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張委員智倫:(9時50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有請邱垂正邱主委。 |
| 1 |
主席:請主委。 |
| 2 |
邱主任委員垂正:張委員好。 |
| 3 |
張委員智倫:主委好。今天是討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修法,主要是要把適用範圍擴大、提高罰鍰,如果退休將領或公務人員有去擔任中共黨職,也要一併處以罰鍰,此外是未來可能赴港會等於赴中,以這樣的概念來進行討論和修法。本席也樂見這樣的討論,不過我要先請教主委,最近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過去10年有318位文職公務人員違法或違規前往中國大陸,其中包含55位高階文官和263位基層文官,基層文官當中警察人員占165件,這部分是因為警政署定期清查而被揭露,而且監察院的報告顯示實際違規人數可能更多,代表黑數可能比揭露的還更多。 |
| 4 |
其實行政院103年就召開會議,規定對各機關人員赴中應有抽查制度,現在已經10年過去了,除了警政署和陸委會以外,其他機關並沒有普遍執行這樣的動作,所以我必須要說,我們有相關的法令,可是對赴中調查的整個機制有完全虛設且完全失靈的狀況。請教主委,因為你本身在陸委會非常長的一段時間,所以我相信你有一定的責任,請問為什麼監察院的報告會明確指出現在的機制是沒有辦法實行的?為什麼只有警政署和陸委會在實行?是不是可以請主委回答一下? |
| 5 |
邱主任委員垂正:謝謝委員關切這個議題,我們也很關注,那麼多人赴陸沒有完成請假手續,事實上十一職等以下或者是警官四階以下的人赴陸,必須向原服務機關請假,十一職等以上的,赴陸要經過內政部許可…… |
| 6 |
張委員智倫:沒錯,一個是依照法令要內政部許可,一個是依照該機關內規。 |
| 7 |
邱主任委員垂正:是。 |
| 8 |
張委員智倫:我想要請教主委,為什麼過去這十幾年來執行率那麼差?我們其實有相關的法令,可是執行率很差,所以現在也要討論修法,把範圍再更擴大。如果執行不利的話,修法的目的在哪裡? |
| 9 |
邱主任委員垂正:謝謝委員給我說明的機會…… |
| 10 |
張委員智倫:我們支持修法,可是你要說如何執行? |
| 11 |
邱主任委員垂正:過去有一個機制、有一個子法,用一般的人事管理來處理十職等以下前往的基層同仁,包括連假日他們也可以自己前往中國大陸或是港澳,這個部分只有一個機制,所以各個機關恐怕沒有那麼遵守。我們很重視委員提的問題,未來看能不能修法把所有的公職人員都納入,包括基層同仁,一定要依法許可。 |
| 12 |
張委員智倫:沒有!我了解的是現在有相關法令,但是十一職等以上有法令,十職等以下是內規,所以監察院的報告顯示,大家遵守的不一致,有些機關有在了解…… |
| 13 |
邱主任委員垂正:剛剛委員所說的也是我們修法的方向,我們把修法…… |
| 14 |
張委員智倫:所以你們內部現在已經有在討論赴陸的修法? |
| 15 |
邱主任委員垂正:有,入法…… |
| 16 |
張委員智倫:什麼時候會提出來? |
| 17 |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們正在研議,也跟各機關在商量,取得共識之後,我們很快就把它推出來。 |
| 18 |
張委員智倫:因為過去十年已經執行不力了,所以拜託主委不要讓有些人被懲罰,有些人沒有被懲罰;有些機關有在做,有些機關沒有在做,監察院的報告已經很明確跟您報告這件事了。 |
| 19 |
邱主任委員垂正:是,所以我們很重視。 |
| 20 |
張委員智倫:第二個,我要特別講的是,現在還有遇到第二個狀況,高階公務人員跟基層的處罰不同,監察院的報告也明確指出,有53位違法赴中的高階公務人員移給內政部,應該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等相關法令處罰,可是他們沒有受到任何行政處罰,連履歷存記都沒有,等於他的履歷上完全沒有這樣的紀錄。反觀263個違規的基層人員,多半受到記過懲處,甚至處罰到大過,依照考績法第二條的原則處罰。我想要請問,怎麼會有這種高官罰錢了事、基層要記過處罰這樣的雙重標準? |
| 21 |
邱主任委員垂正:謝謝委員。您提出這個非常重要,所謂的高官可能是在學校任職的行政人員,比如在大學任職系主任、所長或院長,他們好像就是比照十二職等,雖然這些人因為在學校比較自由,不過我們也要求教育部要跟學校講好,要完成各種請假跟許可的程序。 |
| 22 |
張委員智倫:未來處罰的原則會是一致的嗎? |
| 23 |
邱主任委員垂正:會。因為我們立法之後…… |
| 24 |
張委員智倫:因為基層人員說,為什麼高官只有罰錢,基層人員都要被記過?現在的規定是不是有雙重標準? |
| 25 |
邱主任委員垂正:學校的部分可能要持續要求,如果是一般的公務人員比較…… |
| 26 |
張委員智倫:照主委的講法,現在就是有雙重標準,是不是要改善? |
| 27 |
邱主任委員垂正:我們會努力。 |
| 28 |
張委員智倫:好,謝謝。既然監察院的報告的確有說,現在內政部是不是要建立統一的處理機制,不要因為職等不同而出現不同的懲罰情形? |
| 29 |
邱主任委員垂正:這不應該,我們未來修法應該要有非常清楚的規範。 |
| 30 |
張委員智倫:接下來我還是要跟主委報告,我希望這次提高罰鍰上限不要只是表面強化處罰力道,最後違規者只用罰錢來處理。還要請問主委,現在我們在討論修法,公務員赴中後的實際行程跟活動,陸委會是不是可以確實掌握?如果沒辦法掌握,如何依照查證的相關資料來做違規的處罰?是不是可以請主委說明一下? |
| 31 |
邱主任委員垂正:如果需要聯審會許可的比較沒有問題,因為他要提出完整的行程,還有赴陸的目的,我們也可以提醒他有很多的風險,針對這個部分,移民署還有相關部會的同仁都把關得很好。也就是需要內政部許可這一塊,我們會進一步要求,您剛才也說他的行程、具體資料…… |
| 32 |
張委員智倫:到底他去大陸做了什麼事情,你們認為要處罰?因為你們沒有相關資料,所以過去到底是怎麼處罰的,也沒有人知道。 |
| 33 |
邱主任委員垂正:十一職等以上、沒有到聯審會中間的這一個區塊,我們會加強這方面的審查機制,包括您剛剛提到的要有具體的資料,這部分…… |
| 34 |
張委員智倫:取得會不會有困難? |
| 35 |
邱主任委員垂正:應該是不會。 |
| 36 |
張委員智倫:最後我要跟主委報告,我希望這次修法是補制度的缺口,我們都支持,方向也沒有問題,可是我們知道執行才是關鍵,不能說該申請的不申請,該查的不查,出了問題也沒有人負責,我們認為這樣的管理會是失靈的。是不是條文不夠?還是制度沒有在執行?我們希望如果修法過了,行政部門應該要依法行政,不能只是讓公文多幾頁,問題還是留著。 |
| 37 |
最後我要請教主委一個問題,也是我之前一直在請教的,就是有關臺灣藝人查核的問題,其實陸委會跟文化部在3月7號就已經跨部會協助、處理,你在5月15號也提及未來可能會調查二十幾個藝人,現在已經5月29號了,請問到底什麼時候會有進度?到底制度要怎麼執行?這是我最後的問題,謝謝。 |
| 38 |
邱主任委員垂正:謝謝張委員。包括你講的未來如何掌握公務員赴陸的這些動態資訊,我們都會進一步來加強。不管是藝人…… |
| 39 |
張委員智倫:藝人我已經問第三次了。 |
| 40 |
邱主任委員垂正:謝謝。我們跟主管機關文化部都有密切討論…… |
| 41 |
張委員智倫:主委,你也是第三次回答同樣的答案了。 |
| 42 |
邱主任委員垂正:會進行必要的查處。剛剛也有委員提到,最主要的問題是他所發表的言論確實在消滅中華民國主權,或者呼應對岸軍演威脅臺灣,這些言論又是在同一個時刻去發送,我們認為這不是自發行為,背後極可能是黨政軍的合作行為。這是依法,我們要進行查處,所以我們會跟文化部一起進行行政查處,目前都在進行當中,有具體的成果也會跟社會報告。 |
| 43 |
張委員智倫:這是我第三次問你,希望下次問你的時候,有一個比較清楚的答案,好嗎? |
| 44 |
邱主任委員垂正:好,謝謝張委員。 |
| 45 |
張委員智倫:謝謝。 |
| 46 |
主席:請王美惠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