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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

Index Text
0 鍾委員佳濱:(11時19分)保險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之後,從108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了裁定,表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視為其財產,可以被金錢債務的債權人強制執行,從那一天開始,臺灣社會醞釀了一個保險保障跟債權人保障債權的拉扯。很欣慰的,去年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司法院也正視、緊急地發出了指引,除了一方面紓解法院民事執行處在案件上的壅塞之外,也讓許多憂心如焚具債務人的要保人能夠免於保險被解除,生活、醫療、健康無保障的狀況。
1 然而這次的事件提醒我們後續有兩件事情要做:第一,在今天完成三讀程序之前,已經因為保險契約被解除的這些債務人,他如何去回復他原來保險所應有的保障、權益?這不是往後延伸的問題,而是往前如何去解決的問題。第二,我們也看到了大法庭原本在108年憲法訴訟法通過之後,取代了大法官作為統一各法庭裁判的法令見解。然而,在統一法令見解的同時,它所做的裁定在實務上對我們的生活造成衝擊,甚至也造成了法院的衝擊。
2 我想接下來這個階段,民事大法庭或大法庭制度,我們需要更多立法跟司法相互之間的配合,才能夠讓司法的見解跟立法的實務同步來行進。要做的事情、要走的路還很遠,我們繼續加油!
3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4 接下來我們請王鴻薇委員發言,賴惠員委員請準備。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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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3-14
speakers ["韓國瑜","黃珊珊","鍾佳濱","王鴻薇","賴惠員","羅廷瑋","李坤城","賴士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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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03"]
gazette_id 114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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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二條 之一條文;刪除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百 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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