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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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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翁委員曉玲:(9時46分)劉秘書長辛苦了,雖然待會第一個問題我就要先請教您,之後還會再請教保訓會蔡主委以及銓敘部的懷敍次長。
1 首先,我想先請教劉秘書長,因為本席一直都很關心有關於國家考試的出題委員和命題委員的費用是否調漲、提高的問題,所以我在去年就已經詢問過考試院,有沒有考慮隨著物價的調整,而且這是十幾年來都沒有調整過的,將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的費用進行合理的調整,請問考試院現在有在做這方面的規劃了嗎?
2 劉秘書長建忻:謝謝委員長期以來對這個議題的關心,也剛好跟委員報告,現在正在進行的考試院院會,其實就已經把這個案子排上去,我們預計目前的方案應該是用未來兩年時間逐步地把審題、命題、閱卷等等,以及試務人員的費用,分兩年的順序把它調高。這個案子今天通過之後,我們暫時還不會公布,因為依照相關的法規,這個要送到行政院核准。
3 翁委員曉玲:是。可以先透露一下大概會調高的幅度是多少嗎?因為我們看到從明年開始的國考報名費是調漲25.8%,所以接下來像是命題費、閱卷費調整的比例會是如何?
4 劉秘書長建忻:這個比例我查一下,會後我再提供給委員。
5 翁委員曉玲:請問為什麼要兩年才能夠達到你們所謂的調整目標?
6 劉秘書長建忻:這應該是分批調整啦,他希望不要一下造成考選基金太大的負擔,像是委員關心的命題、閱卷等等,他們會先就這個部分做調整,有一些試場事務人員的部分,第二階段會再跟上來,也就是說一下就全部調整,可能增加的支出會對考選基金造成比較大的負擔。
7 翁委員曉玲:是,你應該已經有方案了嘛,預計……
8 劉秘書長建忻:對,我們預定應該明年就會上路了。
9 翁委員曉玲:所以命題費要調漲多少percent?
10 劉秘書長建忻:這個數字我要查,因為我今天資料沒有帶過來。
11 翁委員曉玲:好,那就麻煩請會後再提供給我。
12 劉秘書長建忻:我會後請考選部再提供給委員。
13 翁委員曉玲:好的、好的,謝謝秘書長。
14 劉秘書長建忻:謝謝。
15 翁委員曉玲:另外就是有關於育孫假的問題,本席這次有特別提案要修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將原來只有育嬰假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增加育孫也可以留職停薪。我剛剛進來時有聽到懷敍次長說這個部分似乎不需要修法,直接修辦法就可以了,可是本席的看法是認為我們應該把這件事情提升至法律位階。在法律裡面明定,那麼未來這就是主管機關的責任,你們就應該要依法律來訂定相關的辦法,我認為有這樣的法律授權依據,未來行政機關也比較好辦事,否則不知道會不會換了一個政黨又換了一套作法。事實上,就算是我們現在明定在法律裡面有育孫假,相關的施行細則還是由銓敘部去擬定相關的辦法,是考試院或是銓敘部要去擬定相關的辦法,所以我個人認為這樣的修法還是有必要的。請問次長,您的看法如何?您是否同意我的見解?
16 懷次長敍:跟委員報告,委員的提案方向我們都支持,只是我們在看這個文字的時候,因為「嬰」就是小孩子的意思,就是幼兒的意思,我們也仔細看過您提案的文字內容,因為委員在意的是目前留職停薪辦法的法源依據也是來自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已經有法源依據,而您這邊是比較認為我們設的但書條件不OK,我們部裡面也認為委員的這個方向是可以尊重的,所以我們就認為,或許在這種情況下,本法可以不用修正。但是我們會把您所在意的部分直接修掉,這樣所謂的但書部分就整個拿掉,未來就是育嬰的概念,因為「嬰」就是包含「孫」……
17 翁委員曉玲:好,了解。
18 懷次長敍:當然如果大院,我們還是尊重最後的……因為這是立法政策的問題,基本上這個方向我們都認為可以去做,只是在技術上,我們認為很快就可以把它……
19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次長的說明。我想我們修法的部分,因為今年提案了,接下來可能也會排審,我還是非常希望這個案子能夠三讀通過,當然我也很希望銓敘部能夠趕快加緊腳步了,如果您說修現在的辦法就可以做的話,那就可以趕快來檢討相關的辦法是不是可以放寬育孫的條件,也希望銓敘部能夠儘速地提出相關辦法的修正案。
20 接下來有關於職場霸凌的部分,我有幾個問題想要就教保訓會主委,不好意思,應該先是人總。去年以來,我們看到有好多機關接連發生主管霸凌公務人員的案件,所以人總在去年也成立了職場霸凌案件的通報平臺,本席曾經函詢人總關於通報平臺的通報以及處理情形,就是霸凌平臺的通報及處理情形的狀況為何?人總在3月27號有回復給我目前所收到的案件數以及進入調查程序的數量,總共收到327件,進入調查程序71件,只有3件是成立職場霸凌案,還有138件在處理。本席想問的是,又3個月過去了,到目前為止你們已經收了多少件?
21 陳處長月春: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統計到5月31號,就是從我們霸凌平臺成立,自去年12月13號到5月31號,我們收件收了485件,目前已經結案的案件有358件,處理中的有79件,撤案的有48件。
22 翁委員曉玲:成立霸凌的案件呢?
23 陳處長月春:成立霸凌的案件有20件。
24 翁委員曉玲:已經從3件跳到20件?
25 陳處長月春:對。
26 翁委員曉玲:所以代表你們成立這個霸凌通報平臺其實有發揮一些作用,畢竟可以從通報平臺當中知道,到底有多少的公務員覺得他在職場上面受到霸凌。這個部分我也希望人總能夠儘速將霸凌平臺處理的結果做適當的公布,甚至關於成立案件的態樣是怎麼樣,你可以去識別化,並且可以把這些案件公布出來,然後讓各機關公務員都知道如果遇到這種職場霸凌情況的時候要如何處理,這應該是保訓會的業務嗎?還是人總?
27 蔡主任委員秀涓:報告委員,對,其實只要審議結果確定以後都會公告在我們的公開資訊裡面,就像委員說的,後續的分析等等目前我們都有在做。
28 翁委員曉玲:好的,希望你們能夠再努力。
29 接下來,在這次的草案裡面有看到,不管是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其實都有針對機關首長經過認定職場霸凌的話會處罰鍰,不過剛剛黃國昌委員也有提到,在這個草案裡面對於機關首長的定義不是很清楚,不僅是機關首長定義不清楚之外,還有所謂的負責人員,請問負責人員跟機關首長有什麼區別?以及負責人員、機關首長的涵蓋範圍到哪邊,像科長、局長、司長算不算?
30 蔡主任委員秀涓:跟委員說明,機關首長誠如我剛剛在這邊所講,依照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首長明定在各機關的組織法裡面,這只有一個;但負責人就是視現場的狀況,所以他可能是從科長、到司長,也可能到主秘或者是次長,主要來說,負責人是指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現場有比較高度的關係性,並代替機關首長行使監督管理角色跟功能的人,所以兩者的差異是不一樣。當然,機關首長在一些特殊的情況底下也可能就是負責人。
31 翁委員曉玲:按照主委的意思就是,負責人可能會有不同層級的,而且也可能會有多重的負責人。那麼未來是不是可以訂立一個類似SOP的作法,關於到底在什麼樣業務底下的負責人是誰、首長是誰?否則的話,因為公務員裡面有高低階的職等,會不會高職等就莫名其妙地被視為是負責人?所謂的監督關係我覺得都不是很清楚,因此,本席也希望保訓會在這部分可以把它訂得更清楚,或是未來能夠提供一些相關的案例、標準讓大家有所參考、有所依循。
32 蔡主任委員秀涓:跟委員報告,各機關都有分層負責明細表,而機關首長如果從最廣義來講,他可能會被課責的範圍很多,但是基本上,各機關的授權或者什麼時候誰是負責人的這件事情都有分層負責明細表會明列。不過非常謝謝委員的提醒,未來我們在指引跟通函裡面會特別去強化,請各機關要注意這一點,謝謝委員。
33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
34 主席:謝謝翁委員。
35 劉秘書長,因為我看你臉色真的沒有很好,你是不是考慮請假?我們知道因為……
36 劉秘書長建忻:沒關係,委員,讓我把這個任務完成,謝謝。
37 主席:真的嗎?因為我們都知道你真的很有心希望完成……
38 劉秘書長建忻:如果我等一下不舒服再跟委員報告,我再跟您告假好了,謝謝。
39 主席:好,因為我看你的臉色,希望你如果真的……
40 劉秘書長建忻:應該有慢慢恢復。
41 主席:好,謝謝秘書長。
42 接下來我們請翁曉玲委員代理主席。
43 主席(翁委員曉玲代):現在有請吳宗憲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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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19
speakers ["吳宗憲","林月琴","黃國昌","翁曉玲","王義川","沈發惠","吳思瑤","陳培瑜","羅智強","莊瑞雄","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李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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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05"]
gazette_id 1145701
agenda_lcidc_ids ["11457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 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 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委員林月琴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李昆澤 等29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公務人 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 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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