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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捷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黃委員捷:(10時5分)謝謝主席。請內政部次長。 |
| 1 | 主席:麻煩次長。 |
| 2 | 吳次長堂安:委員好。 |
| 3 | 黃委員捷:次長好。首先,想要先跟您請教一下,我們當初在新住民基本法的審理過程,有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新住民的身分是一個過渡的,並不是永久的,所以當初關於到底要稱基本法還是權益保障法的時候,就經過一番爭論。因為我們知道新住民的身分,不是像原住民或客家族群是長久的身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要融入臺灣社會,甚至拿到國籍之後,其實是會改變的。也就是說,他之後可能會變成臺灣人,所以新住民基本法,對我來說一直過不去的點,就是它是一個過渡期的權益保障,在一段期間的保障,但是我們現在卻要不斷地用基本法來涵蓋整個新住民的範圍,這其實是滿衝突的一件事情。例如已經取得身分證的新住民,其實他就是臺灣人,應該要跟國人享有同等的義務跟權利,針對這段過渡期間給予適當的協助,以融入臺灣社會,弭平落差,不要永久的標籤化他們是新住民,我認為這個才是一個對的目標。 |
| 4 | 今天討論新住民的組織法,必須要在這樣的前提之上,我認為非常重要,才知道到底在這段期間,怎麼保障他們的權益?怎麼樣在這個組織法裡面進行權責的分配?我看了一下,如果今天真的要進到細則,權責分配就會變得非常的複雜,例如我認為裡面涵蓋了各式各樣的部會,其實都是衝突的,甚至是重疊的。我隨便舉個例子,有委員提到,如果新住民署裡面的人權保障跟歧視申訴的業務,應該是哪一個單位負責?他說接下來要由新住民發展署來負責,但目前在行政院的人權處就有這樣的工作,所以如果是新住民的身分,在這段期間就要把這個業務撥給新住民發展署,等他成為國人之後,再撥回人權處,是這個意思嗎? |
| 5 | 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指教,我們這次也是依照新住民基本法的內容,誠如剛剛委員所談的,因為有些像人權、性別歧視或者是不公平待遇的部分,其實在院裡面都有分工,所以我們就…… |
| 6 | 黃委員捷:沒錯,性平處、人權處針對這一些申訴的管道,其實都有權責,目前的意思是,如果他是新住民身分那不好意思,就是新住民發展署專責處理,等到不是新住民身分而成為國人了,那我們再重新回到人權處跟性平處,是這個意思嗎? |
| 7 | 吳次長堂安:所以這個就是有扞格的地方。 |
| 8 | 黃委員捷:那要怎麼處理? |
| 9 | 吳次長堂安:跟委員報告,其實新住民只要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就是國人,照新住民基本法的架構來講,應該是說婚姻移民、專業技術跟新住民子女,但是新住民子女其實已經慢慢融入國人,照理講我們是要照顧新住民,但不是把他標籤化或區隔化,應該是要這樣的。剛剛委員所垂詢的一些相關業務內容,這也是我們目前跟幾個部會要釐清的,那有些是在院的層級…… |
| 10 | 黃委員捷:我今天就是希望進入實質的討論,因為等一下就要準備進行逐條了,這個就是今天最大的問題,你們跟各部會之間的權責有扞格之處到底怎麼釐清?這就是大家今天想知道的。我這邊只是舉個例子,後面還有包括新住民廣播電視規劃、新住民國家考試的規劃,甚至教育協助的規劃督導,這些全部都放在裡面,很多委員的版本都有。所以到時候關於考選部、文化部、NCC、教育部等所有部會的權責,只要具新住民的身分全部都放在發展署嗎?是這樣子嗎?我很想知道。包括剛剛義川委員的問題也是,難道新住民身分跟其他部會業管的職務有衝突的時候,是直接以這個為主嗎?因為它是根據新住民基本法,基本法的法律位階是很高的,也就是說接下來把所有新住民跟國人切開,這樣子真的好嗎? |
| 11 | 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我想就是因為跟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主管法規都有衝突的地方,這就是我們要去釐清的,譬如說…… |
| 12 | 黃委員捷:對啊,所以我希望你在這裡釐清,什麼叫做你們要去釐清的? |
| 13 | 吳次長堂安:這還要跟各部會進一步就業務分工做確認,因為有一些…… |
| 14 | 黃委員捷:那你們討論過了嗎?開過會了嗎? |
| 15 | 吳次長堂安:我們在籌備小組其實都有談…… |
| 16 | 黃委員捷:我剛剛隨便提幾個部會就已經非常多了,人權處、性平處、考選部、文化部、教育部,甚至NCC,它把這些職掌都放在裡面吔! |
| 17 | 吳次長堂安:所以我們才會認為應該有些不應納入,真的有些不應納入。 |
| 18 | 黃委員捷:所以等一下我們進到逐條時,你會一一告訴我們哪些不應納入在組織法裡面,是這樣子嗎? |
| 19 | 吳次長堂安:如果可以讓我提供意見,我一定會提供,我一定會講。 |
| 20 | 黃委員捷:我現在就是希望你提供啊! |
| 21 | 吳次長堂安:其實有些條文內容比較不適宜,像社會保險、法律諮詢、考試權任用,這些部分其實都有關係,因為目前這個都不是院的版本。 |
| 22 | 黃委員捷:所以院版的進度? |
| 23 | 吳次長堂安:跟委員報告,還是要先把剛剛講的衛福、勞動、文化、教育,這些如果都不釐清,就在這邊討論組織法,我不太覺得…… |
| 24 | 黃委員捷:所以其實前面還有非常多的定義問題要釐清。 |
| 25 | 吳次長堂安:還有業務要做分工。 |
| 26 | 黃委員捷:這就是希望在進入實質討論之前,大家可以先把定義弄清楚,否則今天的討論很難進行下去,好嗎? |
| 27 | 吳次長堂安:了解。 |
| 28 | 黃委員捷:謝謝次長。 |
| 29 | 主席:謝謝。 |
| 30 | 下一位我們請張宏陸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14 |
|---|---|
| meet_id | 聯席會議-11-3-36,15-3 |
| speakers | ["吳宗憲","麥玉珍","羅美玲","張智倫","黃國昌","蘇巧慧","王義川","黃捷","張宏陸","王美惠","陳培瑜","沈發惠","吳思瑤","李柏毅","羅智強","許宇甄","翁曉玲","王鴻薇","莊瑞雄","葉元之","徐欣瑩","牛煦庭","吳琪銘"] |
| page_start | 57 |
| meetingDate | ["2025-06-19"] |
| gazette_id | 1146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61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委員張智倫等17 人、(四)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五)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21人、(三)國民黨黨 團、(四)委員張智倫等17人、(五)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六)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 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
| agenda_id | 11461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