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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徐委員欣瑩:(11時13分)謝謝主席。本席先請法務部次長。
1 主席:請法務部次長。
2 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3 徐委員欣瑩:次長好。第一次遇到您,還是我本家的,徐家。首先今天要跟您特別談到,很多人說詐欺是現在民眾最大的痛苦,本席也在院會多次質詢,被詐騙就是很痛苦了,但是沒關係,怎麼樣可以減輕他的痛苦?就是他被詐騙的錢能夠想辦法返還回來,對不對?
4 所以我們今天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關於詐欺犯罪,他如果有自白,或者是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可以減輕其刑,我們在這邊是不是同步也請司法院,今天有沒有人來?有,請吳法官。
5 主席:請吳法官。
6 徐委員欣瑩:我們看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說只要詐欺犯自白,並且繳回犯罪所得,仍可獲得減刑,這樣的見解就變成如果受害人被騙1,000萬,假設車手只拿到10萬,那他繳回10萬就可以減輕刑責的話,我們擔心最後就變成這一些詐騙集團一直換一直換車手,因為他還可以宣傳說:沒關係,沒關係,可以減輕刑責,這樣我們的利益,我們剛剛唸的第四十七條希望被害人獲得賠償,而且還要有效溯源,就是我們還要找到上游,這樣有點背道而馳,所以這一部分的法令訂的好像我們不僅沒有幫助到被害人,被害人損失500萬、1,000萬,還個10萬,甚至5萬,他可能說他才拿2,000塊,當然證據查到也許是真的,通常第一線的車手拿得少,所以這樣變成我們的法令並沒有讓整個詐欺、詐騙減少,本席手上也看到一個很可怕的數字,今年5月,就上個月,光是一個月詐騙就1萬6,003件,整個總財務的損失是87億,這很可怕!我們之前可能一整年也才不知道幾百億或幾十億,現在可能一年都是幾千億,所以這一個部分,你們的看法怎麼樣?
7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想最高法院的這一個裁定,它對於犯罪所得所採用的是被告的報酬說,等於是比較狹隘的,它解釋上是犯罪所得是報酬……
8 徐委員欣瑩:那你覺得要不要修法?你覺得要不要修?
9 徐次長錫祥:我們予以尊重,可是這個會有一個風險,就是被告以後只要自白,而且片面供述,「片面」喔!
10 徐委員欣瑩:對,片面供述。
11 徐次長錫祥:就是他沒有所得,甚至於他的所得只有1,000塊,他只要把這1,000塊繳回來,他就可以減刑,我想這樣子跟我們原來立法的意旨是完全不合。
12 徐委員欣瑩:對,那所以呢?
13 徐次長錫祥:所以我們現在就考慮用修法的方式,我們把條文「犯罪所得」這四個字……
14 徐委員欣瑩:你們提了嗎?
15 徐次長錫祥:沒有,我們的草案在行政院。
16 徐委員欣瑩:還在行政院?什麼時候要送出來?一個月87億,有一萬多件。
17 徐次長錫祥:但是對於委員今天的提案,我們也都提供建議,我們是希望採用另外一個方式……
18 徐委員欣瑩:我剛剛問的是你們已經有了,你們有草案了,我跟你講,因為你們很專業,我必須講,你們可能比我們立委什麼都專業……
19 徐次長錫祥:沒有,我跟委員報告……
20 徐委員欣瑩:草案還在行政院,你們什麼時候要送過來?
21 徐次長錫祥:我們可以用建議,我們的設計是這樣,詐騙集團如果騙了100萬,他用了10個車手,10個車手一個人都領10萬,他的報酬可能只有1,000塊……
22 徐委員欣瑩:對,或是5,000塊。
23 徐次長錫祥:我們今天如果要求車手每個人都要賠100萬,這樣子某些車手他乾脆就不自白了,太多了,如果我們把它設定說由他自己去跟被害人和解跟調解,如果被害人也認為說對,沒錯,他拿了我10萬,他願意賠償這10萬的部分,法官得減輕其刑。
24 徐委員欣瑩:所以你們是贊成這個立場?有啊!今天有委員提,我也有簽。
25 徐次長錫祥:是,我們是希望儘量多一點,讓被害人接受,就他的部分他願意跟他和解,只要他履行支付了……
26 徐委員欣瑩:但是你剛剛舉例是,100萬是10個車手對同一個人騙100萬嗎?
27 徐次長錫祥:對。
28 徐委員欣瑩:如果今天騙的第一線,他可能騙走他500萬,但是中間有中游還有上游,但他真的只拿100萬呢?
29 徐次長錫祥:我們現在針對的是這一個行為人,他可能是車手、可能是車手頭,我們就看他所造成的危害有多少。
30 徐委員欣瑩:本席是想建議,返還金額是不是還是要有一定的比例?你比例太少,比如說他被騙1,000萬,好啦!結果他只返還他100萬或是50萬,這個對被害人來說還是差太遠嘛!所以今天是不是可以返還金額不到一定的比例,但你供出上游,我可以給你減輕其刑?可是不能隨便5,000塊就了事。
31 徐次長錫祥:這是另外一個減輕的條件。
32 徐委員欣瑩:有嗎?你們有這方面的規定?
33 徐次長錫祥:有,供出上游。
34 徐委員欣瑩:不是另外一個,而是針對那種如果被害人覺得若我一毛都拿不到,所以在跟你協調後,我多少拿個幾萬塊回來,但這樣還是不夠,本席建議,我們任何一個法如果要予以減輕,不要規定「or」,而是要「and」,就是「還有」他要供出上游,這樣才可以減輕,甚至如果他不供出上游,你一律予以羈押,你們有沒有這樣的規定?
35 徐次長錫祥:那個羈押是由檢察官個案認定跟法官的裁定。
36 徐委員欣瑩:所以我們希望,你的法令要能真的有效打擊犯罪,然後供出上游,因為很多詐騙集團都是底下的被抓,所以你要處理的案件多到不行啊!所以「供出上游」可不可以列為減刑最重要的,等於是必要條件?
37 徐次長錫祥:在我們的設計裡面,供出上游可以免除其刑,不是只有減輕而已,而是可以免除其刑。
38 徐委員欣瑩:所以只要供出上游就免除其刑、就沒有刑責?
39 徐次長錫祥:還要符合前面的自白;跟當事人如果有和解,也要履行和解條件,然後再供出上游,或者是因此查扣所有的不法所得、支付被害人的所有金額,我們才會給他減輕或者是免除其刑。
40 徐委員欣瑩:好,OK。謝謝法官,您可以先回。
41 最後一點點時間,本席再問一個問題,不知道這與內政部或法務部有關,還是都有關,包含銀行局的部分?現在我們還有一個針對詐騙受害者所有銀行帳戶還要被列警示,告誡帳戶限制使用的部分,這是加重受害者的痛苦啊!我想你們應該知道,現在很多的實務,老實講,包括我們在立法院的助理,還有地方民意代表的助理,甚至很多公務人員,因為現在被詐騙者、受害者太多了,詐騙被害人被標為警示帳戶之後,他的生活還有他的薪資帳戶,整個都被凍結了,即便法院還他清白了,可是因為過了30日的訴願期限,他還是沒辦法解除告誡戶的身分,甚至陷入長期困境,因為時間關係,我也不講太多,就是應朝這個方向,即有關帳戶的部分,應該要區分為所謂高、中、低的風險,這塊是法務部負責的嗎?帳戶的部分,是哪一個單位負責?
42 徐次長錫祥:金管會。
43 徐委員欣瑩:請金管會。
44 主席:請金管會。
45 徐委員欣瑩:不好意思,金管會只有組長列席;還有銀行局,拜託也來一下,請王副組長。
46 主席:請銀行局。
47 王副組長麗惠:委員,不好意思,有關告誡戶是法務部有規定,他們之前已經有找相關……
48 徐委員欣瑩:是法務部規定的,你們不要互推喔!
49 徐次長錫祥:如果是告誡的話,也就是說,警察……
50 徐委員欣瑩:也就是說,現在帳戶沒有依金流和行為模式分成高、中、低風險,你是一刀切,全部都是警示帳戶,現在很多人已經夠可憐了,就已經是受害者,結果他所有的帳戶,不是只有不小心被騙的那個帳戶,而是這個名字、身分證字號下所有的帳戶都被凍結,變成都沒有帳戶可以用,這在生活上造成很大的困擾,包括跟他的家人什麼的,所以這個問題很大,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有所改進?
51 徐次長錫祥:分級是誰的權利……
52 徐委員欣瑩:這樣子好了,除了這部分的分級,還有整合刑事和行政程序,有沒有辦法建立一站式的救濟窗口?
53 徐次長錫祥:告誡本身是行政處分,不服的話,本來就可以提起訴願跟行政訴訟來救濟,這本來就有一定的程序。
54 徐委員欣瑩:那已經獲不起訴處分者,是不是可以啟動3日內審查解除程序,這一個部分有沒有可能?
55 徐次長錫祥:不起訴處分跟告誡沒有關係,不是說檢察官不起訴……
56 徐委員欣瑩:好,沒關係,獲不起訴處分的,是不是可以列為低風險帳戶?然後就解除你把他變成警示帳戶的整個程序?
57 徐次長錫祥:今天提供帳戶的原因有很多種,有些原因檢察官認為不構成詐欺行為,所以不起訴處分,可是他還是把帳戶提供給人家使用,所以才會被告誡,列為警示帳戶,所以這跟不起訴處分構成犯罪是不一樣的;這樣的不起訴處分跟原來的告誡是不一樣的,是沒有絕對的關係,就告誡的部分是可以尋求訴願跟行政訴訟來救濟。
58 徐委員欣瑩:你剛剛講的是某一種情況,但我們現在就是說他是受害者,是從他這個戶頭轉出去……
59 徐次長錫祥:他就是因為在這中間有提供他的帳戶給別人來使用,是這樣才會被告誡。
60 徐委員欣瑩:但他不是這樣的情況,結果他的帳戶還是被凍結啊!而且他就是受害者,他的帳戶一直被凍結,針對這種情況你們有什麼方式可以幫民眾的?能不能幫他儘速審查然後解除程序?有沒有這樣一個機制?有這個情況的人真的很多耶!
61 徐次長錫祥:我是說,告誡是行政處分,本來就可以用訴願跟行政訴訟來救濟。
62 徐委員欣瑩:要用訴願跟行政訴訟?
63 徐次長錫祥:對,因為它跟不起訴處分沒有絕對的關係,那是不一樣的東西。
64 徐委員欣瑩:不是,現在如果是低風險帳戶,有沒有辦法建立一個,譬如說在1週內或3日內幫他解除這個警示帳戶的程序,有沒有辦法?
65 徐次長錫祥:解除警示帳戶的程序,應該不是……
66 徐委員欣瑩:不是法務部,那是哪一個單位?這部分一定要有一個答案!
67 徐次長錫祥:現在沒有辦法依照現有的規定直接就把它解除,沒有辦法!因為這是根據規定辦理的。
68 徐委員欣瑩:那現在你們可不可以去想一下,他是受害者……
69 徐次長錫祥:這個途徑就是行政訴訟……
70 徐委員欣瑩:現在只有行政訴訟,這個我懂……
71 徐次長錫祥:也有一些人有拿到法院的判決,有人拿到!
72 徐委員欣瑩:不是啦!我現在的意思是,他就是受害者,在很多事情釐清之後,能不能有快速的程序來解除?我的問題一直都是這樣。
73 徐次長錫祥:我知道,但是……
74 徐委員欣瑩:可以嗎?你們現在有辦法研擬這樣一個對民眾比較方便的措施,可以嗎?兩週後給我們委員會一個回復,我就不占用時間了,好不好?
75 徐次長錫祥:我們之前有開過研商會議……
76 徐委員欣瑩:主席,你裁示一下,好不好?
77 徐次長錫祥:我們有開過研商會議,也提供了一些解決的方式。
78 主席(張委員宏陸):可以給的資料就提供給徐委員,好不好?
79 徐次長錫祥:是,我們會後會提供。
80 徐委員欣瑩:不是!不是!你們之前有研商了一些方式,那開始實施了沒?如果開始實施了,那個方式是絕對不行的,因為我們每天都碰到、接觸到太多這樣的情況,他們很多人真的很可憐,所以請你特別針對我們所提的提出一些解決的方式,好不好?
81 徐次長錫祥:是。
82 徐委員欣瑩:好。謝謝。
83 主席:何欣純、何欣純、何欣純委員不在。
84 我們請洪孟楷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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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5-27
speakers ["張宏陸","王定宇","王義川","王美惠","蘇巧慧","張智倫","麥玉珍","黃建賓","黃捷","李柏毅","許宇甄","牛煦庭","徐欣瑩","洪孟楷","張啓楷","黃珊珊","吳琪銘","高金素梅","丁學忠","林楚茵","楊瓊瓔","徐富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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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25"]
gazette_id 1146401
agenda_lcidc_ids ["11464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 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宜瑾 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王義川等16人 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8 人擬具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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