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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 @ 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
|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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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蔡委員易餘:(16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很遺憾的,這個禮拜要處理的法院組織法,是由黃國昌提出逕付二讀,沒有經過委員會的審議,直接想要強渡關山、想要在沒有委員會處理的情況之下,就要給它通過。要不是莊瑞雄委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特地排了法院組織法的公聽會,事實上,這一案在委員會根本沒有被討論的機會,這就是黃國昌一路在講委員會中心主義嗎?胡說八道!委員會中心主義被你們糟踏至此! |
| 1 | 在公聽會時現場很多的意見,包括我也有去發言,臺灣現在沒有法庭直播嗎?你們也是亂講!你們也剛去參加了憲法法庭,憲法法庭的法庭直播,很多人都有在看,那就是經過司改會後,現在憲法法庭有了法庭直播,是針對法律上的論戰,不涉及到個案,不涉及到當事人,所以這部分適合法庭直播,司法院就採納做法庭直播,所以臺灣現在就是有法庭直播。為什麼黃國昌、民眾黨,你們還要強推這樣的法案?你們就要把你們想像的法庭直播,伸到地方法院、伸到高等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你們就想把你們的手伸到法院去,你們說是陽光照到法院,現在法院沒有公開審理嗎? |
| 2 | 現在縱使是對於法院的偵查錄音帶,在法院都可以播送,你只要去旁聽,任何第三人也可以聽到偵查錄音帶的內容。所以民眾黨去旁聽,你們有聽到內容啊!我一直在想,很奇怪,臺灣現在就有法庭直播。適合法庭直播,不涉及到個案、不影響事實審的,有法庭直播,已經有事實審的,會影響到作證自由表達的狀態,或者是在當鑑定人時,他會不會受到外界的壓力?這個都是會遇到的,尤其很多醫療事件的鑑定人,他的壓力是很大的,所以不希望被公開播送。 |
| 3 | 我就覺得奇怪,為什麼民眾黨要強推?後來我才看到你們今天的版本,第九十條第八項,你們寫「經過法庭公開播送的錄音、錄影,不受第九十條之四的限制」。第九十條之四是什麼?持有法庭錄音、錄影的人,所取得的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違反正當目的使用。所以你們的目的,就是黃國昌「烏白」用錄音內容,你們想脫罪,你的腳尾飯事件都不講清楚,現在就送這個版本來,要給自己脫罪,有夠丟臉!有夠可恥的! |
| 4 | 主席:謝謝蔡易餘委員的發言。 |
| 5 |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沈發惠委員請準備。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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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id | 院會-11-3-18 |
| speakers | ["韓國瑜","莊瑞雄","沈伯洋","吳思瑤","林國成","陳昭姿","劉書彬","張啓楷","吳秉叡","蔡易餘","鍾佳濱","沈發惠","陳亭妃","黃捷","黃珊珊","王義川","林楚茵","范雲","李柏毅","李坤城","賴瑞隆","林淑芬","陳培瑜","麥玉珍","黃國昌","黃國昌"] |
| page_start | 25 |
| meetingDate | ["2025-06-27"] |
| gazette_id | 11462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62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討論事項 法院組織法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五條條文─ 完成三 讀─ |
| agenda_id | 11462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