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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12時16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中選會李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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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李主委有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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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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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主委辛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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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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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主委,我們稍微輕鬆一下,你大學的時候有沒有參加過畢業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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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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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沒有參加過,我們大學的時候流行要畢業旅行,我們要辦畢業旅行的時候通常會先討論什麼時候要去、去哪裡,尤其是如果我們要去離島,譬如說我們要去澎湖,我們就要有一個人擔任領隊,這個領隊很重要,因為我們去買團體票都是以這個領隊作為代表人。那時候我們班上有40個人,我們要去畢業旅行,本來是張三要當領隊,後來張三有事不能去,那我們就要換一個人,那是否民主程序以多數決即可決定?結果我們班上有21個人同意換李四當領隊,你覺得在班會討論時這樣的程序符合民主的原則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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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各民間團體並不是一個正式的組織,我想只要大家有一個共識,應該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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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尤其是有多數人同意我們換李四當領隊。好,我們往下看,我講輕鬆的例子,這樣會比較好理解。來,如果排除可能的少數是不是民主呢?比如說,我們現在這個選罷法在去年修法的時候由內政委員會在審查,內政委員會有13位委員,其中有6位是民進黨的委員,另外7位是國民黨、民眾黨跟無黨籍的委員,在這個時候7個就是多數,他們一定多數,不管怎麼表決都會過,結果他們排除這6個,不讓這6個人參與討論,這6個人不見得反對,但是他們7個人的意見一樣,這6個人有可能不同意,就算通通不同意,也不可能推翻多數嘛!但是不讓這6個人來參與討論,這樣算不算民主啊?民主可不可以排除可能的少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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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這牽涉到立法院的議事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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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不便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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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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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從一般的社會團體來講,不管那個可能的少數所持意見是否跟多數一致,您認為是不是都應該要歡迎大家一起來共同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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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是畢業旅行那個例子,我敢講,這個我不敢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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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那畢業旅行的例子是不是應該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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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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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就是班上有40個人,雖然有21個人同意請鍾佳濱擔任領隊,但是另外19個人也可以說我們還是喜歡李進勇,可以這樣子啦!好,那我們往下看,現在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提議書必須要由領銜人跟全體提議人一起送案,對不對?請問這個領銜人的重要性是什麼?要託他來買團體保險嗎?這個領銜人是什麼意思?一階是不是都有一個領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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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都是有多數,包括提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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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的意思是說,譬如說一階段有4,000個人,請鍾某某擔任領銜人,就送到我們選委會去,那這個領銜人的重要性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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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從選委會的立場來講的話,領銜人就是這個團體的代表,他負責跟選務機關來做對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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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的,所以要有一個備位,對不對?萬一張三找不到就找李四,有這樣的情況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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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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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一般來講,我們這次的罷免提案是不是都找很多有名的人,像李喬先生,像曹興誠先生,事實上會請這些人來號召,讓很多人認同他然後一起來參與,你覺得找知名的人來當領銜人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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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合法的話,我們就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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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合法嘛!就是一般會找知名的人來當領銜人。好,那我們往下看,現在問題來了,更換領銜人要不要詢問全體呢?我知道目前在法條的第八項規定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那我這樣講,我們有4,000個人,由張三來領銜,我們第一階段由張三代表我們去送給選委會,現在張三有事情不能去所以要換成李四,依規定在原來的4,000個人裡面只要有一半以上同意換成李四,就OK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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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法律是這樣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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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這樣規定,但是在細部的操作上,這個更換過程必須要問這4,000個人同不同意換成李四,至少要告知嘛!在第一階段假設我是這4,000個人中的一個連署人,今天就算是張三不能當所以要換成李四,有沒有可能要告知我?法律上需不需要?一般來講,我有參與一個連署,原來的領銜人是張三,現在張三有事不能當所以要換成李四,那是不是要告訴我現在要換成李四,我知道以後如果我同意,我就把同意的回函回過去,選委會拿到以後才知道有過半數的人同意換成李四,是不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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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法律沒有規定要4,000個人都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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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法律沒有規定,在條文上沒有寫,但是我說從我們民主的程序上,原來這4,000個人,或者是說畢業旅行,我們40個人要去參加畢業旅行,今天換了領隊,不管最後我要不要參加第二階段、我要不要去,至少要讓我知道現在要換領隊吧?需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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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那是一個修養的問題,不是法律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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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是修養的問題,不是法律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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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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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選委會認為在第七十六條第八項當中並沒有這樣規定,這4,000個人由張三來領銜,然後交到選委會,在後續的第二階段我們繼續連署,要換成李四,需要這4,000個人中過半數同意,如何取得過半數的同意?要告訴這4,000個人,如果有過半數同意了,就可以跟中選會說我們要更換領銜人,是不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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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我們管不到,管不到另外的那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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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管不到這些其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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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第一個就是二分之一以上的提議人書面同意,而且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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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如果說4,000個人當中有2,001個同意,就不用管那1,999個的不同意,甚至他不知道也沒有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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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要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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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們要查對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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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查對這2,001個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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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查對這2,001個是否同意嘛,但是你們不會去問那1,999個是不是同意,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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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會、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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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完全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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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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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們最後的結論,我覺得這就是今天我們的法律問題,我剛剛說從民主的原理,基本上如果領銜人在第一階段是代表全體提議人,法律上也允許變更,所以既然第一階段參與的連署人知道是誰來當領銜,在繼續進行二階的時候,這個領銜人要更換,我也同意多數決,也就是過半數同意就OK,所以我們根據第七十八條,取得過半數同意就可以,但是否應該要讓4,000個人都知道,我覺得這個部分在法律上的訂定未必周詳。主委,你覺得選罷法如果繼續完善化,讓罷免制度更完善,不要落人話柄,是不是未來如果有變更領銜人的情況,要通知第一階段連署人的時候,應該要讓全體都知道要變更,同意的拿過來,再依法辦理?是否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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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進勇:大院如果認為這樣子合適的話,經過修法通過,我們就基於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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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謝謝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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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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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我們請王鴻薇委員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