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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沈委員發惠:(10時16分)主席,先請NCC及中華電信。
1 主席:請NCC及中華電信。
2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3 沈委員發惠:剛才聽前面委員的質詢,大家針對簡訊發送的問題,詢問國家通傳會跟中華電信。因為有一些部分我想需要釐清,第一個,現在我們所收到的這些簡訊,不管是商業廣告也好,或是政治簡訊也好,都是透過簡訊代發業者來跟各大電信公司下單的商業行為,對不對?現在是不是這樣?
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兩種,如果是個人對個人,像一般民眾個人就是我們所稱P2P(person-to-person),那就不會經過簡訊代發業者;商業的Business to Consumer,那就會經過簡訊代發業者。
5 沈委員發惠:像現在大家大量收到的這種政治性簡訊或是商業廣告簡訊,我現在要釐清的是這個所發送的門號,我這樣聽起來好像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簡訊代發業者提供門號給你們,然後請你們幫忙發送,是不是這樣子?另外一種是我說我要哪一個區域,因為你們有提供靜態跟動態的簡訊代發服務,也就是靜態定位發訊以及即時動態發訊,這些都是你們有提供的服務對不對?簡訊業者說希望鎖定中山區及大同區的發放,之後由你們透過LBS的技術來發放,對不對?是不是這樣?
6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技術上確實有LBS,但是就個案上,經過我們行政調查,三家都沒有提供LBS服務。
7 沈委員發惠:所以沒有提供LBS服務?
8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這個個案也沒有,但是像地震等等之類是區域型的,它也是另類廣義的LBS服務。
9 沈委員發惠:針對這種區域簡訊服務,中華電信要不要講一下,你們現在有沒有提供區域簡訊服務?
10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我們在區域簡訊服務,目前大概都是在百貨公司或是活動的人潮疏散……
11 沈委員發惠:因為剛才主席吳宗憲在這邊問的就是這個啊!你們現在到底有沒有提供區域簡訊服務?
12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區域簡訊服務是有提供……
13 沈委員發惠:LBS有提供嘛!
14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但是……
15 沈委員發惠:所以簡訊代發業者可以說他現在希望鎖定松山區的門號,請你們幫他發,可以嗎?
16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我先跟委員補充一下,關於所謂的下單,事實上我們在商業簡訊的部分,就網路有簡訊廣播跟簡訊特碼兩個機制,我們跟簡訊代理商那邊……
17 沈委員發惠:但這就是一個契約嘛!它就是一個契約行為,不管你是透過網路還是透過什麼,當然不是說坐下來簽個契約才叫契約嘛!
18 林執行副總經理對文智:對,然後他前端客戶委託他去做發送。
19 沈委員發惠:簡單講,你們有沒有提供區域簡訊服務?
20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我們有提供區域簡訊服務。
21 沈委員發惠:有嘛!有提供,那你們提供區域簡訊服務之後,會不會把這些門號再回報給業者說你傳了這些?
22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不會。
23 沈委員發惠:不會?
24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不會。
25 沈委員發惠:所以這些業者只知道他今天希望你們傳松山區,但是你們傳給誰,業者不知道,對不對?
26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在區域簡訊服務的部分,我們不會……
27 沈委員發惠:區域簡訊服務他不會拿到你們傳了哪一些,他就可以知道哪些門號是松山區的?
28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不會。
29 沈委員發惠:不會嘛!對不對?
30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也跟委員補充報告,提供LBS服務必須要用戶自己同意電信公司提供,就是個資提供第三方之目的外使用要用戶自己同意。
31 沈委員發惠:所以現在即使你們有提供這種區域簡訊服務,但是事實上希望你們發送的人並不會得到這些訊息說哪一些門號是在這個區域裡面,你們會回報給他說你傳了這些門號,會嗎?
32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經調查的結果是不會,那個報導是他的描述,我們調查的結果,事實不是這樣子。
33 沈委員發惠:不是這樣嘛!
3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
35 沈委員發惠:所以剛剛講的,說什麼透過這些發放之後,他就可以掌握你今天有沒有去這個百貨公司、你今天有沒有去哪裡,事實上發放者沒有辦法掌握,他根本不知道發給誰,對不對?他只知道發給這個區域的人,是不是這樣?
36 林執行副總經理文智:跟委員報告,是,我們不會交付任何資料給業者。
37 沈委員發惠:好,這樣就釐清了,剛剛講的,哇!這些業者、這些罷團發了之後,他就可以知道哪一些人在哪裡活動、哪一些人去哪裡,事實上發送者得不到這個訊息,更何況根據目前電信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中華電信是不得拒絕傳送訊息的,對不對?
38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沒錯。
39 沈委員發惠:根據第八條,今天只要保障通信秘密,無正當理由,你們就不得拒絕發送傳遞訊息,對不對?
40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的,沒錯。
41 沈委員發惠:所以吳宗憲要求你們不能發送這個訊息,這樣看起來目前按照電信管理法第八條是不是屬於無正當理由,我們還要再來討論,對不對?
42 主席:我沒有耶!你不要亂講話,我沒有講這句話。
43 沈委員發惠:你有講什麼話,我等一下會秀給你看。
44 主席:可以啦!你可以……我沒有講那句話,你不要亂講。
45 沈委員發惠:好,會秀給你看,你時間給我退回去。
46 主席:不是,我沒有講那句話,你不要亂講話,你在亂引用我講的。
47 沈委員發惠:時間給我退回去,可以嗎?主席,因為你……
48 主席:沒問題,時間先中斷15秒。
49 沒有,我跟你講,委員,我們彼此互相尊重,不要講我沒講過的話。
50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我一直很尊重你,但是你要自重。
51 主席:對,我們彼此尊重,你可以質疑我講的,但是你不要引用我沒講的話。
52 沈委員發惠:好,我會引用你……
53 主席:我沒有叫他們不要傳簡訊,我剛剛哪有講這句話。
54 沈委員發惠:你剛剛說……
55 主席:你在我面前講我沒講過的話,我當然抗議啊!
56 沈委員發惠:你剛剛說傳送這些訊息……現在近來很多罷團在傳送這些訊息會讓大家掌握這些個資。
57 主席:對,我有講,但我沒有講叫他們不要傳送,你不可以在我面前說我沒講的話。
58 沈委員發惠:簡單講,這些團體、發送者掌握不到這些個資的,個資還是在電信業者的手上,並不在這些發送人的手上。再來,我們現在……
59 主席:彼此尊重。
60 沈委員發惠:好,主席,你就不要再跟我吵架了。
61 主席:不要講別人沒講過的……
62 沈委員發惠:我等一下會講你講過的。
63 主席:你可以啦……
64 沈委員發惠:稍安勿躁,稍安勿躁。
65 依照個資保護法有關第十九條第一項跟第二十條第一項分別有規範關於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第十九條第一項是蒐集或處理,第二十條是有關這些個資的利用,都有規定並且有罰則,罰則在第四十一條都有罰則,對不對?
66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沒錯。
67 沈委員發惠:我們剛剛講的,也有簡訊代送業者提供門號給你,請你們傳簡訊,這些簡訊代送業者他們所蒐集、處理、利用的這些個資有沒有違反這兩條?
68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以我們調查的個案,他是接受他的企業客戶的下單來處理。
69 沈委員發惠:這邊都有規定,法律明文洋洋灑灑有八款的規定。
70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不管是他自己或者他的企客,如果有違反,他要負法律責任。
71 沈委員發惠:對,所以假設有簡訊代發業者違反了,那你們一定會追究他的責任,對不對?
72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會由相關主管機關來追究他的責任。
73 沈委員發惠:好,OK。接下來下一頁,主席,這個就是你講過的,主席要不要認證一下,時間暫停,讓主席認證一下,這個是你講過的,TVBS報導「吳宗憲接著指出,雖然電信業者說這是供企業商務服務使用,但是什麼時候變成做政治連署使用?要不要處罰?NCC也不見了,他覺得任何事情都雙標。民眾個資被拿去使用……」這是你說的。
74 主席:我講一下,這是我講的沒有錯,但是我必須在這邊講一個點,我們今天對於公家機關的質詢,人民對公家機關有意見,我們來這邊質詢,結果有的人是來這裡趕快幫公家機關護航,立法委員是質疑他們的點,讓他們來告訴國人哪一些東西對、哪一些東西被懷疑、哪一些東西大家要注意……
75 沈委員發惠:時間怎麼沒有暫停,現在是主席在發表講話。
76 主席:不是在這裡像你……
77 陳委員培瑜:時間暫停。
78 主席:好,沒關係啦!對,這是我講的,但是我有我的質疑點,我盡到我立法委員的義務……
79 吳委員思瑤:主席,你至少要補1分鐘,這邊都是你在講……
80 陳委員培瑜:主席,你時間要還給他,主席……
81 主席:我有講過的話就好,我有講過的話歡迎批評……
82 吳委員思瑤:主席,你至少要補2分鐘給發惠委員,補2分鐘給他。
83 主席:我說我有講過的話歡迎批評,我沒有講過的話……
84 吳委員思瑤:好啦,主席你要補2分鐘給他。
85 主席:他剛剛在我面前講了我沒講的話……
86 吳委員思瑤:補2分鐘給他……
87 主席:那我如果這樣對你,你們會不會生氣?
88 吳委員思瑤:也沒有看到主席一直在打斷人家質詢。
89 沈委員發惠:好,現在問你這個是……主席,我還讓你再確認一下是不是你講過的話嘛!對不對?
90 吳委員思瑤:還要補2分鐘啦!
91 陳委員培瑜:還要再給他2分鐘。
92 主席:請繼續。
93 沈委員發惠:因為我拿到今天的題目,我們也拿不到個資,我們也蒐集不到什麼,所以我就把我們的助理全部集合,大家把自己收過的政治簡訊回溯,大家一直看,這都是我自己跟我的助理以前到現在收過還在自己手機裡面的政治性簡訊,給大家看一下,有關罷免的部分,就是今天主席排的這個主題,這是2016年蔡正元罷免案的時候,蔡正元所發的「轉發通知……請共同拒絕2月14日的罷免……」。我在說明之前,先跟大家報告一件事情,有關於宣傳罷免到底是合法還是不合法,這個其實非常清楚,因為在2016年的時候……選罷法應該是中選會,中選會今天有來嗎?
94 蔡處長金誥:委員好。
95 沈委員發惠:在2016年11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選罷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本來有規定除了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之外,不得有其他鼓吹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這一條是不是刪除了?
96 蔡處長金誥:現在是可以宣傳了,支持或反對罷免案都可以宣傳。
97 沈委員發惠:不管你宣傳罷免、鼓勵罷免,過去是用鼓動罷免或是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都是合法的,對不對?跟選舉活動一樣是合法的,對不對?
98 蔡處長金誥: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的宣傳都是法律允許的。
99 沈委員發惠:跟選舉的宣傳一樣都是合法的,對不對?
100 蔡處長金誥:法律允許的。
101 沈委員發惠:好,謝謝。這個到底是不是合法的,今天主席排這個案子就是因為他認為這些有疑慮,所以我來看看有疑慮的。來,下一個,這個是王浩宇罷免案的時候,魯蛋快報的魯蛋是誰?大家看這則簡訊,「魯蛋快報:明天1月16號罷王任務,懇請大家站出來投票……」;下一個有關選舉罷免的簡訊,這個是中國國民黨臺北市黨部發的,「總統選舉請集中支持3號侯康配,政黨票投9號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張斯綱……游淑慧……」;下一個,這是臺北市長蔣萬安親自發的政治性簡訊,「各位好朋友:侯友宜台北市團結造勢大會訂於11月4號(六)下午兩點半在台北市政府前舉辦……」;下一個,這是本院同仁羅智強發的,「……週六上午10點,大安立委候選人……歡迎……共襄盛舉」;下一個,「各位好朋友,明天就是投票日,請你一定要投票……」,這也是我們同仁洪孟楷的;下一個,「感謝您的支持,讓錫欽能連任第5任市議員!」這是臺北市議會議長戴錫欽的,這個是商業的還是政治性的?下一個,這是新北市議員,「選情告急!明天投票懇請鄉親……」;下一個,「臺北市議員向您告急」,這是政治性簡訊還是商業簡訊?下一個,「七堵區市議員,懇請支持問政品質服務」。我唸不完了,各位,這個是什麼?這不是雙標,什麼是雙標?我剛剛講選罷法已經修改了,現在宣傳罷免、鼓吹罷免是合法的,那發這個合法的簡訊、政治的簡訊,過去發了這麼多都沒問題,今天不過是一個合法的宣傳罷免,就拿來這裡辦專案會議,含沙射影說這個罷免是違法的,你們為什麼不辦?要辦的話,剛剛我所列出來的全部一起辦,好不好?以上。
102 主席:我們先宣告今天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我們依照本會往例,在本會委員發言告一段落後,預計於上午11點處理,如果到時候有委員正在詢答,該位委員詢答完畢之後就進行處理臨時提案。
103 沈委員,我們委員彼此尊重啦,我只是對你剛剛說我沒有講過的話,這句我有意見,其他我都沒有意見,對於社會事實,認定合法不合法或過往怎麼樣,我都沒有意見……
104 沈委員發惠:好,謝謝主席的指教,謝謝你。
105 主席:只要不要講我,我沒講過的話,硬說我有講,我只對這個有意見,其他我都非常尊重你。
106 沈委員發惠:只要不要占用我的時間指教我就好了。
107 主席:時間有倒退回去了,謝謝。
108 下一位我們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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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17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王義川","莊瑞雄","沈發惠","陳培瑜","吳思瑤","張啓楷","麥玉珍","翁曉玲","羅智強","王鴻薇","葉元之","林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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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19"]
gazette_id 1145202
agenda_lcidc_ids ["11452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內 政部警政署署長、中央選舉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及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民眾反應收到罷免連署簡訊,顯非商業廣告目的利用,質疑個資 洩漏而侵害人民權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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