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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12時3分)主席,有請法務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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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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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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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部長好。大家知道剴剴案造成大家心非常痛,民怨也沸騰,13位網友在公共政策平臺提議要提高虐童者的刑責,希望致死者要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且不得假釋。但是法務部卻回應不予採納,但我也看到新聞提到部長今天在立法院表示虐童行為是人神共憤、天理難容、零容忍,更周延的法律保護,法務部仍在研議中。我想請問到底是不採納,還是零容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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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想剴剴案有關的兒少保護,我們一定要非常的落實,而且要非常完備,尤其虐殺,這種是人神共憤、天理難容,絕對是零容忍,這部分在法制上,我們現在也在檢討哪些是可以再努力的地方,因為此類讓全民痛心以及像兒童被虐殺的這些案件,我們絕對不能容許再有這樣發生,所以這部分我們在法制上會再做得更周延,請給我們一些時間,會儘快來做一個處理,目前我們是在追、在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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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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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另外假釋的部分,我們有提針對殺人或殺人未遂被判10年以上,這種是不得假釋。像虐童的凌虐部分,事實上,有時候有些個案可能會有單純的凌虐之加重結果犯;有些可能會到殺人的部分,殺人部分就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關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再更周延?我們現在也在研議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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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好,部長,雖然你剛剛的回答,我也沒有很滿意啦!但是起碼我覺得你的回答就柔軟多了。我想問法務部第一時間回應不予採納是什麼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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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那部分,是就法律著重在一個現況的說明,我想任何法律都要做滾動式的檢視跟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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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跟部長提醒一下,法務部跟人民所謂的社會,尤其是治安跟司法保護的情感是密切相關。13位網友的憤怒是假的嗎?是不應該的嗎?不是吧!大家是對所謂虐童致死的事情感到很痛心,才會有這麼多網友來做公共政策的提案,那法務部一盆冷水潑過去,不予採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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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沒有,我們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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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沒有關係,部長,你剛剛的回答,已經比原來我看到的冷冷冰冰四個字要有溫度的多,所以我才說雖然你的回答我也不是很滿意,但是至少比冷冷冰冰的說「不予採納」的要好。剴剴遭保母姐妹凌虐致死,中間很多細節真的讓人髮指,連臺大醫師都嘆說從來沒見過這麼嚴重的人為暴力,法官雖然認為保母姐妹倆以虐取樂、危害甚鉅,但是因為檢方是依據凌虐兒童致死罪起訴,而這個罪目前沒有死刑嘛,法官也不能判死,所以一審是判保母姐妹無期徒刑跟18年有期徒刑。事實上,本席跟國民黨都已經有提案修法要加重虐童的刑責,來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於虐童凌虐致死者,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來符合罪刑相當的原則;也要來修刑法第七十七條,觸犯第二百八十六條者遭判有期徒刑不得假釋,這都是我們現在的提案,其中最重要是把所謂的死刑納為判刑的選項之一,來發揮對所謂殘暴虐童致死行為的遏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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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部長,既然部長剛剛也已經表達了同理心,你甚至也說對這種惡行要零容忍,我想請問法務部是不是也會針對這個部分提案修法,甚至來請行政院提出院版,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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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現在這個條文的部分,我們在研議中,我想委員提到,就是凌虐致死者,判處死刑這個選項,我倒是就有一個不同的思考,如果凌虐一開始就是不違反他的本意,這就是間接故意,根本就是殺人的一個行為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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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那為什麼你今天不用殺人罪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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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沒有,因為我就個案的證據,我沒辦法去做證據的蒐集跟認定,但是態樣是從一般凌虐致重傷、致死,以致到私行拘禁凌虐而致死,甚至到殺人,這些不同態樣的分布,我想當然個案會分布在幾個區塊裡面,我們在檢討,的確是剴剴命案令我們非常地痛心、非常地難過,我想絕對不能再容許有此類的案件發生,所以在法制上,我們是希望能夠更加完備、更加充分的保護這些很可憐的人,尤其是未滿18歲及未滿7歲的兒童跟少年,這是讓我們非常地痛心,所以這部分法務部是有在研議要更能夠落實、充分保護這些兒童。剛剛委員關心的假釋部分,我們已經提殺人未遂10年以上不得假釋之重大暴力的部分,我們已經提報給行政院,行政院也開了兩次審查,如果還有再更不足的,我們會再研議、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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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直接跟部長說,做一個簡單的小結。事實上,在剴剴案發生的時候,立法院一共有15個修法提案,其中有10個提案是要把死刑納入量刑的考量當中,剛剛我其實有點遺憾,你雖然提了其他一些所謂法律條文適用的問題,但本質上,你是反對將凌虐兒童致死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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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並沒有,如果說凌虐已經到達殺人的……有些凌虐未必故意,我想主席很清楚,單純凌虐致死現在是無期徒刑,但是我認為如果凌虐,他一開始就認為死了沒關係,這種更加可惡,這個已經進入到第二百七十一條的問題,甚至牽涉兒少法第一百十五條,加重二分之一,我們覺得這樣是不是才夠?我們也是覺得是不是可以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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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部長,我跟你講,我很快下一個結論,我待會也可以聽聽主席的意見沒有問題,你剛才有點名主席。我要跟你講,你剛剛跟我講法條有殺人罪可以用,所以死刑不一定要用在凌虐兒童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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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都可以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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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所以你在這部分,你的修法態度是保留的、保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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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沒有、沒有,委員你也要聽我講,我覺得凌虐這部分,如果真的有殺人的故意、直接殺人,我對兒童的保護,我會比現在的第兩百七十一條更重,會更重。我們對於他的選項,甚至可以考慮無期或者直接到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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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只講一個事實性的結果,事實性的結果是你今天就不是用殺人罪起訴他,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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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個案,我沒有辦法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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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你看又回到個案。我不知道,我請我們主席開示,你剛剛點名主席,我不讓主席講講話,我覺得也對主席不好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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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法務部的意思我大概有看過,法務部是從立法技術面去思考,因為前面凌虐跟後面的死亡,他不是殺人故意,後面的死亡有點類似是過失致死的概念,所以法務部認為凌虐是凌虐行為,然後再造成過失致死,所以他們認為不宜用殺人去認定,或是加高到死刑。但是我也請法務部能夠思考幾個點:第一個,當然現在人民有這種需求,我們其實是可以多溝通。我知道法務部的論述,在立法紀錄上面確實也有採取這樣的學說。第二個,第三百二十八條強盜致死,後面的致死也是屬於過失,但是第三百二十八條是有死刑,所以我國法制上面,不是只有殺人罪有死刑,而是我國法制本來就有加重結果犯,後面的過失造成他死亡也是有死刑,所以這兩個東西是一樣的,就是凌虐致死跟強盜致死兩個,其實結構上面是類似,為什麼強盜致死我國法制上面有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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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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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對、對,所以我就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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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立法技術的問題,但是我們認為凌虐如果有殺人,或者主席講加重結果犯,像強盜後性侵的就加重結果犯,在第二百二十一條等等,那些我們可以再來做一個……但是我想凌虐人致死,這個就是很可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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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但是我們拜託法務部,不要採的就是「我不要」或是拒絕溝通,就是讓大家來溝通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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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現在就在溝通,而且我們是回應整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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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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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民意的意見,我想我們非常重視民眾的聲音,我想我們有共同目標,法務部是跟我們的民意站在一起的,我們是沒辦法去容忍這種剴剴命案,怎麼會有這種人神共憤的事情,我沒辦法去容忍,所以在立法上,我們是希望能夠再更重,我想跟委員報告我們有這樣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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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我還是拜託部長參考一下,剛剛我們的宗憲召委也講,在別的立法例當中,一樣還是可以把死刑作為量刑考量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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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會再研議,這也是本來我們研議的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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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謝謝,我至少聽到這句話就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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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研議的內容。我想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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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部長,我先謝謝你,剛剛說納入死刑,你說再研議,你這句話基本上我接受,但是拜託腳步跟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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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會盡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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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委員智強:因為過去我們跟法務部這麼多的互動,經常最後是有個頭沒個尾,我希望這件事情能夠順應我們臺灣人民對於所謂公平正義、司法正義的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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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後還是做一點結論,今天不只是剴剴案,其實最近看了很多案子,我自己都看得很搖頭,比方說,杜承哲詐騙集團拘禁、凌虐61個人!61個人其中有3個被活活地虐殺,結果也是免死,我都不知道,到底我們的司法怎麼跟這61個被他凌虐的人交代?怎麼跟那3個被虐死的家屬交代?其中一個媽媽的故事,我到現在看了都還很難過,他媽媽臨終前要託旁邊的人跟他兒子說:「對不起,媽媽沒有辦法好好再照顧你了。」我要說,今天我們臺灣的司法、刑事政策,真的已經走向是在保護加害人,然後去踐踏被害人的情況,這也是為什麼今天會提出所謂的反廢死公投,當然我知道法務部也好,或是很多人主要說這是大法官的判決,我們今天不可以用公投,抱歉,這點我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公投法並沒有說憲法判決不能做公投事項,它講的是重大政策可以做公投事項。第二個,我不認為大法官高於人民,所以大法官今天設了所謂的十八銅人陣讓判死越來越難,為什麼今天杜承哲的判死這麼難?這個詐欺集團判死這麼難?也是跟大法官的憲法判決有關,更何況還有一件事馬上被認證,就是師鐸獎女老師的案子,五度判死最後被免死定讞,就在大法官憲法判決之後,第一時間最高法院出來直接引述是按照大法官最新憲法判決意旨,所以才改判免死定讞,這一點是我自己一直放在心上,包括剴剴案的這件事,我剛剛很謝謝部長,部長說願意去做刑度上的考量,這一點總是一個好的開始。但不管怎麼樣講,今天真的不能讓我們刑事政策扭曲到這種地步,非常背離人民的情感,讓我們善良的老百姓覺得沒有受到保護,謝謝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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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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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部長,謝謝羅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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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請蔡易餘委員、蔡易餘、蔡易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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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徐欣瑩、徐欣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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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賴士葆、賴士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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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正鈐、鄭正鈐、鄭正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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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我們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