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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龍介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謝委員龍介:(12時8分)請部長和吳署長。
1 主席:有請部長。
2 謝委員龍介:部長好,我來看你了。
3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感謝委員。
4 謝委員龍介:你下鄉宣講的時候提到立法院砍了你200億元,凍結起來,這個數字應該是錯的,當然,這是政治演講,我不跟你計較。
5 劉部長世芳:謝委員要聽我解釋,200億元就是我剛才所講的,行政院要撥補給住宅基金的200億元。
6 謝委員龍介:沒有啦!你不是這樣講,沒關係,在租金的補貼部分,你講到200億元全部凍結了,這沒有關係,因為是政治演講,你是政務官,這一點我不會介意,政務官有政務官的講法,但是跟實際的數字差了150倍。
7 劉部長世芳:我也要跟委員講,200億元真的是行政院要撥補給住宅基金的200億元。
8 謝委員龍介:針對行政院的400億元租金補貼,立法院不會刪這筆錢,補助年青人租屋也好、一般租屋也好,我們怎麼會去刪這筆錢?我們總共刪減1億4,600萬元,凍結的部分41億元,凍結的也都解凍了,所以講200億元大概是膨脹了150倍。
9 劉部長世芳:我也要再跟謝委員報告,200億元真的就是行政院要撥補給住宅基金的200億元,希望委員不要有不同的意見,因為我們現在也是根據行政院給我們的資料跟大家報告。
10 謝委員龍介:在立法院不需要用政治的態度,你身為政務官下鄉怎麼宣講,我都捧場、稱讚你,你捍衛你的政權沒有關係,但是來這裡就要就事論事。現在講實際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調整以後,你們就是「愛食假細膩」,你發一張公文要地方自己吸收,你其實可以反過來,你怎麼不先叫行政院長來向在野黨和立法院報告:你們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本院接受了。這樣你發這個公文,我都沒有意見,變成各部會要跟地方政府討論過去的補助多少錢,教育的部分,高中職都變成國立的,因為財政不好,所以中央全部吸收,但現在財劃法通過之後,你們要吸收多少錢。這麼簡單的問題,你顛倒過來做,搞得亂七八糟,沒有必要啦!我跟你講,租金補助是一個德政,有70%以上的滿意度,在你們執政上能有這麼高的滿意度就只有這一項而已,真的不簡單。你現在何必搞到血流成河,很多人看到我就問:龍介兄,我租屋還能不能補助?真的很困擾。署長,你說要恢復到111年以前75%對25%,對不對?你這樣講就是在「抓鰻魚」,你這麼內行卻故意這樣講,蘇貞昌當院長的時候,111年以前總共補助10萬戶而已。
11 吳署長欣修:13萬戶。
12 謝委員龍介:現在是75萬戶,你們「阿莎力」大方請客,稻尾都收割走了,現在叫地方分攤,地方當時同意分攤是10萬至15萬戶,我可以知道我要負擔多少錢,結果你們不是,現在一次補貼75萬戶,你們撿石頭讓地方擔,這說不通。不過今天這個議題顯示你們已經接受在野黨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這點我肯定你們,不要在那邊「假無意」,那條不講、現在講這個,這3,753億元如果沒有撥下去,地方要怎麼辦?一條牛剝兩層皮,沒有那種事!署長,你「要甜又要滿、大碗閣滿墘」,世間有這種事!
13 吳署長欣修:地方政府、行政單位都有需要互相因應。
14 謝委員龍介:這個公文下去我沒意見,這是你們明年提早部署。
15 吳署長欣修:這是地方要求的。
16 謝委員龍介:但是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央行政院或部長要肯定明年這3,753億元大概地方分配多少錢,這麼簡單的事情,你們今天顛倒來做,造成社會動亂,一個美好的政策、良方美策得到這麼多掌聲,結果搞到這樣「臭烘烘」,沒有意思啦!
17 最後,我跟主席借一點時間講社會住宅,署長,你在臺南的時候,賴總統當市長,臺南市的社會住宅總共蓋幾戶?
18 吳署長欣修:他任內發包「宜居小東」,還有……
19 謝委員龍介:他任內一戶都沒有啦!
20 吳署長欣修:不是啦!我跟你報告,因為那個土地是我去爭取的。
21 謝委員龍介:我知道你爭取的,但是一戶都沒有,不然我下禮拜邀請黃偉哲上來,黃偉哲說臺南市的社會住宅都是從他當市長才開始做的,現在是怎樣?
22 吳署長欣修:在他任內施工,但是土地的取得、規劃是我那時候開始做的,這要說明清楚。
23 謝委員龍介:社會住宅從你上任當署長這麼多年來,包租代管所開發出來的戶數有多少?
24 吳署長欣修:到目前為止有八萬五千多戶。
25 謝委員龍介:恭喜你,但是速度有比較慢,因為要政府投資興建成本太高,你們每天「頭殼抱著燒」,未來20年臺灣自然死亡的人遺留下來的不動產有幾戶,你知道嗎?
26 吳署長欣修:請委員指教。
27 謝委員龍介:將近70萬戶,繼承人繼續使用的大概只有35萬戶,所以未來20年內自然死亡的人所遺留下來的不動產將近35萬戶,要怎樣有效運用化為包租代管,比政府到處找土地、建設、發包,坦白講效率好很多。
28 吳署長欣修:這就是包租代管政策未來要提高的用意,包租代管也很重要,但是沒有那麼快。
29 謝委員龍介:我知道,你如果知道,剛剛應該回應我。我現在跟你說一個概念,我們在這裡不用討論細節,10年前社會住宅的需求是雙北比較有壓力,臺南、高雄哪有壓力!所以你就不會辯護,你應該說賴清德當市長的時候,臺南市沒有社會住宅壓力,你要這樣回應。
30 吳署長欣修:一定都有,本來就有。
31 謝委員龍介:這10年來,因為網路的擴散和生活方式、工業方式、商業方式的不同,所以社會住宅已經不只是雙北有壓力,變成全臺灣都有壓力。因為南部北漂的比較多,所以北部的壓力會比南部大,你身為中央內政部的統籌單位,要怎樣針對這個問題做好資源的有效分配,以及地方縣市政府幫你執行包租代管,要怎樣用獎勵方式讓它們幫你達成各階段的目標,這是本席對你的建議,你覺得有沒有道理?
32 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我們目前也是用這樣的方式進行,所以包租代管的標準有提高。
33 謝委員龍介:部長說說看,部長要做政策決定。我覺得你比部長還了解,讓部長講。
34 劉部長世芳:他本來就很專業。
35 謝委員龍介:不是他專業,我覺得他跟高層比較好。
36 劉部長世芳:謝謝委員的關心,委員提供兩點很好的意見,第一,針對目前很多私人沒人住的空屋,我們可以統計之後提出比較好的方式,讓它們釋放出來成為社會住宅的一種。
37 謝委員龍介:政府出來承擔,所有權人就不會怕,而不是透過民間,政府承擔、政府跟他租,然後透過運作的人、經營的人租給需要的人,這是最重要的。
38 劉部長世芳:我了解委員的意思,所以在整體房屋數量不變的情況下,因為這是浪費一些資源,我們會來處理。
39 謝委員龍介:我就講到這裡,感謝你們。好的意見講了,要做就變成政策,不做就放著讓它飛就好了……
40 劉部長世芳:多元取得社會住宅是我們未來努力的方向。
41 謝委員龍介:謝謝你。
42 劉部長世芳:謝謝委員。
43 主席:謝謝謝龍介委員。
44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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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s ["牛煦庭","蘇巧慧","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麥玉珍","黃建賓","李柏毅","吳琪銘","丁學忠","徐欣瑩","許宇甄","李坤城","謝龍介","黃國昌","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高金素梅","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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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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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就「公寓大廈公設點交爭議及其處理與預防作 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住宅法」:(一)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 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 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 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 人擬具 「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住 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 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 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 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 「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 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 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 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住宅法 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3 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一)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 陳素月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住 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 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 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 林月琴等19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住宅法 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 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十)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查 委員蘇巧慧等17 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二) 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6 人擬具 「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三十四)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十六)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審查委員羅智強等 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 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進行專題報告及詢答,並宣讀住宅法第 ( 二十一) 案至第 (三十八)案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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