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1020
黃珊珊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黃委員珊珊:(11時54分)謝謝主席,我請鄭部長還有司法院副秘書長。 |
| 1 | 主席:鄭部長、副秘。 |
| 2 | 黃委員珊珊:部長好、副秘好。我想今天是打詐專報,去年立法院通過了打詐專法,尤其是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現在執行的狀況,剛剛也看到很多委員質詢的確是有一些成效,但是現在碰到我認為比較嚴重的問題。第四十七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現在的問題就是立法院跟法務部去年在這個場域裡面,我們大家所探討的就是打詐專法要加重、加嚴,對吧,部長? |
| 3 | 鄭部長銘謙:是。 |
| 4 | 黃委員珊珊:加重、加嚴是法務部的立場? |
| 5 | 鄭部長銘謙:對。 |
| 6 | 黃委員珊珊:也是立法院的立場? |
| 7 | 鄭部長銘謙:對,所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都有比刑法…… |
| 8 | 黃委員珊珊:對,所以這個很清楚,我們同意自白加上犯罪所得繳回得減輕其刑。錯!我們這個是必減。 |
| 9 | 鄭部長銘謙:對。 |
| 10 | 黃委員珊珊:這個法條叫必減。另外,查獲主持相關組織之人者是必減或必免(免除其刑),這個情況是法務部的立場,也是司法院的立場嗎? |
| 11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 12 | 黃委員珊珊:但是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法務部、立法院都非常認真的立了這個法,加重、加嚴,但現在的問題是在法院,法官們對於犯罪所得的認定有很大的歧異,也就是說,他們對於立法者的立法意旨不了解或者是他們自行做了解釋,所以最高法院刑三庭聲請了大法庭解釋,這個問題就在於法務部認為犯罪所得是什麼?部長,你認為的犯罪所得是什麼? |
| 13 | 鄭部長銘謙:是整體詐團的……就是被害人的…… |
| 14 | 黃委員珊珊:被害人的受害金額? |
| 15 | 鄭部長銘謙:受害金額。 |
| 16 | 黃委員珊珊:好,但是法院把它認為是車手得到的報酬,是嗎?副秘書長。 |
| 17 |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確實法院之間有不同見解。 |
| 18 | 黃委員珊珊:所以現在才要大法庭來解釋嘛! |
| 19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 20 | 黃委員珊珊:我要在這邊問的是,這個法案送到立法院之前,法務部跟司法院沒有討論過嗎?委員會在審查法案的同時,司法院刑事廳也有派人在現場做了非常、非常明確的詢答,而且他也清楚地知道立法意向,為什麼到司法院之後,完全沒有任何共識,甚至每個法庭的法官有不同的見解?這才是我今天要問的,部長,你們之前有跟司法院溝通過犯罪所得的標準跟你們的立場、立法的意旨,還有立法院的意見嗎? |
| 21 | 鄭部長銘謙:立法說明有寫。 |
| 22 | 黃委員珊珊:立法說明有寫,司法院刑事廳不知道?還是它知道,然後沒有辦法做出統一解釋,讓法官自己解釋?現在問題就是法務部、立法院加重、加嚴,我們的法院拚命在減輕,然後還要大法庭解釋,這不是很奇怪嗎?副秘書長,你們司法院沒有參與他們的修法過程和立法意旨嗎? |
| 23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有會銜。 |
| 24 | 黃委員珊珊:那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現在相關法院大部分的法官認為車手只拿了幾千塊,要他賠幾十萬很不衡平,這我也可以理解,但是我還是回到原點,原來我們的立法意旨到底是什麼?第二個,現在這樣的歧異造成非常多民眾的觀感不佳,認為我們在打詐打假的,一樣,詐欺犯這麼輕,只要說我沒拿到錢、只要自白、只要說我還沒有拿到報酬就減輕,甚至就放人,部長,你們的立法意旨司法院不知道嗎?你們之前有溝通嗎?部長,你要不要回答? |
| 25 | 鄭部長銘謙:這個在行政院審查會的時候,司法院就有派人參與了。 |
| 26 | 黃委員珊珊:我今天的問題是,5月14號大法庭要做解釋了,現在看起來大部分的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9個庭只有1個庭支持法務部,另外8個庭都不支持你啦!接下去,你要怎麼辦?解釋出來,如果犯罪所得大法庭解釋是車手個人的報酬,法務部要不要再來修法?還是我們要幫你修法?你的立場要不要講清楚? |
| 27 | 鄭部長銘謙:如果說大法庭解釋不是採被害人的被害金額的話…… |
| 28 | 黃委員珊珊:那就是違反你的立法意旨啊! |
| 29 | 鄭部長銘謙:那我們就是要啟動修法。 |
| 30 | 黃委員珊珊:不是要啟動修法,你現在就要準備好,5月14號你的法案就進來,立法委員都支持你們,結果我們自己國家的體制完全互相不聯絡,然後我相信法官也是在找一個平衡點,所以在修法的時候,司法院就應該表達你們的立場,你們希望的衡平點在哪裡?不能我們這邊做壞人,你們那邊做好人,副秘書長,如果修法,你們要不要參與呢?還是你們的意見是什麼?如果法庭都是這樣的意見,那就拿出來你們的版本,表達中華民國的最高法院不希望加重、加嚴,而不是我們修法修了半天,法官拚命在放人,你可以理解我的意思嗎? |
| 31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 32 | 黃委員珊珊:所以再修法是必然,是嗎?部長。 |
| 33 | 鄭部長銘謙:要看判決的結果。 |
| 34 | 黃委員珊珊:好,如果它的判決結果不符原來的立法意旨…… |
| 35 | 鄭部長銘謙:那就修法…… |
| 36 | 黃委員珊珊:你多久之內要送法案來? |
| 37 | 鄭部長銘謙:我們儘速。 |
| 38 | 黃委員珊珊:立法院全體幾乎不分黨派全部支持打詐專法,結果搞到今天這個樣子,剛剛講的什麼打詐都騙人的啦!抓到人判不了刑,然後最後他自己隨便說說,交個三千塊、五千塊就沒事了,你要這些年輕人繼續投入詐騙集團嗎?繼續被詐騙集團所用嗎?因為發現沒事,所以大家繼續來,打詐是越打越詐。兩位,我希望在5月14號的判決以後,不管怎麼樣的結果,如果不符合原來法務部送到立法院的立法意旨,請你在1個月之內提案修法,可以嗎? |
| 39 | 鄭部長銘謙:我們來努力。 |
| 40 | 黃委員珊珊:司法院,我覺得也是一樣,如果你們都派人來立法院聽了、詢答了,看到立法委員每一個義憤填膺地要怎麼修,不可以到法庭上是另外一種結果。副秘書長,這是你們的責任,要把相關的立法意旨很普遍的讓所有法官都能夠明瞭,否則法律各自解釋,那我們不用在這邊浪費時間,我們修完了、你們解釋,我們修完了、你們解釋,最後什麼?修法沒有用,就廢物啊!就立了一些廢法,好嗎?部長,這是你的承諾,如果5月14號結果,我1個月等你的相關法案,我覺得要給立法委員一個交代。 |
| 41 | 鄭部長銘謙:是,謝謝委員。 |
| 42 | 主席:謝謝。 |
| 43 | 下一位我們請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 |
| 44 | 徐欣瑩、徐欣瑩、徐欣瑩。 |
| 45 | 下一位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512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36-15 |
| speakers | ["吳宗憲","黃國昌","王義川","鍾佳濱","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羅智強","吳思瑤","麥玉珍","李坤城","林月琴","黃珊珊","陳培瑜","莊瑞雄","翁曉玲","林倩綺","沈發惠","徐欣瑩"] |
| page_start | 423 |
| meetingDate | ["2025-05-07"] |
| gazette_id | 1144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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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指揮官、內政 部警政署署長、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 「臺灣遭聯合國警示為東亞、東南亞跨國詐欺集團據點之檢討與防範,及打詐四法與相關子法施 行後之具體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 agenda_id | 1144601_0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