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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雲 @ 第11屆第3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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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范委員雲:(14時3分)謝謝易餘召委,有請教育部、陸委會跟內政部的列席官員,就是藍副司長、陳副處長和陳佳容副司長。
1 主席:請相關部會。
2 范委員雲:也請三位看一下這張照片,上個月本席和在場的郭昱晴委員,一起和民間組織經民連召開揭露鯤鵬會統戰團記者會,要求陸委會、教育部、內政部合作落實兩岸條例的規定。這裡面有相關規定,兩岸性的合作如果沒有經各主管機關許可就是違法、可開罰,但是現在遇到了問題,我們一直在追蹤這件事,才知道教育部和內政部只能要求,因為目前的制度只要求報備,所以無法處理相關的問題。
3 記者會結束後,也謝謝三個部會的長官都有積極回應,陸委會說是否違法會查處,這應該是梁副主委說的,教育部張廖次長說會跨部會研擬因應。另外內政部也有回應,就是鯤鵬會有違反人團法的狀況,將要求限期改善,以及討論是否解散。後來本席去追問陸委會,陸委會5月19日正式回復本席,他們會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個案進行商討與處理。
4 因為陸委會這樣回覆,所以本席就把這半年來收到的4件檢舉案都交給陸委會,但陸委會認為這和學生有關,所以交給教育部處理。現在本席先談這兩個案子當中的鯤鵬會,我們可以看到,在記者會兩週後,和我們一起開記者會的經民連再度批評沒有處理,鯤鵬會還在持續宣傳這個統戰團。後來陸委會的確有處理一件事,就是限制鯤鵬會的網站和臉書,現在已經無法查看了。內政部因為鯤鵬會未依人團法召開理監事及會員大會,且限期未改善,所以依法解散鯤鵬會。本席不知道內政部有沒有再追蹤,可是本席到現在還收到學生的檢舉,因為鯤鵬會解散後還在繼續辦活動耶!它還存在,而且繼續傳簡訊告知繳費成功,這就是學生提供的LINE公開社群「鯤鵬會小夥伴」訊息。他們還說只是被解散,但是並沒有違法,也沒有召告他們是統戰團體,這麼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他們下週一馬上就要帶學生去上海,而且還請大家減少分享,避免再被檢舉,現在都用簡訊或電話聯繫。
5 內政部是用人團法處理,本席不知道用人團法處理是不是比較簡便的方法,但是依人團法解散後,他們卻斷尾求生,因為他們只是沒有依照程序開會等等。本席想問內政部的是,雖然它被解散,可是這些事情是解散前發生的,難道不用查處它解散前是不是違反兩岸條例?如果沒有這樣做的話,可能會導致民眾誤解,讓這個統戰團在網路上繼續招收學生,成為他們續命的大漏洞。
6 另外也想請問陸委會,鯤鵬會如果照樣出團的話,請問陸委會要怎麼處理?是不是先請內政部回應?
7 陳副司長佳容:謝謝委員垂詢。內政部主管的法令是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法主要是對會務設立的輔導、監督進行管理,所以針對它會務不健全的地方,我們依據人團法給予解散的處分。
8 范委員雲:可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應該要看它有沒有違反規定,這個團體的主管機關是你們,不是應該由你們和陸委會討論嗎?要不然陸委會的工作量不就相當龐大,連教育部主管的事,他們也要處理?這不是應該由內政部處理嗎?
9 陳副司長佳容:我們曾經針對其他案件發函問過陸委會,有關違反兩岸關係條例案件的主管機關是由誰認定,陸委會的函釋是說依據合作行為的性質認定它的主管機關。所以不是所有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的團體,只要它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就由人團法處理。這個案子是因為它是做大專院校的學生交流……
10 范委員雲:所以你們認為應該由教育部主管,是不是?
11 陳副司長佳容:是。
12 范委員雲:所以解散前有沒有違反兩岸條例是由教育部主管?好,謝謝。請教陸委會的代表,當時梁副主委說得很清楚,本席很欣賞他,這個團體一直存在,但是存在不代表沒有違法,所以應該是由你們處理它是否違反兩岸條例,還是應該由哪個單位處理?
13 陳副處長威豪:委員好。我說明一下,依照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可以和大陸黨政軍或是具政治性的團體、機關(構)進行合作行為。所謂的主管機關,依照施行細則的規定,是依所屬、所設事項的性質判斷。
14 范委員雲:我們就直接說結論,鯤鵬會應該是由哪個單位處理?
15 陳副處長威豪:因為是青年學生,所以應該是由教育部負責。
16 范委員雲:所以是教育部?
17 陳副處長威豪:涉及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的部分,應該是由教育部負責。
18 范委員雲:所以你們有沒有追問教育部?還是就看教育部什麼時候處理?
19 陳副處長威豪:我們相關的資料,包括委員收的檢舉案,或是民眾檢舉的部分……
20 范委員雲:所以現在是教育部的問題?
21 陳副處長威豪:我們都會交給教育部處理,但我們也知道教育部有……
22 范委員雲:請問您,如果教育部不處理的話,怎麼辦?
23 陳副處長威豪:就這個個案的部分,我們知道他們一直有在處理。
24 范委員雲:一直有在處理?
25 陳副處長威豪:對。
26 范委員雲:好,如果沒有處理的話,你們會不會監督?還是要靠立委?
27 陳副處長威豪:應該不是說監督,因為我們是平行單位,基本上政府是一體的,我們是用協助、協同的方式,包括有些法律的解釋……
28 范委員雲:協同判斷嘛!
29 陳副處長威豪:對。
30 范委員雲:等一下教育部如果表明需要你們協同判斷,你們要和他們協同判斷喔!
31 陳副處長威豪:這個沒問題。
32 范委員雲:不要回頭他們又說叫不動你們,因為今天看到三個部會都在這裡,所以本席覺得應該要問這個問題。請問教育部代表,剛剛陸委會代表和內政部都說這是教育部的責任,所以針對鯤鵬會,你們有沒有在處理?因為公文已經發給你們了,包括相關的資料。
33 藍代理副司長先茜:有關鯤鵬會這個事情,因為牽涉到第一個,它在學校借用場地,第二個就是招募學生的部分。我們已經在5月下旬函詢,而且不是現在的學校,是我們知道的,過去有參與的學校都請他們來說明,然後進行了解、判斷。
34 范委員雲:所以就你們後來的認定,他們有沒有違反兩岸條例?
35 藍代理副司長先茜:因為還涉及到那個場地,包括107年的……
36 范委員雲:結論是什麼?有沒有違反兩岸條例?因為我的時間有限。
37 藍代理副司長先茜:目前還沒有收到學校的全部回應,因為有些年代已久,他們需要去查證。
38 范委員雲:不只是之前的事,這是現在就在進行的,他們下週就要出團了。
39 藍代理副司長先茜:是。針對鯤鵬會,因為我們後來也接到內政部來函,所以我們也有去函詢問他們從事這些行為是不是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今天同仁告訴我,那封信被退回,因為查無此地址,不曉得是因為……
40 范委員雲:人家已經解散了,當然查無此地址啊!你們教育部沒有看新聞嗎?
41 藍代理副司長先茜:但是我們6月初就去函了,現在才退回。
42 范委員雲:教育部這樣真的太消極了。因為時間有限,我再說另外一個傑青會,你們有相關的資料。本席1月、5月都有要求調查,教育部給我們的調查結果,居然是請傑青會自行說明。你看回復的公文,他們自己說沒合作,但各種資料都顯示他們直接和中國統戰單位下面的團體合作,結果你們居然讓對方自己說明,回復的公文就說他們沒有合作,然後就沒事耶!
43 因為這個個案關係到三個單位,請問陸委會代表,您怎麼看待教育部這樣的回應?人家已經解散了,還說去函被退回。
44 陳副處長威豪:你是說傑青會,還是說……
45 范委員雲:就是這兩個案子,鯤鵬會和傑青會。
46 陳副處長威豪:關於鯤鵬會和傑青會,目前教育部都還在處理中。我有和教育部同仁討論過傑青會這個案子,因為我們也有收到他們的回函,基本上他們是讓我們知道目前的狀況是這樣,應該還不是最後的結果,他們應該會繼續處理。
47 范委員雲:陸委會可不可以和教育部一起研擬跨部會的方案?包括這兩個個案的調查結果,以及這個機制如何改善,今天如果沒有立委追蹤的話,是不是就不了了之?它表面上解散,但繼續在網路上叫大家不要去檢舉,繼續辦統戰活動,影響我們的大專學生。一個月內可以給我們這兩個個案的調查結果,以及如何改善目前讓民眾感覺互推皮球的機制?
48 陳副處長威豪:這部分我們會和教育部一起處理。
49 范委員雲:好,你答應了。教育部代表,你們也可以嗎?
50 藍代理副司長先茜:是。
51 范委員雲:好,一個月內喔!謝謝,謝謝召委。
52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
53 下一位請郭昱晴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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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3-19,26,22-1
speakers ["蔡易餘","羅美玲","邱議瑩","萬美玲","葛如鈞","鄭正鈐","楊瓊瓔","吳沛憶","張啓楷","林宜瑾","林岱樺","賴瑞隆","陳秀寳","呂玉玲","陳菁徽","劉建國","葉元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超明","黃秀芳","鄭天財Sra Kacaw","羅廷瑋","陳亭妃","張雅琳","范雲","郭昱晴","王正旭","蔡易餘","謝衣鳯","麥玉珍","邱志偉","林月琴","張嘉郡","陳昭姿","蘇清泉","柯志恩","林淑芬","邱鎮軍","王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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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18"]
gazette_id 114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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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 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陳 亭妃等16 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羅美 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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