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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 @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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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沈委員伯洋:(20時31分)謝謝主席。我還是逐條講一下,因為時間只有2分鐘,剛剛還有很多問題沒有講到,第一個是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剛剛有提過這個定三年的有期徒刑,但第一百六十二條沒有一起修正,這邊其實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就是第二項,現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定了一個一到七年,但是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還是六個月到五年,也就是這邊的條文有一個錯置,明明第一百六十二條是一個比較嚴重的狀況,結果強暴脅迫的刑度還是比較輕。這就很明顯地可以發現,藍白連這種最基本的立法例都不會,這是一個單純的數學問題,一、三、五、七,如果是定一年,下一個級距是三年,三年下一個級距是五年,五年下一個級距是七年,請問為什麼第一百六十一條直接變成三年之後,下一個級距應該是五年,怎麼會變成一年到七年,這是第一個問題。
1 第二個是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的問題,就是我剛剛講的,明明今天學界就已經講我們不需要所謂的棄保潛逃罪,如果你硬要定的話,如果把它放在三年的話,一年的級距你要放什麼?所以我才會說如果你要定,就是無保和具保兩個一起定,要嘛就是兩個都不要定,結果現在看到的就是你只定了一個,這樣也就算了,結果竟然比羈押中的脫逃,也就是回到第一百六十一條還要來得嚴重,因為他的刑度雖然一樣,但他沒收了保釋金,所以在實務上面,保釋金已經成為了司法行政一個成本的對價,你為什麼還要再定一個三年?這不合理嘛!
2 最後我們也要講到,就是剛剛一直提到的,如果是請託和施壓,有人說施壓的定義不清,但關說也是一樣的問題,今天關說如果是公務人員對於職務以外的事項,請問一般人民的請託跟比較嚴重的施壓,為什麼沒有定到我們現在的法條裡面?所以我還是要再說一次,這樣的立法品質真的堪慮,謝謝。
3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4 接下來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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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3-11
speakers ["韓國瑜","莊瑞雄","羅智強","黃珊珊","沈伯洋","羅廷瑋","黃國昌","王義川","徐巧芯","吳秉叡","許宇甄","鍾佳濱","涂權吉","林楚茵","翁曉玲","陳培瑜","洪孟楷","吳思瑤","吳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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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13"]
gazette_id 1144405
agenda_lcidc_ids ["1144405_00002","1144405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content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十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七十二 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44405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