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2875

Field Value
IVOD_ID 162875
IVOD_URL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2875
日期 2025-06-23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 委員會-11-3-26-18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資料.屆 11
會議資料.會期 3
會議資料.會次 18
會議資料.種類 委員會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0] 26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str[0]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會議資料.標題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
影片種類 Clip
開始時間 2025-06-23T09:11:57+08:00
結束時間 2025-06-23T09:14:21+08:00
影片長度 00:02:24
支援功能[0] ai-tran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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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名稱 林月琴
委員發言時間 09:11:57 - 09:14:21
會議時間 2025-06-23T09:00:00+08:00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 (一)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提案第11006882號】、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提案第11010755號】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三、審查 (一)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9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二)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八)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九)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廖偉翔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二)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俊宇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案至第三案採綜合詢答;本日僅處理第一案及第二案。】 【6月23日、25日及26日三天一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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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0].text 博愛座的概念源自於對蔣介石的紀念為民國65年台北市公車業者為追屍已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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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1].text 前總統蔣介石44週年共同協議開始的措施其後在民國102年的時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修法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立博愛座提供給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並比例要達到總座位的15%因此有了法源依據而後交通部也在106年的時候據此訂定了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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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2].text 整體落實生權法第53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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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3].text 不過近來發生的博愛座之亂其實社會已經爭議了一段時間其中令人擔憂的現象在於爭議事件在媒體所呈現的多半出現的是老人硬逼著年輕人要讓座而發生衝突這樣的訊息在世代間會造成老青兩個世代各自受傷的結果一方面營造老人依老賣老不講理的形象同時也營造年輕人自私冷漠的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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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4].text 讓座本來是出自於乘客間的善意但是因為不讓座而擴大為惡意的解讀甚至造成世代間的爭議這應該不是當時提出法律修正案的委員的想法我認為不讓座應該要設置但是在法律上跟民眾的認知上有各自有調整的必要對有善意的人來說大眾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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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5].text 不需特别设立博爱座也会自动让座而当民众不让座并不意味着他没有善意而极有可能他也有需要这个座位据这样的观念我认为身权法规定的博爱座应该定义为优先座强调因为身体不是有需要也就是因为身体不是有使用需要的人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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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whisperx[6].text 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這樣的需求出現的時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隨著法律的修正對預期媒體的宣傳這樣的新觀念可以及時讓民眾獲得產生出新的見解跟新的社會共識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