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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王委員育敏:(10時9分)謝謝主席。請部長及法務部代表。
1 主席:請部長。
2 邱部長泰源:委員好。
3 王委員育敏:部長好。剛剛主席提到狼醫查詢平臺,之前你們次長對外講要有法源依據,若法規不夠的話才修法,所以現在到底卡在哪裡?是法源問題,還是行政作業來不及的問題?
4 邱部長泰源:謝謝委員。這是社會關注的問題,所以衛福部絕對不會delay。我們會雙管齊下,首先在法源方面,我們當然要……
5 王委員育敏:現在找到法源依據了沒?
6 邱部長泰源:至少我們可以優先處理可公開的資訊,譬如判決書,畢竟尚未判決確定前不能逕自將人家定罪,剛剛醫事司有講,這部分我們會儘快向司法院請教有關後面該如何執行等事宜。第二個,在事情發生時,如何由社會局就這部分……我們會督導各縣市政府將案件轉到衛生局以縮短流程。如此衛生局可以儘快召開審議委員會,只要流程加快,處罰的效果會更加呈現,這兩方面我們都有在努力。我們於5月19日與相關司署討論法源問題,6月30日也特別召開醫事審查委員會,討論後續該如何縮短調查的時間。
7 王委員育敏:為什麼在7月5日林靜儀次長還再說法源有問題?請教法務部,法源有什麼問題嗎?這樣會一直卡著!
8 劉副司長玉菁:跟委員報告,該資料若為醫師懲戒書或判決書,屬已經公開的資料就沒有問題。但外界非常期待的,應該是更早介入,並揭露此資訊,比如在職場裡提出性騷申訴時就將資料揭露,這就很需要討論,也需要有法規依據,行政單位才可以做這件事。所以分兩個階段來講,如果要再更往前,就需要有法規依據,可能需要修法,此即林靜儀次長所講的。但就現在已經公開的判決書或醫師懲戒決定書來說,這是屬於公開的部分,我們會做連結,並於平臺上將資訊公開。
9 王委員育敏:我請問,如果是前段已經提出來的個案,也已經在審查了,你們會直接要求先調離現行職務,並停職接受調查嗎?
10 劉副司長玉菁:按照現行醫療相關之規定來看,沒辦法找到這樣的依據。
11 王委員育敏:可見這塊你們真的要研議,因為這部分會比其他的更鬆,而不是更嚴!也就是即使出現疑似這樣的狀況,但在尚未判決前,仍可持續執行相關業務,然後再犯呢?所以這一套機制,我覺得……部長,你們回去要思考。
12 邱部長泰源:好,是。
13 王委員育敏:在相關處置上,若沒有暫時停職的機制,我覺得相對比較鬆散的,所以你們要去思考一下。
14 接下來我要請問豐原一家五口的命案。現在詐騙案越來越多,當然,警方跟檢調是偵辦主力,但面對一家五口的成年人用這樣極端的方式,顯然他們並不知道我們的社會福利安全體系其實是可以提供幫忙的。這部分你們要怎麼做?以目前的社會救助法來說,這類負債很高的是否屬於重大變故,生活陷於困境?你們會提供幫忙嗎?你們在審核時,像這樣的案例符合標準嗎?
15 邱部長泰源:是不是請呂次長來回答?
16 王委員育敏:請次長回答。
17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件憾事的發生真的令人感到遺憾,成因基本上是因為詐騙嘛!
18 王委員育敏:對。
19 呂次長建德:跟委員報告,根據委員所說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提到,若民眾遭遇任何重大變故,以致生活艱困,都可以向地方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先向公所申請,也可以向社會局提出相關申請。另外,我們社安網在全國各地有156處的社福中心,民眾如果有任何需要,真的不要客氣,而且真的要在第一時間call help。
20 王委員育敏:對,因為我看到這些都是成年人,雖然他們是有找了民意代表,但是並沒有轉到衛福部相關的社政體系,我是覺得有點可惜。
21 呂次長建德:沒錯。
22 王委員育敏:如果有人可以再跟他們多聊聊、多談談,可能不會做這麼極端的決定,這真的是讓人家感到滿遺憾的,所以我希望你們在宣導上面也可以再去多加強,好不好?
23 邱部長泰源:好,對於這個事件,我想大家真的都很難過,它的原因是多重的,從起源到後來的處理都一定要全部來檢討,真的不要再發生這種情況,不只是這個命案,甚至個案都可能會因為詐騙而受到很大的身心創傷,這個要怎麼樣來協助是我們社會非常需要去重視的。
24 王委員育敏:好,接下來我要跟你們探討的是有關於我們貧窮線的標準,跟世界各國比起來,我們的貧窮線畫得太嚴格了,就是我們可以服務的……我們的比例其實是比較低的,這不代表臺灣比較富裕,這可能是跟我們的標準有關係的,這一塊剛剛其實也有一些委員有提出來了,社救盟提出來的報告也說,我國實質貧窮人口大概還有八成是沒有得到協助跟幫忙的。關於這一塊,現在正在討論社救法,衛福部也要提一個版本,對於這一塊,你們有沒有什麼樣的打算?就是可以擴大,現行不論是2.6%或1.3%,真的都是太低的情況,可以怎麼樣去擴充,讓真的有需要幫助的這些貧窮家庭可以得到政府的幫忙,你們有沒有一個目標跟預計要怎麼做?
25 邱部長泰源:好,謝謝委員。貧窮線的部分,等一下請呂次幫忙回答。基本上,我們不是只有貧窮線的部分才在幫忙啦!我們有很多包括身心障礙……
26 王委員育敏:其他津貼?
27 邱部長泰源:各弱勢團體的照顧,算起來也有八點多的照顧率啦!
28 王委員育敏:但還是低於國際上的比率。
29 邱部長泰源:來,我請呂次來說明。
30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的垂詢,我想,其實會有貧窮,簡單來說就是一句話──入不敷出。
31 王委員育敏:對!
32 呂次長建德:所以基本上如果是一個等式的話,當然有收入面也有支出面,支出面就誠如剛剛委員所說的,我們按照我們的這個……支出面的話,我跟委員報告,我們其實跟國際比較而言,我們沒有比較差,為什麼?因為我們是以所謂最低生活費嘛!而最低生活費是以所謂可支配所得的60%,而OECD國家是50%喔,所以我們是優於OECD國家的,這是第一點說明。
33 另外,第二點說明,如果按照這樣的標準,這是支出面嘛!至於收入面,基本上是受到三個因素的影響,包括動產、不動產,還有一般所謂的設算所得,這三個factor去影響。沒錯,誠如剛剛委員所說的,我們現在的貧窮率是2.6%,但是我必須要強調一點,因為我們還有另外的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及特殊境遇家庭,委員過去在臺中也擔任過副市長,我們現在目前這個部分實際上是cover了8.67%,這一點我必須要說,從數字上來說是這樣。其實你說夠嗎?還是不夠。
34 王委員育敏:對。
35 呂次長建德:所以跟委員報告的就是我們現在預告的部分,確實就是整個所謂動產的部分,我們現在的貧窮線,其實全臺灣有8條,就是六都之外,還有臺灣省、連江縣,目前我們在動產的部分有放寬;第二個,關於不動產的部分,因為目前的房價也……
36 王委員育敏:對。
37 呂次長建德:所以這個我們也研擬必須要放寬;第三個是剛剛委員及很多委員大家都關心的設算所得部分,在第五條之一的第一項,工作所得這邊……
38 王委員育敏:你們都是用虛擬所得。
39 呂次長建德:對,我跟委員報告,因為這裡面牽涉到兩個因素,第一個,老實說,臺灣的地下經濟還是滿多的,所謂部分工時或者無一定雇主,其實這裡面的樣態非常多,我跟委員簡單報告,這裡面我們去盤點過,有一個免納稅或投保的工作類型,這裡面有攤販、農林漁牧、家庭手工、民宿等等這些,其實說實在話,這裡面高高低低,確實有一些是有需要,還有像文化工作者也都包含在那裡面,這個我們要核實的話,老實說,這會有一些技術上的困難,當然我們必須要來克服,這個我同意。我跟委員報告,目前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會採取最低工資可能會以折算的方式啦!看要折多少,八折或六折?這個大家都可以來討論,謝謝委員。
40 王委員育敏:對,我覺得這個部分一定要檢討,因為很多的中低收入所得者,你知道他們在做什麼嗎?他們就站在路邊發傳單,滿多這種的,那個其實真的沒有多少錢,你們把他的收入設算的那麼高,那跟實際狀況真的是不吻合啦。所以我覺得我們的政策既然這麼多年都沒有調整了,我覺得這一次就應該要把它調到跟實際比較相稱,然後讓這些真正所得低的人……我知道你講的地下經濟,臺灣其實有一群這樣的人,但是真正的中低收入者,他們更多是在打零工,所以他的所得沒有你虛擬設算的那麼高啦!對於這群人,就應該要讓他們得到實質的幫忙,把他們納進來你們的照顧體系範圍,好不好?
41 邱部長泰源:好,是的。
42 王委員育敏:好,希望就這個部分,未來你們的版本也趕快提出來,我們再來討論。謝謝。
43 邱部長泰源:好的,謝謝委員。
44 主席:謝謝王委員,謝謝部長。
45 接下來請陳菁徽委員詢答,陳委員詢答結束之後休息10分鐘。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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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6-19
speakers ["劉建國","范雲","林月琴","楊瓊瓔","陳昭姿","王育敏","陳菁徽","林淑芬","涂權吉","王正旭","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張雅琳","盧縣一","黃秀芳","楊曜","林楚茵","廖偉翔","蘇清泉","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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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7-07"]
gazette_id 1146604
agenda_lcidc_ids ["1146604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范雲等17人擬 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四、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捷等16人 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蔡其昌等 17 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 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王鴻薇等2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台灣民眾黨 黨團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楊瓊 瓔等21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社會救 助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楊曜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 員馬文君等20 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葉元之等 21 人擬具 「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 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林楚茵 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救 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 委員吳沛憶等16 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邱鎮軍等 24 人擬具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 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 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馬文君等16 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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