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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11時30分)謝謝主席,我們請交通部政次陳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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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交通部陳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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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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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次長好。次長,我想一開始當然還是要針對時事來就教,大家看到新聞說史哲即將接任台灣高鐵公司的董事長,我想請問一下次長,現在交通部派在高鐵董事會的代表有幾位?次長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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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彥伯:兩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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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兩位嘛!一位是交通部綜合規劃司的副司長吳東凌,一位是鐵道局的楊正君局長,所以交通部派兩位代表人在高鐵公司董事會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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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彥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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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高鐵公司的董事會成員裡面包含了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航發會)、包含中鋼公司、包含台糖公司、包含行政院國發基金管理會、包含東元電機、包含台北富邦銀行,以上是董事會的成員,我們現任的高鐵公司董事長是來自於航發會的代表人鄭光遠,他現在擔任高鐵公司董事長。我想請教一下,我剛剛講的這些董事會成員裡面,就剛好沒有史哲,我想問如果史哲能夠去擔任高鐵公司董事長的話,他是以什麼樣的身分?他具備董事會哪一個成員的身分,能夠來擔任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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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彥伯:我想後續大概就會有一個推派指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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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陳政次,因為這個業務是伍政次的,是不是可以上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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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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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因為伍政次主管鐵道,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請他幫忙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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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請伍次長,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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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代理董事長勝園:跟委員報告,當然當董事長一定必須是董事的身分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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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對,那他現在還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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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代理董事長勝園:現在應該是……我今天有看到文,行政院核定他未來會當董事長,但是他的董事,我要看一下,應該是依照航發會的董事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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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他是用航發會,不是用交通部的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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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代理董事長勝園: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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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航發會屬不屬於交通部轉投資的單位?它算你們投資的財團法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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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彥伯:是交通部的財團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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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它既然是交通部投資的財團法人,你們有一個交通部與所屬事業機構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機關代表的遴選標準,不管你是派任機構還是財團法人,裡面有一個機關代表遴選,除工會推派的董事之外,應該具備下列幾個資格,第一個,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具有豐富學識跟經驗;第二個,他的專長適合該事業或財團法人需要;第三個,現任職務與該事業或財團法人業務有密切關係;第四個,投資該公司的公民營事業機構現任董事長或者是總經理或副總,有這四個條件,我想問一下兩位次長,你們覺得史哲適用這個規定裡面的哪一條?他可能會適用哪一條?他可以去航發會擔任董事,然後進入高鐵公司擔任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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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彥伯:史哲政委有他的專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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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好啦!沒關係啦!不為難次長,次長,我只是想知道到底他會……因為我剛剛講的這四條是你們交通部訂的遴選標準,我相信各位都很專業,包含現在以交通部為代表派在高鐵公司董事的這兩個席次,也都有相關的專業,不管是航發會也好、不管是中鋼也好,銀行團也好,大家各自有各自的專業性跟他的代表性,所以我只是好奇,既然有這個遴選標準,有這所謂的四個規範,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或者是關聯性,我只是好奇既然你們交通部是主管機關,今天你派了一個……因為他要當董事長之前,他必須成為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成員的限制就是剛剛提到的那幾個單位,交通部也好、航發會也好、中鋼也好,他想必不是中鋼的嘛,他的選擇有限,到底怎麼去遴選他成為機關代表,進入董事會?要進入董事會,他才能夠成為董事長,邏輯上來講、法律上來講,應該是這樣才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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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彥伯:是啊!相關的程序是這樣,剛才我也回應了委員的說法,他是有專業的,尤其是用專業來治理整個公司,有專業性能夠把這個公司治理好,我想這是最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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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次長,我想這個應該是上級交辦啦!因為這個程序我聽起來覺得很奇怪啦!如果今天查詢董事會成員裡面已經有史哲了,那這題就不用問了,今天就是因為你們先收到派令,說他要當董事長,我們看董事會成員裡面沒有發現這個人啊!他突然就來當董事長了,我覺得你們真的是把整個程序顛倒過來啦!就先有一個董事長要來了,然後才選他進來董事會,所以我覺得這個是交通部、整個行政院要去檢討的,當然我想這不是次長的問題,我只是把它提出來,好不好?好,次長沒關係,我們回到業務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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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天要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席特別注重毒駕,過去常常有酒駕、無照駕駛等等的問題,關於毒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裡面有提到,即他的行為逾兩個月之後不得舉發,我們看到近年毒駕的件數從112年、113年到114年,今年只統計到4月份,就已經高達1,755件,去年一整年是2,600件,關於毒駕查獲的件數,從真正查獲到實際舉發,這涉及到……刑事局也有提過一件事情,就是他今天查獲了,然後送驗到尿檢結果出來,時間好像不一定都能夠在兩個月內出爐,如果它沒有在兩個月內出爐的話,當事人只要說他沒有、他否認、他不願尿檢,他是不是就不用被罰,會不會有這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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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彥伯:我們請組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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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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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組長明志:報告委員,有關於毒駕的部分,其實警政署也有探討要如何策進,剛剛委員講得很好,他如果抗拒,或者這個毒犯的血液或尿液送驗,時間如果超過兩個月,到最後就沒辦法處罰,因為道交條例的處罰是行政方面的處罰,它的處罰跟刑法不一樣,所以我們在這邊也有一點建議,道交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是逾兩個月不得舉發,是不是可以再補充一下或者把法條稍微修一下,我們期間的算法是他鑑驗結果出來才開始算,這個在第九十條裡面有,我們希望委員如果可以的話,也來支持這個法令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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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這位是警政署陳組長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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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組長明志: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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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好,組長,當然我們今天提出來,就是希望要往這方向來修,既然這個法條擺在這邊,有逾兩個月不得舉發的問題,但實務上要怎麼樣修正,拜託一下,我覺得交通部跟刑事局應該討論一下,怎麼樣去處理這件事情,就像組長提到的,兩個月時間到了,卻因為量能不足檢驗不到,兩個月過後,他就沒事了,難怪查獲件數這麼高,我想跟舉發件數是有一定程度的落差啦!所以這個條次怎麼修、條文怎麼修,交通部會不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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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有請警政署提出意見,提出意見完之後,我們大概會參採警政署的意見來做處理,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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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那時間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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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上次有跟署裡面協調,他們趕快提意見過來,我們用函釋的方式來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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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司長,我們很在意時間啦!講真的,你看這個件數,我為什麼要特別講件數?因為112年的時候,那時候查獲的件數還沒那麼高,113年才2,600,今年統計到4月,但因為現在已經6月了,我還沒有拿到最新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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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他們的文剛過來,我們一個禮拜內函覆給警政署來一起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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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健豪:好,我們希望趕快處理啦!不然這條擺著,我想很多人有發現這條,一直利用這個漏洞,我想這對臺灣的治安、對行人安全是很大的影響,好不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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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彥伯:好,我們儘速來處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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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的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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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請蔡其昌副院長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