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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其昌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蔡委員其昌:(11時26分)謝謝主席,麻煩請交通部陳政次。
1 主席:請陳次長。
2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3 蔡委員其昌:次長好。今天有兩個題目想來就教次長:第一個,這些年來媒體陸續也都有報導,特別是開放檢舉之後,媒體也都有報導,就是有關高速公路要下交流道的地方,其實省道跟高速公路都有這樣的情況,譬如說中部地區民眾常常使用的台76線,在下埔心交流道或是下埔鹽匝道時,都會出現壅塞情形,就會從下面一路往上塞,往上塞的結果就會塞到路肩,然後就會有人檢舉。
4 我查了一下過去的新聞資料,像TVBS媒體的報導「警察依檢舉影片開80張罰單,一整排車主都收到紅單」,本席最近收到的民眾陳情也是一樣,像這台紅色的車子要排隊,你看他的車輪已經有一輪在路肩上面,所以就被檢舉行駛路肩。次長,我想這不是今天才發生,過去法院也曾判決過。我查了一下資料,針對這樣的情況民眾有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就認證說,排路肩是為了緊急避難,所以准予撤銷這個罰單。也因為法院准予撤銷罰單,所以公路局的作法裡面,包括去改快速道路或者高速公路路肩的情形,也有要求要動態檢舉,也就是不能憑一張照片來決定,而是透過動態就可以看到他是故意要走路肩還是被迫走路肩,所以動態的檢舉也是一種方法。
5 但是民眾到今天為止,譬如說這一張罰單,我有請公路單位來說明,公路單位還是覺得沒有辦法,還是要請民眾自己去申訴。次長,民眾不管士農工商都很忙,被開了罰單後,明明就是在路肩等待塞車,明明就是下不去,針對這樣的塞車情形,民眾還要主動去申訴,明明被開單子已經感覺很差了,他就沒有錯啊!而且政府應該解決塞車的問題啊!是塞車讓他下不去,他在那裡排隊還要被檢舉、還要被開罰單,被開罰單後,你還告訴他要自己去申訴!
6 所以本席今天透過這個質詢來就教次長,像這種叫做民怨,這種就是制度殺人,簡單講就是這樣子。次長,我看了過去的方法,譬如說,法院曾經認證並把它撤銷,當然這個不好啦!不宜叫大家、每一個人都上法院,這個制度的設計上,若是基於我把你開單了,反正之後你自己再去法院講,我覺得非常的不妥。有些路段或許適合在工程設計上去調整,但我也接受我們公路同仁的講法,有些路段不適合,所以開路肩是不對的、不可以,但如果因為塞車被迫必須要在那裡排隊,像我們也曾經在有些路段上,要求要動態檢舉,為什麼我們交通部不統一去宣布類似這種情形都應該要動態檢舉?請次長。
7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有關委員剛才舉例的這些照片,其實都牽涉到相關違規舉發的實務,而且除了公路主管機關之外,可能也要跟警察機關大家共同去討論一下。如果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緊急避難或者是什麼樣的情況下,他來行駛這樣的不得行駛路段,這個說不定有它的可行性,但是不是一定是這樣,這個可能要再討論一下。所以委員剛才特別提到的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帶回去請司裡頭,或是請公路局,或是請高公局,就是整個道路主管機關再跟警察機關,大家好好討論一下到底是包括什麼樣的情況,因為即便是在塞車的時候,所有的車輛還是要遵循相關的規定行駛。
8 蔡委員其昌:對!
9 陳次長彥伯:包括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所有的車子都跑到路肩了,這個可能也要去探究一下。
10 蔡委員其昌:對!
11 陳次長彥伯:說不定前面有什麼樣的狀況發生等等。
12 蔡委員其昌:沒錯!
13 陳次長彥伯:所以整個來講,可能不宜從這幾張照片就說可或是不可。
14 蔡委員其昌:次長,你可能完全沒有懂我剛剛花了很長時間講這事情是要告訴你什麼,我講過了,不可以走路肩,但有一些樣態是不得不走路肩。舉例來說,他如果一路從快車道排上來,簡單講,如果是匝道塞車,一定是一路從匝道一直排上來,他一定要排到最外側的車道,即前面一臺車排外側。大家會覺得,為了讓高速公路不要塞車,大家就會習慣、儘量往路肩靠,這是人性嘛!你現在懂我在講什麼了嗎?如果不是因為這個樣子而去行駛路肩,這當然要罰,但本席告訴你的是一種特別的樣態,就是自然而然地他的一個車輪可能一半就在路肩上面,因為他要讓快車道好開,為了塞車時不要塞到人家,大家就自然、儘量靠邊停,既然前面都靠邊停,我一個人難道就給他停在外側車道嗎?不可能!我會跟著前面的車靠邊停,所以當我靠邊停時,我的一個輪子可能就在路肩上面,甚至大家都停路肩的時候,我也會跟著停路肩,不可能我一個人就停外側車道,因為前面整排都塞車上來、都停路肩了。
15 我的意思是說,政府站在這些案例上面,這些易塞車路段,這個不是今天才有的個案,而是這樣就會有人檢舉,但民眾自然而然就會讓車子停在路肩上面,所以他被拍到、被檢舉,然後你叫他自己去申訴,不然他能怎麼樣呢?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政府不應該去做這種事情,政府應該要站在人民的立場,如果遇到類似什麼樣的事情,我剛剛有講,譬如說你們曾經做過的,有一個路段你們採取動態檢舉,就是不可以只憑一張照片,而是透過影片我就知道你們整排都在排隊。你們要不要跟警察單位協商面對這種情況該怎麼執法,以後只要你是要檢舉這種狀況就必須要動態,如果你只有拿單張照片,那我就不予受理?這應該要有一個方法,你們要拿出一個解方,不然人民就是常常會遇到這種事情,就是有一個人到處在檢舉這個,但是我就是塞在車陣中,你要我怎麼做?次長,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16 陳次長彥伯:我想我了解委員的意思,你剛才講的動態檢舉是我們上一次說在民眾檢舉的時候,希望不要單憑一張照片,所以才會講到在檢舉的時候希望要有幾張照片來輔助。那這裡又提到如果是警察自己檢舉的影帶,那其實就是一個video,就真的是整個連貫的。委員剛才提到的這樣會誤讓民眾……對,沒有錯,剛才司長說要開放,但是這個路肩可能就是寬度不足啦!
17 蔡委員其昌:我沒有要開放路肩,你為什麼聽不懂?來,我舉個例子,次長,這一臺車有沒有違規?它的輪子在這裡,這個是車道,這個是路肩,那在塞車的情況下,就是把這一整排都移到這個車道來,你們的主張是不是這個樣子?我沒有要你開放路肩,我再講一次,為什麼老是聽不懂我在講什麼?公路局就已經聽不懂了,我換成跟次長講,你還是聽不懂,我只問你,如果現在這臺車的司機是你,請問你要停在這裡,跟整排車子都一樣輪子壓到路肩,還是你自己要停在這裡?你只要告訴我這個就好了,這是在塞車,他為什麼會停在這裡?他不是要開在路肩,我也沒有要你開放路肩,我只問你說,人民開車卡在這個車陣當中,後車的人檢舉他,他就要想辦法自己去解決,你們怎麼會都聽不懂呢?我問你嘛!這臺車如果是你在開的話,你要怎麼辦?這個人就是被檢舉違規,因為他的車在路肩上面。
18 陳次長彥伯:我了解委員舉的例子,這個我們了解,所以我剛才也有說對於這樣的情形,我們會請公路主管機關也就是我們的司、公路局、高公局跟警察機關就實務上關於檢舉所遇到的問題……
19 蔡委員其昌:我現在就是問你們交通部的態度,我當然也同意你們講的,這又不是你交通部去開罰單,但是你是公路的主管機關,所以我先問公路主管機關的態度是怎麼樣,如果今天警政署署長有來,我當然問署長,但是因為現在就是你在這裡,所以我當然問你嘛!你要讓我知道你的態度是什麼啊!
20 陳次長彥伯:我的態度其實就是交通部一貫的態度,處罰民眾一定不是我們的本意,所以在這個處罰上,就是在有合理性、可責性的情況下才會來處罰。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牽涉到實務上的處理,我會跟警察機關討論以後來律定一個處理的原則。
21 蔡委員其昌:你現在只要跟我說交通部是不是能夠理解這個狀況。
22 陳次長彥伯:理解,充分了解。
23 蔡委員其昌:如果遇到這種特殊的情形,法院稱為緊急避難,交通部是不是同意這是特殊情形,我們對於怎麼來開罰單應該要有一個一致性的律定,那交通部同意做一致性的律定,但要跟警察機關來溝通?
24 陳次長彥伯:這個我們會來跟警察機關……
25 蔡委員其昌:這樣對不對?像我說的這樣,你們贊成嗎?
26 陳次長彥伯:贊成。
27 蔡委員其昌:沒有啦!次長,我只是叫你要這樣而已,也不是你在開單嘛!但是我要跟你說,人民很艱苦啦!
28 陳次長彥伯:我了解。
29 蔡委員其昌:做官的人就要站在人民的立場,要將心比心,如果換成你是這一個人,現在還要你去上法院,變成你要自己去申訴,你不要做次長,換你來做人民,看你會不會生氣。
30 陳次長彥伯:所以我剛才有說,我們原則上是不輕易來處罰民眾。
31 蔡委員其昌:我有說要主張開放路肩嗎?我沒有提出這個主張啊!對不對?公路局來跟我說明過了,我也同意,因為這是特殊情形嘛!我再舉個例子,如果這裡發生車禍,民眾因為要閃躲這個車禍而開過來路肩,剛好被照到,這個是不是特殊情形?但是如果只憑一張照片,就可能出現把車禍現場避掉,叫那個人民自己去想辦法,我要跟你說的意思就是交通部、我們的政府官員不能這樣嘛!你們要跟執法單位講,你們是公路主管機關,有這麼多的案例,民眾在抱怨,甚至上法院了,我只要求你們有一個態度,你們沒辦法解決,這要跟執法單位、警政署來聯繫,但是你有這個態度,你就會去做這件事,看人民的痛苦在哪裡,站在人民的立場替他們想一想嘛!要將心比心,你自己想,如果是你的話,我在這裡也不好意思罵三字經,即使要罵,也罵到不想罵啦!你們懂我在講什麼嗎?
32 陳次長彥伯:了解。
33 蔡委員其昌:次長,再麻煩你,好嗎?
34 陳次長彥伯:沒問題。
35 蔡委員其昌: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本來要問兩件事情,現在沒辦法,我們只能說一件事情而已,下一件就等你們部長來再講好了!好,謝謝。
36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37 主席:好,謝謝蔡其昌副院長。
38 現在請林俊憲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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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3-11
speakers ["林國成","葛如鈞","洪孟楷","許智傑","陳素月","蔡其昌","何欣純","林俊憲","張啓楷","廖先翔","李昆澤","游顥","黃健豪","陳雪生","魯明哲","徐富癸","邱若華","葉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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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12"]
gazette_id 1144802
agenda_lcidc_ids ["11448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委員吳宗憲等17人、(二)委員賴士葆等28人、(三)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 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及(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案;二、審查 ( 一) 委員林俊憲等23 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陳冠廷等18人、(三)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六)委 員馬文君等19 人、( 七) 委員邱若華等17 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王義 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 ( 一 ) 委員林俊憲等 22 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二)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 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日會議僅針對開會事由二及三進行合併詢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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