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2714
沈發惠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沈委員發惠:(10時46分)主席,請次長。 |
| 1 | 主席:麻煩次長。 |
| 2 | 吳次長堂安:委員好。 |
| 3 | 沈委員發惠:次長好。我們今天要審查有關於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這其實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一次有機會討論有關新住民的議題。我們看到之前新住民基本法整個立法過程,內政委員會審查完之後,內政委員會保留條文再到政黨協商,雖然有排政黨協商,但是事實上也沒有討論,最後直接二讀、三讀,就通過了所謂的新住民基本法。在這個過程裡面,事實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直沒有機會來討論,今天因為有這個組織法,所以我利用這個機會回頭來看,我剛剛所講的立法過程中,新住民基本法這個立法本身的荒謬。 |
| 4 | 其實在討論過程中,民進黨黨團就一再地說明,新住民基本法是用基本法去規範一大堆應該是作用法裡面的一些規則,把這些各個部會、不同部會的主掌事務揉揉抽抽,從移民署、陸委會甚至衛福部的兒少保護,這些東西抽一抽把它湊在一起,然後用「基本法」三個字這種高於一般法令的概念來做作用法本身的事情,那時候民進黨一直主張應該制定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而不是制定基本法。基本法這樣通過之後,現在很多國人就在問一個最基本的問題,這個問題要請次長回答,現在新住民基本法裡面,以及未來新住民發展署裡面所指的新住民,我認為第二條的這些定義看起來是取得臺灣永久居住事實各種不同的方式,好像對於取得國籍沒有任何的規定。究竟取得國籍之後的這些人,他原本是新住民,但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後,這樣子的國民適不適用新住民基本法? |
| 5 | 吳次長堂安:謝謝,跟委員報告,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是擴大定義,包括婚姻移民,但是跟身分別之後轉化為取得國人身分,兩個是不一樣。 |
| 6 | 沈委員發惠:完全無關,不管他現在有沒有取得身分證,有沒有取得臺灣國籍…… |
| 7 | 吳次長堂安:取得身分證有要件,例如要居留…… |
| 8 |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那個是另外,不管,他今天已經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身分,我們依然把他定義為新住民。 |
| 9 | 吳次長堂安:按照目前基本法的定義是這樣。 |
| 10 | 沈委員發惠:我個人認為新住民基本法在定義上,一些政客現在想要在這邊號召這些外籍配偶,大家來支持我,然後訂定這樣子的新住民基本法。事實上新住民基本法,新住民這樣子的身分,很多人就把原住民拿來類比新住民,認為把原住民的保障,新住民就類比保障。但是原住民身分的取得是因為他們的血統,立基於他們比後來移民者早居住在這塊土地的事實,以及整個族群、民族、社會的聚集,所受到現代社會的壓迫跟歷史上面的壓迫,讓我們予以保障。但是新住民的身分能夠繼承嗎?因為我這一代是新住民,所以我下一代還是新住民,下一代新住民的下一代還是新住民;原住民過10代還是原住民,新住民可以過10代還是新住民嗎?次長。 |
| 11 | 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我想新住民的定義,應該是要融入成為我國國人。 |
| 12 | 沈委員發惠:因為新住民跟原住民不一樣,新住民本身是一個過渡性,基本上就是一個過渡性,我們給他差異性待遇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他現在實質上的困境,而不是因為他的身分給他標籤化,對不對?所以我個人認為在整個立法過程的思維上有很大的問題,我們想像現在臺灣社會已經沒有人在分本省人、外省人,我們自己的兒子也沒有人會問那個人是本省人還是外省人,都沒有省籍的問題了。假設當初也許有外省政客在這裡說,我們要訂立一個外省人基本法,我們要成立一個外省人的發展委員會,那到今天為止,臺灣還在分本省人、外省人。我們成立新住民發展署,最要避免的就是因為基本法的設立不當,導致未來新住民被標籤化,這才是我們要避免的。 |
| 13 | 我就先談新住民基本法,因為整個立法過程的粗糙,讓我們作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成員,幾乎沒有時間、沒有機會可以在這裡面討論新住民基本法,所以我在這裡花一點時間來談我個人對於新住民基本法的看法。就今天的法令來講,因為新住民基本法已經通過了,有關今天的組織法都是依據新住民基本法,尤其看到第二條,第二條的內容幾乎就是按照新住民基本法裡面的一款、一款下去列相應的掌理事項。但是剛剛很多委員都提到各個版本,除了羅美玲委員的版本很清楚是沒有相關的規定之外,所有民眾黨的版本、國民黨委員的版本,全部在第三款裡面設定「新住民國家考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全部都是新住民發展署的職掌。國家考試的規劃,按照憲法增修條文,五權憲法既然是國民黨的孫文發明的,這是獨立屬於考試權;你現在可以說土木工程考試以後就由工程會來辦,相關的經濟類科考試以後由經濟部來辦?所以這一條的法令,今天如果要進入逐條討論,我不去談未來他會不會加分、他的子女會不會加分,這個都不是重點,重點是憲法中考試權就是屬於考試院、屬於考選部,你在這裡用一個組織法把舉辦考試的權力移到內政部,真的是荒謬到極點!如果今天要進入法案討論的時候,我希望在這一點上面,這是憲法原則,我希望這部分各黨派大家要自制,不要為了黨派立場,堅持違憲的條文,以上。 |
| 14 | 主席:謝謝沈委員。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上午會議進行至12點休息,下午1點30分繼續開會。 |
| 15 | 我們接著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14 |
|---|---|
| meet_id | 聯席會議-11-3-36,15-3 |
| speakers | ["吳宗憲","麥玉珍","羅美玲","張智倫","黃國昌","蘇巧慧","王義川","黃捷","張宏陸","王美惠","陳培瑜","沈發惠","吳思瑤","李柏毅","羅智強","許宇甄","翁曉玲","王鴻薇","莊瑞雄","葉元之","徐欣瑩","牛煦庭","吳琪銘"] |
| page_start | 57 |
| meetingDate | ["2025-06-19"] |
| gazette_id | 1146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61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張智倫等17 人、(四)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五)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三)國民黨黨 團、(四)委員張智倫等17人、(五)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六)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 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
| agenda_id | 11461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