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邱委員若華:(12時44分)謝謝主席,主席,我們請交通部陳次長。 |
| 1 |
主席:交通部陳政次。 |
| 2 |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
| 3 |
邱委員若華:次長好。次長,本席今天有準備兩段影片,我先請次長一併來觀看,現在請先看第一段影片。 |
| 4 |
(播放影片) |
| 5 |
邱委員若華:接著請看第二段影片。 |
| 6 |
(播放影片) |
| 7 |
邱委員若華:次長,第一段影片是去年1月8日發生在高雄的人肉占車位的事件,第二段在去年5月7號也同樣發生在高雄,請問次長,這種以人身占據公共停車格的行為,您認為合不合理? |
| 8 |
陳次長彥伯:用這種方式占據停車位應該不是很恰當,同仁跟我說,處罰條例有相關的法條可以處理。 |
| 9 |
邱委員若華:是,那我們目前可以依據哪一條法規對這樣的行為開罰? |
| 10 |
陳次長彥伯:是這個條文嗎?警政署要不要來說明一下? |
| 11 |
主席:警政署陳組長,來,你上來幫忙一下。 |
| 12 |
邱委員若華:請陳組長。 |
| 13 |
主席:請警政署陳組長。 |
| 14 |
陳次長彥伯:我們先確認一下,好不好?我請警政署來說明一下。 |
| 15 |
邱委員若華:沒關係,次長,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目前沒有法可針對這樣的行為開罰,也只有道交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才會處罰五百元。再請問次長一個問題,如果車輛違規停車,他的罰款金額範圍是多少錢?違規停車。 |
| 16 |
陳次長彥伯:六百到一千二。 |
| 17 |
邱委員若華:六百到一千二,還有併排停車是兩千四嘛。 |
| 18 |
陳次長彥伯:就是乘以二。 |
| 19 |
邱委員若華:本席想要請問次長,你有沒有發現,以人身霸占公共車位只罰五百塊,民眾在這樣的邏輯下會認為兩害相權取其輕,他覺得被罰五百塊跟被罰一千二比起來,加上前者舉證又那麼困難,所以這樣的情形不斷地發生,交通部有什麼積極作為可以改變這樣的現象呢? |
| 20 |
陳組長明志:委員,我認為如果有報案的話,警察會到場處理,我想…… |
| 21 |
邱委員若華:是,您提到的是有報案的情況下,但在難以舉證的情況,因為通常民眾報案,警察到現場時,他們早就已經離開現場了,這樣要怎麼開罰呢? |
| 22 |
陳組長明志:如果警察到他們沒離開,警察可能用社秩法處理,但是如果他看到警察來就跑掉…… |
| 23 |
邱委員若華:你說的是沒有離開的情況下嘛。 |
| 24 |
陳組長明志:對。 |
| 25 |
邱委員若華:很多情況是民眾報案,可是占位的人已經離開現場了,這樣如何開罰?請針對本席的問題作答,謝謝。 |
| 26 |
陳組長明志:有人占用車位,被占用的人當然可以投訴,如果他舉證…… |
| 27 |
邱委員若華:他要怎麼投訴?人都已經沒有在現場了,他是提供影片嗎?你們要開罰車主,是嗎? |
| 28 |
陳次長彥伯:委員,所有的處罰都要有事實,如果違規事實沒辦法提出來,要說相關的處罰的話…… |
| 29 |
邱委員若華:我們現在看到的問題是,人肉占車位的處罰不具嚇阻力,然後再加上舉發也困難,所以交通部是不是也要研議明定蒐證方式,還有授權警方處理?交通部可以再研議嗎? |
| 30 |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原則上如果是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舉發,第一個部分一定是有違規的事實;第二個部分,剛剛委員所講的授權舉發是說…… |
| 31 |
邱委員若華:就我們看到的影片,他確實有違規的事實啊! |
| 32 |
林司長福山:開放讓民眾檢舉,是不是? |
| 33 |
邱委員若華:目前有沒有開放讓民眾檢舉? |
| 34 |
林司長福山:這一條沒有。 |
| 35 |
邱委員若華:那我們是不是可以納入第五十六條的處罰架構開罰? |
| 36 |
林司長福山:可是民眾檢舉的部分,如果是針對車輛要有車牌號碼跟違規事實;如果是人的部分,我想在實務執法上面,像第五十六條這些相關違規停車的部分,基本上,不管是警察執法或者是民眾…… |
| 37 |
邱委員若華:我們剛才看到的這兩段影片,他不是經過,他是有目的性的預留車位,然後占據這些車位,然後再讓開車的人可以順利停進這個車位,這樣已經不單純是妨礙交通了,他也是借行人之名行違規停車之實,難道我們沒有法可以…… |
| 38 |
陳次長彥伯:委員,這樣的行為是不是在處罰條例裡頭處罰,這可能要稍微探究一下,因為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兩個罰鍰額度的比較:一個是違規停車,另外一個是比較偏向行人去占用車位,剛才又特別提到這個可能又跟社會秩序是有關的,所以…… |
| 39 |
邱委員若華:本席提到違規停車是因為現在有明確的罰則,罰鍰是六百到一千二,可是針對人肉占據車位,我們沒有法可以開罰。 |
| 40 |
陳次長彥伯:所以我講開罰,第一個,是不是要開罰、是不是要用什麼樣的法條開罰,這個其實是要討論的,不是說把處罰條例拿來當…… |
| 41 |
邱委員若華:本席之所以會提就是因為有這樣的歪風,我們必須遏止,難道交通部還要繼續放任民眾這樣的行為,然後我們不做任何處理嗎? |
| 42 |
陳次長彥伯:對,所以我剛才特別提到,這樣的行為到底要用什麼法條處罰,我想我們再跟警政機關討論。 |
| 43 |
邱委員若華:在這裡本席也提議,我們是不是可以用第五十六條開罰呢? |
| 44 |
陳次長彥伯:因為第五十六條裡頭是一些汽車的違規停車行為,跟一個人站在車格中是不一樣的…… |
| 45 |
邱委員若華:因為最後還是車輛停到停車格,那我們是不是可以針對車主來開罰? |
| 46 |
陳次長彥伯:那個車子停進去並沒有違反相關的規定,是那一個占用的行為…… |
| 47 |
邱委員若華:那前提也是因為,比如說他們的親友先去占據車位了。 |
| 48 |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這樣的行為是不是有可罰性、要怎麼罰,這個可能要再討論一下…… |
| 49 |
邱委員若華:交通部要不要再做研議嘛? |
| 50 |
陳次長彥伯:這部分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想我們再跟警政署討論就現行的相關法條,用什麼樣的方式處理是比較恰當的,好不好? |
| 51 |
邱委員若華:OK,好,謝謝次長。 |
| 52 |
陳次長彥伯:謝謝。 |
| 53 |
主席:謝謝邱若華委員。 |
| 54 |
主席(邱委員若華代):接著我們請林國成委員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