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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11時4分)謝謝溫柔、和藹的召委,平常就要保持這個樣子,我們都努力,謝謝。好,請法務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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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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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調查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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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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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然後我請人事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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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人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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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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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大家早安。剛剛在內政委員會,我們同步在審議地方制度法的一些修正條文,當中有關第六十一條的修正草案,我想剛好跟今天召委所排的肅貪,然後打造廉能政府的部分有關,所以我就教於幾位。現在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如果犯了選罷法第一百十七條,重點就是貪污治罪條例那種重大的貪瀆案件,被判刑之後是停職,那停職的期間是否應當發予薪給?我剛剛在內政委員會才知道,是法無明文,所以過去是依人事總處的一個函文,授權給主管機關也就是內政部,去看看被判刑的地方首長是否因為被停職而影響他的基本生活,以及要去看他的違法、失職的程度有多高,再來決定在他停職期間是完全停發薪給,或者是給予半薪,這是現在法無明文。所以內政委員會在審地方制度法的時候,幾位委員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就是認為只要觸犯這一類的貪污治罪條例被判刑,雖然沒有到最終定讞,在停職期間都一律停止核發薪給,你們同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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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尊重委員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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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那人事總處同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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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專門委員美芳:委員好。我們也尊重委員會的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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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我個人認為法儘量有明文比較好,否則你讓主管機關去裁量,這是非常怪的。第二個層次就會進入第二個問題,就是說如果他停職,而且都停止給予薪給發放,但是他最終被判無罪,所以要復職,那復職之後,是不是就應當補回他的薪給,對不對?人事總處專委,您就直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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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專門委員美芳:報告委員,這塊我比較不是那麼清楚,不過原則上應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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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應當就是,好,這是第二個層次,我們也都同意,所以剛剛我們在修正的條文有做這個處理。但第三個層次問題就來了,他在任期內復職之後,給予他薪給補發,在無罪平反了之後,如果他已經卸任了,卸任了以後官司最後定讞被判無罪,即便他卸任了,請問他的薪給要不要一併補發?這是剛剛樓下在審議的,幾位委員的意見都還沒有一致,所以我剛好藉這個機會問,因為跟我們今天的廉能政府因貪瀆的這些作為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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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專門委員美芳:委員,很抱歉,這問題我比較不清楚,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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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那我問部長,就一個當事者,他一度被認為是犯罪嫌疑人,定讞之後恢復了他的清白,他的身分是地方首長,應當補發他的薪給,不管復職的時候是在任或卸任,因為有時候官司走很久嘛,你認不認為都應當一併地給予平反,包括他的薪給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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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如果是復職的話,這個法律我不清楚,這部分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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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對,按理是不是應該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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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比較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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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謝謝你們的答案。剛剛在樓下,我們跟內政部、人事總處的相關人員,包括幾位不同政黨立委,大家對於這件事情的法律見解不太一致,但是我個人認為,如果他被定讞之後平反了,恢復了他的清白,補發薪給是應當的,不管他是在職或卸職都應當一併補發,這是我的主張,我想部長也認為合理上應當是這樣。因為現在法無明文,所以我們才要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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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都尊重委員的立法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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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因為這沒有發生過,可能目前適用就高虹安這個案例,但我們應當好好就法制面做一下研議,謝謝幾位的寶貴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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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我今天另外一個主題,可能是局長這邊。中國的直播主狂拍學童,這到底是單純的治安事件,還是國安事件?陸配真的是狂拍,培瑜委員5月19號就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垂詢過警政署,你們認為都可能觸犯兒少權法、個資法、刑法、妨害秘密,所以要啟動偵辦;5月21號蘇巧慧委員在內政委員會也質詢了陸委會,他們更認為它恐怕不只是治安事件;之後5月26號臺北市警察局已經開始循線追查中,即便之前告發的這個案件已開始循線追查,但是又有新的一起陸配開始繼續拍。所以就是一再的發生、一再的發生,而且拍攝的不只學校,學校除了涉及對學生的兒少權法、個資法,或是可能觸犯妨害秘密之外,學校都是一般大家知道的避難場所,會不會有一些情蒐的可能?而這一位陸配剛剛投影片的圖案有揭示,在5月23日這位叫阿梅的陸配,除了去拍學校,又去拍道路警察執勤的畫面,又去拍松山機場軍機起降的畫面,所以我高度懷疑,他已經不只觸犯了警政部門認定的治安犯罪,他真的很有可能跟國家安全組織性的犯罪相關,所以我是很擔心,個資法用哪一條辦?公開直播算妨害秘密嗎?兒少權法是不是能夠成立?這要尊重檢察官跟後續法官的偵辦,但是我在垂詢法務部長跟調查局長,主要是在組織性國安犯罪的層次,臺北市警察局開始辦了,國安的部分,是不是調查局也開始同步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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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是,跟委員報告,我們也高度關切這一個狀況,目前我們也在蒐集資料中,有關刑事調查的部分檢察官都已經立案了,其實調查局關切的是另外一個國安層面,它是不是有境外敵對勢力的系統性犯罪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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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所以局長所說,你們也高度懷疑可能涉及國安的疑慮,這是第一件事;第二件事,所以你們也已經啟動了相關的偵辦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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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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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已經開始進行了,請問是針對一案、兩案,還是全面性都已經好幾案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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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全面,對,現在目前已經呈現出來的這些狀況,我們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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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每一案你們都綜合辦理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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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對,然後會去了解它中間是不是有脈絡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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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因為這是這段時間的新生事物,希望在偵辦之後能夠有具體的結果,而且能夠有效的嚇阻,這是我們共同的責任,辛苦了,局長請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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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白立:是,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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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部長,您繼續留著,不好意思。今天藉這個機會,我要再一次針對我一再催生倡議的反歧視法,再一次就教於您,因為真的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我開始在倡議反歧視法,主要是我過去在教育及文化部門,在校園有非常多歧視原住民族,或是歧視身心障礙,或者是性別的歧視性言論,教育失靈了嗎?但是政治圈更是變本加厲,失言頻頻,從我個人還在競選的期間,就以我未婚單身的身分、沒有生小孩的身分,被嚴重歧視說吳思瑤會絕子絕孫,快五十歲就不能生了,一直到我進入這一屆的立法院,我認為這一屆的新國會應當是更有進步意識的,但是並沒有。我們國民黨羅姓委員也對著我說「姐姐你這麼老了,閃邊去吧!」這是在我們議事廳發生的事。而到最近大罷免的浪潮,這麼的風起雲湧,非常多委員可能承擔了很大的壓力。馬文君委員前幾天把罷團說成是福壽螺、是外來物種;謝龍介委員詛咒別人生的小孩沒屁眼;林沛祥委員把這些公民朋友貶抑為社會邊緣人,就像是狗吃壞肚子拉出來的東西,這些是不是都涉及嚴重的歧視性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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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樣講是有一些歧視的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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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包括我們的韓國瑜院長在這個辦公室朝野協商,對著柯建銘總召說出「要吃藥」,或者是對於我們執政黨的三位黨鞭說出「一龍二鳳」這種話,是不是嚴重的歧視性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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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歧視的言論我們都是不贊成的,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應該要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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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彼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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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彼此禮貌,讓人家覺得不會反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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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更重要的是,歧視性言論關乎的是當事者的感受是什麼,就像我們對於性騷擾、言語騷擾一樣,如果被歧視、被言語攻擊,或是被人身攻擊的一方非常清楚地感受到不愉快、非常清楚被歧視,就像我跟陳培瑜委員在這個場域被韓國瑜院長說民進黨團「一龍二鳳」,身為當事人,尤其是女性,我們聽起來是對於性別嚴重的歧視,我們當然認為立法院的院長不應當有這種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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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個案我們打住不再討論,但是在法制面,如果新的國會依舊是這樣子不斷涉及歧視言論的氾濫,我們是立法者,我們的反歧視法,臺灣到底要等多久?我們要讓人權條約國內法化,就像今天召委排肅貪的專報,我們也簽署了聯合國的反肅貪公約,基於聯合國反肅貪的所有作為我們也國內法化,推動了陽光法案等等。但是一樣,國際也在倡議反歧視法,或者是稱為平等法,都要回應國際的人權公約,臺灣還要等多久呢?要落實聯合國SDGs人人平等,減少不平等的目標,臺灣還要等多久呢?反歧視的條款散列在各法,現行的法律欠缺一致性,總共散列在至少七個法律。我最近非常感同身受,立法院作為國會應當有進步思維、應當有非常平等的思維,而且作為國人表率的國會殿堂,卻一再發生這種歧視的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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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罷免的浪潮,這些被罷免的委員們,不能因為你身處政治的壓力當中就口不擇言!對於公民朋友行使珍貴的憲法賦權,卻用「福壽螺」、「邊緣人」、「狗吃壞肚子拉出來的東西」這些話嚴重鄙視、鄙夷公民。我們是一票一票被選出來的,沒有公民支持我們,今天怎麼會有條件、有珍貴的機會站在這裡問政?所以部長,曾經一度是內政部要研議反歧視法或平等法,後來我知道法務部開始接手了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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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反歧視法是行政性平處的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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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所以現在沒有內政部,也沒有法務部,最早是法務部提出來,有67個條文,後來是移給行政院的平等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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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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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所以法務部再也沒有參與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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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會去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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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最近開會開得怎麼樣?我講反歧視法講了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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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在113年5月2日有辦理預告,另外在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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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也預告超過這麼久的時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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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在10月有延商會議,現在在綜整各界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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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法務部過去是involve最深的,從2019你們委外研究,而且過去的條文,平等法67個條文是你們草擬的,您預測一下,反歧視法可不可能在下個會期,或是今年之內,能夠有一個國家高度的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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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樂見,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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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我個人一向沒有要為快而快,我自己的版本其實準備很久,但我一直還沒有送出來,是因為我要等行政院的院版,我希望大家要有社會的共識,畢竟言論的管控或言論要用法律去限制,就像我們同樣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國家安全跟言論自由怎麼把界限定清楚。歧視的言論某種程度也是在言論自由的範疇裡面,但是你不能夠傷及他人的情感,不能夠貶抑他人進行言語暴力的霸凌。所以我同意要嚴謹,同意要時間換取空間,但是也已經等了一年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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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它是有草案,草案有6章4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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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我非常希望下個會期能夠看到行政院版。就您所知,未來院版的法案應該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審?應該是我們跟內政聯席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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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應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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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主管機關是誰?因為它是行政院的committee,所以這就是一個問題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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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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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好,沒有關係,我非常期待下個會期,我們不能放任歧視性的言論一再地氾濫,我們需要法治,我們需要社會更多元的對話,我也希望已經等了一年半,我們今年會有好的消息,或是多努力一點,明年能夠完成立法,好嗎?大家一起加油,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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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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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