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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王委員育敏:(12時31分)謝謝召委,有請次長。
1 主席:好,請陳次長。
2 陳次長彥伯:王委員好。
3 王委員育敏:次長好。次長,我今天要跟你討論的是高齡駕駛的議題,第一個問題就是,在106年的時候,你們讓年滿75歲以上的駕駛完全不用換照,可以繼續駕駛,你知道嗎?當時75歲的這一群人,事隔8年,他們現在最低年齡的可能已經83歲了,而這些人如果現在還在開車,現行規定75歲的被要求到一定時間要換照,而這些人是都不用的,但是他們適合嗎?這個部分你們獨漏這個黑數,完全沒有管。民國100年你們去考察各國的時候,高齡駕駛是全面列管,為什麼臺灣到現在還存在有83歲以上的老人家在駕駛,但是交通部是完全不管的,他們也不用回來換照,你要不要管?
4 陳次長彥伯:我想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106年開始實施換照,對於當時75歲以上的駕駛,我們是採用動態管理的方式,不是不管,就是說,當他們有違規肇事……
5 王委員育敏:沒有動態管理,你們那時候是有違規記點才管,但是如果有一些擦撞,或是已經不適合,他可能常常有狀況,不見得違反你們的規則,但是已經就是不適合,那這個你怎麼管?
6 陳次長彥伯:他有擦撞的話,應該都有相關的肇事紀錄,所以……
7 王委員育敏:不一定肇事,他可能只是自己去撞到路邊或什麼,你們的交通規則裡面是規定,跟人家產生一些糾紛的時候,你們才會處理,或者是他實質闖紅燈……
8 陳次長彥伯:另外,就我的了解,公路局也會針對這一群,有相關的關懷方案。
9 王委員育敏:次長,我要問的是,你們這一部分就打算繼續這樣子都不管,是不是?
10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從相關的數據……
11 王委員育敏:你們就應該要比照現在的75歲,要求這一群人,他們都已經到83歲了,如果要繼續駕駛,他們必須要回來,你要檢測他們的體能,你現在的政策很矛盾,針對75歲你把關這麼嚴格,對現在還在開車的83歲長者,你是完全沒有在管,我覺得這是不對的,當時監察院也糾舉你們,你們這樣其實是便宜行事,就是擔心工作太多,所以才沒有去管。針對這個部分:第一個,我就講我的訴求,我要求應該是要管的,要不然在政策上,你自己說服不了自己,對於75歲的,你還要求他們回來健檢,那這一些已經高齡83歲的人,什麼都不用做,這個在政策上的不一致,我要求你們澈底檢討,這個部分我希望次長你可以帶回去,我認為這是一個嚴肅的課題,監察院也糾正你們,你們當時這樣便宜行事,到現在還繼續讓這個漏洞沒有補起來,我覺得應該是要補起來。
12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如果有必要的話,我們會提供相關的書面給委員瞭解。
13 王委員育敏:對,這個我要求一定是要管的。第二個就是,你們相關的配套現在還沒看到,你剛剛特別提到說你們3個月之後要端出來,我不知道要端出什麼樣的方案,那我就問你,這幾項會不會在你的方案裡面?第一個是自動緊急煞車系統要強制配備,應該要配備的部分,目前包括日本、南韓、歐盟、美國,他們其實統統都有在做一些相關的實施,這個有沒有在你們的方案?有或沒有?
14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這是屬於新車的安全法規,我們已經納入法規的……UNECE的法規,我們已經納入了。
15 王委員育敏:將來會做嘛,預計從幾年開始?
16 陳次長彥伯:應該是117年的新車。
17 王委員育敏:這麼久?
18 陳次長彥伯:因為那是小型車的新車,然後……
19 王委員育敏:所以117年以後全面也都會加裝AEB?
20 陳次長彥伯:出來的新車會採用。
21 王委員育敏:那既有的呢?
22 陳次長彥伯:既有形式的話,是在119年。
23 王委員育敏:那現在既有的車輛呢?你們會不會去要求?高齡的部分。
24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這個就像剛才游顥委員提到的,有些是可以加裝的,但加裝以後會牽涉到整個車輛系統的問題,恐怕不改還好,改了可能會出問題,這樣一個技術有一定的困難。
25 王委員育敏:這個部分,我要求你們應該要去研議。
26 另外一個是OBD車載診斷系統,這個部分在你們現在的方案裡面有沒有?日本有、南韓有、荷蘭也有、歐盟也有,在你們現在研議的方案裡面有沒有這一個要去配套的安裝系統?有沒有?
27 陳次長彥伯:我們有相關的EDR行車紀錄系統,跟這個的意思是一樣的。
28 王委員育敏:它也可以發揮減速示警的效果,就是到一些敏感區域……
29 陳次長彥伯:它會診斷、記錄當時的相關資料。
30 王委員育敏:那是診斷紀錄,人家這個是提醒,我們標榜我們是AI智慧國家,但是在交通這一塊這麼的不智慧,這個是不行的,我希望你們好好地去研議。
31 陳次長彥伯:我們瞭解一下。
32 王委員育敏:我現在看起來,你們現在研議的內容,我覺得太空泛了,而且這一些其他國家真正做得好的部分,我們都沒有跟上。
33 另外一個就是危險駕駛的部分,針對高風險,有一些國家會限制年齡高的駕駛,像我剛剛講的83歲以上,如果他要開高速公路,他要高速駕駛、夜間駕駛,那這個部分適不適合?有沒有配合他後面整個身體健康狀況的健檢?你可以看到,美國是很細緻的,會去做這樣子的評估;像南韓,我覺得也做得很好,在南韓,會根據個案,如果相關單位認為駕駛年紀太大,就是社區駕駛就好,但是不宜夜間駕駛或高速駕駛,我覺得這些都是非常細膩的,是人家做得比我們好的部分。次長,我對你有信心,你是交通專業,這一些其他國家做得好的部分,藉著這一次我們的高齡駕駛出現這麼多的狀況,我覺得國家有責任,我們提出一個更好的政策、更好的配套,然後讓這些高齡者真的在國家相關政策跟配套底下安全駕駛,有一些該禁止的就禁止,禁止是保護他的安全,你們應該要拿出你們的原則跟看法。
34 最後我再強調一次,你們之前的漏網之魚,現在已經高齡83歲以上的這一群人,你們統統都沒有進一步地去管理,這個部分我要求你們應該要重新去要求他們檢測,然後真的83歲以上高齡還適合開車的人,再讓他開,而不是像現在完全都不管。以上,謝謝。
35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的指教。
36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的質詢。
37 現在請鄭天財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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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3-15
speakers ["林國成","林思銘","林月琴","廖先翔","牛煦庭","游顥","羅廷瑋","林德福","洪孟楷","李昆澤","黃國昌","陳素月","徐富癸","何欣純","魯明哲","黃健豪","蔡其昌","邱若華","許智傑","陳雪生","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陳俊宇","李坤城","楊瓊瓔","葉元之","林俊憲","徐欣瑩","麥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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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11"]
gazette_id 1145802
agenda_lcidc_ids ["11458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 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吳 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8人、八、委員林月琴等23 人、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十、委員陳俊宇等18人、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6人、十二、委員陳 菁徽等18人、十三、委員黃健豪等19人、十四、委員李坤城等24人、十五、委員邱若華等17人、 十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蔡其昌等20人、十九、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 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林德福等 16 人、二十五、委員邱若華等18 人、二十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七、委 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 正草案」、二十八、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 文修正草案」、二十九、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三十、委員牛煦庭等18人、三十一、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二、台灣民眾黨黨團 (11-1-13) 、三十三、台灣民眾黨黨團 (11-1-21)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四、委員羅智強 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六、委員魯明哲等16人 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七、委員林俊憲等20人、三十八、 委員廖先翔等19人、三十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分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及四十、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 案」案【本日會議僅進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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