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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其昌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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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蔡委員其昌:(11時39分)謝謝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
1 主席:好,交通部陳次長。
2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3 蔡委員其昌:次長好。次長,今天有幾個問題來就教一下次長,第一個是微型電動二輪車,我看它掛牌時間大概有一段期間了,次長,你知道現在掛牌總數有多少嗎?
4 陳次長彥伯:請局長說明。
5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微型電動二輪車的話,目前大概有三十二萬多輛。
6 蔡委員其昌:就是目前掛牌的,不含買了沒掛牌那一種。
7 陳局長文瑞:對。
8 蔡委員其昌:掛牌有三十二萬多嘛!
9 陳局長文瑞:是。
10 蔡委員其昌:那機車掛牌有多少?
11 陳局長文瑞:機車大概有一千四百多萬輛。
12 蔡委員其昌:一千多萬輛。
13 陳局長文瑞:對。
14 蔡委員其昌:好,微型電動二輪車以113年來講,它的事故數有多少?知道嗎?
15 黃司長運貴:跟委員報告,113年事故件數有九千八百多件。
16 蔡委員其昌:對,那機車有多少?
17 黃司長運貴:這邊我可能還要再查。
18 蔡委員其昌:如果我的數字沒錯,應該是兩萬多件啦!如果我的數字沒錯,因為掛牌總數我查起來的數字跟你們不一樣,沒關係,以你們的數字為主,所以微型電動二輪車跟機車的數量、事故來比,你可以很明顯發現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發生的比例遠高於機車,簡單講就是道安啦!現在我們發現有一種載具其實比機車更危險,因為發生事故的比例,微型電動二輪車是遠高於機車。
19 那問題來了,我們在講道安、道安修法,做交通安全各式的宣導,從政策、預算,包括在立法院、包括在行政院,我們都希望減少人民財產生命的損傷,但有一種東西很嚴重,可是我們沒有什麼管理的策略,甚至我們也很少討論,譬如說我舉例,我們除了規定14歲到17歲是可以騎,如果未達14歲騎,我們有罰責嘛!對不對?14歲到17歲騎,他其實是沒有任何限制,只有年齡的限制,就是你滿14歲之後就可以開始騎微型電動二輪車,次長,它的車禍比例遠高於機車,你如果認真去探究,它的型態其實就是機車嘛!它和電動腳踏車不一樣,電動腳踏車有踏板需要踩踏,但微型電動二輪車他騎在上面跟機車一樣,油門催下去就會跑,只是它的速限是25公里而已,但是25公里在馬路上,他的行為和樣態基本上跟機車是一模一樣。次長,有沒有什麼方法?交通部看完這個數字之後,我們希望減輕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傷,交通部對於微型電動二輪車有沒有什麼想法?
20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做一個說明,微型電動二輪車基於以前沒有納管而產生了一些問題,所以我們把它特別定義,叫微型電動二輪車。
21 蔡委員其昌:對。
22 陳次長彥伯:那微型電動二輪車當時在制定它的領牌或者是管理的規定裡頭,其實該比照機車的幾乎都比照,唯獨就是駕照的部分,所以我們在其他的場合也有特別提到,對於賣出電動二輪車的經銷商其實要能夠告訴買車的人相關的行駛注意事項等等。如果現在有看到這樣的問題,剛才也特別提到,希望我們路政及道安司對電動二輪車相關事故的防制能夠提出因應措施,這部分我想我們可以考慮。
23 蔡委員其昌:好,這個應該要考慮了啦!
24 陳次長彥伯:訓練的部分應該來考慮。
25 蔡委員其昌:應該要考慮了嘛!
26 陳次長彥伯:是。
27 蔡委員其昌:你們都是專家啦!我不是專家,但當時在納管的時候我是支持的,當時我跟交通部也建議過,為什麼?因為當時有很多外籍移工買了這個車子,然後maybe做了一些不好的事情,可是我們對他沒有任何的辨識度、沒有任何辨識啦!所以基於治安、基於交通等等,我們做了一些納管,但是它成長的速度非常的快。再來,如果與機車來比,它發生生命財產損失的機會遠高於機車,未來它一定是一個問題,所以我們從開放之後納管,我覺得光走到這裡是不足的,我們應該要有繼續往下走的下一步。
28 到底怎麼樣的方法好?讓人民普遍覺得這樣做是對的,交通部的專家很多,資源也很多,你們應該儘速研議相關的辦法,怎麼來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該怎麼來處理才會把人民的生命財產損失降低?不然說起來花那麼多錢在做機車安全,不管你是辦講座啦、宣導啦!一大堆,但事實上機車都要比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很多,如果這兩個拿來比的話。所以特別跟次長提醒,會後趕快去研究,研究有結論了,3個月、半年,你們趕快給我,到底你們要怎麼來做,好不好?我等著你們的報告。
29 陳次長彥伯:好。
30 蔡委員其昌:第二件事情,臺中機場聯外道路,長遠我們叫捷運橘線,我也很謝謝交通部,你們陳部長在我的督促、要求、拜託底下,你們願意補助臺中市政府,就是說本來臺中市政府該做的事情,因為它不做,我們要求中央給它可研的預算,讓它延伸到海線,所以謝謝交通部願意出這一條本來市政府該做的事情。不管怎麼樣,中央做了,協助地方來做這件事情,那長線我要麻煩交通部,對於進度必須緊盯,我們現在要求做可研是希望可研的結果跟它原來所提的橘線計畫能夠一併來核定,而不是漏掉最後面那一段,這是長期計畫。
31 另外還有短期,也就是本席一直在要求,我們在短期捷運橘線還沒有辦法完成對於清泉崗機場的客戶服務,長期還沒有辦法達成之前,短期應該要有相對應的車輛,包括公車或者觀光巴士等等,這個部分我希望次長你們在19日考察的時候可以給我做一個簡報,到底臺中市政府與交通部怎麼去做旅客的疏運,你們也知道嘛!疏運一定要對症下藥啦!沒有飛機班次時就可以節省,有飛機班次的時間反而應該密集,讓使用者覺得交通網絡很方便、大眾運輸網絡很方便,這個我等著你們19日的報告,好不好?你們19日再跟我提出詳細的報告。
32 針對今天的修法,本席也有提案,我的提案其實很簡單,你看,我們一樣從數字上來做管理,你就可以發現我們對於酒駕是零容忍,立法院這麼多年來不斷地對於酒駕的法令越修越嚴格,然後警政執法單位也把酒駕列為很重要的執法目標,很鼓勵員警對酒駕的取締要加強,我覺得這個都很好。但如果我們反過來,你可以看到,以2022、2023年的酒駕數來看,最近這兩年的酒駕案件是7,863件跟7,954件,但無照駕駛的案件是五萬三千多件跟五萬五千多件,一個數字是七千多,一個數字是五萬多。對於酒駕導致死亡,無照駕駛的死亡案件在2023年是763人,酒駕是253人,所以如果我們從數字來看,你就會發現無照駕駛對於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和衝擊絕對不比酒駕來得輕微。
33 我們對於無照,過去就是罰錢嘛!只有罰鍰而已,所以你看這個數字一直高懸沒辦法下來,因此本席才會提議說如果無照導致重傷或致死,應該就要取消他考照的資格,一定要對他有一些處分,不能只有罰錢就解決,這是在行政上面,當然致死與重傷的部分有另外的刑事責任,這個我們姑且不論,在行政上面我覺得應該要更嚴格。本席要更嚴格,但我很歡迎你們來討論,如果你們覺得本席的嚴格,你們有更有效的方法,其實我們不是真的要怎樣,我們只是阻止這種悲劇的發生,要讓這個數字下來,但如果部裡面有更好的建議,怎麼樣加重可以讓數字下來,我也歡迎你們來討論或者來修正。不過本席必須要藉著今天的時間來告訴次長,透過數字來看,無照駕駛致人死傷其實也很嚴重,它不到酒駕的10倍,但也有7、8倍啦!這是很驚人的數字,所以我們要想辦法從數字的管理上讓這個數字下來,數字是冰冷的,但是數字下來所代表的意涵就是保障更多人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次長,你覺得同不同意?
34 陳次長彥伯:是,也謝謝委員的提醒,從這個數字來看,其實交通部也看到它跟酒駕的比例是很懸殊,所以在今天的專案報告或是在答詢裡頭,我都多次談到爾後有關無照駕駛的修法方向,我們原則上是比照酒駕的處理方式,不管是罰鍰的提高也好或是屢犯的處罰,或者是駕照的吊扣、吊銷或終身不得考照,或者是那一部車做一些吊銷的處理等等,我們其實是配套的一起在做處理。
35 蔡委員其昌:好,希望我們進入條文的時候……
36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再跟委員討教。
37 蔡委員其昌:我們可以再進一步來討論。
38 陳次長彥伯:是。
39 蔡委員其昌:謝謝。
40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41 主席:謝謝蔡其昌副院長。
42 現在請邱若華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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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3-15
speakers ["林國成","林思銘","林月琴","廖先翔","牛煦庭","游顥","羅廷瑋","林德福","洪孟楷","李昆澤","黃國昌","陳素月","徐富癸","何欣純","魯明哲","黃健豪","蔡其昌","邱若華","許智傑","陳雪生","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陳俊宇","李坤城","楊瓊瓔","葉元之","林俊憲","徐欣瑩","麥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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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11"]
gazette_id 1145802
agenda_lcidc_ids ["11458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 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吳 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8人、八、委員林月琴等23 人、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十、委員陳俊宇等18人、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6人、十二、委員陳 菁徽等18人、十三、委員黃健豪等19人、十四、委員李坤城等24人、十五、委員邱若華等17人、 十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蔡其昌等20人、十九、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 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林德福等 16 人、二十五、委員邱若華等18 人、二十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七、委 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 正草案」、二十八、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 文修正草案」、二十九、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三十、委員牛煦庭等18人、三十一、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二、台灣民眾黨黨團 (11-1-13) 、三十三、台灣民眾黨黨團 (11-1-21)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四、委員羅智強 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六、委員魯明哲等16人 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七、委員林俊憲等20人、三十八、 委員廖先翔等19人、三十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分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及四十、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 案」案【本日會議僅進行詢答】
agenda_id 1145802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