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1292

吳宗憲 @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Index Text
0 吳委員宗憲:(18時57分)只有強悍的法治,才有強悍的國家。我想版本的問題,我只能講過去我們在審查版本的時候,我們遇到有一些委員開會的時候也不來,協商也不來,這次說黃國昌在抄民進黨版本,其實可以去看一下民眾黨最早的版本,甚至我都懷疑民進黨這次提出來的版本是抄民眾黨最早的版本,這個大家可以回去看一下、比對一下版本。我知道一些犯罪的權貴跑掉會……有些人不開心,但是我想我們是代議士,我們負責的對象是人民,我不是來讓某位委員開心,或讓某個黨開心的,所以我們到這裡還是詳實的來討論法律。當然剛剛幾位委員有提到,為什麼我們不放入施壓?因為「施壓」兩個字完全沒有法律的明確性原則,這在非常多文獻都看得到,所以我們不敢放進去,而不是我們認為要拿掉「施壓」兩個字。就像之前我們的反滲透法,因為它有非常多不明確的法律概念,所以目前法務部給我們的資訊是起訴不到五成,後面一審判決無罪跟二審無罪非常多,因為法律不明確會導致將來執法者在審理的時候會有問題。
1 再來,剛剛莊瑞雄委員也有指教,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可能有侵害人權的問題,事實上如果仔細去看我們的版本,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的前提要件是被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等,而且必須要有通緝之後未回來、未到才會有刑責,甚至民進黨的版本還不需要有被通緝他就構成犯罪,所以到底誰範圍廣、誰範圍窄,我想有實務經驗的一定非常的理解。接著,有提到告訴乃論未告,其實告訴乃論未告不具備訴追條件,在實務上面他連具保的機會都沒有,所以也不會有因為這樣而遭受到侵害的,我想這個都是多慮了。
2 最後,我回應吳秉叡委員,他說邱太三的這個案子並沒有這個案子,但是當時我在桃檢,所以我在這邊向各位報告,監察院在109年2月12日新聞稿明確寫到邱太三也是屬於涉及關說的典型行為,「違失行為重大且明確,送國安會參處」。這是新聞稿的明確用語,並非沒有存在這件事。
3 最後我想跟各位報告,其實我就是一個立法院的菜鳥,我從來不去討論期別,我也不認為這是倚老賣老,因為我根本不是倚老賣老的人。謝謝各位。
4 主席:報告院會,廣泛討論登記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休息20分鐘,請各位委員用餐。
5 休息(19時)
6 繼續開會(19時20分)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214
meet_id 院會-11-3-11
speakers ["韓國瑜","莊瑞雄","羅智強","黃珊珊","沈伯洋","羅廷瑋","黃國昌","王義川","徐巧芯","吳秉叡","許宇甄","鍾佳濱","涂權吉","林楚茵","翁曉玲","陳培瑜","洪孟楷","吳思瑤","吳宗憲"]
page_start 72
meetingDate ["2025-05-13"]
gazette_id 1144405
agenda_lcidc_ids ["1144405_00002","1144405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content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十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七十二 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44405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