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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 @ 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
|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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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黃委員珊珊:(16時33分)院長、各位同仁。我想今天修正的法院組織法,對台灣民眾黨來說,我們是要具體落實公開審理原則,法院公開審理原則本來就是我國審判實務上的重要原則,法院審理的過程基本上不會限制任何民眾來做旁聽,只有特殊的案件,例如性侵或兒少或攸關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等,本來依法就有限制,例外不公開,所以審理公開是讓法庭的審判過程可受公評、接受檢驗。同樣的,檢察官提起公訴,也要對所持有的理由跟證據,經過公開審理的過程中被檢驗,以往的公開審理開放民眾到法院旁聽,但是因為法院、法庭的空間有限,所以現在法院所行的都是所謂的延伸法庭,就是開放另外一個空間跟法庭現場同步連線,供民眾現場旁聽,但是因為受限於空間,所以還是有限制人數,同樣現在因為科技的進步,公開審理可以透過法庭不管是以直播,或公開播送的方式,或其他適當的方式,與延伸法庭意義是一樣的。 |
| 1 | 所以這次修法,民眾黨的版本清楚的表達了法律審原則上公開,例外不公開。長期以來憲法法庭已經實現了現場直播,但是攸關人民權利義務非常劇烈的,叫做最高法院所謂的大法庭,大法庭有做了幾個判決,造成了民眾權益嚴重的影響,首先保險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這是最高法院的解釋,造成了非常多的影響,還需要我們立法院來修法善後;另外,最近刑事大法庭做成新的刑事裁定,對於打詐條例的見解,認為車手的犯罪所得只是他所得的那幾千塊錢,這個也要我們立法院善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認為法庭的法律審一定要公開,因為這些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的相關裁定,非常的劇烈,我們也希望了解引進國民法官制度,也就是我們現在的制度,國民要怎麼當法官?國民要有一定的法律素養才能夠當國民法官,如果社會重大矚目或重大公益事件能夠公開這些相關程序,讓民眾更進一步了解司法的程序,在他們被選為國民法官之後,才有辦法當一個更適任的國民法官。而事實審部分,我們認為原則上是不公開,例外才公開,所有例外條件,我們也已經在法條上解釋得很清楚,不會侵害到現有……或者是影響比較小的,所以不用擔心每個案子都會被公開。重要的是,這需要當事人聲請,還有法官的裁定。 |
| 2 | 主席:謝謝黃珊珊委員的發言。 |
| 3 | 接下來請王義川委員發言,林楚茵委員請準備。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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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id | 院會-11-3-18 |
| speakers | ["韓國瑜","莊瑞雄","沈伯洋","吳思瑤","林國成","陳昭姿","劉書彬","張啓楷","吳秉叡","蔡易餘","鍾佳濱","沈發惠","陳亭妃","黃捷","黃珊珊","王義川","林楚茵","范雲","李柏毅","李坤城","賴瑞隆","林淑芬","陳培瑜","麥玉珍","黃國昌","黃國昌"] |
| page_start | 25 |
| meetingDate | ["2025-06-27"] |
| gazette_id | 11462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62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討論事項 法院組織法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五條條文─ 完成三 讀─ |
| agenda_id | 11462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