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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瑩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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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陳委員瑩:(14時34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食藥署署長。
1 主席:請姜署長。
2 姜署長至剛:委員好。
3 陳委員瑩:署長好!我想請教一下,向你們申請作為食品原料,在所有資料都備妥的情況下,外部審查通常需要多久的時間?
4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進一步報告這個議題,這個叫做非傳統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目前是委託陽明交大的團隊協助我們,那有兩個部分,他說一個部分是一般判定是否為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的問卷,需時1個月,然後是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需時2個月,可是就我個人目前就任兩個多月,今天剛好滿3個月,看到的情形是「天荒地久」,竟然有超過3年的。我覺得非常非常對不起委員以及各位國人,針對一些新興非傳統性的食品需要怎麼樣的去積極研議這件事情,我會深自去做反省跟改進。
5 陳委員瑩:我想你剛剛講有發現超過3年的,應該就是我們辦公室送去的這個案例,螢幕上這張圖片裡的植物叫做「馬甲子」,民間單位向你們提出申請作為食品原料,這個案件從去年113年6月就送到你們那裡,可是就誠如署長所說,該案目前還在外部審查中,詢問你們業務單位後,給本辦的回復是115年底才會完成。署長上任才短短3個月都覺得這樣的一個審查需要3年的時間確實是很扯,如果再加上公告的時間,那可能真的是天荒地久,大家總不希望署長一上任整個效率都變差了吧!對這個部分,我不知道署長您未來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來改善這樣的情形?
6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做進一步報告,因為一直以來,這一塊都是委外的執行所謂的審查,至於審查的時間,其實……
7 陳委員瑩:只有一個單位在審查嗎?
8 姜署長至剛:對。
9 陳委員瑩:你剛剛說的是?
10 姜署長至剛:是陽明交大的一個團隊來協助我們,那已經有很多很多年的歷史了。這件事情我看了之後,因為我本身是毒理背景出身的,對於相關的資訊跟訊息,我想它是可以積極加速的。
11 陳委員瑩:我想請教一下,過去幾年,這個單位一年大概審多少件?
12 姜署長至剛:我跟委員報告一下,他剛才有講出兩個項次,一個是問卷的時候,第二個是安全性評估,兩項加起來,一年是寫15個,所以KPI是寫15件而已。
13 陳委員瑩:近一兩年,他們收的案件大概是多少?
14 姜署長至剛:收的案件中,目前塞車的大概還有10件沒有完成,歷年來他們大概就是15件滿足KPI這樣的程度。
15 陳委員瑩:請問署長,你們會不會考慮再增加委外的團隊?是增加經費讓他們能夠趕上你們送件的速度?還是你要更換委外的團隊?你有什麼樣比較具體的作法去加速審查?因為現在案件多,這也是一個原因。
16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做進一步說明,我昨天跟我的member講,要他先拿一份來給我審,我看看我要審多久再回來告訴他,就我一個人藉著上班空檔的時間來審,看看需要多久時間,來決定說接下來要怎樣。我其實有一種承諾,就是我們上半年收到的下半年一定要結案,預計是今年年底希望能夠結案,假如沒有辦法達到結案,我們在中間另外委託不同的團隊,俾能快速的把目前累積的案子完成,我想這是我努力的方向。
17 陳委員瑩:我想署長已經有覺悟,這件事情你們就是要加快審查的速度。另外就是我們這樣子的個案,是否還要再等個3、4年?
18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報告,我剛才提到了,我會讓它變成通案,不會因為任何案就有特殊,我的想法是上半年接到的案下半年結束之前應該就要能夠完成審查。
19 陳委員瑩:它也不是上半年,而是去年6月送件的嘛!
20 姜署長至剛:對,有點久了,超出我的想像。
21 陳委員瑩:正常的話,如果按照你的期程,今年年初就要完成,現在已經年中了。
22 姜署長至剛:對,所以我個人對於這樣子的期程跟這樣的進度,其實有很多很多……對這個個案,我自己都頗有微詞,所以我自己來檢討。
23 陳委員瑩:對於這些塞車很久的,麻煩你們優先趕快加速處理,好嗎?
24 姜署長至剛:一定。
25 陳委員瑩:謝謝!請回座。
26 姜署長至剛:謝謝。
27 陳委員瑩:接下來請部長跟口腔司司長。
28 主席:請部長還有張司長。
29 邱部長泰源:委員好。
30 陳委員瑩:部長好!你們去年底有預告檳榔健康防制法,在你們預告之前,除了找相關專家學者討論之外,請問有沒有找業者來徵詢他們的意見?
31 邱部長泰源:當然有。
32 陳委員瑩:但是民間對於你們預告的版本還是有很多的意見,本席在這裡要提出幾項,請你們再認真檢討一下。第一項就是第五條要求所有販賣檳榔的業者都要做登記,請問主要目的是為什麼?
33 邱部長泰源:請口腔司司長回答。
34 張司長雍敏:謝謝委員關心,對這個部分,我們有收到很多人反映說這樣的話執行上會有點困難,我們有收到大家的意見也召開很多會議,我們會朝讓民眾比較能夠接受的……
35 陳委員瑩:你這樣講,我也聽不出有什麼具體的執行上的困難,是什麼困難?
36 邱部長泰源:這個會處理。
37 陳委員瑩:我想點一下,就是把所有業者做統一管理的時候,難免會讓人家聯想到你們接下來就是要課稅。
38 張司長雍敏:不是,不會。
39 陳委員瑩:不會課稅?
40 張司長雍敏:不會。我們會……
41 陳委員瑩:再不然可能是宣導對象尋找困難,是嗎?還是你們想要找出所有對象,所以利用登記的方式就不會漏掉任何一家?
42 張司長雍敏: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是我們當初最原始、最原始的版本,後來經過大家不斷地討論,誠如剛剛部長所講,我們會處理,那我們會採循序漸進,以輔導來代替,我如果沒記錯,依照財政部所登記的稅籍資料,全臺灣的檳榔攤大概將近有8,000家,我們會優先從這些慢慢去輔導,因為至少我們已經有掌握了一些……
43 陳委員瑩:好,我想在這邊反映一個問題,對於宣導檳榔對人體的危害,這個我是百分之兩百贊成,剛剛你說不會課稅可能就還好一點,因為畢竟你們原先是訂營收8萬以上的業者要課稅。
44 張司長雍敏:那個不是我們訂的。
45 陳委員瑩:不是你們訂的?
46 張司長雍敏:那個是財稅單位訂的。
47 陳委員瑩:好,因為8萬是這樣啦!他的營收是營收,但是如果扣掉人力的成本,然後再加上比如水電等等,可能到最後他實際的月收其實不是很高,所以這樣的政策既然引起恐慌,那你們如果知道,要再檢討,那是很好的,就是再好好討論討論。
48 另外,第八條規定檳榔業者不得僱用未成年員工,我想要請教一下部長,你們這個規定的目的又是什麼?不得僱用未成年員工,我們勞動力應該年滿……
49 邱部長泰源:這個應該是保護兒少。
50 陳委員瑩:保護兒少。
51 張司長雍敏:對。
52 陳委員瑩:那你為什麼不放在兒少法?保護兒少,可是我們回頭去看另外一個,在菸害防制法裡面就沒有限制他們不能僱用未成年員工哦!賣檳榔就要保護兒少,賣菸就不用保護兒少,你的邏輯是什麼?部長,我在這裡大膽假設啦!你們這條規定就是不希望未成年的這些人去從事檳榔西施的工作,是這樣吧?
53 邱部長泰源:有這樣的意思。
54 陳委員瑩:好,如果是這樣的意思,就像我剛剛舉例嘛!因為你們要考慮到,我只是要提醒,你希望未成年者不要從事檳榔西施的工作,你把它放在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這邊來規範是不是有點怪怪的?因為菸害防制法實施到現在已經快30年了,有沒有要求超商不得僱用未成年員工?也沒有嘛!
55 邱部長泰源:超商可以僱用未成年的員工嗎?
56 陳委員瑩:其實勞動力的計算應該是15歲以上就可以去打工了吧?這個你們可能不太熟,我現在點出來,你們要去好好想一想。
57 邱部長泰源:好。
58 陳委員瑩:因為兒少是兒少,工作權是工作權,這個你們要分清楚,如果你要去規範……
59 邱部長泰源:好,我們來研究一下,研議一下。
60 陳委員瑩:你們如果很在乎這個檳榔西施,那是不是一定要放在這個地方,你們要好好想一想,因為有工作權的問題。
61 來,我們看下一張圖,這兩家檳榔攤都在登徵人廣告,他們不只賣檳榔,也賣菸酒批發,所以刊登求職廣告的薪水待遇,時薪大概是190元,月薪比基本公司要好一點點,大概3萬出頭。如果按照第八條的規定,以後未滿18歲的年輕人就不可以在這些地方打工,對不對?它不是只有賣檳榔,它是菸酒一起賣,但是單賣菸酒卻可以18歲以下去打工,所以你們的邏輯是有問題的啦!這樣會影響到部分年輕人的工作權,我就在這邊提出,所以今天……
62 邱部長泰源:好,我們來研議。
63 陳委員瑩:好好想一想你們規範的位置對不對。
64 邱部長泰源:好。
65 陳委員瑩:好,謝謝。
66 邱部長泰源:好,謝謝。
67 主席:好,謝謝。現在已經2點47分。
68 現在請楊委員曜,時間有限,自己要覺醒。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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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6-14
speakers ["劉建國","林淑芬","王育敏","何欣純","王正旭","林月琴","黃捷","陳菁徽","蘇清泉","邱鎮軍","黃秀芳","陳培瑜","李彥秀","楊瓊瓔","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昱晴","陳瑩","楊曜","陳昭姿","張嘉郡","林德福","廖偉翔","涂權吉","李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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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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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 64案(含報告事項51 案及討論事項13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委員林月 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三)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四)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五)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兒童 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六)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七)委員蔡易餘等 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八)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委員郭昱晴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 服務法草案」案、(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二)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 務法草案」案、(十四)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五)委員王正旭等 18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六) 委員吳沛憶等18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三、(一)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 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邱志 偉等19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李 柏毅等16 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 人擬具 「病人自主權利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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