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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培瑜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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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陳委員培瑜:(10時44分)謝謝主席,我想先請NCC。
1 主席:麻煩NCC。
2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3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NCC。我想今天的這個題目,我覺得要先幫人民定義一件事情,我們可以看到在相關的新聞中電信三雄齊聲否認洩漏個資,據我看相關的新聞報導,事實上在3G的年代,三大電信是不是就接受NCC的監督,認為相關業務是不得在電信公司裡面進行的?我想要請您先說明一下。
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的,因為電信業者本來就是NCC所轄管的,我們在個資法的法遵上也有依據個資法第二十七條訂有安維辦法,請他們落實這些個資維護相關事項。
5 陳委員培瑜:好,截至目前為止,這還是你們轄管的業務內容,對嗎?如果他們真的有做出疑似洩漏個資的行為,其實NCC會第一時間去進行調查,包含主席今天排的這個案子,其實當時你們已經進行調查,所以我們看到了相關的業務報告,對嗎?
6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我們已經進行調查,5月3號披露之後,5月5號和5月9號兩次找他們來做行政調查。
7 陳委員培瑜:預計什麼時候會公布相關調查報告?
8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調查已經告一段落,也把相關的資料函送給相關機關看是否有違反個資請他們卓處。簡單來講這個簡訊發送的流程裡,從最源頭端的簡訊代發業者的企客、簡訊代發業者,再來三大電信公司再到一般用戶,NCC能夠管的範圍是針對三大電信這一塊,我們也做行政調查。另外,代發業者跟代發業者企客,是由相關主管機關來處理,因為一個是資訊服務業者,另一個是行銷公司,那個不在NCC作用法所能管轄的範圍內。
9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您說的非常得清楚,三大電信歸NCC管,你們已經做了相關調查,可是所謂代發業者、簡訊代理公司,或是廣告行銷商,他們相關的業務就不歸你們管轄,所以我們可不可以定義這一次,也就是主席特地排案的這個事件比較接近哪一個樣態?比較接近廣告代理商的問題,還是在三大電信這邊?請您再次說明。
10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我們完成行政調查的結果,它的問題應該是出現在最上游端簡訊代發業者企客、企業用戶那邊,他們為什麼會有這些個資資料,是那一塊的部分。
11 陳委員培瑜:好,這一塊其實就是國人最擔心、最有疑慮的,也就是我們可能在非常多地方消費,我們都會留下會員資料,或是像我自己的小孩,可能他的學校資料就曾經被一些補習班拿去用。過往到底民間這些商業服務公司如何使用我們每一個人的個資,其實樣態是不清楚的,可是確實如果收到相關簡訊是會讓人擔心的,剛剛王義川委員其實也有提醒這一塊。我可不可以請NCC跟我們說明,到底我們身為一般消費者,不管是哪個電信公司的門號使用者、消費者,我有沒有拒絕像這種簡訊的權利?
12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一般民眾如果要電信公司提供LBS服務,電信公司必須要問他同不同意提供他LBS服務,他同意的話,才會提供這個服務。
13 陳委員培瑜:好,我們有沒有在過往相關的業務當中提醒民眾,當我們在申辦電信門號時,或者當我電信門號已經使用超過一段時間,我認為這個LBS的訊息確實讓我感到困擾的時候,我可以做後續的主張,如同您剛剛說的。
1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而且他們隨時可以Opt-in和Opt-out,隨時可以去跟電信公司申請的。
15 陳委員培瑜:好,如果真的像您所說的,我認為加強宣導應該很重要,至於另外一個廣告代理公司的部分,或是其他廣告代理商的部分,那個是另外一個議題,我覺得比較困擾,但是我還是要提醒NCC,可不可以舉一些例子來幫我們說明,就一般民眾的角度,什麼樣的簡訊有可能是三大電信發出來的,而什麼樣的簡訊比較像是廣告代理公司發出來的,您可不可以幫我們做科普性的說明,讓一般消費者知道今天如果收到一個簡訊,不管是政治類、非政治類,我要怎麼判斷它是來自三大電信公司的問題?或者是來自廣告代理公司的問題?
16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從技術面來看,民眾所有的簡訊都是電信公司發的,但是它只是透明化的一些傳送,就是跟電信管理法第八條一樣,源頭端發送的人通常都不會是三大電信公司,除非是三大電信公司自己的促銷方案。通常都是發信者……
17 陳委員培瑜:對,例如說哪一家公司有什麼促銷方案,可能是三大電信公司用內部客戶的資料去發這個簡訊,所以您的意思是說,大部分的廣告簡訊,或是我們今天要談的政治類的簡訊,極有可能大部分應該是廣告代理公司、行銷公司、公關公司,他們不知道在什麼情況下拿到我們每一個人的個資,然後透過三大電信的管道發送出去,比較像是這樣?
18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大部分情況是這樣。
19 陳委員培瑜:好,但因為這不是你們業管的嘛,對不對?
20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源頭端資料蒐集是它自己要負責任,它有違反,應該是相關主管機關來處理。
21 陳委員培瑜:好,但是如果由三大電信這一端出去的,我覺得就是要再次拜託NCC可以再加強宣導,對於一般使用者來說,我確實是可以直接要求這些電信公司不可以用我的資料,或者說我不想收到LBS簡訊,這個是我們可以再次加強宣導跟推廣的,對不對?
22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會,我們去年也有修改定型化服務契約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他們各自的宣告事項一定要告訴民眾,針對各種態樣的商業簡訊服務,民眾也有隨時選擇退出的權利。
23 陳委員培瑜:好,我們希望看到你們更清楚的廣告文宣。不過,我想確定一下,你們的廣告文宣費有沒有被刪?
2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這一塊的費用,有些是在基金那邊,目前還可以。
25 陳委員培瑜:我們希望看到更多你們對於一般民眾的加強推廣,我覺得也可以減少大家收到相關簡訊的疑慮,好不好?
26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我們來努力。
27 陳委員培瑜:我認為要增加很多社會溝通,除了政治議題,增加很多社會溝通絕對是必要的,好嗎?
28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沒問題。
29 陳委員培瑜:謝謝。接下來我要回到兒少議題,我要拜託警政署,NCC請回,謝謝。
30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31 陳委員培瑜:我們關心政治議題、關心政治困境,我們要關心家長所擔心的,整個周末,所有的家長社群都炸鍋了,就是在臺北、新北、高雄,好像連桃園也有,有中國直播主在國小外面拍攝引起的爭議跟擔心,我不知道警政署有沒有掌握相關進度跟資料?
32 張署長榮興:有掌握這些資料。
33 陳委員培瑜:好,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34 張署長榮興:目前我們掌握到高雄有一件,對於這個直播主的拍攝行為,經過查證之後,這一件是沒有牽涉到拍攝學童的狀況,所以這一件沒有成案。第二案是在臺北市……
35 陳委員培瑜:等一下,你們成案的標準是有沒有拍攝到小孩的臉,是這樣嗎?
36 張署長榮興:對,就是這個案子……
37 陳委員培瑜:所以他整個直播片段你們全部都看完,一個小孩的臉都沒有拍到?
38 張署長榮興:這個案子就是他沒有對於這樣的行為……經過調查之後,沒有涉嫌違法。
39 陳委員培瑜:拜託警政署講白話文給一般民眾聽……
40 張署長榮興:就是這一件……
41 陳委員培瑜:家長在意的是,小孩的臉有沒有被拍到,然後被不當的應用?
42 張署長榮興:這一件沒有被不當應用,那第二件是有。
43 陳委員培瑜:第二件是哪一個?
44 張署長榮興:第二件是發生在臺北市的……
45 陳委員培瑜:民生國小門口嗎?
46 張署長榮興:對,民生國小這一件是有拍攝到學童相關樣態,這個樣態裡面是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47 陳委員培瑜:兒少權法。
48 張署長榮興:兒少法,也違反個資保護法。
49 陳委員培瑜:個資法,好。
50 張署長榮興:也違反刑法的妨害秘密,所以這個案子……
51 陳委員培瑜:妨害秘密。
52 張署長榮興:關於這個案子,我們依這三個法律來移送法辦。
53 陳委員培瑜:好,所以你們這邊已經有在進行了。
54 張署長榮興:有進行了,有移送法辦。
55 陳委員培瑜:好,太好了。那高雄呢?
56 張署長榮興:這一件經過調查的結果是沒有。
57 陳委員培瑜:好,高雄沒有,那新北呢?
58 張署長榮興:對於新北,目前我沒有還沒有接到這個訊息。
59 陳委員培瑜:還沒有接到訊息?可是網路上……警政署長你看一下,連我在網路上都找得到耶!
60 張署長榮興:那是去年11月的事情,這個案子應該也是沒有違法的事證。
61 陳委員培瑜:也是沒有違法。好,你們後續很快的做出讓家長安心的動作,非常謝謝你們的回應。
62 張署長榮興:是。
63 陳委員培瑜:我再次跟您強調,你們會以違反兒少權法、違反個資法、違反妨害秘密做相關的處理,對嗎?
64 張署長榮興:對。
65 陳委員培瑜:好,那我們後續如何防備這個狀態?
66 張署長榮興:對於這個部分,因為學校也是我們警察安全維護的一個地點,我們會加強巡邏的密度,也會加強跟學校的聯繫,看有沒有這樣的情形。
67 陳委員培瑜:所以是地方派出所的基層同仁要負責在門口巡嗎?每天上學時間嗎?
68 張署長榮興:應該都會有,會有這樣的編排勤務。
69 陳委員培瑜:我要幫基層同仁……
70 張署長榮興:就是上學跟放學的時候。
71 陳委員培瑜:好,目前只會針對國小嗎?國中、高中呢?
72 張署長榮興:應該最主要就是國小跟國中,針對未成年。
73 陳委員培瑜: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說嗎?當然基層同仁不可能天天到每一所學校門口去站崗,但是我們可不可以對社會公開呼籲,假設有家長或是路人、老師發現孩子們上學跟放學的時候有奇怪的人在門口做出奇怪的直播,我們其實可以打電話到派出所或報警請求相關協助,進行現場的蒐證跟處理,我可以這樣公開呼籲嗎?
74 張署長榮興:可以,沒問題。
75 陳委員培瑜:好,那就請您幫我們重述一遍,讓我們的家長知道,因為家長社群在周末真的是炸鍋了。
76 張署長榮興:好,如果有這些非法蒐集及一些拍攝學童的行為,請立即打電話到110或轄區的派出所報案,我們會到場處理。
77 陳委員培瑜:好,其實大家也會擔心國安的議題,但因為時間有限,我今天就沒有辦法再針對國安多說,至少警政署在這一塊會做出非常明快的處理,我們在這邊謝謝警政署,也謝謝非常非常辛苦的基層同仁,謝謝。
78 接下來有請個資處,警政署請回,謝謝。
79 張署長榮興:謝謝。
80 陳委員培瑜:您好,個資處。我想跟你討論一下,其實我們之前就因為單項教練證的問題跟你們開過會,也跟法務部開過會,但是因為牽扯到個資的問題,所以我今天花比較多時間想要跟您討論相關法律見解。
81 因為運動部在9月即將掛牌,未來臺灣會有一個全民運動署,也就是更多校園運動可能會延伸到社區裡面,非常多孩子們練習運動的場域也會從校園的體育隊、體育班到社區裡面的社區俱樂部,所以我們可以想見未來會有更多的教練進到社區裡面,為孩子提供服務跟教學。但同時我們也擔心,可能很多非法的樣態會從學校擴散到社區裡面,我們提早做出預防,因為確實過去有非常多案例,在相關討論當中,我想跟你們討論,在體育署相關的查詢網站當中,如果我今天想要去查陳培瑜這個足球教練過往有沒有對小孩做出不法的事情,不管是性侵、體罰、不當對待之類等等的犯罪行為,體育署的網站其實對於這個樣態是查不到的,他們要請家長回到單項協會;如果我去單項協會的網站上看,例如陳培瑜曾經是足球教練,如果陳培瑜有了犯罪行為,陳培瑜的名字就會被足球單項協會教練證資訊中下架,我們認為這樣是消極的,我們辦公室主張,一直以來我們也跟非常多兒權團體一起主張,教練如果犯了相關罪刑,尤其是對於小孩不當對待的罪罰,而且終局判決已經決定了,他的名字應該要被留在單項協會或是體育署的網站上,讓家長知道這個人不是只有被下架,他曾經對孩子們做過傷害的行為。當時體育署的說法是,這有個資的問題,所以我們就跟個資處開了會,你們的法律見解告訴我們,在個資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在增進公共利益的部分,我們可以主張使用這樣的資料,所以我們看到今年高雄市政府非常有guts,他們收到了體育署的公文,在2024年7月16號就公告了非常多對孩子有不當對待的人的名字,而且是哪一項運動的教練,然後把他的全名公告出來,我認為這是非常積極的對社區運動、對於家長、對於孩子的保護,但是未來我不知道我們可不可以繼續主張?我們認為像高雄市政府這樣做才是對的。還是要回到我的投影片的左手邊,體育署認為基於保護這些教練的個資,他們的樣態不可以被公告?我想聽聽看你們的法律見解。
82 林組長裕嘉:是,如同我們先前幾次與委員多次開協調會所表達的意見,因為它是一個政府資訊,依照我們目前的司法實務見解,政府資訊裡面雖然含有個人資料,因為政府資訊公開法有一個明文規定,所以會依照個資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它是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所以所有的資訊,包含公開提供或是限制都會回到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政資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是針對政府資訊的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的話,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是對公益有必要的話,還是可以對外提供。至於對公益有必要跟個人隱私之間,在公益跟私益間的權衡則是要由政府資訊的保有機關,也就是教育部體育署去做個案的權衡,由他們去權衡公益跟私益,還是有這樣的機制可以去公開。
83 陳委員培瑜:好,所以聽起來其實它並不是只能指向某一端去解釋這件事情,看起來它必須從個案去做權衡。
84 林組長裕嘉:對。
85 陳委員培瑜:聽起來我覺得體育署也好,或是個資處這邊有不同的法律見解,我想我今天之所以公開質詢,是希望我們辦公室後續在這一題會積極推進,到時候也要拜託個資處持續提供給我們法律見解跟意見,讓我們再跟體育署溝通,或是到時候可能也會有法務部的角色,協助我們在保護兒少這一塊可以做得更積極,如同高雄市政府所做出的那個公文,這樣好嗎?
86 林組長裕嘉:是。
87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個資處。
88 林組長裕嘉:謝謝委員。
89 陳委員培瑜:主席,再給我30秒就好了,謝謝。
90 中華電信有來,對不對?拜託一下,這個是公益的事情,謝謝。主席,我問的都很公益,謝謝主席。
91 感謝中華電信,去年前任董事長有喊出經費要加碼四成,我只是想要跟您確定一下,今年換了董總之後,對女藍的支持還是會繼續嗎?
92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是。
93 陳委員培瑜:好,因為我現在服務金門跟馬祖,其實過往我們有城鄉回饋到社區裡面去,我們希望後續有更多機會,WSBL打完之後,後續有公益列車規劃,可以到更多偏鄉服務更多的孩子,好不好?
94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好。
95 陳委員培瑜:好,我們一起來努力促成,謝謝。謝謝中華電信,謝謝主席,謝謝。
96 主席:謝謝陳委員。
97 報告委員會,先前預告11點處理臨時提案,後來提案人已撤回提案,作以上說明。
98 另外,我這邊要補充一下:因為剛剛有委員提到今天的議程怎麼沒有加入某些縣市有使用個資的問題,我想因為我們今天的議程還是限縮在簡訊的發送,至於那一塊,就看莊瑞雄委員或我這邊將來有沒有要再安排專案報告或是公聽會等等,那個就之後再看,但是它並沒有在本日的議程內,所以跟大家先說明一下剛剛委員提出的詢問。
99 第二個,有關今天的議題,我跟各行政機關以及中華電信的同仁報告一下,因為社會對於一些事情民眾會有質疑,我們的工作就是把質疑帶到這裡跟大家詢問,當然,如果經過政府部門或是三大業者的說明之後,我們可以得到滿意的答案或人民可以釋疑的話,這就是我們今天舉辦這一場會議目的所在,並不是今天一定要追究誰的責任或怎麼樣,但我們要釐清。我也很認同剛剛吳思瑤委員說的,他說到底是商業使用或是政治使用,這個將來也是可以去釐清,釐清之後,我們可以做規定上的修正或是法律上的修正,因為當初的訂定比較沒有那麼明確,所以當民眾在中華電信的定型化契約上簽名的時候,他以為是商務使用,他授權給你商務使用,但是後來怎麼會收到一些政治的訊息,有一些人就會不滿,這一塊是不是我們可以當作將來修法或修改契約時的一個依據?這就是我們今天的目的,而不是說在這裡互相政治攻擊,或說國民黨以前也幹過、民進黨以前也幹過,我覺得這反而不是今天會議的主軸。
100 我在這邊跟各位報告一下,因為我們都希望國家更好,希望人民不要擔心個資被使用,所以今天大家來集思廣益,然後去做將來的一些修正,如果今天這個被認定是政治使用,而且已經超過當初中華電信的定型化契約範圍的話,那定型化契約是不是可以寫得更明確一點或是可以排除掉什麼?我知道NCC是管三大業者,三大業者又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去管那些簡訊代發的公司,我們只是希望利用今天的時間把大家聚集在一起,把一些問題點出來,大家一起討論,就這樣,我想立法院應該是這樣,而不是罵來罵去或政治攻擊。謝謝各位。
101 下一位請張啓楷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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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17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王義川","莊瑞雄","沈發惠","陳培瑜","吳思瑤","張啓楷","麥玉珍","翁曉玲","羅智強","王鴻薇","葉元之","林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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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19"]
gazette_id 1145202
agenda_lcidc_ids ["11452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內 政部警政署署長、中央選舉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及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民眾反應收到罷免連署簡訊,顯非商業廣告目的利用,質疑個資 洩漏而侵害人民權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452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