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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吳委員宗憲:(10時1分)麻煩法務部部長、監察院副秘書長。
1 主席:好,請法務部部長、監察院副秘書長。
2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3 吳委員宗憲:還有矯正署署長。
4 主席:請矯正署署長。
5 吳委員宗憲:謝謝署長。署長下個月就要退休了,還是麻煩署長多幫忙矯正署這一塊,謝謝署長。
6 部長,我剛剛聽黃國昌委員的質詢,當然,黃國昌委員說他剛剛放的並不是訊問的錄音……
7 鄭部長銘謙:那是不是AI生成的?
8 吳委員宗憲: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剛剛有特別說不是,但是因為剛剛部長一直回答說這是證據能力的問題,是法庭法官採不採用……
9 鄭部長銘謙:我主要是在講,偵訊光碟可不可以對外播放,還有一些……是不是有一些爭執的問題。當然,黃國昌委員是講那不是偵訊光碟的資料,但我覺得他這樣真的很不妥,不曉得他是用什麼來這裡混淆試聽……
10 吳委員宗憲:好,這個……
11 鄭部長銘謙:我覺得這樣真的會……
12 吳委員宗憲:我的問題不是在這裡,你不用回答我這個問題。
13 鄭部長銘謙:會誤會這好像是我們檢方開庭態度不好的一個證據。
14 吳委員宗憲:部長,我不是問你這個問題,我剛剛是在講,因為我聽到那個錄音,那個錄音的口氣真的不好。當然,部長剛剛回答說這是證據能力的問題,要看未來法官採不採,但是我想部長,你這個就弄錯了,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寫得非常清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所以如果訊問時的態度像剛剛那樣,基本上就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而且本條司法警察也適用,不是只有檢察官。所以這一塊就是部長你們可以管的,這是和法庭的證據能力無關的。
15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裡面有寫到邵琇珮的問題,這已經……
16 吳委員宗憲:部長,部長,時間先暫停一下……
17 鄭部長銘謙:而且這個是屬於那個……
18 吳委員宗憲:主席、主席,時間先暫停。
19 鄭部長銘謙:所以這部分,委員……
20 主席:時間暫停。
21 吳委員宗憲:不是啦!部長,我不是問個案,我剛剛已經講了,黃國昌已經說那個不是訊問的音頻,不是!他剛剛已經特別講了,所以我現在不問個案,我也不問什麼邵琇珮,誰我都不問,我現在只是說訊問這個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要出於懇切的態度,而且不得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這是訴訟法的規定,這個部分跟證據能力無關,所以我是要提醒部長,你剛剛提證據能力這個不對啦!
22 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什麼不對啦!
23 吳委員宗憲:你不要給我拗去個案,每次都玩這一套。
24 鄭部長銘謙:大家各自講的方式不一樣,當然委員所指教的,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相關訊問被告的一個方式,以及證據任意性的問題,這部分我們都會督導檢方去做,請委員放心……
25 吳委員宗憲:好,就這樣!但我要提醒的是,剛剛黃國昌問的是訊問態度,然後您講到證據能力,這兩個是不同層次,我想念過法律的都懂啦!法官採不採、證據能力有沒有?這是法官將來的認定,我們絕對尊重法官,但是如果檢察官開庭時的口氣像黑道或仇人一樣,那就不對了……
26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想……
27 吳委員宗憲:我跟你講,部長,當年我們在當檢察官的時候,開庭態度不佳是會被叫去罵的,為什麼今天就不用了?
28 鄭部長銘謙:這個請委員放心,我們開庭都會抽查,做一個問卷調查……
29 吳委員宗憲:好,再麻煩……
30 鄭部長銘謙:我想我們監督的力道是很強的。
31 吳委員宗憲:部長,這個不是個案,這個是通案,我希望全國的檢察官在訊問被告或證人的時候,態度能夠像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所明文規定的,不能用恐嚇、大呼小叫……
32 鄭部長銘謙:這個通案我都會要求,這個請委員放心。
33 吳委員宗憲:好,再麻煩部長,我只是順著剛剛的問題請教……
34 鄭部長銘謙:因為委員提到這個,那我也要說明一下,現在我們不太贊成用這種非公開的什麼偵訊光碟的這些資料,我覺得會引起民眾的誤會……
35 吳委員宗憲:部長,我認同你,就是說不可以在立法院公布……
36 鄭部長銘謙:因為……我也不好講說是生成式AI……
37 吳委員宗憲:但是我現在的問題不是這個,部長,你可以用你自己受訪的時間去說明,不要在我這邊講,我沒有問過你這個問題。
38 好,接下來我想請教副秘,請問監察委員稱對於涉己事務不能調查,您認同嗎?
39 王副秘書長增華:這不是監察院的發言,這是個別監察委員的意見,我剛剛已經說明過了,本案已經依照相關規定移到我們的紀律委員會處理,紀律委員會處理的全部都是涉己事務,因為他就是處理監察委員的相關案子。
40 吳委員宗憲:好,所以你也不認同所謂涉己事務不能調查這句話,這是監委個人的意見嘛!
41 王副秘書長增華:我就是說是……
42 吳委員宗憲:副秘,我再跟您講一個例子,其實過去監察院對於自家秘書長陳豐義就曾經彈劾過,所以監察院絕對不存在所謂對於涉己事務不能調查的這種事情,過往就有這樣的例子,所以我不知道葉大華委員所謂的涉己事務不得調查是依據什麼?這個我到現在還是不懂!您剛剛也說了,涉己事務不是不能調查,紀律委員會也可以查,再來就是我剛剛跟您說的過往例子,秘書長也曾經被彈劾過,所以不存在這個說法,這位監察委員的說法完全不及格,搞不清楚自己什麼話能說、什麼不能說,更何況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都寫得很清楚,這個部分本來就可以查,監察院不是化外之地,這個部分謝謝您有把話說清楚。
43 再請教一個問題,這次副院長說司法調查中,所以監察院不能查。請問您認同這個說法嗎?
44 王副秘書長增華:本案的狀況是這樣子,因為北檢已經立案在處理、在偵查中,也向監察院進行調查、偵查,這是確定的,這是第一點我要說明的。第二點,副院長那天所說的,是因為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謂但書的規定,副院長的意思是因為相關委員已經移送紀律委員會,而紀律委員會有幾個處理方式,第一,當然他們要開會;第二,也可以推派委員調查,有一定調查結果時就會提報出來,所以某種程度上,也適用監察院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的相關規定,即所謂第十一條的規定,所以副院長會這樣說明,是認為我們已經在進行調查……
45 吳委員宗憲:我唸給你聽好了,他6月3號那次的記者會說:只要司法啟動調查,監察院這邊就不能調查,本來調查機制已經啟動,但因為北檢已經正式啟動調查,所以我們也只能暫時停住,等司法有一個確認的結果,監察院才能進行調查。這是他說的,跟您剛剛的說法有點不太一樣,但沒關係,我尊重你的說法,但以我對監察法的了解,這個論述我不太能夠接受,現在我就從法律面及事實面來跟各位報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從來沒有提及檢調進去調查的時候,你們就不能查,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其次,你剛剛提到的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不僅沒有寫到停止調查這句話,反而是寫明了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調查。所以我覺得還是要回歸法律規定,以公務車送小狗去美容這個行為,到底有沒有問題?從過往的例子來看,這已經不是模稜兩可的行為,我相信有很多行為現在還是模稜兩可,但是送小狗去美容,我想大家不會有爭議。2020年雲林縣消防局局長戴天星也是私用公務車,後來被貴院彈劾;去年3月屏東三地門鄉長因為把公務車作為個人座車使用而被判刑,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知道,如果有濫用公務車的行為,可能有涉嫌刑罰問題,我想這是沒有問題的。我再跟……
46 王副秘書長增華:委員,我可以說明一下嗎?
47 吳委員宗憲:好,請說,你要補充?
48 王副秘書長增華:監察院有一個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其中第十二條有監察院應不予調查之處理的各款規定,第一款比較明確,是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第二款是軍、司法偵審程序中,只要進入軍、司法偵審程序,原則上監察院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本案因為涉及到監察委員,所以我們還是積極處理,已經移到紀律委員會處理了。
49 吳委員宗憲:好,沒關係,這是你剛剛說的部分,我也要跟你講,監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如果不是在審理中,他怎麼請求法院協助?
50 好,剛剛你說的是法制的部分,我也跟你談論法制部分,再來我就跟你講事實的部分。過往我在新北市政府擔任法制局局長,我記得幾年前爆發一個恩恩案,當時地檢署立刻介入調查,把資料從市政府全部拿走,因為所有案子送檢方之前都會會法制局,所以我很清楚那個案子的狀況,結果貴院卯起來打,還說為什麼檢察官在查,你們就不能查?沒那種事情!我們當時還從監察院、貴院的網站上列出一些資料,就是刑事偵查中的案件,貴院通常不會再進行調查,這是貴院網站上的資料,我印象中有這個部分,我們還印出來跟監察院談,但監察院完全不理會,就卯起來打,所以貴院在面對不同的人時,作法是完全不一樣,不然你可以去看過去那個恩恩案,檢察官在查的時候,監察委員是怎麼修理新北市政府的?因為我當時承辦,所以非常清楚整個案子流程、發生什麼事情,結果今天貴院的秘書長發生問題的時候,哇!又變成是司法調查中,所以貴院不能查,這不就是嚴重的雙標嗎?我覺得是這樣啦,我不會認為可以查或不可以查哪一個比較好,我不做這樣的論斷,但是麻煩貴院能夠統一作法,而不是在面對不同人的時候用不同的作法,如果你們說檢察官調查中的案子,你們也去做其他調查,兩者可以並行,那就一律可以並行,或是一律不可以並行,我一定持平看待每一件事情,但我不能接受的是,為什麼面對一些事情的時候,檢方在調查中,就絕對不會影響貴院的調查,但是在面對某些不同人的時候,「檢方調查中」就是我不用查的意思,我比較不能接受這樣。
51 更何況,我覺得監察院過去有一些還滿奇特的作法,尤其是段宜康曲棍球案的那個案子,其實當時我還在當檢察官,那一件事讓檢察官內部極度不爽,因為檢察官正常偵察案件,結果竟然被段前立委要求監察院要下去查,監察院莫名其妙地要求彈劾,彈劾之後送到職務法庭,職務法庭認為這根本就不構成任何違法偵查的問題,駁回之後監察院還要繼續再審,駁回之後還要再上訴,監察權完全侵害司法權,然後這也不當一回事,讓檢方那邊很不爽。有一個團體叫劍青檢改協會,多次發文罵這件事情,但貴院也不當一回事啊!好,請說。
52 王副秘書長增華:委員,我說明一下。剛剛委員提到了幾個,包括戴天星案等幾個我們有彈劾的案件,我首先說明一下,他的違失事證不單單只有公務車私用的狀況,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恩恩案有委員在處理,原則上監察院是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通常就是監察委員怎麼行使其調查權,我們要予以尊重……
53 吳委員宗憲:我懂了,這句話在這邊我已經聽過好幾次了,我尊重監察委員個別行使職權,李俊俋秘書長這句話跟我講過好幾次,所以過去的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去查恩恩案,今天的監察委員獨立不行使職權所以不查,我知道秘書長無權干涉,我瞭解,您剛剛要講的應該就是這個……
54 王副秘書長增華:最後一點是有關於陳隆翔的案件,監察院處理陳隆翔的彈劾案完全是按照職務法庭的判斷,此案為什麼會再審、上訴等等,其實我們有發過新聞稿,委員也可以看……
55 吳委員宗憲:我看過啊!
56 王副秘書長增華:職務法庭並不認為陳隆翔案完全沒有違失,只是沒有到達情節重大應該要用懲戒。以上說明。
57 吳委員宗憲:所以照你這樣講……其實那整個我都看過,而且我去年也質詢過好幾次,如果你的邏輯對,那全國檢察官都是笨蛋,劍青檢改也是笨蛋,竟然敢對這個東西講任何一句話,所以你的意思是這樣。那些司法人員都是白痴,如果你這個邏輯是正確的話。
58 我跟你講啦,我看過職務法庭駁回那個案子的內容,監察院還好意思再審、再審、再上訴,整個侵害到偵查權的調查細節,這個是過往監察院不會做的事。我在這邊跟你們報告,過往監察院不會這麼做,為什麼監察委員一任比一任這樣?我也不知道。不過沒關係,你要反駁劍青檢改的論述,你的反駁我都予以尊重。
59 我要講的監察院還不只這個,我跟你講,去年高湧誠不是還跳出來叫侯友宜出來講一個35年前的案子,我們當時也覺得莫名其妙,當時我已經在這邊了,也覺得莫名其妙。你要調查一個35年前的案子,我也OK,我也覺得可以,但是侯友宜當時是在地轄區警察局的一個基層警官,結果你要叫他來問,但刑事局主要承辦這個案子的人你又不問,所以這個時候我就覺得監察委員至少要做得漂亮一點,你要當政治打手至少要做完整一點嘛!全案有關的那些人現在都還在啊!那些人你都不查,主要承辦人不查,你找一個轄區配合到場的基層警官來查?所以我覺得監察委員不能always雙標。
60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矯正署這邊就不好意思,那我下一次再請教,在您退休之前我再請教您一些矯正署方面的問題,謝謝各位。
61 主席(吳委員宗憲):署長7月要榮退了。
62 下一位我們請沈發惠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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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20
speakers ["吳宗憲","王鴻薇","黃國昌","王義川","陳培瑜","沈發惠","莊瑞雄","羅智強","吳思瑤","劉書彬","林國成","麥玉珍","陳昭姿","張啓楷","黃珊珊","蔡易餘","翁曉玲","林倩綺","徐巧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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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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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法務部廉政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鑑於近來矯正 監所暴力衝突事件頻傳,如何維護『矯正是刑事司法最後一道防線』及相關獄政策進作為,包括 提升戒護人力資源」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 「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監 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2人擬具「監察院國家人權委 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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