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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豪 @ 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
|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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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黃委員健豪:(10時1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通過電信管理法明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應該向主管機關(即NCC)辦理電信事業登記,這個項目包含了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經營業者(IASP),以及批發、轉售各種用戶號碼、經營虛擬行動網路服務業者(MVNO),都需要登記為電信事業。 |
| 1 | 過去我們打詐的時候所強調的是懲罰。今天的修法目的強調的是預防,為什麼我們需要把第二類電信納管呢?因為從民國109年電信法廢止之後,由電信管理法取代,在電信法時代本來有納管二類電信,但是到了電管法的時代,NCC就不納管了,當時的目的是希望二類電信能夠有更多創新經營的模式,發展更多不同的業務,可是這個鬆綁卻給了詐騙集團非常好的利用機會跟空間。 |
| 2 | 從地檢署偵辦電信網路詐欺的案件數量來看,109年電信法落日之後開始,每年電信網路詐欺案件飛速增加,從110年9萬8,256件、110年16萬803件、112年22萬9,711件到113年16萬7,932件。可以說,臺灣近年來的電信詐欺案件不斷攀高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就來自電信法的鬆綁,相信透過今天的修法之後,我們期待未來二類電信涉詐的問題,還有全國的電信詐騙案件都能夠有效明顯的降低,未來上述相關的二類電信業者也全部要依電信管理法納入管理,所有的業者及其相關服務都應該要落實實名制的相關登記。 |
| 3 | 本席從擔任立委以來,一直非常關注打詐議題,提出相關的修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我們人民的基本生命財產安全,不要再受到詐騙集團的傷害。 |
| 4 | 再次感謝委員會,感謝所有委員大家一致支持這一次的修法,我們希望能夠讓臺灣的詐騙趕快早日從臺灣社會消失,謝謝。 |
| 5 | 主席:謝謝黃委員。 |
| 6 | 下一位請林國成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396 |
|---|---|
| meet_id | 院會-11-3-16 |
| speakers | ["江啟臣","黃國昌","麥玉珍","許宇甄","林倩綺"] |
| page_start | 85 |
| meetingDate | ["2025-06-17"] |
| gazette_id | 11458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5801_00003","1145801_00004","1145801_00005"]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討論事項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完成三讀─ |
| agenda_id | 1145801_0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