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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 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吳委員秉叡:(9時40分)主席,麻煩請金管會彭主委。
1 主席:請彭主委。
2 彭主任委員金隆:委員早。
3 吳委員秉叡:主委早。投資人保護中心現在的編制是什麼樣子?有多少人?
4 彭主任委員金隆:詳細的數字可不可以……
5 吳委員秉叡:幫忙講一下……
6 彭主任委員金隆:我可以請董事長跟委員簡單說明一下。
7 張董事長心悌:投資人保護中心的編制是58人,但實際是50人。
8 吳委員秉叡:你們現在聘了幾位駐在你們裡面的律師?
9 張董事長心悌:18位。
10 吳委員秉叡:50位當中,有18位是律師,這18位律師的薪資是什麼狀況?
11 張董事長心悌:按照年資不同,我們之前統計過,平均大概是八萬多。
12 吳委員秉叡:主委,我要請教你,投資人保護中心如果遇到比較大的訴訟是自己的這18位律師去打官司,還是要外聘律師?
13 彭主任委員金隆:剛才董事長有提到,既然有自己的律師,就由自己來處理。
14 吳委員秉叡:對律師這個行業,我有一些了解,平均薪資八萬多算是低的,如果是一般律師,有專門職業技術的license,基本上,他也是有一點商業行為的色彩,我是說一般在外面的律師。如果他在外面執業狀況良好,他的收入遠不只平均八萬多,也就是用平均八萬多養18個律師在投資人保護中心裡面專門等待訴訟這樣的想法,跟只請幾位比較能夠了解、判斷這個案件該不該提起訴訟,如果要提訴訟,再外聘比較優秀、訴訟方面表現成效良好的律師來打官司,你覺得這個效果會不會不一樣?花費可能也會有點不一樣,搞不好會比較省?請說。
15 張董事長心悌:謝謝委員的垂詢。基本上,我們上次有考慮過是不是要有外聘或雙軌的方式,就是我們有自己的律師跟外聘的律師,當然投保中心在不同的個案當中有一些訴訟上的策略考量必須有一致性,再加上外部的市場,其實他們也可以考慮跟投保中心有利衝的一些案子。我們目前大概有一百多個案子在運作,所以外部律師市場是不是有這樣的可能性也還要再研議。
16 吳委員秉叡:有關你們過去三年的訴訟成果,我看到的統計資料都是勝訴的部分,有多少敗訴的?
17 張董事長心悌:委員要看不同的類型,是看財報還是看……
18 吳委員秉叡:因為我現在看到的資料,你們過去三年求償的金額是新臺幣799億,判決得到賠償的金額是324億,和解金額是63億,這樣勝訴的比例,如果把起訴的求償金額扣掉和解金額大概是730億,獲勝數才324億,如果從我粗略的統計數字來看,代表獲勝的金額不到一半,所以勝訴的案件當然有,可是敗訴的案件也不少,敗訴之後有沒有檢討是什麼原因敗訴或是當初根本就不應該起訴?這一方面是由誰來控管、由誰來判斷?
19 張董事長心悌:委員剛才這些數字是歷年、從投保中心設立到現在的數字,所以大概有一半左右敗訴的可能性。基本上,我們現在所有的案子收案可能90%都是從檢察官起訴的案件移轉給我們的,所以我們會從檢察官起訴案件中評估,評估如果訴訟的標的有10億,我們就會送董事會,假如董事會通過,我們才會提起訴訟。
20 吳委員秉叡:對,經過檢察官起訴、你們再審查認為這個應該要去告,結果告了之後,法院對你支持的比例不到一半,坦白講,這中間是有什麼問題?今天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就是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的,基本上,檢察官就過濾了一遍,從檢察官起訴案件裡面,你們的董事會去選擇哪一些該告,所以你們再經過一次的篩選,這樣的篩選在告了之後,還是你們投保中心裡面18位專門的律師去進行訴訟,結果勝訴的比例不到一半。坦白講,如果摒除掉大訴,民事訴訟的勝率應該是一半、一半。
21 張董事長心悌:我可以跟您報告一下嗎?其實現在很多訴訟,特別是財報不實,金額都非常大,但是在損害賠償的計算上,目前法院沒有穩定的見解,所以我們一開始在計算的時候,會採取對投資人比較保護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叫毛損益法,早期的案件都是這樣。現在法院的見解比較穩定,會採稍微貼近實際狀況的淨損法,所以早期的案件金額都會非常大。
22 吳委員秉叡:我很敬佩你們要保護投資人這樣的想法跟作法,但是我遇到很多訴訟個案的陳情,就以我以前曾經擔任過的職務來看,有些訴訟是不合理的,在我來看他就是濫訴,所以我現在問你們,這個機制如何設置?我很贊成你們的名稱叫做投保中心,我也很贊成這個工作,問題是你怎麼去踐行這個機制?你一方面要保護名義上的投資被害人,另外一個角度、反面來講,也有可能會發生讓不該告的人去告,被告的人也非常痛苦。何況你們有的是資本,可以對人家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你們有的是資本,所以用的是強勢的訴訟方法,被你告的人有一些是很該告的,如果是不該被告的,你卻用保全處分去查封他的財產,而他連生活都出問題!我就曾經遇到過這樣的陳情案件。主委,我認為投保中心這個政策很好,但是它的設置跟要達到的目標、跟現在踐行之後你去檢驗它,中間是不是有可以再改進的地方?
23 彭主任委員金隆:是,當然所有制度運行一陣子,他們都會持續的做。剛剛委員提到,包括如何選案、如何決定訴訟,是不是有更精細的篩檢標準?還有是不是能夠找更專業的人來協助、是不是能夠提升勝率?就剛剛委員提到的,假設是不應該提起訴訟的部分,是不是應該有個比較嚴謹的機制檢核訴訟,第一個降低成本,也能夠更精準的保護投資人。董事長領導的投保中心過去也一直跟我們保持密切合作,相關需要改善的地方,我們會請相關業務局跟他們進一步研商。
24 吳委員秉叡:我要提供一個我認為比較關鍵的問題,就是你要決定起不起訴,大概要由比較專業、可以判斷訴訟走向的人來做,我不知道你們董監事的聘請是怎麼樣,不是大家覺得有損失、該告就告,你認不認同我認為你要選擇訴訟?該告的案件當然要告,但是有一些告的選擇,也不能濫訴。只要檢察官送來的就全部都告,這個也不見得正確!我認為誰在決定告不告是關鍵問題。
25 張董事長心悌:跟委員補充報告一下,基本上,如果是故意的行為人,我們大部分會列成被告,如果是法律上其他的過失跟推定過失的,目前在獨立董事的部分已經有一個內部的審議機制,去衡量這個獨立董事的行為,看有沒有符合法律上盡職的概念,如果有的話,我們就不會提起訴訟,而且我們實務上還有三種情況是當然不會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的情況。
26 吳委員秉叡:你講到獨立董事,我就要提醒你,你們如果沒有好好審慎評估就去訴訟,將來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沒有人敢幹啦!獨立董事在很多上市櫃公司所領取的待遇其實非常微薄,結果動不動就告他,然後再對他進行保全程序,公司做了一些壞事,連它的董事會都已經表達反對,然後它還用存證信函告訴董事會說你這樣違法,那一種的你們都在告!我是以過去我所收到的陳情案為例,如果這樣下去的話,這件事情是因為現在大家相當專業,所以沒有聚焦在這上面,照這樣弄下去之後,以後要找獨立董事都有困難了。
27 張董事長心悌:跟委員報告,現在有三種情況,如果他已經表示異議或者他有去檢舉吹哨,或是他有請獨立外部專家來協助的話,我們當然不提告。
28 吳委員秉叡:這是現在新改的政策嗎?
29 張董事長心悌:之前就有。
30 吳委員秉叡:之前就有?但是我遇到的陳情不是這樣啊!
31 張董事長心悌:當然他有一些細緻的部分,就是說他的反對是不是針對財報不實的情況,有沒有講到確實有虛偽的情況,這有一些差距,確實在構成要件上還有一些更細緻的部分。
32 吳委員秉叡:我們在這裡當然不方便檢討個案,但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過去的案例你們也可以參考。
33 張董事長心悌:好,謝謝委員。
34 吳委員秉叡:以前做的事情,如果事後證明這相當離譜,那麼判斷部分的檢討以及檢討之後到底這裡面有沒有責任,我如果是駐你們那邊的律師,我會怎麼想?反正我的薪水就是這樣,我告贏也是這樣、告輸也是這樣啊,告人就變成不用去承擔後果,但被訴訟除了國家有司法成本之外,被你告的人也要付出司法成本,這些成本可能不是你在文字上看到的,有人說你被告就被告嘛!其實你不知道被告的痛苦。再來,如果你做保全程序的話,他的財產全部都被你封走了,那他要如何生活?所以要訴訟這件事情,在我來看是一個嚴肅的事情,當然該告的人必須要告,如果是利用這個制度在為惡的人,我也很贊成告他,但是誰來決定告不告就變成一件很重要的事,我覺得這一方面要加強。
35 張董事長心悌:好。
36 吳委員秉叡:也不是檢察官移給你的案子,你就絕對都要告,就我以前在法院的經驗,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定罪的比例有一些……我舉個例子,以貪瀆罪為例,到最後判決確定了,有罪的不到五成。當然有一些他已經自白了、有一些輕微的犯罪他也懶得跟你爭執,當然那個定罪的比例就高,我的意思是說自己要有判斷的能力,該告或要不要告,這是你們這個機關對社會有沒有公信力的一個關鍵點。
37 張董事長心悌:好,謝謝委員。
38 吳委員秉叡:主委,請你督導加油好不好?
39 彭主任委員金隆:是,沒問題,我們會請證期局跟他們保持密切的聯繫,針對剛才委員提到的那兩點,包括是不是增加專業的協助,以及對於選案的部分有一個更精準且更符合社會期待的標準。
40 吳委員秉叡:好,謝謝,加油!
41 彭主任委員金隆:謝謝。
42 主席:接著請賴士葆召委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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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0-14
speakers ["賴惠員","沈發惠","林楚茵","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鍾佳濱","林思銘","顏寬恒","羅明才","李坤城","陳玉珍","李彥秀","王世堅","黃珊珊","林楚茵","廖先翔","邱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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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28"]
gazette_id 1145401
agenda_lcidc_ids ["11454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8案:(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等 2 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羅 廷瑋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 等6案;二、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9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鍾佳 濱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4 案、 ( 二 )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 17 人、委員王鴻薇等 19 人、委員郭國文等 18 人、委員賴士葆等32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 4案、(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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