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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豪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黃委員健豪:(12時44分)謝謝主席。請劉部長跟吳署長。
1 主席:請劉部長、吳署長。
2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3 黃委員健豪:部長好、署長好。今天的主題是討論公寓大廈公設點交,本席首先肯定你們點出問題,包含保固的範圍、起算的時間跟初始管委會的操作,這些確實都是地方上的民眾或是民意代表常常接觸到的陳情,因為保固的範圍,哪些是保固?起算時間到底是點交後起算,還是施工完成後起算?這些好像都是民法之間的爭點,要自己去協調;還有管委會的操作,因為點交時來的公證人,這公證人到底是怎麼找來的?實務上來講,很多是建商或房仲推薦的,管委會根本無能為力;第一屆管委會通常又是建商輔導成立的,所以點交很快就完成了。這些都是實務上面對的問題,也因為實務上有這些問題,導致社區、公寓大廈在點交之後,後續的保固上會有很多的爭議。
4 我要講的是,今天這份專案報告,你們點出了問題,但不好意思的是,我們看不到怎麼解決,請問部長、署長,這個要怎麼解決?到底要怎麼辦?包含起算時間,比如保固的起算時間,你們要不要乾脆訂的明確一點,就是什麼時候開始算,而不是讓建商跟住戶,加上所謂的公證人,大家去協調。本席覺得這整個案子裡面,住戶相對弱勢,因為他卡著一件事情──如果點交沒有完成,就像你們也講到的,後續共用的公用基金就沒辦法使用,所以第一屆主委的壓力很大──不點交不行,但若點交不確實到時候,後面住戶又罵我。我想問一下內政部到底要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實務上、行政上有沒有辦法訂更明確的規範,而不是讓他們自己去協調而已。
5 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所謂的點交時間,還有保固的起算點,這當然涉及到雙方契約的簽訂,在實務上各自有各自的優缺點;如果是完工起算的話,就會卡在點交如果拖太久,保固期很快就會消減掉;如果要等到點交後才開始起算,點交的過程不夠確實,又會讓基金提早動支。過去都會建議還是在雙方的合約裡面訂定,或是到最後沒有辦法,要走到消保那一段才去處理。也跟委員報告,光是這一個部分,我們就不太認為它應該在法規裡面明訂,因為法規明訂會有各自的優缺點,這是第一個。
6 第二個是點交的項目,現行建築法規規定的項目,事實上大家都確認可以,但很多在點交過程當中,是因為法規外的項目也會被要求要點交,點交的品質怎麼確認,這個部分就會在合約跟消費者爭議之間出現了差異,所以要修這一個部分,可能包含國土署跟地政司,甚至跟消保處都要去討論,在這些內容裡面,有哪一些是具體可以執行的,或有哪些還要再尋後續的協調,跟爭議處理,甚至要民法訴訟才能處理?
7 黃委員健豪:我跟署長說,就是地方上去打民法訴訟,或是找消保官,有時候緩不濟急;既然你們都提了這個專案報告,也點出了問題,本席也要講一下,這幾年的狀態,尤其是疫情之後到現在,第一個房地產的價值提升非常多,衍生的消費糾紛也比疫情前多很多;還有隨著房價提升,現在多數的消費者只能去買所謂的社區公寓大廈,因為他能夠負擔的總價基本上都是公寓大廈。可能過去二十年、三十年都沒有這麼多問題,但是這兩、三年內,這是我體感到的,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證實的數據,這個體感感受的數據是非常明確。
8 吳署長欣修:委員講到一個重點,老舊公寓有部分是因為我們這幾年開始要求成立管理組織,也就開始產生一些點交上的問題,因為過去二、三十年可能都沒有去處理這些公設點交,自從我們要求成立以後,他們開始重視這些議題,我想這是一個好的起點。現在地方政府希望我們可以延長一下輔導期,讓他們有多一點時間去協調與緩衝,這個部分我們會來研議,看起來八樓以下問題比較明顯,也就是老舊公寓的問題,這個我們會來研究,找地方政府再溝通一下輔導期的延長。
9 第二個就是能不能再放寬一點規定,讓它的管理組織不一定要非常完整的,有一些管理組織甚至只要有負責人和一些架構就可以了,否則一般要成立到很完整的組織,的確會很難。這個部分我們會來研議。
10 黃委員健豪:謝謝署長。最後一點時間,抱歉,借我1分鐘。剛剛很多委員特別提到今年因為財劃法的修正,可能租金補貼等等會受到影響,我提供一個思考方向。當然,錢都是固定的,只是中央、地方分配的問題,整體對人民來講,繳的稅是沒什麼影響,反正大家繳的稅都照繳,只是到底中央怎麼分配、地方拿到多少錢,是分配的問題。我現在講的是,依據房地合一稅相關的基礎,我幫大家找財源,比如以今年為例,今年住宅基金的收入大約是500億,中央政府挹注400億,你今天提到如果會……
11 吳署長欣修:沒有那麼多。
12 黃委員健豪:沒有那麼多,是不是?
13 吳署長欣修:是,都是靠撥補。
14 黃委員健豪:都是靠撥補?
15 吳署長欣修:是。
16 黃委員健豪:撥補多少錢?
17 吳署長欣修:撥補現在已經有200億了。
18 黃委員健豪:今年撥補預算多少錢?
19 吳署長欣修:今年需要376億。
20 黃委員健豪:我是說行政的撥補會撥補300億到400億嘛?
21 吳署長欣修:對。
22 黃委員健豪:今天談的問題是,現在提到可能要扣25%,讓地方分攤25%……
23 吳署長欣修:是,就是回到110年以前的樣態。
24 黃委員健豪:我知道,就是因為25%這個數字,我要跟你分享,我看到房地合一稅的問題,法有明定,每年不得低於10%,不管是300億或400億,就算我用400億高標來算,400億的25%剛剛好就是100億;去年房地合一稅收入1,000億,它的10%就是100億;然後還有前年房地合一稅收入617億,10%是60億;2022年房地合一稅收入是553億,如果能夠撥補進來,也是55億左右。我的意思是,過去這些年房地合一稅有沒有如實地撥補到住宅基金裡面?
25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因為房地合一稅撥補到住宅基金是去年開始,我們也會爭取這個比例可不可以再調高,當然,院裡面還要再協調。
26 黃委員健豪:開源有很多方式,除了找地方政府去開源之外,我想有這麼龐大的一筆房地合一稅收入,而且也名副其實,課房地合一稅,就是為了公平正義、為了住宅的居住正義,看到房地合一稅的收入、income這麼多,能不能用在相關的政策上面?這是很直觀而且合理的方向,所以我希望內政部應該想辦法去爭取讓房地合一稅收入更多的資金,在不低於10%的前提之下,挹注到住宅基金裡面,我想這樣子你們的財政相對來講就會比之前寬裕很多吧?
27 吳署長欣修:當然我們會跟院爭取,每年都有爭取,這個部分都要看最後協調的結果,謝謝。
28 黃委員健豪:謝謝署長,謝謝部長。
29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的質詢。
30 楊瓊瓔委員之質詢改為書面。
31 下一位請蘇清泉委員質詢,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32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到此結束。高金素梅委員、楊瓊瓔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與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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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5-26
speakers ["牛煦庭","蘇巧慧","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麥玉珍","黃建賓","李柏毅","吳琪銘","丁學忠","徐欣瑩","許宇甄","李坤城","謝龍介","黃國昌","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高金素梅","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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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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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就「公寓大廈公設點交爭議及其處理與預防作 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住宅法」:(一)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 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 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 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 人擬具 「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住 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 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 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 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 「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 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 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 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住宅法 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3 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一)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 陳素月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住 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 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 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 林月琴等19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住宅法 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 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十)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查 委員蘇巧慧等17 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二) 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6 人擬具 「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三十四)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十六)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審查委員羅智強等 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 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進行專題報告及詢答,並宣讀住宅法第 ( 二十一) 案至第 (三十八)案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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