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2855

牛煦庭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牛委員煦庭:(10時51分)謝謝主席。法務部政次跟警政署署長,有請。
1 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2 牛委員煦庭:次長、署長早安。我們今天討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再修法,原因當然是第四十七條,大家對這個東西認為有一些要調整的地方。今天要修正的第四十七條本來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自白,並且繳交犯罪所得者可以減輕其刑,應該是說應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現在法律上面針對所謂的犯罪所得有不同詮釋,有一說是犯罪所得應該是指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我被騙多少錢,這些被騙走的錢當然就是這個團夥的犯罪所得,對不對?所以在最高法院的刑事大法庭做裁定之前,其實有一些法院是採取這樣子的一個說法。另外一種說法是犯罪所得就限於犯罪人,是從加害人的角度;也就是說,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因為詐騙是一個團體行為,首謀拿到一些、中間幹部拿到一些、末梢車手也拿到了一些;那麼犯罪所得如果僅限於行為人自己的個人所得,比如說車手出去幫忙收這個錢,然後把它轉到哪一個帳戶,給他5,000塊車馬費,這一說就認為他的犯罪所得其實只有5,000塊錢,所以不包含其他詐騙集團成員的獲利,當然也就不包含被害人其他的損害。最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看起來是採取個人的犯罪所得,也就是說車手領到5,000塊,犯罪所得就是5,000塊;這樣子的一個法律詮釋跟切入點就會變成被抓了就只要把這5,000塊繳回去,然後再把該供的人供出來,但車手也不見得知道所有的真實狀況,結果還減輕其刑,到了最後是不是會造成嚇阻的力道不足?所以今天有很多委員就提出了相關的修正案。
3 我們進到討論之前,我想要先釐清一下事情,我們在去年6月5號排審的時候其實也討論過第四十七條,那時候陳亭妃委員就有提案要把它改成「得」,因為他就有注意到這個事情,可是當初院版是希望建請委員再酌,也就是說當初法務部是支持院版,也就是現在這種只要繳回犯罪所得、只要自白,就可以減輕其刑的狀況。但現在法務部又說要修法,請問這中間的變化是什麼?
4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們這裡就是剛柔並濟,如果有犯罪所得,其實最終的目的就是要還給被害人,我想被害人關心的是這一塊,就是被騙的錢能夠拿回來。
5 牛委員煦庭:對。
6 徐次長錫祥:我們為了有效鼓勵這些詐騙相關人願意填補被害人的損害,於是我們希望強度強一點,「應」減輕其刑,這是鼓勵;但是對於犯罪所得這個部分,卻發生了不同的解釋角度,這個就變成跟我們原來的立法原意有一點出入,因為本來就是填補被害人的損失,是所有的犯罪所得都應該要還給被害人,可是發現不對,現在是採最狹義的報酬說,報酬說的話會變成他出來說他的報酬只有5,000塊錢,法院認為這就是他個人的犯罪所得,於是產生出這樣的結果,我們就覺得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個部分恐怕就要用修法的方式把它修了。而且我們認為這個裡面在實務上又發生很多,在偵審的時候和解或者是調解,條件講好了,可是他並沒有履行,他沒有履行的情況之下也獲得了減輕其刑,所以這個對於被害人來講,保障是不足的。因此我們希望這個部分……
7 牛委員煦庭:所以希望再修法,要朝嚴格的方向來處理嘛!
8 徐次長錫祥:對。
9 牛委員煦庭:不要讓他們隨便被減刑,對不對?
10 徐次長錫祥:就是一定要有實質填補被害人的損失,我們這個時候才考慮得減輕其刑,這樣子對被害人保護比較周到,以上。
11 牛委員煦庭:因為現在也有兩種修法邏輯:一個是我們把所謂的犯罪所得定義講清楚一點,另外一種是把「應」改成「得」,就是授予法官實際裁量。現在法務部的意見是什麼呢?
12 徐次長錫祥:就是說除了歷審自白以外,我們建議要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跟和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其刑。這個用意是在於,剛才委員講得非常清楚,有的車手是10個車手的其中一個,他出來收10萬,其他的90萬不是他收的,可是整個集團的不法所得是100萬,但他個人只有代收10萬,他又只領到5,000塊,我們認為不能叫他去負擔100萬,全部就由他一個人去賠。
13 牛委員煦庭:是啊!
14 徐次長錫祥:我覺得這樣太嚴格,我們認為他收了10萬,應該就是10萬,他應該去跟被害人和解,如果被害人也同意就這10萬的部分達成和解,他就賠償他去領的那10萬,我們應該就斟酌「得」減輕期刑,對於車手……
15 牛委員煦庭:所以也就是看他拿多少,願意繳回多少,達成什麼……儘量補償受害人,如果他已經盡其全力,也願意自白,那還是要給法官一定的裁量權,是用一個兩者皆有的作法?
16 徐次長錫祥:對,這樣子的話,不會所有的車手後來就統統都不自白了。
17 牛委員煦庭:好,如果是這樣子的一個方向,本席基本上是敬表贊同,我是覺得反正細節、法律上操作,只要能夠有效嚇阻犯罪,都是一件好事,我們樂觀其成。
18 再來請警政署、數發部。謝謝法務部。
19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20 牛委員煦庭:我們的打詐儀錶板雖然好像有稍微下降一些的趨勢,但是其實受詐騙者的金額還是非常高,我想最常被詐騙的管道依然還是各個網路平臺的詐騙廣告訊息,還是難以根除,即便我們修正了打詐四法,但好像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我想請教一下數發部,詐騙廣告經通報下架之後常常出現重複刊登的問題,我們現在開罰多少次?
21 林組長青嶔:目前來講,警政署有送了一批,我們大概開罰了100萬,其實有另外第二次……
22 牛委員煦庭:所謂100萬是100萬次,還是100萬元?
23 林組長青嶔:100萬元。
24 牛委員煦庭:幾個案例?
25 林組長青嶔:兩件。
26 牛委員煦庭:兩個案例!來,警政署署長,你送了多少案例?
27 張署長榮興:我們分成兩批,一批是15件,一批是25件。
28 牛委員煦庭:一批15件,一批25件?
29 張署長榮興:那15件裡面開罰了兩案。
30 牛委員煦庭:就是第一批的15件罰了兩案?
31 張署長榮興:對,現在還有一批25件,目前他們還在審議當中。
32 牛委員煦庭:你覺得這樣罰了兩案,對於警政署打詐有幫助嗎?
33 張署長榮興:我覺得還有努力的空間。
34 牛委員煦庭:還有努力的空間!數發部解釋一下為什麼只有兩案,好不好?
35 林組長青嶔:跟委員講一下,目前來講如果有違規的話,我們會要求24小時內下架,否則可處12萬罰鍰,這個都是馬上right now行政處罰讓它下架。目前開罰那兩件主要是因為它的廣告資訊揭露不完全而導致的,我們評估之後,當然有一些東西是因為系統或怎樣,大概檢視一下就是因為這兩件。接下來警政署送的第二批,我們現在也正在討論,目前會請他陳述意見。
36 牛委員煦庭:第一批的15件下架之後,有沒有重新刊登上去的狀況?
37 林組長青嶔:沒有,那個都全部移除掉了。
38 牛委員煦庭:全部移除了?
39 林組長青嶔:保證24小時內就移除掉了。
40 牛委員煦庭:會不會等到船過水無痕之後又重新出現?
41 林組長青嶔:沒有,24小時內都下架了,我們有確認。
42 牛委員煦庭:不能讓他們穢土轉生好不好?我們要提醒一下。
43 林組長青嶔:好,是,謝謝委員指導。
44 牛委員煦庭:而且該兇就兇。再來,我要問第一批15件,第二批25件,針對平臺源頭,你們有沒有持續在做溝通?
45 林組長青嶔:你是說Meta嗎?
46 牛委員煦庭:對啊!
47 林組長青嶔:有,有在溝通,其實他們近期因為我們發現為什麼會有廣告揭露不完全的部分,主要是他們系統的部分,我們跟他說:這個你沒有理由,你一定要儘快修改。這段期間來講,他們陸陸續續從新加坡的技術團隊或怎樣都有來跟我們持續溝通。再來,我們也在跟他談一些相關的情資分享,看看怎麼共同打詐,其實剛剛也有回答如何應用AI來判斷,他們也要負起一些……
48 牛委員煦庭:去掃瞄、去判斷嘛!
49 林組長青嶔:對,大家一起共同努力。
50 牛委員煦庭:因為今天時間到了。
51 林組長青嶔:是,不好意思。
52 牛委員煦庭:請數發部提供一下針對源頭管理防堵,你剛剛講你跟Meta也好,或者是其他平臺,有做一定的溝通,對不對?
53 林組長青嶔:是。
54 牛委員煦庭:做了哪些溝通摘要一下。
55 林組長青嶔:好。
56 牛委員煦庭:第二個,警政署也麻煩一下,你送了總共40件,大概的樣態是什麼可不可以稍微整理一下?
57 張署長榮興:好,沒問題。
58 牛委員煦庭:你要讓我對照一下嘛!我在平臺上還有沒有看到類似的,好不好?
59 張署長榮興:好。
60 牛委員煦庭:這樣我們可以做會後追蹤,請提供相關報告給本席參考,可以嗎?
61 張署長榮興:可以,沒問題。
62 林組長青嶔:好,謝謝委員。
63 牛委員煦庭:謝謝,大家辛苦了。
64 主席:謝謝,感謝牛煦庭召委。
65 請張宏陸召委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74
meet_id 委員會-11-3-15-27
speakers ["張宏陸","王定宇","王義川","王美惠","蘇巧慧","張智倫","麥玉珍","黃建賓","黃捷","李柏毅","許宇甄","牛煦庭","徐欣瑩","洪孟楷","張啓楷","黃珊珊","吳琪銘","高金素梅","丁學忠","林楚茵","楊瓊瓔","徐富癸"]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5-06-25"]
gazette_id 1146401
agenda_lcidc_ids ["11464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 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宜瑾 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王義川等16人 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8 人擬具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464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