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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11時24分)主席、與會同仁。請國土署署長,讓部長休息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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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牛委員煦庭):有請吳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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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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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署長,今天大家在討論建築法的修正草案,其實現在大家關心的就是整個建築結構的安全性,尤其臺灣在地震帶上面,光是本席這邊的資料,全國有500戶超過30年。前幾天新北市遇到海砂屋的問題,包含三重的海砂屋天花板都掉下來,還砸傷了小朋友,所以我們針對海砂屋來做討論,為什麼整棟的海砂屋重建會那麼慢?速度及配合度也不是那麼高,問題出在哪裡?我們要找出源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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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屋的問題要怎麼解決?很多人住在那裡已經很久,雖然很久了,但突然要大家參加都更也好、重建也好,其實他們都樂意,但是問題出在這段期間要怎麼解決他們住的問題,對於他們住的問題,現在中央政府大力推動社宅:第一,是不是在那個附近將社宅建好,對海砂屋住戶可以放寬申請條件?畢竟等重建後,他們就會搬回去,才能加速他們參加都更整體推動的速度,我認為這樣才能先解決他們住的問題。第二,它的容積要怎麼提升?因為海砂屋在全國都有,光是前幾天媒體報導三重的事件,包含在本席轄區的土城也有一棟是海砂屋,大家面臨海砂屋要搬遷、要參與都更都會有住的問題,而容積要怎樣來提升,讓他們不用再去負擔那麼龐大的金額,這件事情才能被解決,不然你說政府要推動,全國都更的速度還是非常地慢。所以署長,你要針對這個問題,你們要怎麼解決?請新北市及全國各縣市大家來開會,就是要共同討論,讓大家找出問題,可以減輕海砂屋住戶他們負擔的問題、他們遇到的問題,我們要想辦法替他們解套,這才有辦法來推動,如果你沒辦法替他們解套,當然在一棟大樓裡面,不是每個人想法都一樣,起碼都會有幾戶他們不同意,但不同意的問題出在哪裡,是不是針對這個部分請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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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感謝委員,其實都更過程中有所謂中繼屋的概念,過去大概都有提出,跟社宅搭配是一個不錯的理念,但是重點就出在實際上的時間點很難搭配在一起,因為我們社宅一承租是租三年,等到你決定什麼時候要拆除重建,那時候周圍不一定有剛好要出租的社宅,社宅也不可能空在那裡等他們,這是實務上一個比較大的問題,就是在都更過程中,什麼時候他可以搬出來,這個時間點跟社宅出租的時間點往往是對不上的,我們不可能把社宅故意空出來、放在那裡都不出租,等他們來承租,這和地方政府都有經過討論,實務上是比較有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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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關於租金的成本,假如我搬出去、沒有住在社宅,而是去外面承租,我們原本在都更成本裡面就已經納入租金的成本,本來就已經同意納入,它是成本,所以在成本上本來就可以算進去,對於建商來講,這應該就要算進去,這是第二點。當然過去的爭論常常是預計工程差不多是四年,結果實際操作有可能會超過,中間再衍生一些爭議,說當初是簽四年而已,等四年過後,你要自己負擔,這是中間一個確實需要檢討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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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因為海砂屋的容積本來就不錯,本來我們的獎勵就是直接原容積的1.3倍,我就直接給你了,都不用再增加做什麼,就現實來講的話,海砂屋現在在過程中,協調是中間過程裡最困難的,原因就是很多海砂屋不是整棟都海砂屋,大家都知道家裡天花板如果是海砂屋時,剝落的天花板會讓你真的無法居住,但不是整棟都這樣,最怕的就是有的不會剝落、有的會剝落,兩者心態就會比較不同,這也是我們過去實務上遇到操作比較困難的地方,兩種住戶的心情、感受不一樣,對於都更的急迫性有時候是不太一樣,所以地方政府在協調過程中,老實說是比較辛苦,但是中間簡化的過程,針對海砂屋,老實說,現在已經很放寬了,因為申請原容積1.3倍是直接就通過了,也讓委員了解這個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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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我們所遇到的因為不是全面性的海砂屋,只有一半住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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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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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只有一半住戶卻造成沒有海砂屋的住戶意願都不高,所以整個推動都會有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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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是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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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本席轄區的土城在海山捷運站出來也有一棟海砂屋,也是一樣面臨這個問題,但你總是要想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像現在我們的老舊房舍全國500戶,光是新北就占了150戶,你說150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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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500萬跟1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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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對!150萬戶。因為過去公寓型的這種結構體跟大樓絕對是不一樣,如果發生地震,這種公寓型的房子是非常危險,所以你說都更速度要快,我們去年又編了50億,但是修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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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修繕對海砂屋比較沒辦法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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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對啊!對結構幫助不大啦!這你是專業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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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結構沒辦法處理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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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所以我們要怎麼推動讓速度比較快,對於未來地震時,我們可以減少損失,這應該是中央政府要檢討的,不然等到事情再發生的時候再來檢討,這就已經太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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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是,我們找地方政府在定期開會的時候再來研究,看他們針對海砂屋還有什麼新的建議,可以來加速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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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對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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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這個部分,我們再繼續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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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因為過去社宅沒有去設定像海砂屋或面臨都更要找房子的住戶,這些條件是不是把它納入,讓他們未來可以多重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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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是,我了解。可能就是未來跟地方政府建議納入在招租的條件裡面,不過重點就是兩個時間要對得到,時間如果對不到也是沒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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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是啦!是啦!如果能這樣,自然他就有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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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了解,我們跟地方政府再來討論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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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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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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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琪銘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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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委員會,我們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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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過去原鄉地區土地與建築相關法規規劃與執行方式過於粗糙與武斷,致使當地族人之居住安全與空間使用權益長期受損,亟需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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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99條之1雖明定:「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得予簡化管理」,並授權地方政府擬訂簡化管理辦法報請內政部核定。惟實務上,部分縣市迄未訂定辦法,或僅形式應對,難以實質回應原鄉實際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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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解決原鄉長期以來的居住問題,爰請貴部於一個月內研議辦理下列事項,俾利全面提升地方政府簡化制度規劃與執行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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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儘速訂定通案性指導原則,協助並督促各縣市依法訂定簡化管理辦法,並提供必要之技術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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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理現行各地建築簡化辦法內容,進行彙整對照,作為地方參照依據,亦可據以彈性因應原鄉特殊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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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高金素梅 王美惠 許宇甄 鄭天財Sra Kacaw 麥玉珍 李柏毅 黃 捷 吳琪銘 徐欣瑩 牛煦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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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問委員會,對於臨時提案的內容有無異議?(無)沒有,我們照案通過,謝謝。等一下,不好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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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對啦!我想委員不會反對啦,因為好多部會,所以內政部不要寫貴部,再來就是縣市要寫縣市政府,這樣比較明確,沒有其他的,因為文字已經修正,委員看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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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把……第三段對不對?OK,我說明一下,第二段第三行,「部分縣市」把它加兩個字改成「部分縣市政府」;第三段第一行「貴部」改成「內政部」;第三段第三行後面,督促各縣市一樣加「縣市政府」;然後第三段倒數第二行一樣,「作為地方政府參照依據」,為以上文字修正,請問委員會有沒有問題?(無)好,文字修正通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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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委員會,我們繼續進行詢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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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我們請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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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我們請鄭天財委員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