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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 @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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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沈委員伯洋:(18時12分)謝謝主席。因為這個法條其實非常地多,以往我都會慢慢講,但我發現藍白其實根本就沒有在聽我講,所以我可以講快一點:第一個,第一百六十一條的修正修定為三年,在刑法上第一百六十一條是第一百六十二條罪責的減輕,就跟所謂的生母殺嬰罪、親屬間竊盜是一模一樣的意思,如果它是一個減輕的規定,你要把它變成三年的話,在第一百六十二條就應該做相對應的修正,所以剛剛莊瑞雄委員也提到這一點。第二個,就是所謂的潛逃,潛逃有好幾種,一種叫無保潛逃,就是根本沒有具保,然後他潛逃;另外一種是現在討論的叫具保潛逃;還有另外一種他在羈押了,就是羈押的潛逃。如果你被羈押了,卻潛逃,就回去用第一百六十一條;而具保潛逃,就是他們現在在討論的這個條文,如果認為司法的進行是重要的,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應該要涵蓋所謂的具保潛逃,我就請問無保潛逃為什麼沒有訂在裡面?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順下去的話,橘子還有傅崐萁的管家都是無保潛逃,他有沒有妨害司法的進行?有啊!為什麼不規範進來?這是個問題嘛!
1 再接下來,還有主體行為態樣的問題,在整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立法例裡面最強調的一件事情,就是你要有一個實行行為,我覺得應該沒有時間解釋什麼叫實行行為,但最主要的實行行為叫作逃亡跟藏匿,逃亡跟藏匿是最主要你必須要做出來的行為,你才有辦法規範,結果現在按照他們新修訂的條文,根本就沒有實行行為的規定,它變成這個犯罪是否成立是在於檢察官到底有沒有請他到庭,以及有沒有通緝的行為,這個根本就不是一個刑法正常的立法例,除非像是聚眾不解散罪,但那一個並不是妨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更不要講在原本的版本,因為今天後來又有一個最高機密版,原本的版本本來有一個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的第二項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所規定事項,比如說電子腳鐐什麼等等之類的,請問這個違反有沒有妨害司法的進行?有啊!那為什麼把它拿掉?為什麼最高機密版要把這個部分拿掉?這是一個疑義嘛!如果你要把它留下來的話,你的主體其實要確定,所以在我們的版本裡面,不但有把主體確定下來,還把不同違反的條項全部都列在新的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最後,我還是要再提一下關於所謂的加重錯置,本來在第三項最高機密版也拿掉了,但因為這個加重錯置是按照訴訟程序的進行來決定要不要加重,這也會是一個疑義。
2 最後在今天我們自己有提出我們的修正動議,很多人會問為什麼等到現在才要提修正動議?是因為臺大法學院的教授早就在今年寫過文章,表示臺灣根本不適合訂具保潛逃罪,現在是因為訂了一個有夠爛的具保潛逃罪,我剛才隨便講,我還有大概一半的錯誤沒有講,你就可以知道這個立法技術有多拙劣,所以我們只好要讓它在最小侵害之下提出我們的修正動議,像在北檢前面聚集,請問這算不算不法的請託、不法的施壓?應該算!剛剛在抄我們部分的時候,他們就把施壓拿掉了,因為如果把施壓跟請託放進去,在北檢前面集會的行為就是一種妨害司法的抗爭,這樣的話,為什麼要把它拿掉?為什麼不放進去,只敢放所謂的不法關說?就是因為你們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自己的個案,在做這樣拙劣的立法。
3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4 接下來請羅廷瑋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請準備。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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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3-11
speakers ["韓國瑜","莊瑞雄","羅智強","黃珊珊","沈伯洋","羅廷瑋","黃國昌","王義川","徐巧芯","吳秉叡","許宇甄","鍾佳濱","涂權吉","林楚茵","翁曉玲","陳培瑜","洪孟楷","吳思瑤","吳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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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13"]
gazette_id 1144405
agenda_lcidc_ids ["1144405_00002","1144405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content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十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七十二 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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