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葉委員元之:(12時35分)主席好,麻煩請NCC代理主委。 |
| 1 |
主席:麻煩NCC代理主委。 |
| 2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
| 3 |
葉委員元之:主委好。我想先請教一下有關簡訊的問題,因為很多人收到這個簡訊之後都發現,他們並沒有提供資料給那個罷團嘛!這應該是侵犯個資沒錯吧?先跟你確定一下。 |
| 4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這要個案調查。 |
| 5 |
葉委員元之:個案調查,譬如我現在就秀兩個個案給你看,有一個他是說收到「下一代歲月靜好,是因為你的負重前行!」這就是罷團傳給他的行銷簡訊,但他認為他根本沒有簽署任何的文件,罷團怎麼取得他的電話?這個個案是有侵犯個資嗎? |
| 6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這個要由相關對應的主管機關來調查說明,我們NCC的範圍內沒有辦法跨越權限來處理。 |
| 7 |
葉委員元之:你們沒辦法。根據剛剛很多委員及相關機關的詢答,這應該是有啦!因為電話應該是屬於個資的一部分,現在請教一下,因為三大電信公司是不是都已經表示他們已經沒有提供LBS了,沒錯吧? |
| 8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LBS是有,但是要用戶同意,他們才會提供。 |
| 9 |
葉委員元之:要同意才提供? |
| 10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 |
| 11 |
葉委員元之:但是以我剛剛那個個案來講的話,他應該是沒有同意嘛,對不對?因為他本人並不知道嘛! |
| 12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這有兩個層次,LBS是要用戶同意,另外是發送簡訊的源頭端就精準掌握這些資訊,就跟電信公司無關,要問那個源頭端為何那麼精準。 |
| 13 |
葉委員元之:問那個源頭端。我再請教一下,有關這個簡訊的風險管理措施是去年10月公布的,對不對? |
| 14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不是,我們是112年公布…… |
| 15 |
葉委員元之:好,這個公布之後,對於LBS的管制有更嚴格吧? |
| 16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LBS在個資法中,電信公司本來就必須依據個資法的規定,要另外的利用,必須要用戶同意或依法使用,目前是需使用者同意來提供。 |
| 17 |
葉委員元之:對,如果當事人明確拒絕接受行銷的話,是可以拒絕,對不對? |
| 18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沒錯。 |
| 19 |
葉委員元之:好,他已經收到了,要怎麼拒絕? |
| 20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他如果已經收…… |
| 21 |
葉委員元之:今天是這樣子啦!因為這新聞爆出來,所以很多人就想說:「我很討厭這種行為,不想要收到類似這種罷免的簡訊。」他想要拒絕,現在的拒絕機制是什麼? |
| 22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這個opt-out的管道,其實三大電信業者的官網都有,可以打到他們客服。 |
| 23 |
葉委員元之:所以要打到電信公司主動去告知? |
| 24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上網都可以登錄辦理。 |
| 25 |
葉委員元之:就是要他們主動上網登記拒絕? |
| 26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跟使用者…… |
| 27 |
葉委員元之:NCC針對這個部分有幫忙宣導嗎?還是要請三大電信公司宣導:因為現在有很多人收到這種簡訊,不堪其擾,如果你不想要收到的話,你可以上網去登錄。 |
| 28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現在有宣導。 |
| 29 |
葉委員元之:你們有宣導嗎? |
| 30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也會繼續加強宣導。 |
| 31 |
葉委員元之:好,第二個是電信公司跟一般的這種用戶有沒有簽定型化契約? |
| 32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 |
| 33 |
葉委員元之:就是他以後拒絕的時候,可以直接拒絕擺明,如果電信公司違法的話,要負什麼樣的責任,有嗎?就你的了解,這要負什麼責任? |
| 34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都有對…… |
| 35 |
葉委員元之:如果他已經拒絕,像類似這種,他通通都不要,然後也有簽合約,可是他還是收到。 |
| 36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個資的部分,如果電信公司沒有依照規定,他們就違反個資法第二十條,非公務機關一些不正當的利用。 |
| 37 |
葉委員元之:不正當的利用是違反個資法,當然檢方會去調查嘛! |
| 38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 |
| 39 |
葉委員元之:我現在講的是他跟電信公司之間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
| 40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民事責任,看他們之間的契約,其實一般…… |
| 41 |
葉委員元之:你有審視過那個契約嗎?因為現在大家都偏向在刑事部分,因為NCC主要是要管電信公司…… |
| 42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個資法也有民事責任。 |
| 43 |
葉委員元之:對,可能電信公司也要負一定的企業責任。 |
| 44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 |
| 45 |
葉委員元之:譬如剛剛提到的這責任可能在行銷公司,但電信公司也做行銷公司的其中一個工具嘛!也連帶的影響到消費者,所以應該是也有連帶責任,那這一塊的責任是什麼? |
| 46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電信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電信行為的發送效果由發送人來負責,以今天這種態樣…… |
| 47 |
葉委員元之:我是說簽了約,他也明確拒絕了,但是他還是收到,那NCC是怎麼去…… |
| 48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如果他有明確拒絕,又收到,那就是中華電信這方面履約上會有一些責任。 |
| 49 |
葉委員元之:好,那你們有請電信公司加強這一塊嗎? |
| 50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持續都有在要求他們要…… |
| 51 |
葉委員元之:沒有,我想要問的就是這個事件發生之後,NCC到底做了什麼? |
| 52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做了兩次行政調查。 |
| 53 |
葉委員元之:除了調查之外,有沒有去防弊?第一、我剛剛問你們有沒有加強宣導?大家如果不想收到的話,比如你剛剛講可以上網登錄,但大家知不知道可以上網登錄?第二件事情就是他明明可以明確拒絕,那在合約上怎麼保障他拒絕的權利?如果電信公司違反這個規定的時候,應該負責什麼樣的賠償?因為我如果問什麼刑事責任,大家又會推說什麼個案、調查這些,我現在講的是主管機關可以作為的部分。 |
| 54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我們去年在修訂三大電信業者的個資宣告事項裡頭有發布相關的一些FB跟新聞稿,就告訴他們說…… |
| 55 |
葉委員元之:沒有,就是這個事件之後。 |
| 56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是在事件之前就通案性就…… |
| 57 |
葉委員元之:那還是發生了嘛,所以你們有沒有再進一步的作為? |
| 58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這一兩天我們會再進一步的宣導這個opt-out的機制。 |
| 59 |
葉委員元之:好,謝謝。 |
| 60 |
接下來想問一下中選會,這是有人傳給我的一個連署書,他是反映有人找他去簽名,但是那個罷免連署書上面把他的名字、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跟戶籍地都已經打好了,然後找他簽名,請問一下這個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
| 61 |
蔡處長金誥:這要看他如何取得那些資料,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
| 62 |
葉委員元之:沒有,當事人說他不知道,找他簽名的人,他根本不認識,那這樣有沒有侵犯個資? |
| 63 |
蔡處長金誥:如果個資的來源是非法蒐集的話,當然就有…… |
| 64 |
葉委員元之:那什麼樣叫非法蒐集? |
| 65 |
蔡處長金誥:如果以連署而言,就不是…… |
| 66 |
葉委員元之:他並沒有提供給找他連署的人個資,人家居然有他的資料,然後找上門來找他簽名。 |
| 67 |
蔡處長金誥:有可能。 |
| 68 |
葉委員元之:那中選會有沒有去查這個狀況? |
| 69 |
蔡處長金誥:我沒有接到個案的相關…… |
| 70 |
葉委員元之:如果有個案跟中選會檢舉的話,中選會會去查,是不是?如果最後發現這有違反個資法,會踢掉嗎? |
| 71 |
蔡處長金誥:重點不是這些資料,而是當事人是否有簽名、蓋章。 |
| 72 |
葉委員元之:所以這個跟中選會踢不踢掉無關?應該是這樣講,因為中選會只認定他是不是本人簽名。 |
| 73 |
蔡處長金誥:是。 |
| 74 |
葉委員元之:但是有沒有侵犯個資,就要問法務部。 |
| 75 |
蔡處長金誥:其他的資料是…… |
| 76 |
葉委員元之:我請教一下部長,部長,如果是這樣的話,有違反個資法嗎? |
| 77 |
鄭部長銘謙:有沒有違反個資法是就個案做一個認定。 |
| 78 |
葉委員元之:對,我現在就問…… |
| 79 |
鄭部長銘謙:另外就委員關心的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這就要看個資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這個蒐集、處理、利用要合乎這四個法條,以及第六條敏感性個人資料的規定。 |
| 80 |
葉委員元之:沒有,部長,我的問題很明確,就是如果有一個人在家裡面,然後有人幫他把連署書的所有資料都打好了,來找他簽名,那他覺得他並沒有提供資料給別人,別人怎麼會有他的資料,叫他簽名,這樣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
| 81 |
鄭部長銘謙:這是個資法第十九條的問題,如果是挨家挨戶去弄,這有沒有違反個資,這可以另外再…… |
| 82 |
葉委員元之:不是挨家挨戶,資料都打好,連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都有。 |
| 83 |
鄭部長銘謙:如果這個個資的所有人認為這樣有違反第十九條的規定的話,他可以…… |
| 84 |
葉委員元之:沒有,法條規定跟他認不認為無關,我現在是問部長,你覺得這樣有沒有違反法律?你只要講有沒有違反就好。 |
| 85 |
鄭部長銘謙:這個個資是怎麼來的?如果…… |
| 86 |
葉委員元之:他就在懷疑啊,是怎麼來的。 |
| 87 |
鄭部長銘謙:他如果懷疑的話,當然可以提出告訴,他認為有犯罪嫌疑,他可以提出告訴,那我們就會啟動偵辦。 |
| 88 |
葉委員元之:這樣應該是有吧? |
| 89 |
鄭部長銘謙:這個要看個案,我沒辦法跟你講這就是有或沒有。 |
| 90 |
葉委員元之:這樣子還沒有喔?就是他的…… |
| 91 |
鄭部長銘謙:我沒有講沒有,這要…… |
| 92 |
葉委員元之:這樣沒辦法認定嗎? |
| 93 |
鄭部長銘謙:檢察官辦案不能直接叫誰認定,如果個資的所有人有這樣的疑慮:欸!我的個資可能有受到侵害囉,這樣的話,當然他就可以來告。 |
| 94 |
葉委員元之:部長,我順便問一下剴剴案,後來你最新的說法是有十幾萬的人在公共平台。 |
| 95 |
鄭部長銘謙:不是最新的說法,就是說…… |
| 96 |
葉委員元之:沒有、沒有,我還沒問啦。部長,我的問題都…… |
| 97 |
鄭部長銘謙:我們一向對這種的,我們沒辦法接受…… |
| 98 |
葉委員元之:部長、部長,我都還沒問問題欸。 |
| 99 |
鄭部長銘謙:這是人神共憤啦。 |
| 100 |
葉委員元之:我都還沒問問題,部長! |
| 101 |
鄭部長銘謙:我想大家要以最大的力量,讓這些法制完備,來充分保護這些兒童跟少年。 |
| 102 |
葉委員元之:早上您的……因為我看新聞報導…… |
| 103 |
鄭部長銘謙:我們就有發新聞稿,那個不是我早上改說辭。 |
| 104 |
葉委員元之:沒關係,你後來的說法是……部長,你不要那麼緊張,我都還沒問問題,部長!部長!不要那麼緊張,我都還沒有問問題。 |
| 105 |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要嚴正的聲明。 |
| 106 |
葉委員元之:你知道我要問什麼嗎? |
| 107 |
鄭部長銘謙:你問剴剴命案,我就闡述我對…… |
| 108 |
葉委員元之:我都還沒有問問題,我只是提到我關心這個案子,你就啪啪啪講一大堆,我都還沒講我要問什麼。我是想問,因為第一時間有十幾萬人在公共平台上面表示希望虐童致死能夠納入唯一死刑,或者是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當時法務部說不可能,但後來又改說要研議中,我是想問法務部後來為什麼會有這樣一個改變?中間是考量到什麼?一開始是覺得不可能,後來又覺得可以研議,那你們考量的點是什麼? |
| 109 |
鄭部長銘謙:向來我們對兒童、少年權利的保護是不遺餘力。 |
| 110 |
葉委員元之:那為什麼一開始說不行? |
| 111 |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公共選項的問題,看內文我們是沒有這樣講的。 |
| 112 |
葉委員元之:所以你從頭到尾都沒有說不行? |
| 113 |
鄭部長銘謙:我們可以說這個叫研議。 |
| 114 |
葉委員元之:沒有、沒有,一開始是說不行嘛,後來說在研議中,那你的轉折點在哪裡? |
| 115 |
鄭部長銘謙:本來我們一向就是要充分落實保障他們的權利。 |
| 116 |
葉委員元之:那為什麼一開始說不行? |
| 117 |
鄭部長銘謙:我們沒有說,這是一個選項的問題,但是我們前後沒有矛盾。 |
| 118 |
葉委員元之:所以從頭到尾都是說研議中? |
| 119 |
鄭部長銘謙:你看那個內文,我們是著重在法律現狀的說明,但我想那麼多年的時間,我們一定看到了,不要說…… |
| 120 |
葉委員元之:所以之後是不是有可能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你們在研議中,所以有可能的,你們朝這個方向,是不是? |
| 121 |
鄭部長銘謙:我剛才有說明過凌虐有很多類型,剛才有說致死是不是可以增加死刑的選項,因為現在最高是無期徒刑,如果這些人一開始又以凌虐當殺人手段,這就到殺人罪了,殺人罪本來就…… |
| 122 |
葉委員元之:我們現在講的是第二百八十六條,不是講殺人罪。 |
| 123 |
鄭部長銘謙:因為凌虐的不只第二百八十六條,還牽扯到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好幾個法條,所以我們要整個重新再做一個檢視,落實對未滿18歲兒少的保護。我們現在還在研議,看如何把這個法制完備。 |
| 124 |
葉委員元之:大概什麼時候會研議出來? |
| 125 |
鄭部長銘謙:我們現在已經研議,另外假釋的問題,假釋有殺人、殺人未遂、十年以上重大違反社會治安的犯罪,我們本來就已經提出不得假釋,現在行政院…… |
| 126 |
葉委員元之:那剛剛前面一個大概什麼時候會研議出來? |
| 127 |
鄭部長銘謙:我們近期內會儘速來做研議,我想我們會加快速度,這個請委員放心。 |
| 128 |
葉委員元之:好,謝謝。 |
| 129 |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詢問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委員林倩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