開始回頭來看少事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的修法是在說什麼?當時的修法在民國65年是首次新增這個條款,這個條款是說五年內未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就可以塗銷前科,先幫你前情說明。目的就是希望鼓勵孩子們、少年們改過自新,不要再去觸碰新的法律,後來逐漸地修法、逐漸地修法,慢慢改變成現在只要一定期間就會塗銷前科。可是我剛剛說的前情是在割頸案,還有非常多的詐欺、詐騙案之後,大家開始問要不要來限縮,或是調整塗銷前科的條件;所以司法院在去年提出修正草案,院會也通過,目前的寫法是少年在三年內未再故意犯罪,才能塗銷前科。就這個部分,我認為從民國65年到近年來的改革、到去年提出最新版本的修法,確實時空、環境、背景不一樣,青少年們所接受的社會環境、學校環境、家庭社區環境都從相對單純變得複雜、多元、多變並且快速,連大人都不見得可以應付這麼快速變換、頻繁多元的樣態,更何況是這些青少年。因此,我認為在這麼複雜環境變遷的情況下,從新增五年,然後到一定時間,到現在變成三年,您怎麼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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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法律的修正本來就是要與時俱進,這樣的微調去呼應目前青少年,尤其是在詐欺犯的車手部分所做的回應,基本上我認為把它朝向有條件的、限縮的塗銷,這個基本立場我是支持的,更何況……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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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你要不要先喝水,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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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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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主席可以幫我暫停一下嗎?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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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好,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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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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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更何況在歷經這麼多年以來,青少年的成長、心智成熟度完全沒有辦法跟民國六十幾年以來的狀況相比,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之前……這有點岔開話題啦!就是18歲為成年人的那個修憲案,換句話說,我們如果把這個考量進去的話,適時地檢討法規範的與時俱進,這個立場我是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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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就這個立場我可以理解,因為您剛剛說到一句話,就是我說的現在這麼多變、這麼快速、多元文化的情況下,您認為現在青少年的心智年齡跟心智成熟度應該遠遠超過,也就是我剛剛說民國65年、將近50年前,但我在現場也看到另外一個困境,當然我認為這個有不同的觀點。如果我們回來看少事法,或者是看兒童權利公約,或者是在看所謂的儘可能避免少年進入司法系統的這個脈絡,其實當然是希望給犯罪的青少年機會,也希望站在兒童權利公約的角度看待國際人權公約,尤其是兩公約國內法制化之後,我們如何看待這件事情,我認為也是後續我們真的必須要花時間討論的。也就是我認同你剛剛說的,孩子們的心智成熟度變高,我們可能理當就認為他們對於法理的認識、對於自己行為的約束,跟把行為與法理之間的關係合理的連結,我們彷彿認為這個是孩子們必須具備的能力跟素養,但偏偏相當的困境是,當這些好人們在進化的時候,其實壞人們也在進化,不要說司法少年誤入歧途或是他們對社會認識不深,其實更多的大人也不見得具備相關的法學素養、法理知識,或者是把法學跟生活合在一起,所以我們也看到有非常多大人類似的案件。當然後續的事情可以再討論,不過我還是希望未來如果您真的可以擔任大法官,有沒有機會、有沒有意願在憲法法庭的判決中,把我剛剛所提到的兒童權利公約也好,或者是國際人權公約相關國際公約的精神放入您在做相關判決的內容,或者是帶入這個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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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謝謝委員的鼓勵。事實上,目前不管是兩公約也好,兒童人權公約也好,或者是其他消除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其實在若干憲法法庭的裁判裡面都業已援引。如果我未來出任大法官,這個是不可避免的職責,也必須要參考國際的人權標準,無庸置疑,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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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當然我非常期待看見這個部分。既然我們剛剛講到要把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納入,其實另外一個也很重要,在做相關判決的時候,也就是民意這件事情,因為民意確實是這幾年來很多人對於大法官相對容易提出的質疑,大家會說大法官沒有民意基礎,或者是說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時候沒有考量民意,我很想請教您在您未來如果擔任大法官,民意會不會是您做成決定的重要參考項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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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回委員兩個問題,第一個,大法官到底有沒有民意基礎?我自己的解讀,根據憲法關於大法官的提名及同意權行使的規範架構,大法官從提名到經由大院行使同意權,它其實就是一個職權行使民主正當性的賦予,接下來接手的,與立法委員不同的是,基於大法官憲法上的職責,接手的是憲法第八十條的獨立審判。但是如同我剛剛在口頭報告所說,獨立審判並不是完全漠視民意,因為民意在某程度上也是彰顯社會大眾對於現今憲法意識及人權正義觀的一種解讀,偏偏憲法訴訟又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利益衡量跟衝突,那我們怎麼樣做利益衡量跟衝突呢?當然是綜觀多元因素,不是只有規範,不是只有法理,包含目前人民對這樣的人權侵害的一般觀感是什麼,當然在釋憲工作裡面我們也不可規避,要予以酌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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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如果按照這個前提,意思就是說您會把民意作為在做出相關判決的重要參考精神之一,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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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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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聽起來是這樣。所以回過頭來,時間有限,我想跟你談一談關於公投,公投某個部分確實就直接代表了民意,不論票數的比例懸殊或多或少,它確實表達、呈現了某些民意的選擇,但是公投結果的法律位階跟大法官解釋或是憲法法庭所作成的判決結果是不一樣的,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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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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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在這個前提底下,請問被提名人,您認為公民投票的結果跟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的法律位階一旦在見解上發生衝突,像這樣的議題,您會怎麼處置跟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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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謝謝委員,如果大法官的判決裡面沒有容認給立法者去作合憲性調適的修法空間,在這裡即便我們用直接民意的公投方式來呈現多數主流的民意,恐怕也沒有辦法以直接民主取代大法官的判決;反之,如果大法官的判決是回去要求立法者依裁判意旨修法,這個時候公投就容有創制立法原則,以民意的展現作為大院行使職權時主要的修法參考依據,所以還是要看公投的議題在個案當中,大法官解釋的主文如何下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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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您的回答非常地清楚,但是我時間有限,我就不再多問。不過我們很期待在後續的投票中,可以看見您可以順利出任大法官,為我們解決非常多人民現在非常期待的很多還沒有辦法解決的釋憲問題,好嗎?好。以上,非常謝謝您今天的回答,也謝謝主席,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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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被提名人: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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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委員,謝謝被提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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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請盧縣一委員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