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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惠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王委員美惠:(9時58分)主席,我們請署長。部長,你那邊坐一下、休息一下,再幫我記一下我的意見,謝謝。
1 主席:有請吳署長。
2 吳署長欣修:委員好。
3 王委員美惠:署長早。署長,我代表嘉義市民表達感謝長久以來對我們嘉義市社會住宅的用心。說實在的,本席一直追啊追、跑啊跑,東區的社會住宅在昨天也已經動土了……
4 吳署長欣修:對,安寮好室。
5 王委員美惠:在這裡也感謝你們的用心。
6 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
7 王委員美惠:雖然錢都中央出的,不過也要地方的幫忙,我們才有辦法有這種成果,所以未來嘉義市的建設還需要署長的幫忙。
8 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長期支持我們這些預算。
9 王委員美惠:這一定支持的啦!署長,我先跟你說公設點交的問題。因為公設點交的問題,電視上也有播,有的17天就點完了,有的一、兩年還沒點交完,在這個過程當中,說實在的,對百姓來說,就如剛才召委張宏陸所說的,一開始沒有什麼問題,大家高興不已要住進新房子,所以這些問題都不會存在,當有一天電梯壞了,或是所有東西,像是電燈要換、修理,尤其最慘的就是沒點交,有的舊公寓,現在有些建商會留一戶、留兩戶,若沒有點交,以前房子後面的排水、公設比都是在建商的手中,最近才發覺建商要賣這間房子的時候,要跟那個地方一起賣,新買這間房子的人說:你們經過我的排水區,這塊地是我的,你們要跟我租。署長,他們買二、三十年了,也不知道當初沒有點交,現在換了新的買主才說:如果水經過我們那邊,因為我們都還沒做污水下水道,現在水流過就一定要跟他們收錢,因為這塊地是我們的。署長,這問題很大,本席要跟你請教,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
10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你說的是早期約在民國六十、七十年代的老公寓,過去他們都有這種問題,建商蓋完房子之後並沒有完全點交,有一部分是認作法空。
11 王委員美惠:對。
12 吳署長欣修:如果當時這個法空跟住戶沒有談清楚,這部分是屬於法空,他們有的願意把法空點交出來給大家共有,但當時有的卻把法空留在他的手上……
13 王委員美惠:對啦,署長,我現在說的就是這個問題。
14 吳署長欣修:他後續要併另一塊地一起做,之後再一起釋出,目前這部分最重要的是要先去了解原本那一張使照上面的登記,到底是要給大家當作公有的公設還是他個人專有的部分?所以這部分第一個要在法律上先趕快釐清,釐清以後,如果確實在公寓大廈的認定裡面還是有機會屬於共有,當然就趕快成立管理委員會去處理這一塊,否則依照過去的經驗,他可能把它當作自己的法空下去處理,這樣就很麻煩……
15 王委員美惠:對,署長,這樣……
16 吳署長欣修:第一段要先這樣釐清,再來看後面的方法,到時候要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方式,還是要走訴訟,要朝這兩個方向去做判斷。
17 王委員美惠:署長,本席跟你說的這個案件,他們也有訴訟過,他們到法院查起來才發現,經過的排水區是他們的,不是留給大家使用的公設。
18 吳署長欣修:變成是他們個人留的法空。
19 王委員美惠:對,所以這樣實在很令人頭痛,我覺得未來應該要再做好一點,不然就像你說的,大家在買房子的時候怎麼會知道有什麼問題?今天我會問你這些就是因為最近有一些舊公寓在拉皮、翻修,買賣之後才知道有這個問題。剛才署長說要趕快成立管理委員會,但有的舊公寓完全沒有管理委員會,這才是麻煩的地方。
20 吳署長欣修:是。
21 王委員美惠:像嘉義的仁義國宅,感謝署長的用心以及地方議員的配合,去那邊說明給他們聽,到最近他們才成立管委會。
22 吳署長欣修:是。
23 王委員美惠:仁義國宅處理了很久很久,像署長說的,大家都不知道法規是什麼,這裡也很感謝署長願意到嘉義市說明,讓嘉義的大樓可以早日成立管理委員會,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好處很多,要做什麼都透過管理委員會來開會,像是申請中央的補助、申請地方的補助,也一定要有管理委員會的大樓才有辦法去申請補助,所以我覺得舊的管理委員會也需要署長跟地方多多配合,像我們嘉義市,有申請的就只有七百二十幾棟,你也知道還有很多大樓。
24 本席要跟你說,雖然時間快到了,但這個非常重要,本席要跟你討論危樓,提到危樓,你們給他們兩年的時間,讓他們去登記、處理,這部分可以如何改進?據本席所了解,兩年的時間,咻一下,馬上就過了,這個月就到兩年了……
25 吳署長欣修:是。
26 王委員美惠:署長,你知道嗎?因為你們都以11樓的開始……
27 吳署長欣修:對。
28 王委員美惠:像我們住在嘉義市的,嘉義市的舊大樓都差不多在7樓左右。署長,你們有沒有計畫,未來從幾樓開始登記,有這個計畫嗎?署長,請你回答一下。
29 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確實目前進行的階段,對於早期公寓的一些沉痾、難以解決的問題,包括管理委員會很難成立的問題……
30 王委員美惠:我剛才就是說這個……
31 吳署長欣修:像剛才說的公設問題,當它開始變得很複雜的時候,我們有注意到,確實現在要執行、要登記的速度已經慢很多了,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內部會再檢討,看是不是協助大家放寬期限,然後再看看大家實務上的困難,我們會和地方政府討論看看,看大家實務上遇到的問題,要怎麼幫助這些大樓,可以把管理組織加速成立,這部分我們內部會再做檢討。
32 王委員美惠:署長,本席在此要跟你說的是,剛才我有聽到你說了一句話,你們會跟地方來檢討……
33 吳署長欣修:會做檢討。
34 王委員美惠:我覺得這非常重要,我們不要發生事情之後才要做什麼、做什麼,那都來不及了、都沒用了,要在還沒發生事情之前,知道危險的時候就要處理了。
35 剛才我們有提到租金補貼的問題,大家高興不已,我刪多少、你刪多少,比誰刪最多、最高興。說實在的,現在你們要給地方租金補貼,雖然111年以前地方有自籌款,不過這幾年都是中央全額補助的,現在你們又要改回去,認為地方也要補助,地方就是一般補助……說實在的,不管中央這些厲害的人怎麼刪,地方也很難過……本席最主要的意見是,中央跟地方政府要談好,百姓的權利、百姓的補助一塊都不能少。
36 吳署長欣修:了解,跟委員報告,這是大原則……
37 王委員美惠:因為像我們嘉義就要自籌15%,別縣市如果經濟比較差的要自籌30%,百姓對於申請這樣的租金就已經很鬱悶、很難過了。最近地方都說是中央刪的,他們不知道有沒有刪,說什麼中央亂搞、隨便刪,到底事情是怎樣?就是當初他們不要刪內政部補助的238億,就沒這些事了。所以署長,本席在這裡要說,百姓所爭取的、要補貼的,你們中央跟地方要去講好,百姓的權利、百姓的補貼絕對不能少。
38 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我們會確實照這個方向,不會去減少租金補貼戶的權益。
39 王委員美惠:所以要跟地方講。
40 吳署長欣修:是。
41 王委員美惠:謝謝。
42 主席:謝謝王美惠委員的質詢。
43 下一位請黃捷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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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5-26
speakers ["牛煦庭","蘇巧慧","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麥玉珍","黃建賓","李柏毅","吳琪銘","丁學忠","徐欣瑩","許宇甄","李坤城","謝龍介","黃國昌","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高金素梅","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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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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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就「公寓大廈公設點交爭議及其處理與預防作 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住宅法」:(一)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 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 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 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 人擬具 「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住 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 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 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 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 「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 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 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 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住宅法 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3 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一)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 陳素月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住 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 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 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 林月琴等19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住宅法 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 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十)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查 委員蘇巧慧等17 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二) 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6 人擬具 「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 一條文草案」案、(三十四)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十六)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審查委員羅智強等 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 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進行專題報告及詢答,並宣讀住宅法第 ( 二十一) 案至第 (三十八)案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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