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3044

陳菁徽 @ 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會議

Index Text
0 陳委員菁徽:(10時36分)主席,你好,我想請蕭教授,謝謝。
1 主席:麻煩再請被提名人蕭教授說明。
2 蕭文生被提名人:委員好。
3 陳委員菁徽:蕭教授你好,我自我介紹一下,我的背景是醫師,所以今天我會跟您討論一些醫師管理法律的問題。
4 蕭文生被提名人:好。
5 陳委員菁徽:我們最近其實有一些社會矚目案件,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注意到,但是有三位臺大婦產科醫師、還有一位骨科醫師涉入性侵或者是性騷等等的事件,我會先從婦產科開始談起,畢竟這個族群是最容易接觸到女性病患的族群,我要背景介紹一下,臺大發生了三起婦產科教授、主治醫師,還有住院醫師性侵或性騷的案件,有一位黃姓的住院醫師對女性病患猥褻、性侵,經一審的判處有罪,刑期三年,目前仍可上訴,不過在案發之後,黃醫師完成了住院醫師訓練,並且還獲得專科醫師執照,更直接在臺大有跟診的行為。另外一位陳教授,他也是我們婦產科醫學會的前任理事長,他傳出對多名學生、研究生性騷擾,臺大醫院主動啟動調查,經性平會確認屬實,最終解聘該名醫師。前兩週新聞比較大的是一位鄭姓的醫師涉嫌下藥,還有性侵多名女性,2025年初遭起訴後棄保潛逃,現在成為通緝犯。這些醫師的共通點在於就算是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或者是有正式的行政調查報告,他們卻持續執行臨床的業務並且沒有被送懲戒。
6 為什麼明明醫師法裡面有懲戒的制度,可是面臨這些狼醫的問題,始終沒有辦法給予合理的處罰?問題就在於現在的條文不夠明確。這邊我先列出醫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它有兩個機關可以移付懲戒,一個是醫師公會,一個是主管機關,下列:「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這幾款只要是符合其中一項都可以移送,可是問題在於過去大家很保守,只有在第二款的規定才敢去移送。還有,這兩個機關會互相推卸責任,所以一個案件從發生、起訴到判刑,甚至有的是過了一審、二審好幾年,最終都不知道看了多少病人了,很多女性的病患是處於風險之中的,這是一個超大的制度性問題,所以衛環委員會針對這個從1月開始就有不斷的質詢,也有辦了專報等等的,大家對於這樣的事件極度震驚,就連林靜儀次長在回應我們的說法時都說早就可以用違反醫療倫理這一款去移送,可是還是沒有人敢這樣做,所以我在委員會有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儘速就違反醫學倫理的內涵做出函釋,未來只要性騷或是性侵這樣子的案件發生後行政調查確立,根本不需要等刑事判決,就屬於違反醫療倫理,並且希望主管機關衛福部趕快把這個函釋做出來公告上網,讓全部的人都可以參考。因為您是大法官被提名人,現在這些人被行政調查以後,他們因為是矚目案件,所以經過立法委員的質詢才被移送懲戒的狼醫,還有很多是在臺灣各個角落,可能有其他的被害人、加害人還躲在陰影中,未來這些狼醫有可能會一路上訴到聲請釋憲,所以您的見解對我們來說格外的重要,他們會來跟您吵他們必須符合第二款才可以被送懲戒,在此要請問您的見解如何?
7 蕭文生被提名人:謝謝委員的提問,如果我印象記得沒錯的話,有關於醫師的懲戒,其實在醫師法裡面有兩個途徑,一個是委員所提出來的第二十五條,我如果記得沒錯的話,另外在第三十幾條或第四十幾條,還有一個是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依職權停止其醫師業務的執行。這個案子如果委員有興趣,可以去參考當時候在臺中發生的一個案子,因為我在臺中訴願會也處理過一個中醫師摻雜很多奇怪的藥,甚至好像是前副議長的兒子死亡的案子,那個案子的爭執就是醫師公會沒有移送,但是主管機關臺中市衛生局運用後面第三十幾條的條文,也就是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依職權去停止其業務的執行,因為懲戒的手段很多,雖然它沒有辦法讓他喪失醫師的資格證書,但是它可以暫時讓他的業務停止執行,譬如一年或三年,所以假設是現在這個問題的話,我覺得不一定……因為要懲戒的話,要送到醫師懲戒委員會,而移送醫師懲戒委員會耗時又耗力,所以我覺得這個方式不一定是正確的,反而應該是在醫療主管機關本身可以依職權去做懲處的時候,其實就可以了。因為我不曉得委員最後的想法是要讓他喪失執業資格、廢止醫師證書,還是暫時讓他……
8 陳委員菁徽:並不是,這是懲戒委員會的職責。
9 蕭文生被提名人:對,我是說是不是只要讓他暫時停止業務的執行?因為主管機關能做的跟醫師懲戒委員會能做的不太一樣,我剛剛講的廢止醫師證書、廢止醫師資格,這個主管機關不能做,這一定要送懲戒委員會,然後最後要送到法院,但如果只是要讓他暫時停止業務的執行,因為這樣就可以保護後續的患者,如果我記得沒錯的話,這個主管機關就可以做。
10 陳委員菁徽:我會再去調查,但衛福部至今還沒有提出方法要如何讓他們暫時停止。
11 蕭文生被提名人:那應該是縣市主管機關。
12 陳委員菁徽:現在有一些還在護航的人會覺得因為無罪推定的原則,所以我們不應該先行移送,可是這樣反而傷害了很多受害者的身心靈。教授是公法專家,你應該知道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但是它不絕對排除行政機關基於職業監理進行懲戒,因此依據醫學倫理規範,病患申訴、調查報告或是第三方鑑定,若能確定行為屬實,即使未定罪,也可以啟動懲戒程序不違憲。這是現在很多衛環委員會委員、林靜儀次長、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等等的共識,我只是想確認大法官被提名人是不是也這樣子認為?
13 蕭文生被提名人:有關於剛剛委員所講的無罪推定,當然基本上那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同樣的行政罰也是,不過它有例外規定,我舉一個例子給委員做參考,在地方制度法裡面,對於貪污、圖利的縣市首長,一審有罪就可以停職,不用等到三審確定,主要的理由在於縣市長是四年的任期,如果要等確定判決,他都已經離職、卸職了,沒有處罰的必要,所以它有它的正當理由,在他還沒有確定判決之前,就可以停止他的職務。那醫師的方式,我想應該要看他有什麼樣的正當理由,比如說保護病患,而且他的罪行重大,保護病患以至於有必要,是不是調查就可以,或者至少要等一審,我想這個是立法委員的職權可以去斟酌,但如果是一般醫師的話,另外可以參考的就是教師法,就是關於不適任教師的部分。
14 陳委員菁徽:這個等一下我們會提到,不過我謝謝蕭教授,未來如果有機會的話,您可以站在保護這些受害者公平正義的這一方,因為未來一定會遇到這樣釋憲的機會。
15 蕭文生被提名人:是。
16 陳委員菁徽:再下一個問題,其實也是有關醫療的公法議題,這個問題就是到底要不要把狼醫的資訊公布在一個平臺或是網站上,有沒有涉及他們的個人隱私權?因為衛環委員會從今年1月開始,包括部長有表示可以評估來這樣子做;到了7月,行政效率仍是非常得差,最大的問題就是卡在一個地方,我播一段影片給您看。
17 (播放影片)
18 陳委員菁徽:大法官提名人,您可以評論一下他們卡關卡在什麼地方嗎?
19 蕭文生被提名人:醫師的情形我不是很清楚,不過就學校來講,學校本來在聘任老師的時候就有一個狼師的查詢系統,教育部有提供,只是這個狼師查詢系統是人事室要負責去查詢的。
20 陳委員菁徽:內部使用?
21 蕭文生被提名人:對!對!不是一般人民,所以假設要開放的話,我覺得至少醫院可以有類似我們學校裡面人事室的這種查詢系統,應該是沒有什麼特別的問題;至於一般人民,可能就是另外的考慮,我現在知道的就是,其實是有狼師的查詢系統。
22 陳委員菁徽:好,這件事情我們衛環委員會已經從去年12月吵到現在,無數的委員提出質詢,都卡在個資法的問題。我們來看一下,左邊是醫事查詢系統,右邊是律師的部分,這個是我本人的登錄,你可以看到一些很簡單的資料,包括性別、科別、職業、地點等等,您是法界人士,你一定也知道像是律師,法務部會有執業律師查詢平臺,而且這有兩個平臺,第一個平臺是查你有沒有合法的執照……
23 蕭文生被提名人:有。
24 陳委員菁徽:第二個平臺是查你是否有被懲戒過,還有這個懲戒的內容是什麼。
25 蕭文生被提名人:有。
26 陳委員菁徽:關於律師的懲戒,我們要注意的是,不一定是涉及刑責、判刑確定的才會被懲戒,對吧?
27 蕭文生被提名人:對,沒錯。
28 陳委員菁徽:違反律師倫理者就有可能被懲戒,而且會把這個違反律師倫理的詳細內容列在上面。因為2020年後新增修正的律師法有規定,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決議送達受懲戒人、律師公會及主管機關並公告之。醫師更複雜,因為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對患者的身體接觸比其他職業多,這個您承認吧?
29 蕭文生被提名人:對。
30 陳委員菁徽:所以你會不會覺得,相對於律師查詢系統,我們的醫師查詢系統稍顯不足,甚至不是稍顯不足,而是大大不足?
31 蕭文生被提名人:人民應該有權選擇自己所希望的醫師跟律師,政府應該有必要提供充分的資訊讓人民去做選擇,如果……
32 陳委員菁徽:對啊!所以您剛剛講的……
33 蕭文生被提名人:就我的接觸範圍來講,因為老師對一個人的影響也很大,不管是家長也好、同學也好,基本上都不希望有狼師在學校,所以狼師有他自己的查詢系統,可是我們的查詢系統可能不像律師那麼公開跟周延,但是至少有啦!律師因為他涉及人民訴訟權和司法權益的保障,而且律師這個職業也影響到很重大的公共利益,我覺得這樣公開是正確的,至於醫師,因為我比較少……
34 陳委員菁徽:他也涉及人民的身體自主……
35 蕭文生被提名人:對,醫師當然涉及……
36 陳委員菁徽:身體安全啊!
37 蕭文生被提名人:這個都是比較後半段,但是就現在比較盛行的醫療人權來講,我有自主權嘛!我希望選擇一個我認為適當的醫生,除了剛剛委員所提供的這些資料之外,我除了去打聽他是不是很會開刀之外,當然也希望如果他有什麼樣不適宜的,可以讓我知道,我覺得這是做為一個現代人享受醫療人權的基本立場。
38 陳委員菁徽:憲法保障隱私權,但是釋字第603號解釋指出,在重大公共利益或是保障他人權益情況下,得在法律明文予以合理限制。聽起來大法官被提名人您認為狼醫的懲戒資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比如說病患的安全、醫療的信賴、再犯的風險防制,即使屬於個人隱私,也可以在比例原則下受到限制與公開嗎?剛剛您的論點是這樣嗎?您同意嗎?
39 蕭文生被提名人:對,但是公開的方式、公開的範圍,立法者當然可以去做限制跟檢討。
40 陳委員菁徽:因為這些狼醫的護航者可能會不同意,未來你也會遇到他們來打憲法訴訟,說他們不願意被公開。我舉這一、兩年的例子,在健保資料案中,憲法法庭是採取中度審查,因為健保資料涉及個人病史,屬於高度敏感的資訊。如果連健保資料這麼私密的資訊,憲法法庭都只是採中度審查,那麼醫師或教師是攸關公共安全、病患還有後輩醫師、學生們的身體健康、信賴保障,若因違反職業倫理、觸及刑事等等被懲戒,揭露對象並非社會任意公眾,而是可能被服務的對象,其實可能被服務的對象幾乎是全民了啦!但是從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口中,是不是您未來如果遇到這樣子的憲法訴訟,會認為應該可以採取較寬鬆的審查標準呢?
41 蕭文生被提名人:每個國家的審查方式都不一樣,以美國的方式來講,常常會用低度、中度跟高度審查來區分,我留學德國,德國沒有這一套。基本上就是依照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去審查它合憲與否,當然這裡面最重要的就是利益的權衡,剛剛委員講的就是,站在國民健康的立場,以國民健康做為標準來講的話,這應該是我們追求的很高的公共利益。隱私權當然是個人非常重要的利益,兩者在權衡之間,我們不能說全有或全無,我會比較贊成要公開,但是公開的方法、限制跟時間是可以討論的。謝謝。
42 陳委員菁徽:這邊我們就是要跟您討論,這是您剛剛一再提到的,兒少平臺是公開的,教育部有亡羊補牢,雖然難以澈底解決任用狼師的疑慮,可是至少跨出了一大步。現在醫師法沒有明文強制公告懲戒的規定,但是實務上各縣市衛生局還有醫師公會是會公告懲戒資料的,既然這些主管機關都已經直接公告了,您認為可不可以直接建設平臺了?這個是衛福部部長從1月到現在遇到的問題。
43 蕭文生被提名人:你的意思是建一個平臺,然後直接……
44 陳委員菁徽:對,就是你一直在講的,跟教師類似的平臺。
45 蕭文生被提名人:指引到其他的公會去看嗎?還是怎麼樣?
46 陳委員菁徽:不是,他現在要建立狼醫平臺,就類似像律師一樣,他如果有接受到懲戒,他是可以被查出來的。
47 蕭文生被提名人:如果懲戒是一個公開資料、是政府資訊公開資料,那當然沒問題,這甚至……
48 陳委員菁徽:這是現在主管機關的公開資料,比如縣市衛生局或者是醫師公會,懲戒委員會開完了、有結果了,他們是會把他公告出來。
49 蕭文生被提名人:我當過醫師懲戒委員會的委員,我記得他們……如果那個地方夠大的話,因為公報大部分都只有中央部會才有,但是大的直轄市政府也有自己的公報,那公報上面就會有懲戒的內容,但是沒有很仔細,它可能沒有很多事實,它只是告訴你:某某醫生因為違反什麼被懲戒,去上課幾天、停業幾天。這個有,但是事實跟理由可能……但那個主文有。
50 陳委員菁徽:對,所以這邊很關鍵,許多委員可能因為獲得選民的陳情等等,他們希望可以建置一個完整的查詢平臺,就跟教師、律師一樣。因此想請問大法官提名人,這一點您是否認同?
51 蕭文生被提名人:教師基本上是由教育部全權主管,不管是大學或中小學;醫師的部分我比較不清楚,因為中央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地方各縣市政府有自己的平臺,至於要不要把它聯合起來,這可能就是中央跟地方要合作,謝謝。
52 陳委員菁徽:謝謝。
53 主席:謝謝陳菁徽委員詢問,也謝謝被提名人蕭教授的說明。
54 接下來請登記第7號本院何欣純委員詢問。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466
meet_id 全院委員會-11-3-4
speakers ["韓國瑜","吳宗憲","麥玉珍","賴瑞隆","翁曉玲","賴惠員","陳菁徽","何欣純","黃珊珊","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素月","林倩綺","鍾佳濱","徐欣瑩","張雅琳","蘇清泉","林憶君","林楚茵","陳永康","王美惠"]
page_start 365
meetingDate ["2025-07-10"]
gazette_id 1146501
agenda_lcidc_ids ["1146501_00006","1146501_00007","11465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會議紀錄
content 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 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 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
agenda_id 11465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