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3017
黃秀芳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黃委員秀芳:(12時27分)謝謝主席,我們請部長。 |
| 1 | 主席:請邱部長。 |
| 2 | 邱部長泰源:委員好。 |
| 3 | 黃委員秀芳:部長好。早上聽到很多委員對社會救助法提出一些意見,我今天也是一樣,就是社會救助法已經很多年都沒有修,民意代表在第一線其實都會碰到很多民眾確實生活很困苦,可是地方政府派社工去訪視,資料也送了,可是申請之後卻發現他是不符合資格的。 |
| 4 | 我想請教的就是,根據衛福部的統計,截至2023年第2季,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的只占1.2%,中低收入戶也只占2.4%,整個加起來差不多是56萬人。我剛剛看到幾位委員特別提到,在幾個國家之內,譬如和日本、韓國、英國、美國相比,我們的中低收入戶算是少的。我今天想要問的就是,到底是我們整個經濟狀況好,還是因為我們的計算方式跟其他國家不一樣,導致我們有很多民眾即使生活很困苦,卻沒有辦法達到請領的資格?請問部長,我們針對貧窮的統計是不是有點失真? |
| 5 | 邱部長泰源:這些我們都有根據,等一下容我請呂次長報告。雖然我們的中低收入戶是2.26%,但是我們另外針對中低老人津貼、身障生活補助也照顧了大約196萬名經濟弱勢者,所以其實我們照顧了8.38%的人。我們針對貧窮線的相關修法方向當然是以經濟安全、脫貧自立和社會投資為核心,至於定義方面以及如何調整,我請呂次長回答一下。 |
| 6 | 黃委員秀芳:好。我今天想要講的就是,其實在社會當中,雖然當事人不符合我們所訂的資格,但他確實是有困難的,這時我們要怎麼樣把這些人接住?請呂次長說明。 |
| 7 |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黃委員的垂詢,我有兩個重點:第一點,我必須要說,這張圖所引用的是錯誤的,我知道很多委員都引用社救門,但這是錯誤的,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什麼叫相對貧窮率;第二個是社會救助涵蓋率,這兩個是不一樣的概念,如果是相對貧窮的話,在OECD國家,是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50%,以這個定義來看,沒錯,韓國是15.3%,日本是15.7%,但我跟委員報告,臺灣是7.43%,這是第一個我一定要更正的地方,我在學校就是教社會福利概論跟社會救助,這是錯誤的,一定要澄清。另外,社會救助涵蓋率是2.5%,韓國4.5%;但日本多少?1.62%,這個我一定要先講清楚,不然會愧對我的學生。第二點,即使是這樣,我們臺灣做的夠不夠?不夠!所以我們確實要有一些放寬,這個放寬包括目前的動產、不動產,還有所謂的設算所得,這個我們都虛心檢討。以上兩點跟委員報告。 |
| 8 | 黃委員秀芳:剛剛次長特別提到申請資格,在有關動產、不動產部分,以彰化縣來講,我們的中低收入戶,其動產是每人每年14萬2,000,不動產部分是560萬;低收動產部分是每人每年9萬,不動產部分是373萬,其實對一般中低收入戶的民眾來講,如果他擁有的一間房是那種三合院或祖厝,而且是共同持有,那麼他要申請中低或低收,確實都還有一點困難,所以我認為未來動產跟不動產的金額應該還要再提高,因為以現在的房價,我相信部長也知道,如果就只有唯一一間可以住的房子,當然你們說可以排除,可是排除之後,有時候還是申請不到,但他確實經濟非常困難,像這樣的情形,通常在第一線會先請地方慈善會來協助,可是地方的慈善會通常就只有一次性的協助,沒有辦法每個月給這個家庭有一些幫忙,所以我認為,既然社會救助法已經這麼多年沒有調整,針對請領的資格、動產及不動產部分,都應該要去做一些調整。 |
| 9 | 邱部長泰源:是的,謝謝委員,我想不只中南部,應該全國各地都有這樣的情形,就是一塊地可能下一代的親戚上百人持有,你把這個也算進去,那他就沒有資格,但其實他生活是很辛苦的,這個部分未來我們會來討論是不是…… |
| 10 | 呂次長建德:誠如剛剛部長說的,共同持分的部分確實是很常見,像我自己在監察院申報的財產也有這個部分,但是我要跟委員報告,這裡面雖然是共同持分,但我們是算他的比率,當然這個部分是不是要來剔除,我們再來檢討,因為有的時候就真的是看得到吃不到,持有人那麼多,要兌現可能也…… |
| 11 | 黃委員秀芳:有困難。 |
| 12 | 呂次長建德:所以這點我想可以檢討,我們來檢討這個方向,謝謝。 |
| 13 | 黃委員秀芳:是,另外我再請教部長,我們看到臺北市現行中低收入戶標準,每人每月是二萬九千多,而臺灣的基本工資調整月薪是新臺幣二萬八千多,如果今天是領最低薪資的話,在臺北這邊算是中低收入戶…… |
| 14 | 邱部長泰源:是。 |
| 15 | 黃委員秀芳:對啊!我是覺得不論是在臺北或是在臺灣其他鄉鎮、各個縣市,這個部分應該也要做個檢討,譬如以彰化為例,中低收入戶大概是每人每月二萬三,臺北市是二萬九,這部分我覺得應該也要做個檢討,不知道部長你的看法如何? |
| 16 | 邱部長泰源:我們會檢討。 |
| 17 | 黃委員秀芳:如果今天我領的是最低薪資,可能在彰化這邊就沒有達到中低標準,可是在臺北,他就是一個中低收入戶,當然北部的生活費可能比其他縣市高,應該是這樣子,可是你看他已經是領最低薪資了,我們講的最低薪資是二萬八,在臺北就是一個中低收入戶欸! |
| 18 | 邱部長泰源:這個要看人口數。 |
| 19 | 呂次長建德:跟委員簡單報告一下,這個裡面還要除以所謂的人口數,即平均人口數。 |
| 20 | 黃委員秀芳:在這邊我要跟部長和次長說的是,所有在全臺灣各地的民眾,如果他真的生活經濟困難,又不符合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其實我們碰到很多這樣的案例,他可能就是邊緣戶,因為他不符合申請資格,可能政府這邊就沒辦法協助,那麼就會有慈善單位召集一些人來協助,我是覺得社會救助法已經幾十年沒有調整過,應該要好好討論,該調整的就要調整,也讓需要被照顧的人真的能夠得到政府的照顧,這是最重要的。 |
| 21 | 邱部長泰源:我們新的修法方向有四大主軸,其中第一個主軸就是擴大照顧、扶助弱勢,所以我們會再檢討認定的標準,尤其是增訂長期失業者等就業不利者多元折算機制,包括剛剛委員所垂詢的,都會在我們這個重要的第一個主軸裡來討論。 |
| 22 | 黃委員秀芳:好,我希望政府的角色應該要充分扮演,而不是有時候就交給地方慈善單位,我覺得這也不應該,在第一線上,政府就應該予以協助,如果確實沒辦法,再找慈善單位大家來協助,我覺得最重要的是政府一定要持續關心,才不會有一些憾事發生,好不好? |
| 23 | 邱部長泰源:好,我們政府有責任把這件事情做好。 |
| 24 |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
| 25 | 邱部長泰源:謝謝委員,謝謝。 |
| 26 | 主席:好,謝謝黃委員,謝謝部長、次長。 |
| 27 |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來做詢答。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62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26-19 |
| speakers | ["劉建國","范雲","林月琴","楊瓊瓔","陳昭姿","王育敏","陳菁徽","林淑芬","涂權吉","王正旭","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張雅琳","盧縣一","黃秀芳","楊曜","林楚茵","廖偉翔","蘇清泉","陳瑩"] |
| page_start | 171 |
| meetingDate | ["2025-07-07"] |
| gazette_id | 1146604 |
| agenda_lcidc_ids | ["1146604_00007"]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審查一、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范雲等17人擬 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四、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捷等16人 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其昌等 17 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 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王鴻薇等2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台灣民眾黨 黨團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楊瓊 瓔等21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社會救 助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楊曜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 員馬文君等20 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葉元之等 21 人擬具 「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 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林楚茵 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救 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 委員吳沛憶等16 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邱鎮軍等 24 人擬具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 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 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馬文君等16 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詢答】 |
| agenda_id | 1146604_00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