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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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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蘇委員清泉:(10時49分)謝謝主席,我請次長還有臺大醫院院長。
1 主席:請次長跟臺大醫院吳院長。
2 林次長靜儀:委員好。
3 主席:次長辛苦了。吳院長已經被叫來第二次了,辛苦了。
4 吳院長明賢:謝謝。
5 蘇委員清泉:我問吳院長,你們臺大醫院員工現在的員額是多少人?
6 吳院長明賢:我們自己的,包括公職加約聘有八千多位,但是我們還有外包人員大概三千多,所以大概是1萬1到1萬2左右。
7 蘇委員清泉:1萬1啦,包括新竹這些分院?
8 吳院長明賢:都沒有,新竹……
9 蘇委員清泉:只有單單臺大總院?
10 吳院長明賢:總院。
11 蘇委員清泉:嚇死人。那你的主管,你都認識嗎?
12 吳院長明賢:醫療的主管跟醫師的主管基本上都……
13 蘇委員清泉:主管家裡的人或者家裡的狀況,你知道嗎?
14 吳院長明賢:某些可能知道,某些沒有。
15 蘇委員清泉:對嘛!以這些主管級來說就好了,你對他們個人的性別傾向、性格、能力……能力應該知道啦!其他的你要去了解,我看也非常難。所以柏克萊大學的校長講一句話,說他們學校的那些教職員,他只有管脖子以上,腦袋瓜比較重要,對國家要有貢獻,你的看法是怎樣?
16 吳院長明賢:我管理我的這些行政主管,一般來講,我們可以從法的層次、跟情、跟禮的層次,我同意我只能就我們看得到,而且法有規定的這一部分,我是可以做。我常常跟我們同仁講,在臺大醫院,即使我做到院長,也都跟任何一個機構一樣,我不是私人的,所以我必須要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而且我要依法行政,最後一個是違法必究,所以這16字是我自己在做院長時對自己的期許,我對所有主管也會是這樣的要求。
17 蘇委員清泉:所以你也是屬於臺北市衛生局管轄嘛?
18 吳院長明賢:對。
19 蘇委員清泉:所以一下子要跳到衛福部也是很奇怪啦!所以醫師性騷真的有刑事責任嗎?很重嗎?
20 吳院長明賢:在現在還沒有修法以前,它就是用性平三法裡面的……都是行政處罰,還有……
21 蘇委員清泉:對,他刑事上如果還沒有判刑,你這邊可以給他解職嗎?
22 吳院長明賢:沒辦法。
23 蘇委員清泉:你沒那個權力嘛!他會告你。
24 吳院長明賢:我沒那個權力,法律也是要保障受害者的部分……
25 蘇委員清泉:然後衛生局這邊、醫師公會要送他懲戒與否,是誰來界定?是林靜儀交辦,就把他抓去,是這樣嗎?
26 吳院長明賢:不是,我們有一個很清楚,醫師假如真的……
27 根據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他移付懲戒的發動主體是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所以只有醫師公會或衛生局可以。
28 蘇委員清泉:那醫師公會要處理,是要你們送還是誰要送?沒人送啊!
29 吳院長明賢:所以現在是可以主動送,根據還沒有修法的性平三法,其實我們要送的主管單位是社會局,所以之前大家關心的幾個案子,我們也都是根據這樣子去送,因為發生的時候是還沒有修性平三法之前,所以我們絕對是依法行政,但是並不代表發生這麼遺憾的事情,我們就沒有改進的空間。今天立法院已經是我們國家最重要的一個機構,這也顯示我們不管怎麼樣都要根據法來做,因為法才能夠保障最多數人的權益。
30 第二個,只有依法來做,才不會……有些人可能……沒有程序正義。
31 蘇委員清泉:好,我們現在就把事情釐清,臺大醫院發生這個性騷的案件,不管是醫生,各個角落都會發生,各個單位都會發生,你有一萬多個員額,加上你們新竹、加上雲林,加起來二萬五、六千人,你們自己有一個性平委員會嘛?有嘛?醫院有嘛?
32 吳院長明賢:有。
33 蘇委員清泉:性平委員會做出決議之後,是不是就直接把這個案子送臺北市醫師公會,然後臺北市醫師公會有一個committee,它開會說要送懲戒,應該是由委員會來決定嘛?不能說你吳院長,你爽,你就給他拍板,那不可能的事情嘛!
34 吳院長明賢:不可能。
35 蘇委員清泉:那林次長更沒有資格講,對不對?你在衛福部,你是督導單位,所以你再送社會局、再送臺北市醫師公會也很奇怪啊!所以次長,你們可不可以把流程比較簡化一點,你以後要怎麼做?不是只有醫師,醫院到處都會發生。
36 林次長靜儀:報告委員,其實我們也因為這個事情,目前正在檢討,接下來是包含各醫事人員的部分是不是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規定,因為它散在各個法裡面。
37 蘇委員清泉:對,沒錯。
38 林次長靜儀:但是我們還是藉這個機會再強調,因為我們醫事司也有相關的業務,就是對於性騷擾防治的宣導,所以不論是在性平三法內部修法之後,已經給予主管機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權限,這個部分其實應該是可以充分運用。再來的話就是剛剛提到的醫師懲戒這邊,我們也希望懲戒委員會能夠……就是開醫師懲戒的會上,能夠考慮到醫師在整個社會,尤其是接觸病人這件事情上面,道德上應該有的要求跟標準應該要更嚴格。
39 蘇委員清泉:所以你們的性平委員會應該要有職責也要有動作,即這個案子要不要送懲戒,就你們自己去決定,譬如說臺北市醫師公會、臺北市藥師公會、臺北市什麼公會,他們在接受這個案子之後,他們開會討論要不要懲戒、要上幾個小時、要停職、要停止執業半年等等,那個是他們的職責,然後結果再返給你們,那個是行政上跟懲戒上的處罰,至於刑責的部分遙遙無期,判下來就昏過去了,對不對?是不是可以這樣做?
40 吳院長明賢:謝謝委員指導一條明路,這個確實是我們……
41 蘇委員清泉:這樣最簡單、最明確啦!不然……
42 吳院長明賢:對,而且我們的性平委員會也有外部委員,不是都是醫院的人……
43 蘇委員清泉:有律師、有教授、社工、社會人士等等嘛?所以這樣會比較明快,不然的話,每次人家講這個,我都講不清啊!都講不清楚,問到次長,次長就說要懲戒。
44 林次長靜儀: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醫事人員、尤其醫師,我相信召委的想法也是這樣,對於醫師,我們事實上在道德的要求,尤其侵害的對象就是自己的病患的話,我相信這個是我們大家所不能容許的。
45 蘇委員清泉:對,而且婦產科又是高危險科啦!
46 林次長靜儀:也再藉這個機會補充……
47 蘇委員清泉:你也是婦產科。
48 林次長靜儀:對啊,所以會很生氣。當然,在門診隱私維護的規範裡面,本來就有要求在跟病患接觸的過程中,要保障病人隱私,另外,對於病人也要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包含可能要有其他人的陪伴等等。所以事實上在現有的法規內部,我還是再強調,現有法規是最低標準,不論是在主管機關或者是在執業單位、醫院的主管等等,都可以援引現有的性平三法還有醫師法跟醫師懲戒辦法,但是在行為還有整個運作的過程。我想委員也知道,如果住院醫師還在受訓的過程,其實老師對他在訓練上面額外要求他什麼,事實上還是有一定程度的權限,而且現在的住院醫師要去考專科醫師之前還有一本訓練的護照,他要完成相關的這些訓練,才能夠去考專科。在這個過程裡面,如果師長認為他所謂應該學的這些護照還學得不夠,或者是他沒有讓他完成,因為他認為他必須要暫停他的學習,來做其他的調查,或者是重新把他的能力建立起來,事實上還是有一定的工具可以做啦!
49 蘇委員清泉:還是可以有約束力啦!好,吳院長請回,我請次長。
50 現在很多單位反映物理治療師、OT、PT、藥師、連醫師第一階段考試的錄取率都很低,尤其OT跟PT最近幾年的考照及格率都不到20%,不到20%耶!
51 林次長靜儀:是。
52 蘇委員清泉:我們教育訓練的目的一般是訓練從嚴、考試從寬,要嘛就是訓練從寬、考試從嚴。現在長照3.0要開始了,需要這麼多人,藥劑師現在要把中醫、中藥商都幹掉,需要更多的藥師還有中藥的學分要補足等等,但你藥師的考照率也那麼低,這個有點奇怪、奇怪的,次長,這是要怎麼解決啦?
53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關切。第一個,我們接下來面對高齡跟少子化,本來人力上面就會逐漸遇到這個挑戰,也謝謝委員提到這件事情。我自己以前是立委的時候,其實我就有注意過這個,包含幾個部分:第一個是前面的教考用,教的有沒有符合臨床的需求,這點當然我們會持續跟教育部來討論,因為這是在教育部的權責。第二個就是考,其實過去在考試院的考試裡面,有一部分臨床的人員也反映過考試有沒有符合臨床需求,還有考試的內容有沒有跟他原來在教的內容有串聯、扣上,這件事情也是第二個必須要去處理的。當然我們也希望在整個訓考用的訓練裡面,考試的題目要能夠儘量符合現場的需求,但站在衛福部的立場,他如果考到執照了之後,我們儘量把這些人留在職場。
54 蘇委員清泉:對啦,我現在看醫師考試的part 1第一階段的題目,那個題目很深,那個深到是專科醫師考試的題目了,現在命題委員那麼厲害,我來出給他考,我保證他不及格,哪有這樣幹的啦!藥師也是一樣啊,part 1的考試,這麼基礎的藥理都考到那麼難,我是覺得有點吹毛求疵,有點故意整人,次長,你們現在跟考選部就要好好的……
55 林次長靜儀:我們會持續再跟考選部還有教育部溝通。
56 蘇委員清泉:現在護理也多考一次?
57 林次長靜儀:是,護理是現在多考一次。
58 蘇委員清泉:那其他都是考兩次啊。
59 林次長靜儀:當然,在兼顧專技人員的品質上面,我們還是得要求啦,但是我們也希望他訓考能夠符合臨床的需求。
60 蘇委員清泉:對啦,當然水準一定要夠,但是你不能刁難,考那十幾%,孩子都考到快沒信心了啦,現在小孩子又不像我們,現在小孩子用鼓勵的才會覺得舒適,不然他這樣一直「灰」一直「灰」,大家都考不過,我覺得我無法接受這種情況。次長,一起來努力,好不好?
61 林次長靜儀:謝謝,謝謝委員關注。
62 主席:謝謝蘇清泉委員。
63 主席(蘇委員清泉):好,謝謝涂委員。
64 接續由涂委員質詢,他質詢完畢休息8分鐘。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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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6-12
speakers ["蘇清泉","林月琴","陳昭姿","徐巧芯","盧縣一","黃國昌","劉建國","涂權吉","林淑芬","陳菁徽","陳培瑜","郭昱晴","黃秀芳","洪孟楷","張啓楷","范雲","楊瓊瓔","陳瑩","楊曜","賴惠員","葉元之","王育敏","陳冠廷","邱鎮軍","廖偉翔","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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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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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就「性騷擾防治及外聘督導制度精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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