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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毅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李委員柏毅:(10時35分)請警政署張署長。
1 主席:請署長。
2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3 李委員柏毅:署長,對你剛剛的回應,其實我是有一點意見要給你參考,剛才國民黨委員提到,新型詐騙包含模仿、包含AI,包含很多可能用生成方式來做新的詐騙行為,對此,警政署要怎麼處理,署長記得你的回應嗎?加強宣導?
4 張署長榮興:不是,就是有一些要去做查緝……
5 李委員柏毅:我重播一下,你說要加強宣導,然後……
6 張署長榮興:第一個,就是讓民眾知道有這樣一個詐騙的手法……
7 李委員柏毅:你說要加強宣導,重點是加強宣導。然後他又繼續問,怎麼加強宣導?是不是要透過媒體、透過網路的宣傳、投放來加強宣導?你也很認同啊!可是你忘記了,內政部編列的兩億媒體宣傳經費被刪了多少?
8 張署長榮興:被刪了大概8,000萬。
9 李委員柏毅:對,超過30%,這個你沒講啊!我們在審查預算的時候,署長你自己講的,查到一個詐騙集團、抓了一個詐騙集團,它花了2億9,000萬做宣傳費用……
10 張署長榮興:對,投放廣告。
11 李委員柏毅:它投放15萬則投放廣告啊!而我們內政部兩億的經費被刪那麼多,我們怎麼跟詐騙集團比?道高一尺,魔高一百丈!但你剛剛都沒有講,署長,我對你剛剛回應有意見的部分是,你沒有說:張智倫委員,是你刪了這一筆預算。所以我來幫你說。
12 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的指導。
13 李委員柏毅:所以我們今天要來立這一個法,謝謝署長,接著我請劉部長。
14 主席:請部長。
15 李委員柏毅:其實部長上任以來,針對打詐四法,包含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洗錢防制法第二十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還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我們做了很多的努力,我們今天希望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和解的部分來做一個修正,我跟我們黨團的意見是一樣的,對於第四十七條,部長,我跟你說明一下,被害人到地檢署和解,他被騙了100萬,然後和解的金額是10萬,我認為不合理,為什麼地檢署可以用10萬來和解的原因,在於第四十七條裡面規定,有和解就「應」減刑,我們現在把它修正為審酌有沒有把他被騙的金額全部和解,這個對被害人才是有利的,其實剛剛我講的打詐四法整個立法方向跟目的都是往加重這個方向來處理,希望可以嚇阻詐騙集團,也希望可以保護到真正的被害人,所以我們希望可以朝和解全部金額這個方向來做,部長,就剛剛舉的案例,我被騙了100萬,和解的金額是10萬,而現在的狀況是我會接受,因為多少還可以拿一些回來,但我還是被騙了90萬啊!所以今天我們提出來的修法,是希望被害人被騙多少錢,可以用全部的金額來和解,這才有法律上的「得減輕其刑」,部長的看法呢?
16 劉部長世芳:是,我希望用比較有彈性的方式來處理剛才講的部分,就是原來還沒有修正通過前的第四十七條,確實是比較硬性的,但是我們也必須考慮到,未來法院他們在執行層面上面有一個條件是,你必須要完成的是,在法院判刑之前要能夠跟被害人達成和解,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覺得不夠,譬如說您剛剛講了,我被詐欺100萬,只有返還10萬,但是法院就叫我和解了,那我不同意,在不同意的狀況之下,要不要減免其刑?我覺得這樣應該要尊重犯罪被害人的意見,希望不要減免其刑,同時我們也知道,現在犯罪的樣態變成一條龍,真的是剛剛所說的、你所說的……
17 李委員柏毅:分工明確、分工細膩,比警政署還細膩。
18 劉部長世芳:對,道高一尺,魔高一百丈。而且他們用的金額越來越大,甚至有請到有法律基礎的律師,甚至我們在處理的像地政士這方面的越來越多,所以樣態越來越多的狀況之下,我們希望能夠抓到原來的犯罪集團之外,他要不要免其刑,一定要被害人自己覺得可以免其刑會比較好,而不是說法院就引用說,只要有繳回車手自己的兩、三千塊,然後就免其刑,這個樣態已經太多了,所以我們覺得有修法的必要,也尊重立法院的修正動議。
19 李委員柏毅:謝謝部長。根據現行的法令,當然你知道詐團請的律師都比被害人還要厲害,詐團請的律師就會建議他,100萬的話你就認5萬就好了,相對被害人就是被騙了95萬,這個比例非常不對稱,所以今天的修法就是說,被害人實際上被騙了多少錢,這個法律裡面和解的要件其實就是這個部分,我們希望等一下修法的過程中,大家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努力,謝謝。
20 主席:感謝李柏毅委員質詢。
21 我們請許宇甄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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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5-27
speakers ["張宏陸","王定宇","王義川","王美惠","蘇巧慧","張智倫","麥玉珍","黃建賓","黃捷","李柏毅","許宇甄","牛煦庭","徐欣瑩","洪孟楷","張啓楷","黃珊珊","吳琪銘","高金素梅","丁學忠","林楚茵","楊瓊瓔","徐富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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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25"]
gazette_id 1146401
agenda_lcidc_ids ["11464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 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宜瑾 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王義川等16人 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8 人擬具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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