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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宇甄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許委員宇甄:(10時23分)謝謝主席,我們請邱主委。
1 主席:好,請主委。
2 邱主任委員垂正:許委員好。
3 許委員宇甄:主委好。主委。針對你們陸委會在報告的第二頁提到「為避免中共利用臺灣民眾發表矮化我方主權等相關爭議言行,混淆我國家認同以遂行其侵略、併吞臺灣之政治企圖,本提案有助於維護我國家主權與尊嚴,本會予以支持。」主委,既然你這邊要談矮化、談尊嚴,我們今天就再來探討一下賴清德總統說的大公司併購說。上次在質詢的時候我請教過您,賴總統說中國是比較大的公司,臺灣是比較小的公司,如果大公司要併購小公司,大陸應該要提條件,不是臺灣來提條件。上次主委請我不要過度延伸總統的話,那今天我們就從字面上討論。我要很嚴肅地請教主委,為什麼我們的總統要公開宣稱臺灣是比較小的公司?國家元首在國際以及全民之前,用小來形容自己的國家地位,這難道不是自我矮化嗎?難道國家的主權還有大、小之分嗎?難道這樣的說法不是在傷害臺灣的主權跟尊嚴嗎?請主委回答。
4 邱主任委員垂正:委員,我還是要強調,兩岸的互動不應該去創設一個我們無法接受的前提,然後把不交流……
5 許委員宇甄:是說併購這兩個字嗎?
6 邱主任委員垂正:不是,不能說你一定要接受我一中原則的九二共識,或是我們要先接受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7 許委員宇甄:請問一下,總統說的併購說,你同意嗎?他說我們是小公司。
8 邱主任委員垂正:他只是一個比喻而已,兩岸的互動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
9 許委員宇甄:好。那請問一下,他說我們自己是小公司,這樣有沒有矮化的問題?
10 邱主任委員垂正:他只是做一個兩岸在互動時候的比喻,也就是不要設置我們無法接受的前提,這個前提就是要求臺灣變成地方政府、臺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11 許委員宇甄:主委,兩岸關係本來就是非常、非常敏感的,所以面對主權的時候,我們是寸步都不能退讓,不該有這種什麼小公司的比喻,不管是用什麼比喻,我覺得用這樣來形容自己,這種自貶式的角色敘述,都不是一個國家的元首……
12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想賴總統也不是這個意思……
13 許委員宇甄:那賴總統是什麼意思,是不是請您解釋一下?
14 邱主任委員垂正:也請委員不要……
15 許委員宇甄:主委,我給你……
16 邱主任委員垂正:不要欲加我們無法接受的前提,逼著我們要接受,不接受,你就用各種軍事威脅……
17 許委員宇甄:主委,我給你30秒,請你解釋賴總統說的這個小公司是什麼意思,我給你30秒的時間,你剛剛說總統不是這個意思嘛,我誤解了,給你30秒解釋總統到底是什麼意思。
18 邱主任委員垂正:兩岸互動應該要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
19 許委員宇甄:沒有、沒有,你剛剛講我誤解總統的意思,那請您說總統是什麼意思,你講不出來嘛。
20 邱主任委員垂正:這只是在做兩岸互動的比喻,不用過度延伸。
21 許委員宇甄:不是過度延伸,我現在在請教你,你也講不出來嘛。
22 邱主任委員垂正:對岸加諸在我們的那種前提,我們可以接受嗎?我跟委員報告……
23 許委員宇甄:我現在要問的是,請問總統說我們自己是小公司,是什麼意思?
24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們每次在做民調,一年以來有七成以上的民眾不贊成臺灣接受中國大陸不合理的政治前提。
25 許委員宇甄:主委,你不要惱羞成怒……
26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沒有惱羞成怒,我只是說兩岸的互動應該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
27 許委員宇甄:我現在請教你的是總統說我們自己是小公司,這樣不是矮化,什麼才是矮化?
28 邱主任委員垂正:它應該要正視中華民國客觀存在的事實。
29 許委員宇甄:主委,我一直問你,我們總統說的這個小公司是什麼意思,你都不敢正面回答,代表你就知道這樣的敘述是不對的,這樣有自我矮化的問題,所以你一直不敢正面回答我,一直在扯東扯西的……
30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沒有不正面回答,而是說不用過度解讀跟曲解。
31 許委員宇甄:而且我跟你講,如果今天這些話有國際媒體還有對岸媒體引用賴總統說的小公司言論大作文章,請問我們要怎麼澄清跟應對?
32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跟國際媒體講這個,他們都聽得懂……
33 許委員宇甄:聽得懂什麼?
34 邱主任委員垂正:你跟人家互動就是要對等尊嚴,要相互尊重,你不要拿一個我們無法接受的前提嘛。
35 許委員宇甄:你的意思是說聽得懂小公司是代表自我矮化的意思嗎?你的聽得懂指的是什麼?
36 邱主任委員垂正:你不要設置一個我們無法接受的前提,然後把所有無法交流的互動塞給我們,我們不接受就用軍機艦擾臺威嚇我們。
37 許委員宇甄:主委,我想我也不要為難你,因為要你去反駁賴總統說的話,這也是為難你啦。當然今天的修法就有人提議,就是政務副首長以上、簡任十三職等以上的人員,還有中校以上的軍官、各級公立學校校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的黨政軍活動,否則可能違反妨害國家尊嚴,你們也支持修法的方向。請問主委,所謂妨害國家尊嚴,這是法律明文定義的概念,還是行政機關主觀判定的結果?
38 邱主任委員垂正:對於委員為了強化我們的民主機制,為了減少被中國大陸滲透、統戰、分化而訂定這些法律,我們也有強調,由於有限制民眾言論或是表意的範疇……
39 許委員宇甄:所以妨害國家尊嚴有法律明文定義嗎?
40 邱主任委員垂正:這個部分如果進入法律實質的部分,我們願意坐下來再斟酌字眼。
41 許委員宇甄:所以目前沒有,就是主觀判定嘛。也就是說如果在活動上奏大陸的國歌,我們的代表尊重主辦方的國際禮儀站起來的話,這樣會不會被說是配合統戰?
42 邱主任委員垂正:跟委員報告,我們現行的法律,還不是修法,對於中國大陸黨政軍舉辦的國家慶典,我們的退將或是像規範提到的這些國家安全機關副首長以上的人,未經許可去參加這個活動,對它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都是違法的,要依法處分,這是目前的法律規定。
43 許委員宇甄:好,違反什麼法?
44 邱主任委員垂正: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
45 許委員宇甄:好。我現在請教您一下,2026年APEC峰會將會由中國主辦,屆時我們一定要派官員去參加,開幕式會奏中國的國歌,我們的官員應該要站起來還是應該繼續坐著?
46 邱主任委員垂正:委員,這都是經過政府核准的,我們剛才講的那個是未經許可的。
47 許委員宇甄:所以我們參加APEC峰會的人到大陸去,在唱中國國歌的時候站起來是沒有問題的,是嗎?
48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想我們每次到中國大陸參加國際會議都有一定的規範。
49 許委員宇甄:所以就沒有問題,是嗎?
50 邱主任委員垂正:基本上,他會有一個適當的表達作為,同時他們是受到政府同意前往,所以不受到你剛剛所說第九條之三規定的限制。
51 許委員宇甄:好,所以沒有問題嘛。
52 邱主任委員垂正:是。
53 許委員宇甄:不好意思,主席再給我30秒,因為我給邱主委很多時間回答。
54 最後再問你一個問題,我們臺灣在2010年的上海世博會跟2015年的米蘭世博會都有設置臺灣館,儘管地緣政治的壓力存在,我們依舊能夠在國際舞臺上保有主體性跟名稱的尊嚴,但是在今年日本大阪所舉辦的世博會,我們卻只能用TECH WORLD科技館的名義參加,連臺灣館三個字都消失了,這樣的退讓與隱身不僅是對我國主權性的自我切割,也是對我們人民的雙重背叛。更離譜的是,根據中央社的報導,日本共同社引述知情人士指出,是日本外務省應中國要求向我方施壓,要求不得冠名臺灣。主委,請問一下,這樣是不是中國對我國民意的打壓,這樣是不是配合中國的行為?如果連臺灣館三個字都不敢說,那還是臺灣政府嗎?不是正中對岸去臺灣化的下懷,而且這就叫維護國家尊嚴嗎?如果是這樣子的話,你覺得我們是不是應該要處罰經濟部?它算不算配合統戰?
55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想我們要譴責的是中共對臺灣的外交打壓,無所不用其極,這只會讓臺灣人對中國大陸持續反感。
56 許委員宇甄:我們自己是不是應該要堅守自己的尊嚴呢?否則為什麼2010的世博會可以,2015的米蘭世博會也可以,唯獨2025的世博會卻不行?而且我方也接受了,我們可以不要去設啊,既然矮化我們,不讓我們設臺灣館,我們也可以不要去設啊。連自己國家名字都不敢說出口的政府,我覺得有什麼資格去處罰臺灣人民,有什麼資格去處罰一些臺灣的演藝人員,說他們不夠愛國?所以請你們從大阪世博會科技館的名字開始,先處罰我們自己。
57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們還是要譴責中共對臺灣的打壓。
58 許委員宇甄:我覺得要先從自己做起,謝謝。
59 邱主任委員垂正:謝謝。
60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牛煦庭召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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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5-23
speakers ["張宏陸","沈伯洋","林楚茵","蘇巧慧","麥玉珍","李柏毅","張智倫","王美惠","黃捷","高金素梅","許宇甄","牛煦庭","吳琪銘","徐欣瑩","丁學忠"]
page_start 381
meetingDate ["2025-05-29"]
gazette_id 1145501
agenda_lcidc_ids ["11455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 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 三、第九條之四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 關係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 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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