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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會議

Index Text
0 鍾委員佳濱:(15時55分)主席,有請鄭被提名人。
1 主席:麻煩再請被提名人鄭法官,請上臺說明。
2 鍾委員佳濱:鄭被提名人,您好。
3 鄭純惠被提名人:委員好。
4 鍾委員佳濱:我今天要跟您請教就是關於「維護憲法法庭運作與三級三審制度和大法庭制度是否比照國民法官制度定期檢討」。首先請教一下,您有看了昨天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在這裡接受審查質詢的情況嗎?
5 鄭純惠被提名人:有。
6 鍾委員佳濱:有,昨天有看嘛!上週我們有一個公聽會,也有各黨的代表和學者專家就大法官的同意權審查表示意見,您有參酌嗎?
7 鄭純惠被提名人:有。
8 鍾委員佳濱:有,好,在當中我特別強調,大法官的資格審查不可以淪為對大法官的思想審判,您同意嗎?
9 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10 鍾委員佳濱:好,可是就在昨天我們看到了院長被提名人接受在野黨質詢的時候,出現了連番累次的詢問,詢問被提名人說:你支持廢死嗎?你認為對於被提名人在審查的時候詢問立場是否支持廢死,可否成為在同意大法官提名的一個交換條件?您的看法怎麼樣?
11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覺得應該是說,被提名人個人的主觀想法其實都不會影響他對憲法解釋的客觀性。
12 鍾委員佳濱:很好,表示在野黨輪番就他們反對廢死的政治立場而要求被提名人表達他們對廢死的立場;另外,也有在野黨委員要求被提名人就目前的憲法爭議要進行憲法訴訟,像到底立法委員提議增加不管是原住民族禁伐補償或是老農津貼這樣侵犯預算權的方式是否有違憲,有委員提出來詢問院長被提名人,你覺得被提名人可以就這個問題進行答復嗎?
13 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應該是很難,因為違憲不違憲不是被提名人說了算。
14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認為憲法裁判是根據憲法價值,還是大法官的主觀想法?
15 鄭純惠被提名人:這個我大概在書面也有提過,我認為憲法解釋……對,就是這個,就是應該要……
16 鍾委員佳濱:你要不要唸一遍,讓大家聽一下?
17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認為憲法的解釋是法治國原則的一環,應該要以憲法建構的客觀價值體系為本,跟大法官個人的主觀想法是沒有關係的,大法官的職責大概就是要維護這些憲法基本原則所形成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18 鍾委員佳濱:是的,所以您在您自己的書面說明未來身為大法官所應為的行為準則,但是今天仍然不少在野黨委員詢問你未來如果成為大法官,對特定案件你的審理傾向,您覺得可以接受嗎?
19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立法院代表民意,他對於大法官提名人提出一些期許,這個是難免的,但是這個都不會影響到審判獨立。
20 鍾委員佳濱:很好,所以接下來我要請教一下你非常熟稔的領域,我所知道您在臺北地方法院曾經多次當過刑庭的法官、民庭的庭長,這個案件是在去年看的新聞,有一個6歲的女童繼承了另外一個生父的實際遺產1,500萬,但他生父的既有配偶跟他配偶的子女因為過去受贈3億的股票,但是拋棄了繼承,結果稅務機關以他的總遺產是3.2億,要求這個唯一繼承的女童要繳納5,000萬的遺產稅,這個案件您有了解嗎?
21 鄭純惠被提名人:有,有看過。
22 鍾委員佳濱:好,這個案件後來是不是進行了憲判?113年憲判字第11號:其他繼承人負擔擬制遺產稅是違憲的。其中說到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租稅公平,但是不能成為絞殺性租稅;第二、受贈配偶是繼承人,應依比例課稅;第三、受贈配偶不是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不負擔增加稅額。這已經是既成的憲判,對於這樣的憲判內容,比照原來的案例,您的看法如何?
23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這個憲判是從平等權的原則去檢視法條的規定,也就是這個6歲的女童其實並不是受贈與的人,可是在其他人拋棄繼承之後,他變成要去負擔遺產稅,反而超過了他繼承的遺產,確實是不公平的,而且針對負擔能力相同而做差別待遇的平等權的解釋,我覺得憲判字第11號的內容應該是……
24 鍾委員佳濱:值得你作為民庭庭長所肯定的。
25 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26 鍾委員佳濱:好,所以看起來憲法法庭……你看就這個個案來講,如果照現行的稅務事件救濟流程,他會在課稅處分之後,由於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復查、訴願,形成不斷的循環,萬年稅單無法得到救濟,但是經過了違憲審查,透過這樣的終局判決提出釋憲,確定敗訴之後,他聲請違憲審查,廢棄判決、宣告法律違憲、立即失效、限期修法,這是不是人民權利的另外一種救濟?
27 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28 鍾委員佳濱:好,那我再請教一下,現在有人主張大法官不應該陷入政爭,成為執政黨跟在野黨的仲裁者。對於這樣的訴求,認為大法官過去在憲法法庭的審理介入了在野跟執政的政爭,你的看法如何?
29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這個部分應該還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裁判,大法官針對權力分立,也就是各個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糾紛,如果有聲請的話,他還是要依法裁判。
30 鍾委員佳濱:好,那我們看一下實際的案例,從2011年到2022年,我們看到不管是舊制的大審法,還是新制的憲法訴訟法,針對違憲審查、憲法訴訟,其實包含國會所聲請的比例占的極低,透過法院判決過程由法院提出的占了兩成,有高達七成五是由人民因為認為不法侵犯其權利的判決聲請憲法訴訟而得到憲判的救濟,這麼說起來,你覺得憲法法庭最重要保護的是不是人民的權利?
31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憲法法庭受理的絕大部分的案子是人民聲請關於基本權利侵害的憲法解釋,這個是事實。
32 鍾委員佳濱:好,那麼這樣說來,憲法法庭的運作就是……因為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對於憲法忠誠就是對人民的權利忠誠,你認為釋字第632號當中所說的憲法忠誠,就是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的憲政功能,不能因人事的更迭而有一日中斷,即時產生繼任人選。你覺得過去憲法法庭在憲訴法遭到立法院惡修之後,是否在野黨惡修憲訴法的確也造成了對憲法運作的損害,您的看法呢?
33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只能說憲法法庭目前沒有辦法運作,確實會造成聲請人權利確定的延宕。
34 鍾委員佳濱:所以蓄意讓憲法法庭停擺是違反了憲法忠誠原則,也違反了憲法作為人民權利保障書這樣一個重要的保障,而進一步侵犯了人民的權利。
35 我們繼續來看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您對這個草案有所關注嗎?
36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知道,但是我並不是很明確了解內容,因為這個跟我的專業有一點點距離。
37 鍾委員佳濱:是的,沒有錯,這是去年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審理的,我們要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認為法院得自行推計課稅,不需再由機關核定,同時機關做的新處分不用再次訴願,這樣的進步立法,您覺得它是源自於什麼樣的源起?我們之前看到的113年憲判字第11號,是不是促成了這樣的新法制定?
38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這個法律大概、應該主要還是要貫徹依法公平課稅跟正當程序救濟的原則。
39 鍾委員佳濱:好,那我們再來談談遠一點的,釋字第748號,對於婚姻平權的問題,該憲判要求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請問這裡的「有關機關」包括哪些?
40 鄭純惠被提名人:有關機關就是需要去制定法律的權限機關。
41 鍾委員佳濱:可能就是立法院或者是行政院。
42 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43 鍾委員佳濱:後來行政院送出了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立法院也通過了,所以可不可以這樣說,憲判的結果,包含行政機關、包含立法機關,應依循憲判的意旨,對於法律制度進行必要的修補?
44 鄭純惠被提名人:憲法的解釋是有拘束各機關跟人民的效力。
45 鍾委員佳濱:是的,所以我剛剛說的就是,其實憲判的結果不僅保障人民的權利,憲判的效力也及於相關機關,尤其是立法機關,必須針對大法官或憲法法庭的解釋,就現行法制度的不完美、缺陷,我們來進行補救,這您同意嗎?
46 鄭純惠被提名人:憲法解釋或者是憲判的意旨如果是這樣說,應該是有拘束力的。
47 鍾委員佳濱:好,那來看看你應該很熟悉的這個憲判,即113年憲判第8號,它就科處死刑的問題提到,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兩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的規定。就剛剛這樣的說明,則相關機關是不是包括司法院或者是立法院?就是113年憲判第8號對於死刑的憲判解釋。
48 鄭純惠被提名人:有關機關應該就是有立法權限的機關。
49 鍾委員佳濱:所以包括刑事訴訟法是法務部;法院組織法是司法院;監獄行刑法也是司法機關,是不是這樣子?
50 鄭純惠被提名人:就是依照那個憲判的意旨。
51 鍾委員佳濱:好,但是這裡面是不是也包括了法院組織法?對於死刑的判決要一致決,應該透過法院組織法來修訂,但是你知道嗎?立法院前不久才完成法院組織法的三讀,當中有修改這一條嗎?
52 鄭純惠被提名人:目前沒有。
53 鍾委員佳濱:但是你知道修改了哪一條嗎?修改了法庭審判要直播,結果贊成、支持本案的國民黨立委,包括鄭正鈐委員他個人的案子,之前在開庭的時候,卻要求不公開審理,據報載,當庭的法官說:欸!你們不是支持法庭、法院直播嗎?為什麼你的案件要不採公開審理呢?對於這個案子,您的評論是什麼?
54 鄭純惠被提名人:當事人的要求,法院要不要准許,這個都個案判斷。
55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來看一下,其實我剛剛講了兩件事情、兩件憲判,一個是行政院提出,並經立法院通過的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完成我們大法官憲判的意旨;但是另外一個憲判的意旨要求死刑要一致決,必須修改法院組織法,但是居國會多數的在野黨卻悍然的拒絕,沒有照你剛剛說的,有關機關必須遵照憲判的意旨去進行修法,反而修出了一個有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我個人是相當的遺憾。
56 接下來再跟你請教,你應該也相當熟悉,就是111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在這裡面說明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有關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跟執行,想請教一下您在這個案子上的立場跟見解?
57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的立場應該已經顯示在那個螢幕上了。
58 鍾委員佳濱:你要不要簡單地說明?你提出的是不同意見書。
59 鄭純惠被提名人:對!對!對!我初步認為有幾個理由,第一個是債權的平等性,也就是債權是平等的,所以現在需要債務人去還錢,可是能不能去介入債務人跟第三人的契約關係,我覺得這個要有法律的保留。
60 鍾委員佳濱:所以當時這個大法庭的裁定,您是相對的有不同意見,是不是這樣?
61 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62 鍾委員佳濱:那你為什麼會寫不同意見書?你說你看到了後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壅塞,似乎你有預見這樣的解釋會造成後續這樣的結果,是嗎?
63 鄭純惠被提名人:那個時候另外一個考量點,就是執行是一個非訟性質,它是要迅速,可是這個大法庭的多數意見當然是有給執行處一些裁量空間,就是「必要時」。
64 鍾委員佳濱:對。
65 鄭純惠被提名人:可是這種「必要時」對於司法事務官來講就是一個很難處理的問題,也會造成具體標準的不一致,而且裁量就會造成時間的延宕、案件的積壓。
66 鍾委員佳濱:你本人是從司法體系的基層做起,你知道我們地方法院的辛勞。我們看一下,本席在去年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的時候就本案接到民眾的陳情,我們也實際去看了民事執行處的壅塞,終於在短短一年多一點的時間內,我們就迅速地完成保險法的修法,未來我們對於人壽保險可不可以作為金錢債務的執行標的,已經有得到救濟了。所以我要說明的是,其實像大法庭也就是司法體系所做的決定,有時候就像您說的,必須在體察民意的過程當中由民意機關像立法院來為必要的修補,你同意嗎?
67 鄭純惠被提名人:具體的情況是有可能。
68 鍾委員佳濱:是的,好,謝謝。最後我來請教一下,我們看到「裁判得為聲請標的,三級三審如何維持?」在大審法的階段跟憲訴法的階段,這裡面我們提到一個問題,就是人民聲請憲判擴及到裁判本身,憲法法庭是不是會淪為第四審的問題。我們看到在111年憲判字第8號裡面講的是一段異國婚姻中非婚生子女的處分問題,當時在這個憲判當中有5位大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見書,想請教一下,您對於過去這整個憲判可以給我們做一些意見的回饋嗎?
69 鄭純惠被提名人:就111年憲判第8號的這件事情,對它的實體結論可能大家也會有不同的意見,就是要不要受理、應該做成什麼樣的裁判。但是我想說的是,因為在裁判理由裡面有提出一些關於憲法法庭跟各級法院分工區分的標準,這個某程度去闡釋了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也就是怎麼樣叫做具有憲法重要性以及貫徹基本權利所必要,那這個為什麼重要?因為這就是避免憲法法庭變成第四審最重要的一個判斷標準,它有提供了一些比較容易檢視的。我想進一步說的是,它大概有區分成積極的違憲跟消極的違憲,我想可能要進一步考慮的是消極違憲的這一塊,比如說,你沒有去審酌到基本權利的權衡,這些也許還要進一步的去看各個訴訟的訴訟性質,比如說民事訴訟是當事人主義,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來,法官可不可以依職權斟酌?像這些訴訟程序的特性可能也要考慮,這些都有待將來憲法法庭在具體個案中一一的讓它有一個更明確的標準,這樣就不會被人家說它是第四審。
70 鍾委員佳濱:這也是本席請教你的原因,因為這在當年有不同意見書,它的重點就誠如您所說的,第一,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要成為第四審;第二,除非發生根本性的錯誤才會將判決予以廢棄;第三,就該案來講,子女並非聲請人,所以法官的裁定並無不當,那麼要不要進行違憲審查,這個有所保留。所以你很認清、也重視這個事情,在未來的憲法法庭不會讓民眾或司法體系有類似這樣的疑慮,是嗎?
71 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72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來看一下,剛剛已經請你評價了111年憲判第8號,除了要怎麼拿捏是否發回的界限,避免憲法法庭破壞了三級三審而變成了第四審之外,我們來看一下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在憲法當中統一解釋法令的權責拆分,在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在原來大審法的階段是由大法官來進行,但是到了憲訴法階段就拆分了,分別是由憲法法庭進行,依憲訴法規定,憲法法庭審理下列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但是另一方面,在法院組織法當中也對於提案庭提交的案件有拘束力。這是不是就是我們現行的民事、刑事大法庭的由來?
73 鄭純惠被提名人:是。
74 鍾委員佳濱:請問一下,您了解所謂的國民法官法嗎?
75 鄭純惠被提名人:有。
76 鍾委員佳濱:國民法官法是不是在施行期間每年都要提出一個報告?
77 鄭純惠被提名人:嗯。
78 鍾委員佳濱:那是不是要在6年之後要來評估是否繼續施行?
79 鄭純惠被提名人:你說?
80 鍾委員佳濱:施行6年之後。
81 鄭純惠被提名人:你是說大法官……
82 鍾委員佳濱:國民法官法。
83 鄭純惠被提名人:有,他們好像每年都有評估。
84 鍾委員佳濱:為什麼國民法官制度要做這樣的評估期程?
85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想這就是定期……
86 鍾委員佳濱:一個新制度的建立不是那麼容易。
87 鄭純惠被提名人:對,要定期檢討這個制度。
88 鍾委員佳濱:本席最後就你個人,你也參與了民事大法庭,做出了那個影響到諸多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權利,你也提出了一個保留相反意見,你認為我們的大法庭制度雖然是依循著現在的憲訴法拆分出來,交由司法院成立了兩個大法庭,但是施行到現在兩年多,它所做成的裁定已經造成了一些始料未及的後果,你認為是不是應該也要有一個定期的方式、比照國民法官的制度來進行檢討?
89 鄭純惠被提名人:我覺得這個可能是司法行政要去考量的事,但是如果要做,這要進行考量的問卷調查方式、客體、對象應該跟國民法官做不同的考量。
90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您的支持,謝謝!
91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詢問,也謝謝被提名人鄭法官的說明。
92 請被提名人再喝一口水,我們就要開始了,謝謝。
93 接下來請登記第7位徐欣瑩委員,請詢問。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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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s ["韓國瑜","吳宗憲","麥玉珍","賴瑞隆","翁曉玲","賴惠員","陳菁徽","何欣純","黃珊珊","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素月","林倩綺","鍾佳濱","徐欣瑩","張雅琳","蘇清泉","林憶君","林楚茵","陳永康","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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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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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會議紀錄
content 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 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 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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