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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富癸 @ 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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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徐委員富癸:(12時54分)謝謝主席,有請數發部常次,謝謝。
1 主席:請數發部次長備質詢,謝謝。
2 葉次長寧:委員好。
3 徐委員富癸:次長,本席肯定我們政府願意面對AI發展帶來的挑戰,也理解目前國際上對於AI治理還是處於摸索的階段。正因為如此,我們應該更讓AI基本法的立法不只是一個象徵性的宣示,而且是一個可以發揮治理的法律工具。次長認同這樣的說法嗎?
4 葉次長寧:是。
5 徐委員富癸:次長,我想目前的草案設計當然是屬於一個高度原則性的規範,也授權各相關的機關運用職權來推動運用。但是從這樣的治理角度來看,由於缺乏法律的拘束力、罰則與責任的機制,將會嚴重削弱它的實質影響力。我們看到歐盟的例子,它的AI法案已經針對高風險設立一個明確的規範跟高額的罰則,但是我們現行並沒有納入法律的約束在裡面,這樣子企業如何能夠遵循?我們的百姓怎麼能夠信賴政府有效運用AI?
6 關於AI應用的風險,我想剛剛很多委員都提到,包含在軍事、國防甚至在一些民間的部分,我們也憂心AI用越多,也越真真假假,不論被詐騙或是虛偽造假的事情也越來越多了。請教次長,未來有沒有可能針對這樣一個法案,規劃納入具有具體的法律責任跟義務責任的方向來努力?
7 葉次長寧:跟委員報告,委員所提到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AI風險如何管控?現在行政院研擬的版本是採取兩層式,第一層先有一個AI風險分類的框架,去辨識出這樣的風險到底是發生在國家還是社會,還是在人民、在資訊系統上面,我們也有一個框架的指引,來引導各部會去辨識風險、評估風險跟應對風險。在具體的案例上面來講的話,它會在各個作用法去做明確的規範。舉例來講,委員在這邊所提到的,關於公共場所使用生物特徵辨識預測式執法,這個在我們刑事訴訟法113年修正的時候,提到科技執法時就已經明確規定要以非以生物辨識方式來做。其實這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刑事訴訟法已經有明確要求,生物辨識的方式不在科技偵查執法範圍之內。
8 徐委員富癸:次長,我們這次的草案是採取風險分級管理的制度,當然我相信以數位部、我們中央部會的能力及人力都應該可以來應付,但是我們也憂心,其他授權到各機關的時候,他們有沒有這樣的人力、流程跟機制可以去面對這樣的狀況?這點是值得隱憂,我們針對這部分,我想過去在委員會我們也提出很多的質疑跟挑戰,我們有沒有做什麼樣的調整跟未來的監管制度?
9 葉次長寧:第一件事情就是說,這個事情當然不是數位發展部的事情,誠如委員所說,各個部會都必須要有足夠的能力,這個在行政院層級其實是有數位政策法制的協調平台,協助各部會做跨部會的工作。從公務員的人力部分來講,本部也跟人事總處合作,加強訓練公務人員對AI的素養,如果公務人員涉及資訊人員的話,更要有專業的能力,這個部分……
10 徐委員富癸:目前行政院已經訂定,請數位部來當主責的機關。
11 葉次長寧:是的。
12 徐委員富癸:當然下面要跨很多的各部會來共同努力,但是你們必須扮演很關鍵的角色,尤其在整個橫向串聯部分,各個部會總是有他應該要扛的責任,也不能把問題都丟給你們,所以數位部更應該積極建立一個風險辨識跟應用管理的能力。
13 葉次長寧:是。
14 徐委員富癸:次長,這個有做好準備嗎?
15 葉次長寧:有,包括我們剛才報告過的,在這個基本法的基本框架之下,我們會做AI的評測。AI評測其實就是幫助市面上的AI,我們採取支援評測的方式,透過評測來看看這個AI系統是不是有風險或有偏差。
16 徐委員富癸:好,我們知道目前行政院對於AI治理的跨部會整合是由三位政委來協調,當然短期間有助於推進這樣的一個政策,但是本席還是要提醒,政委的協調並不是一個長久的機制,尤其AI政策跟法制的作為是一個長期的戰略競賽,不能因為人事的更替就有異動的狀況。我想未來是不是有必要成立一個法定的常設機構,譬如說AI治理委員會或是監理中心,有沒有做這樣的規劃?
17 葉次長寧:行政院這個平台,其實從之前的蘇內閣到卓內閣一直都存在,並不會因為人事更迭就讓這樣的制度消失,因為行政院本來就負責統籌各機構,而且行政院也會一直存在。以目前的國家政策來說,AI的創新發展的確會長期推動,這大概也是數位發展部非常重要的職責,協助各公私部門做數位轉型,這部分我們也會持續推動。
18 徐委員富癸:但是應該也要有一個常設機構來做主導,這樣會比較好一點。
19 葉次長寧:AI的部分,行政院有一個常設平台,目前還在穩定運作當中。有關數位的發展,本部是常設機構,我們會一直推動,這個部分沒有問題。
20 徐委員富癸:好。我們也期待啦!AI的競爭不是只有產業的競爭,更是人才的競爭,過去包含金融產業、生醫產業,甚至是智慧機械、國防、教育、科技農業等部分,未來也需要有產官學整合的機制,其中人才的培訓更為重要。我們也期待,因為過去南部高教資源的部分比較弱,尤其是在我們的努力之下,未來中南部的學生有沒有機會平等參與AI訓練和發展的機會?甚至以後能夠留在自己的家鄉工作,而不是讓AI成為都市青年的專利。這部分次長有沒有什麼想法?
21 葉次長寧:有關人才訓練的部分,不管是我們或教育部、國科會,一定會注意它在各地域的平衡,這也是數位平權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們非常贊成委員的意見,希望在臺灣的各個領域,不管是城鄉,不管是各個行業,都能夠參與AI所帶來的數位轉型和發展。
22 徐委員富癸:屏東也有好幾所大學嘛!我們也應該提早去布局,尤其是現在正在發展產業園區,希望能夠有更多年輕人願意在家鄉念書、在家鄉服務,這也是我們減少城鄉差距最重要的關鍵,這部分應該要跨部會共同努力。
23 另外,我們之前針對AI基本法的部分努力,同時也會預告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這部分因為和個資法會有一些重疊或是競爭的問題,所以產業對這部分也會產生一些困惑。尤其是資料蒐集、處理個資和模型應用的部分,可能會涉及很多相關法令,會變成企業創新的絆腳石。數位部後續針對統合AI法制的適用規劃,有沒有什麼看法?
24 葉次長寧:本部現在在研擬的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的確如委員所說,我們會特別注意個人資料以及智慧產權的平衡。在法案的研擬過程中,我們當然很希望草案能夠儘快預告徵詢大家的意見,我們會針對個資特別設計,當然要遵守個資法,但是我們也會請個資主管機關適時提供一些指引,幫助政府或產業了解資料創新應用的時候,對個資的部分要怎麼應用。智慧財產權也是相同,我們一直都有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合作,希望他們能夠適時提供一些解釋,甚至提供一些應用案例,幫助政府或產業正確運用資料,避免侵害智慧財產權。
25 徐委員富癸:對,主要是協助業者辨識方向。
26 葉次長寧:是。
27 徐委員富癸:最後本席再強調,我們支持政府推動AI基本法的處理方式,更期待這部法案不只是象徵性的畫靶,而是一個具體可用、可操作的治理架構。後續針對制度的具體設計,讓政府有管、產業敢用、人民安心,臺灣才能夠在這樣的AI競爭中贏得優勢,也創造多贏的局面,謝謝。
28 葉次長寧:謝謝委員。
29 主席:謝謝徐富癸委員質詢,官員請回座。
30 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質詢。列席委員質詢時間為4分鐘,謝謝。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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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3-22,23-1
speakers ["葛如鈞","羅廷瑋","吳宗憲","張嘉郡","洪孟楷","柯志恩","李昆澤","林俊憲","陳素月","陳秀寳","林宜瑾","葉元之","蔡其昌","劉書彬","萬美玲","張雅琳","郭昱晴","何欣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游顥","徐富癸","吳沛憶","謝龍介","楊瓊瓔","范雲","林沛祥","邱若華","廖先翔","許宇甄","邱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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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14"]
gazette_id 1144802
agenda_lcidc_ids ["11448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葛如鈞等3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7 人擬具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四、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五、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人工 智慧基本法草案」案;六、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七、審查委 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僅進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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