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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 @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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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8,773 00:00:34,873 好 謝謝主席 那這個法條 因為這個法條其實非常的多那我以往都會慢慢講 但我發現藍白其實根本就沒有在聽我講所以我可以講快一點第一個就是呢 這個161條的修正 說定為三年在刑法上 161條是162條罪責的減輕就跟所謂的生母殺嬰罪 親屬間的竊盜是一模一樣的意思那如果它是一個減輕的規定 你要把它變成三年的話你162條就應該做相對應的修正所以剛剛這個莊委選委員其實已經提到這一點了
00:00:35,553 00:00:49,879 然後第二個就是呢,所謂的這個潛逃,潛逃有好幾種一種叫無保的潛逃,就是根本就沒有據保然後他潛逃另外一種是現在討論的叫做據保的潛逃還有另外一種就是他在羈押了,結果羈押了潛逃那如果你被羈押了就潛逃,回去用161條那據保潛逃就是他們現在在討論這個條文如果認為這個司法的進行是重要的161條之一應該要涵蓋所謂的據保潛逃那我就問,請問無保潛逃為什麼沒有定在裡面
00:01:01,224 00:01:22,638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順下去的話橘子還有傅坤啟的管家都是無保險的好啊他們要妨礙司法的進行有啊那為什麼不規範進來這是個問題嘛然後再接下來還有這個所謂的一個主體這個主體要行為太陽的問題在整個161條的刑法的立法例裡面最強大的一件事情就是你要一個實行行為那我覺得應該沒有時間解釋什麼叫實行行為但實行行為就是最主要叫做逃亡
00:01:23,038 00:01:40,043 跟那個藏匿逃亡跟藏匿是最主要你必須要做出來的行為你才有辦法規範結果現在按照他們新修訂的條文根本就沒有實行行為的規定他變成這個犯罪是否成立是在於說檢察官到底有沒有去做這個警察到庭以及有沒有通緝的行為
00:01:40,643 00:02:03,551 那這個根本就不是一個刑法正常的立法例除非你向聚眾不解散罪但那一個並不是一個妨害司法公正的犯罪那這更不要講說呢在原本的版本因為今天後來又有一個最高機密版原本的版本本來有一個161條之一的第二項違反刑事訴訟法116條之二所規定的四項比如說什麼電子腳料啊什麼等等之類的請問這個違反有沒有妨害司法的進行有啊那為什麼把它拿掉
00:02:04,071 00:02:23,210 為什麼它最高機密版要把這個部分拿掉這是一個疑義嘛如果你要把它留下來的話你的主體其實要確定所以在我們的版本裡面呢不但有把主體確定下來它把不同的違反的條項全部都列在新的161條之一我認為這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然後最後呢我還是要再提一下就是呢關於這一個所謂的
00:02:25,321 00:02:46,517 這個加重的一個措置本來這第三項最高機密版也拿掉了但是因為這個加重的措置是按照訴訟程序的進行來決定要不要加重這個也會是一個異議那最後呢我們其實在今天呢我們自己有提出來我們的修正動議很多人會說為什麼等到現在還要提修正動議是因為台大法學院的教授早就在今年寫過文章說根本台灣不適合訂拒保潛逃罪
00:02:47,097 00:03:11,119 現在是因為訂了一個有夠爛的拒保潛到罪我剛才隨便講我還有大概一半的錯誤沒有講你就可以知道這個立法技術有多拙劣所以我們只好要讓他在最小侵害之下提出我們的修正動議所以更不要講說在後面像在北檢前面聚集請問這算不算不算不法的請託不法的施壓應該算剛剛在抄我們的部分的時候他們就把施壓拿掉了因為如果把施壓跟請託放進去在北檢前面集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