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2792
范雲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范委員雲:(12時34分)謝謝召委。有請部長。 |
| 1 | 主席:請部長。 |
| 2 | 邱部長泰源:委員好。 |
| 3 | 范委員雲:部長,你好。今天我們是針對障權法,會處理博愛座的部分改為優先席,因為這個部分我也有提案,全力支持,我想會是一個好的開始,我相信相關的問題衛福部也會排除。 |
| 4 | 邱部長泰源:是。 |
| 5 | 范委員雲:我想要針對障權法對個人助理服務的制度,還有障權法如何保障自立生活,希望衛福部能夠更加努力地爭取。因為部長你知道上一次大幅修改是2011年1月10號,到今天14年沒有大修,邱部長還是邱委員的時候,應該記得我們上一屆,就是遇到衛福部的版本跟我們障權團體的落差很大,我知道衛福部到現在都還沒有準備好,我憂心忡忡,所以今天就再次質詢這一題。 |
| 6 | 我們目前都知道障權法裡面,障礙者申請個人助理服務的法源依據是第五十條第九款,當年這個條文其實就有很多問題,因為條文限制要促進社會參與,導致剛剛召委也有講到,就是在現實上個人助理服務的內容常常被限縮解釋,不管是社會參與,甚至把個人協助的服務包裹在自立生活的概念裡面解決,沒有辦法讓障礙者完整自覺地掌控服務,其實目前這整個法落實的情況,完全不符合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個人助理的問題很多,可是去年8月那個時候,您當部長了嗎? |
| 7 | 邱部長泰源:去年8月?有。 |
| 8 | 范委員雲:可是那個版本我不知道,可能是前一屆部長任內完成的,所以去年8月公告的版本,預告草案完全沒有處理這一條,也讓障礙者非常地失望,所以我們今天對未來衛福部送到行政院、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版本期待很高。我就先講原來的問題,法律因為年久失修不完整,障礙者等於是被迫走上訴訟的路,2023年新北市的障礙者玉姐,他個人助理時數有60小時的上限,平均每天只有2小時,沒有辦法讓他符合我們法律的尊嚴地自立生活,所以他告了新北市社會局勝訴。判決出爐之後,各縣市核定個人助理時數雖然沒有明文上限,可是實際上核定的情況很不樂觀。 |
| 9 | 這個部分我要先講一下,也請我們召委一起監督,這個衛福部自己沒有統計耶!這是民間團體台自盟自己調查的,到底申請的需求多少?核定了多少?衛福部自己沒有叫縣市地方政府統計,這個是他們自己去做調查的,他們問了57個障礙者申請個人助理的需求。你從投影片左邊來看,720小時就是重症需要24小時服務了,日本跟韓國都有開放,可是在臺灣720小時第1號被訪問的結果,只有被核定5小時,核定需求比1%,你看到的情況是這樣,只要申請,然後投影片右下角,實際來看申請720小時的,結果核定時數5小時;申請610小時的,核定125小時,上面是台自盟統計的。我們看一下右上角,發現申請時數越高,核定比例越低。我想召委也非常地了解雲林縣的障礙者家庭,通常會申請這麼高的時數,因為它這個都要被核定是重症,日本、韓國都有全日24小時就會申請所謂720小時的服務,我看我們臺灣,衛福部如果有統計的話,等一下我會要求衛福部去統計,幾乎應該沒有核定成功的,為什麼日本、韓國可以有,臺灣卻沒有? |
| 10 | 這個部分,剛剛召委也很關心這個問題,根據我們辦公室跟這些障礙團體的了解,就是因為時數用不完,衛福部過去會說時數還有剩。用不完是為什麼?幾個原因:第一個,個助安排限制多,而且有些地方政府規定,一個月前要提前預約,今天我們如果叫大家能夠預估自己一個月後的生活狀況的話,你就會發現困難很高,尤其是精神障礙者,就個人的計畫幾乎沒有辦法,而且服務事項有各種受限,障礙者還不能自己選定個助。依我知道的日本的制度,他是把錢發給障礙者自己,依照政府規定哪些是個人助理的資格,可以自己選擇。如果今天你還跟某些人不合的時候,配合不佳、別無選擇,所以現在臺灣的個助制度,地方政府幾乎都沒有以障礙者為核心,這也是違反CRPD的精神。你可以看到就以2024年全國1,326個人申請,平均核定的時數30個小時,等於是一天一小時,這比一個長者的長照服務還低,我想全國障礙者真實如果能夠需用的話,絕對不會是這樣,所以才會造成時數使用率這麼的低,這幾個都是目前制度的問題。 |
| 11 | 所以歸納來講,因為時間的緣故,我認為目前的申請制度就有5大問題。第一個是資格限制,如果今天有聘僱看護者,看護者不是也需要休息嗎?你為什麼限制他都不行?還有領有其他津貼者也不行。未考慮緊急個別需求,像我剛剛講的精神障礙者沒有辦法在一個月前做計畫等等;方式也是,對撰寫申請計畫書不利;另外是內容,剛剛召委質詢也有講到各縣市認定服務事項不同,嚴重影響核定結果;第四點,障礙者無法參與補助審議會議表達個案需求,就讓一群不知道是怎麼樣的專家紙上核定,這部分也不符合CRPD的精神,應該要讓審議的過程中,有一定比例的障礙者一起參與。最後是沒有辦法申訴!所以我們看到新北的那位,最後幾乎是要有律師協助行政訴訟、訴願,這讓他們申訴的成本非常高,這都是制度的問題。 |
| 12 | 所以我就五個要求,時間的緣故,最重要是第四點,我希望衛福部至少就障礙者申請時數跟核定結果的統計進行分析,後續修法的時候就可以依照這個時數來講。如果要增加個人助理的話,我知道衛福部擔心預算過高,可是你們統計出來的跟我們看到日本、韓國的都不一樣,以東京的人數2,000萬,接近臺灣,他們申請24小時的人數,我知道的大概是400人左右,所以不會像你們擔心的是一個天文數字。臺灣在經濟上已經是跟日、韓並駕齊驅,制度上不應該讓障礙者無法符合CRPD的國際精神。我想我們一定要務實,沒有統計就沒有發言權,我們一切都應該根據科學來規劃臺灣能夠做到多少。這五點,可以一個月內給我書面報告?然後如果評估OK的話,希望能夠納入你們的版本,好嗎?邱部長。 |
| 13 | 邱部長泰源:非常謝謝委員提這麼重要的建議,而且很具體,我們一定會一個一個來檢討,一個月給書面報告,也盡量能夠納入修法的參考。 |
| 14 | 范委員雲:書面報告也給所有的衛環委員一份,好嗎? |
| 15 | 邱部長泰源:沒問題。 |
| 16 | 范委員雲:請召委跟我一起監督,感謝。謝謝邱部長。 |
| 17 | 邱部長泰源:謝謝委員。 |
| 18 | 主席:一個月,你對他們太寬鬆了,應該是兩個星期內。好,謝謝。 |
| 19 | 接下來請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不在。 |
| 20 | 請陳瑩委員來做詢答。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18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26-18 |
| speakers | ["劉建國","陳昭姿","林月琴","陳菁徽","邱鎮軍","王育敏","廖偉翔","蘇清泉","黃秀芳","涂權吉","王正旭","陳培瑜","范雲","陳瑩","楊曜","謝龍介","楊瓊瓔","葉元之"]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5-06-23"] |
| gazette_id | 11463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6302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一)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 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 一) 委員許宇甄等18 人擬具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 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第11006882 號】、(八)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 委員傅崐萁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洪孟楷 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第11010755號】;三、審查(一) 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 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五十 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八)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 王鴻薇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委員柯志恩等 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 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廖偉 翔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四)委員廖偉翔等19 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 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八)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九)委員陳俊宇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十)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 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邱若 華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劉建國等17 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一案至第三案採綜合詢答;本日僅處 理第一案及第二案】 |
| agenda_id | 11463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