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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宇甄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許委員宇甄:(10時33分)謝謝主席。我們請李進勇主委。
1 主席:李主委有請。
2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
3 許委員宇甄:李主委好。我想請教一下李主委,各縣市選委會同仁的薪水是由誰來支付的?
4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由中央支付。
5 許委員宇甄:就由中央、中選會嘛,所以各縣市選委會的同仁都是由中央、中選會來支付相關的薪水,就是我們所謂的一條鞭,是嗎?
6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7 許委員宇甄:我必須要澄清一下,地方的選委會也是由中央選委會來支付薪水,而且我們也知道中央地方一條鞭來執行選務工作。
8 在這邊我要請教一下李主委,其實在這段時間看到了,我們今年大概創下全世界的首例、也是惡例,就是執政黨民進黨發起罷免立法院的35個區域立委!現在各地混亂的狀況也都在直指中選會的不公,這些日子以來我想大家都有這樣的感受,所以我們先來檢討罷免提議連署不公的狀況。在選罷法第七十五條有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很多的罷團,尤其是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在113年1月15號,也就是1月13號選完之後他就開始在準備大罷免了,這樣其實就在鑽第七十五條的漏洞。當然我們也有提案希望能夠填補這個漏洞,認為第七十五條應該改為,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提議連署,如此才能規範這樣的問題,可是這個問題目前都還沒有……中選會也不認同。請問中選會,目前對於這方面有具體的防制作為嗎?
9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中選會依法來執行,如果因此說中選會不公……
10 許委員宇甄:其實這個就是鑽法律漏洞。
11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沒有辦法接受、我們沒有辦法接受這樣子的指控。
12 許委員宇甄:請問一下,您認同柯總召可以在去年的1月13日就說他們要發起大罷免嗎?而且在2月1號滿一年之後,2月3號他們就送出了提議連署書。
13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就是應該要閉起眼睛,不要去看他們、也不要去聽他們……
14 許委員宇甄:中選會要公正、公平、公開……
15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要閉起眼睛!
16 許委員宇甄:所以請不要閉起眼睛!我們現在的感受就是中選會就是閉起眼睛、辦藍不辦綠!請主委要善盡你的職責。
17 李主任委員進勇:在各方爭議、各方攻防的情況之下,我們唯有像正義女神一樣要把眼睛矇起來。
18 許委員宇甄:當然要眼睛張開啊!
19 李主任委員進勇:眼睛矇起來。
20 許委員宇甄:可是我們現在看到的中選會就是閉起眼睛,就像您剛剛講的,中選會就是辦藍不辦綠!還有另外……
21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是依法執行,依據第七十五條的法律規定,怎麼會是中選會不公正、不中立呢?
22 許委員宇甄:我現在是說,因為民進黨在鑽這樣的法律漏洞,那中選會對此有沒有什麼樣的具體的作為?剛剛您講你們會閉上眼睛,針對這個部分……
23 李主任委員進勇:法律沒有規定,中選會就不能夠違法去執行。
24 許委員宇甄:那我們的修法您贊不贊同?如果我來修正這一條,其實我也已經提案要修正這個部分。
25 李主任委員進勇:修法是立法委員、是大院的職責,我們予以尊重。
26 許委員宇甄:謝謝主委,謝謝主委的認同。
27 接下來,中選會在2月1號公告……關於這個部分,我知道之前有一個公文是問中選會,連署書上可不可以用打字、蓋章替代親筆連署,中選會回答可以,只要本人親自簽名就可以。其實這樣的方式當然就會讓人家有一些存疑,既然前面可以,就是用打字、抄寫都可以,只要本人簽名或蓋章就可以。也就是說,這一個連署書如果是打字再用蓋章,請問這樣是合格的連署書嗎?
28 李主任委員進勇:各欄用打字的,然後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這個是……
29 許委員宇甄:對,只要是用打字的,然後最後是親自蓋章,這個是合格的連署書,對不對?
30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可以的。
31 許委員宇甄:對啊,那這樣的話,你要怎麼去查他是不是偽造、你要怎麼去查他是不是有問題?
32 李主任委員進勇:簽名……
33 許委員宇甄:沒有,可以用蓋章喔!
34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要是簽名跟蓋章。
35 許委員宇甄:沒有,你們的回函是說蓋章或簽名都可以喔!也就是說,一個連署書用打字的,在最後用蓋章,這個是合格的喔!
36 李主任委員進勇:蓋章這部分如果是盜刻印章去蓋的,大概肉眼也可以做辨識。
37 許委員宇甄:所以依主委的意思,這樣就是不合格的?是這樣的意思嗎?
38 李主任委員進勇:盜蓋當然是不合格。
39 許委員宇甄:什麼?
40 李主任委員進勇:盜蓋印章當然不合格、盜刻印章不合格。
41 許委員宇甄:但是你要怎麼知道這是不是盜蓋?
42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現場……
43 許委員宇甄:可以去查對,是這樣嗎?
44 李主任委員進勇:查對人員會做辨識。
45 許委員宇甄:好,那也就是說,如果你們發覺這個是打字或抄寫而最後用蓋章的,其實就可以去查對、去了解他到底是不是錯假連署或偽造的。
46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的查對人員會做辨識、認定。
47 許委員宇甄:另外,我想再請問一下主委,告發疑似偽造的標準是什麼?是依據查核錯誤的件數,還是憑中選會的感覺、憑選務人員的感覺?
48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跟選務人員不會憑感覺辦事。
49 許委員宇甄:那就是有一定的標準,對不對?
50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有一定的標準。
51 許委員宇甄:希望中選會要依照這樣的標準去做查對。
52 李主任委員進勇:關於死亡連署的部分,是各地戶政機關查對的結果;關於是否偽簽或者是盜蓋,這是我們當地選務機關人員的查對項目。
53 許委員宇甄:我請教主委,過去有過市長的罷免案、民代的罷免案還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連署案,也都有疑似偽造的情況,請問中選會有沒有告發?
54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
55 許委員宇甄:有?好,請問告發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56 李主任委員進勇:告發的時間不一!
57 許委員宇甄:請問我剛講的這三件市長的罷免案還有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案,都在什麼時候告發?
58 李主任委員進勇:大概會……
59 許委員宇甄:主委,如果您忘記了,我可以告訴你,你們都是在選舉結束之後才告發。
60 李主任委員進勇:應該講說是查對的程序結束之後,經過我們委員會的審查有最後的結果,根據這個結果才去告發。
61 許委員宇甄:您可能忘記了,你們這兩件,不管韓市長的罷免案跟總統、副總統的連署,你們都是在選舉結束之後才去告發的,其實我想要跟主委……
62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跟我講的沒有差別啦,就是最後的審查確認……
63 許委員宇甄:我想要跟主委探討的是,其實說真的,你現在在一階,就已經對於這麼多疑似的偽造文書、疑似這樣的一個狀況,就個資法的部分就提出了告發的動作。我想主委應該很清楚,連署是沒有辦法決定結果的,是最後人民踏入投票所,一票、一票的蓋出來,才能決定最後是否罷免成功,這個您認同吧?
64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特別要強調的是,我們的告發是依法有據。
65 許委員宇甄:所以我想為什麼你們以前都在選後才告發,就是因為確實要有人民一票、一票投出來的結果,才能夠影響選舉的結果,所以你們以前會選擇在選後來做告發的動作。可是這次是非常罕見的、大規模的在選舉第一階段連署之後,就開始做這樣的告發……
66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要看客觀的狀況,這要討論一下,我報告,看你聽不聽得進去……
67 許委員宇甄:我想這樣子對於中選會來說,我們再次看到不公正的狀況,而且辦藍不辦綠,我們也看到很多。
68 李主任委員進勇:2月3號開始收案,從2月初開始就不斷的有檢舉案件,是民間的檢舉案件到檢調機關去,檢調機關從2月到3月……
69 許委員宇甄:那為什麼之前在韓市長被罷免案也有人檢舉啊!
70 李主任委員進勇:檢調機關從2月到3月,一共14度發函,要我們提供資料。
71 許委員宇甄:主委,我剛剛請教您的是……
72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狀況不一樣,情況不一樣。
73 許委員宇甄:剛剛請教您的是,這幾個案子是不是都是在選後?因為最後人民進投票所投票,才會影響最終的結果,那個跟連署是沒有關係的。
74 李主任委員進勇:關於那個影響,到底有沒有影響……
75 許委員宇甄:連署是他有沒有資格,如果你們覺得有偽造或是有相關的,你們都已經剔除了嘛!
76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刑事構成要件,我們留給檢察官來做認定……
77 許委員宇甄:我想在這邊跟主委請教,過去罷免韓市長被告偽造文書被移送法辦之後,高雄地檢署最後是不起訴……
78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早一點告發對於有關證據的保存、證據的蒐集是有幫助的……
79 許委員宇甄:不起訴的聲明說:於收集連署的過程中,並未有戶役政系統等方式供查核比對身分字號,自亦難期待得以發覺有連署者於提議前已死亡之情事,是被告等人尚難繩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也就是說,發起人根本難以事前查對連署書的真假,有這樣能力的只有選務機構,所以需要有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狀況才可以成立。請問主委,選務機關都已經把錯誤的或者是死亡連署的挑出來了,還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機會嗎?就是說在連署的過程中,選務機關已經把錯誤的提議連署書挑出來了,這樣還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嗎?就像我剛剛講的,最後的人民投票才能夠影響那樣的結果……
80 李主任委員進勇:偽造是被我們認定的,盜刻、死亡連署是被我們認定的。
81 許委員宇甄:所以你們都剔除了?
82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認定了,就表示他有犯罪的嫌疑……
83 許委員宇甄:對,所以你們都剔除了。
84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有犯罪的嫌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我們就應該要告發;至於告發之後的構成要件該不該當,那是司法機關的事情,這跟我們選務機關……我們不必去認定。
85 許委員宇甄:主委,這是我們剛剛探討的一個問題,這次你是主動告發,對不對?中選會有主動告發,再來就是……
86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我們不必去認定,只要它有偽造的嫌疑……
87 許委員宇甄:再來,因為時間的關係,最後一個問題想要請教主委,我要跟您探討偽造文書的問題。前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李進勇曾經要書記官造假筆錄倒填日期,依照當時的法官評核機制,如果李進勇法官在1985年1月31號前沒有開庭,會因拖延審判而影響考績,由甲等降為乙等,獎金也會短少3萬3,125元。但李法官為了避免被認定延遲審查,竟將雙方律師2月5號出庭簽下的暫停審判同意書日期篡改為1月31號,意圖製造在期限內開庭的假象,請問主委當年造假筆錄倒填日期的動機是什麼?
88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的答復,第一個,這是40年前無罪判決的一個陳年老案,現在再拿出來講,你也想想看真實性,第二個……
89 許委員宇甄:好,當年的……
90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案子沒有抄名冊、沒有死亡連署,也沒有盜刻印章,這個跟現在辦的案子完全不一樣……
91 許委員宇甄:主委,當年的判決書特別講到:本案被告李進勇等人,行為雖然具偽造之形式,然而無罪的理由是因為未生實質損害,所以獲判無罪,並不是沒有這件事情,而是因為沒有實質的損害。請問一下李進勇主委,當時他們有清晨時分到你家去大搜索嗎?你們有被帶回偵訊一天一夜嗎?檢察官有申請聲押嗎?
92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跟委員……我不知道委員舊案重提到底是要掩飾什麼?你到底要掩飾什麼?你要掩飾現在司法機關在辦理的這些偽造案件嗎?
93 許委員宇甄:所以這個部分,我是要跟主委來探討,我沒有要掩飾什麼,我只是要跟主委探討,我們這樣子的案子應該要遵守偵查的比例原則……
94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的案子不足以掩飾鋪天蓋地的、組織性、系統性的犯罪行為……
95 許委員宇甄:我覺得您非常地幸運,因為你們當時有一個可以依法行政的好法官,所以才能夠這樣;如果是今天的話,你可能會被檢調搜索、你可能會被羈押,所以我覺得您很幸運,因為當年遇到了可以依法行政的好法官……
96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沒有抄名冊,也沒有偽造簽名、沒有盜刻印章,所以你提這個案子,無助於澄清你們組織性的犯罪。
97 許委員宇甄:所以李進勇主委,您不要惱羞成怒。
98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會。
99 許委員宇甄:我現在跟你探討的就是,是不是依法行政的問題、有沒有依照比例原則,謝謝。
100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只是覺得你身為一個立法委員,怎麼會拿這種40年前的舊案,毫無理由的舊案來提出質疑。
101 許委員宇甄:不管是幾年前,明年的選舉已經開始用排黑條款,它是溯及既往,不管你多少年,你曾經犯過罪,依排黑條款,你就必須沒有辦法選舉,當時你為什麼不講這40年前的怎麼可以這樣做?
102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這個質疑的目的,最重要的一點是要讓全社會知道,你提起這案子,無助於掩飾你們組織性的犯罪,無助於掩飾你們組織性、系統性的犯罪。
103 許委員宇甄:所以李進勇主委,你不能自己一套標準,對別人是另一套標準,否則現在的排黑條款就不該溯及既往,你只要曾經犯罪,你就不能夠再繼續參政,所以我覺得標準要一致,謝謝主委。
104 主席(王委員美惠代):我們感謝許宇甄委員的質詢。我們請牛煦庭召委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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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s ["牛煦庭","王美惠","蘇巧慧","張智倫","麥玉珍","張宏陸","黃捷","許宇甄","李柏毅","賴士葆","吳琪銘","徐欣瑩","鄭天財Sra Kacaw","鍾佳濱","王鴻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伯洋","陳冠廷","高金素梅","翁曉玲","丁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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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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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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