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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 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
|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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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莊委員瑞雄:(15時46分)謝謝主席、各位在場的媒體朋友、立法院的同仁。今天我看大家手上所拿到的再修正動議,我相信本院所有的委員在今天中午之前沒有人看過,也就是說這關係到整個法制的重大變革,沒有在我們的委員會裡面,曾經有任何一個立法委員好好地做討論,這很可惜!我們一直在強調的委員會中心主義,在台灣民眾黨今天所提出將對司法變革重大的一個議案裡面,它卻完全違背了。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是要依照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的干擾,如果今天我們這樣的一個條文通過了以後,我很擔心變成人民的公審。 |
| 1 | 在我國的法制裡面,不管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在刑事訴訟法,如果是違背了公開審理,那一定是構成判決違背法令,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可是我們今天特別要提出來的是,讓陽光照進法院,那是好事,可是如果變成人民的一個公審的話,本席倒期期以為不可,尤其是現行法制裡面,我們只要在訴訟當中把證人傳到法庭上來,審判長或訴訟代理人在詰問證人的時候,證人只要認為有特定人旁聽,他就沒有辦法完全做陳述,這個時候本來法官再命旁聽的人全部都退庭,也就是說要真實的發現,這個時候法官就發揮關鍵的力量。 |
| 2 | 這一部修法本來的目的就是,因為法院沒有公開審理,陽光沒有照進去,沒有辦法讓社會有所信任,但是我們卻又把社會重大案件或矚目案件到底可不可以公播?我們又把它交給法官。你不信任法官,你又把最後的權責又交給法官,這個實在是沒有在立法院裡面好好地討論,我相信這個疑慮沒有辦法解除。最高法院是一個法律審,法律審要來公播,各個政黨大家來好好討論,但是涉及到事實審,常常在審酌的是犯罪的一個事實,無罪推定,大家也不要忘記了,如果公播今天立法院把它給通過了,好了,檢察官起訴完以後,到法庭上是不是形同一個標籤,然後讓社會來公審?本席認為重大法制的改革,在野黨不要「食緊挵破碗」。 |
| 3 |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的發言。 |
| 4 | 接下來請沈伯洋委員發言,吳思瑤委員請準備。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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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院會-11-3-18 |
| speakers | ["韓國瑜","莊瑞雄","沈伯洋","吳思瑤","林國成","陳昭姿","劉書彬","張啓楷","吳秉叡","蔡易餘","鍾佳濱","沈發惠","陳亭妃","黃捷","黃珊珊","王義川","林楚茵","范雲","李柏毅","李坤城","賴瑞隆","林淑芬","陳培瑜","麥玉珍","黃國昌","黃國昌"] |
| page_start | 25 |
| meetingDate | ["2025-06-27"] |
| gazette_id | 11462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62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討論事項 法院組織法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五條條文─ 完成三 讀─ |
| agenda_id | 11462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