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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啓楷 @ 第11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張委員啓楷:(11時2分)請部長。
1 主席:請部長。
2 陳部長駿季:委員好。
3 張委員啓楷:部長,我們繼續來幫忙最基層、最善良的農民,今天要跟你討論的是漁電共生的大漏洞。其實我在3月底就曾問過你有關漁電共生的事情,漁電共生這段時間出了很多問題,包括下面被埋了什麼爐渣、廢土等,雖然慢慢有做一些改善,可是我發現了更多的陳情,有一個大的問題,就是覆蓋率的問題。3月底我曾問過你,你做了這樣的回答,你看一下螢幕,你說漁電共生基本上光電的覆蓋率是40%,包括魚種你都有講,我現在明確的問你,這個40%應該是魚塭的40%,對不對?
4 陳部長駿季:它是容許設施坐落土地的40%,就是他申請容許面積的……
5 張委員啓楷:這個分母到底是魚塭的40%,還是所有土地的40%?
6 陳部長駿季:不是,容許是針對土地面積,這塊土地面積的容許,這塊土地面積可能只有一小部分做魚塭,那不一定,所以我們的容許是用土地面積的40%。
7 張委員啓楷: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很多地方的魚塭上面蓋了滿滿的光電板,現在漁民就說魚都養不活,對不對?你3月26號給我的答復是……
8 陳部長駿季:不是,這個……
9 張委員啓楷:來!來!部長你看你26號的答詢,你說要有陽光照射,對不對?
10 陳部長駿季:是。
11 張委員啓楷:你說有40%覆蓋,其他60%陽光就可以進來,對不對?
12 陳部長駿季:是。
13 張委員啓楷:現在問題出在什麼地方?現在全國很多地方出現了一個很大問題,就是漁塭百分之百都被蓋滿了,也就是說沒有達到你上個月告訴我的40%的覆蓋,60%陽光可以射進來,如果百分之百把漁塭全部都蓋住了,哇!那就是零,對不對?
14 陳部長駿季:跟委員報告,我們的漁電共生有兩類,一類是室內養殖型,而我剛才講的40%是戶外的,這兩個是不大一樣的。
15 張委員啓楷:好,我們先來談戶外,我們今天就鎖定戶外,上個月你跟我說的就是漁塭不是百分之百被蓋住,對不對?
16 陳部長駿季:對,不是。
17 張委員啓楷:至少是40%,60%是有陽光射進來,這是有科學根據的,你根據的就是水試所2018年漁電共生模擬試驗,對不對?
18 陳部長駿季:是。
19 張委員啓楷:你是有根據的,可是現在問題來了,請你看這張圖,左邊這個是漁塭,上面蓋得滿滿的,這是百分之幾?這是40%嗎?部長,我甚至調了空照圖給你看,右邊這個是漁塭,上面全部都是光電板,這個跟部長還有你們水試所當初做的實驗不一樣喔,對不對?我再給你看下一張圖,這個案場也一樣,這兩個案場都是在漁塭上蓋了百分之百,違反了你的理解,也違反了水試所當初做的結論,我們嘉義鄉親一直在陳情,其實部長你也很盡心盡力,上個月我問你的時候,不是有一家被求償嗎?
20 陳部長駿季:嗯!嗯!
21 張委員啓楷:後來我們努力讓他可以和解,現在在和解中,這就是我剛剛講的其中一個案場,他被光電業者這樣搞,搞到根本沒辦法……電有沒有生出來不曉得,可是魚死了嘛!漁電共生,結果電不曉得有沒有,但魚已經死了,這個就是現在臺南、嘉義鄉下很多地方碰到的悲劇。好,你有努力,這個案子有要他們去和解,可是問題並沒有解開啊!
22 陳部長駿季:第一,我必須誠實跟委員說明,用這樣的圖我沒有辦法判斷,因為有一些土地是地層下陷區、不利耕作區,他也許也有從事養殖行為,但是那時候的容許跟地面的或室內的是不一樣的規範,以農業部立場,我們一定是要先確保養殖能夠成功,也是事實,然後光電才是加值的部分,如果有不法的部分,我想都應該去查處。
23 張委員啓楷:部長,我給你看的左邊的是實景圖,右邊是空照圖,我再進一步把地目調出來給你看,你看這張是整個案場,這是臺灣漁電共生的第一個模範區、示範區,也是第一個案場,結果有兩個場來陳情,他們都碰到一個大的問題,右下角這個是上次我一直問你的,你把全部都蓋住了,魚都死掉了,沒辦法養殖,所以漁民就抗議,結果開發商、光電商就跟他求償1億元,現在經過我們的努力,已經和解了,可是這個和解還是現在進行式。左上角那個更可憐,部長,我現在跟你講左上角的部分,你看上面的光電板是百分之百覆蓋,從空照圖、從地目來看,都很清楚,左上角這個發生什麼事情?漁民說臺鹽綠能是國營事業,你還開口了,他就同意你來做光電,結果轉了好幾手,後來變成台泥光電,結果左上角蓋出什麼?也是百分之百,那個農夫一直抗爭,到後來就腦中風了,兒子把工作丟下回去照顧爸爸,到現在還在抗爭,這兩個都是很大悲劇,一個被求償1億,一個家裡生活陷入困頓,不只沒辦法繼續再養魚,爸爸腦中風躺在家裡,兒子現在還在抗爭、陳情,原因就在於我剛剛跟你討論的,因為你們在法令解釋上,讓光電業者在魚塭上蓋了百分之百光電板,這個要不要處理?
24 陳部長駿季:我還是要跟委員說明,這樣的圖我沒辦法判斷,因為光電的覆蓋率會因為是農變的、農地變更而不同,做室內的或是做戶外的也有不同,我這邊有個數據可以跟委員報告,就是我們也要求各縣市有做光電場的要去盤查,清查有沒有不合法的地方,有沒有不養魚的,現在已經清查了122場,其中完全合格的大概將近37場到40場之間,表示還有很大部分是不符合相關規範而正在改善中,所以我也必須認同的確有一些不合法的光電場,但我們會要求地方政府去做一個有效查核,甚至我們也希望說,如果他沒有真正從事農業、漁業的經營就應該斷電,讓它的電不再輸送,如果讓電繼續輸送,它不斷地改善,那就沒完沒了,我想我們農業部的立場是這樣子。
25 張委員啓楷:部長,很棒,你也承認有部分是有問題的。
26 陳部長駿季:是。
27 張委員啓楷:那你要去把它清查清楚,至少這兩個地方要去清查清楚。如果你去看,確定是……
28 陳部長駿季:我想我們後續如果有資訊可以去瞭解。
29 張委員啓楷:瞭解?我已經給你很明確了,空照圖給你了,地目圖也給你,實景都給你了。好,你要更明確,最近就請趕快去看這兩個地方,好不好?
30 陳部長駿季:是。
31 張委員啓楷:如果確定、確認了我剛剛講的,漁塭上面都蓋了100%的光電板,那這個就不行了。
32 陳部長駿季:如果它是地面型的,是絕對不行的。
33 張委員啓楷:在室外又是地面型的魚池上面。
34 陳部長駿季:對。
35 張委員啓楷:再看另外一個,剛才的兩張是嘉義的,這一張是臺南的,你看看,部長,上面一樣是被覆蓋得密密麻麻,全部都是光電板,也是100%。你是農業專家,你覺得這個光電板發電之後,下面可以養魚嗎?這樣有漁電共生嗎?還是電生但魚死掉了?就你的專業判斷,這樣可以養魚嗎?這樣叫漁電共生嗎?
36 陳部長駿季:我如果純粹看這張圖的話,我覺得下面是沒有什麼氧。
37 張委員啓楷:對啊!那它怎麼可以發電、怎麼可以通過你們的許可繼續發電?
38 陳部長駿季:不是,我要跟委員報告,農業部是針對它的經營計畫書,我們做容許,後續都是地方政府在處理的,我們當然會有一些指引跟規範去要求,所以有類似這樣一個案場的時候,我們都會要求地方政府去嚴查,這樣才能確保……
39 張委員啓楷:要去嚴查嘛!
40 陳部長駿季:對。
41 張委員啓楷:部長,你用常識去看,別說用什麼專業,用常識看就知道,水面都是浮萍啊!裡面如果有魚的話,魚就會把那個浮萍吃掉,結果密密麻麻都是浮萍,表示下面沒有魚嘛!第二個就是含氧量一定很高嘛!對不對?
42 陳部長駿季:是。
43 張委員啓楷:這樣根本沒辦法養魚啊!所以它不叫漁電共生,它叫電生了,魚死掉了!是不是?部長,這個地目我會給你,至少這3個地方你要去看過,好不好?好,我就來做3個明確而具體的要求,看起來我們已經有共識了。
44 第一個,你要明確去界定漁電共生的覆蓋率,對光電業者來講,那個40%是用全部的土地去算,不是漁塭。其實我們今天講下來就很清楚了,漁塭的覆蓋率不能超過40%,要有60%讓陽光可以射進來,要不然魚就死掉了,不叫漁電共生。覆蓋率以漁塭為依據,不能夠超過40%,這要明定下來,不是以整體的案場去計算,這是第一個,對不對?部長,第一個做得嗎?
45 陳部長駿季:我們本來就是這樣規定的。
46 張委員啓楷:就是這樣規定的嘛!
47 陳部長駿季:本來就是這樣規定的。
48 張委員啓楷:剛剛講的那個,你看到的那個就是違規的嘛!不只要去看,還要去處理,這個法令、規定一定要去確定。
49 第二個,你不只要到現場去,還要統計一下現在有多少漁塭本身的覆蓋率是超過40%的,一個月夠不夠?一個月給我一份報告,就是你實際去查嘛,等一下我把那3個地址都給你。
50 陳部長駿季:我先跟委員報告,我們要做這件事情一定會發文給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去查明後回報,這個部分我們會儘量在一個月給委員一個答復,但是有時候會牽涉到地方政府查核的時間,所以我現在不敢保證一個月他們一定會給我,因為有時候地方政府不給,我們也沒辦法。
51 張委員啓楷:你今天會發函就對了?要儘快。
52 陳部長駿季:這個禮拜好不好?
53 張委員啓楷:這個禮拜,那就儘快在一個月……
54 陳部長駿季:這個禮拜我們會發函給地方政府,讓它去查明嘛!
55 張委員啓楷:部長,這件事情非常重要,因為漁電共生是你的重要政策嘛!現在一定又加速推動,核電5月17號就停了,一定會推得更急。如果你已經發現有一些違反了你的規定,也出現那麼多悲劇了,就像我剛剛講的,那真的是……一個農夫本來好好地過日子,結果聽信國營事業臺鹽綠能,弄到後來腦中風,兒子要辭掉工作回來照顧爸爸,現在還在繼續抗爭,所以趕快去看,趕快幫他們解決問題,好不好?
56 第三個,這就是我要講,要怎麼去幫忙的?你去查看過後,對於發現是超過40%的,這個就不合規定了嘛!養不活就不是漁電共生了嘛!可是你一方面在提改善計畫的時候,就要研擬……這些漁民現在是受害者,對不對?就像我剛剛講的。
57 陳部長駿季:不見得是受害者喔!
58 張委員啓楷:有各式各樣,可是像我剛剛講的那兩個案子都是,對不對?
59 陳部長駿季:不一定,我現在沒辦法判斷,因為漁電共生不是光電業者租地,由漁民負責養;不然就是純粹由光電業者養,樣態非常複雜,所以我現在也沒辦法判斷一定是漁民受害。
60 張委員啓楷:部長,我們把樣態集中一下,我今天質詢你的東西都是清清楚楚的。第一個,就是在漁塭上面,你本來說是40%,但它蓋到100%,這些資料到時候我都會給你,你就去看,對不對?
61 第二個,我今天質詢的也是非常明確的,當初規規漁塭的覆蓋率不能夠超過40%是有科學根據的,就是你水試所的……
62 陳部長駿季:這個在法規上已經很明確了,不需要……
63 張委員啓楷:對嘛!而且你都落實了嘛,對不對?包括只能養哪十種魚,裡面都是有的嘛!所以你要落實這個嘛!OK,你說有很多樣式,但如果說是我剛剛講的,它確實是違法的,那就等你去看過之後,你一個月之內要清查嘛,對不對?
64 陳部長駿季:是。
65 張委員啓楷:確定它是有違法的以後,剩下就是考慮要怎麼去幫他申請國賠,或者……
66 陳部長駿季:這個我沒有辦法同意,因為我現在完全不知道,因為漁電共生彼此之間,也就是光電業者跟漁民之間的關係非常複雜,有不同的樣態,不見得漁民是受害者,有時候光電業者才是受害者,就我們所瞭解的。
67 張委員啓楷:你當然要去關心啊,漁電共生就是農業部的重要政策、國家的重要政策。
68 陳部長駿季:因為他們之間有合約的關係,如果是合約的關係就要回到合約去處理,不能動不動就要國賠啦!
69 張委員啓楷:對,所以你要去查嘛!部長,所以我們是有共識的,就是去查,然後確定如果是農民……
70 陳部長駿季:我們查了以後再看看那個樣態是怎樣,然後再走下一步。
71 張委員啓楷:對,所以如果農民是受害者,我們就要幫他啦!對不對?像之前我跟你說的那件事,對不對?我們就去幫他們和解。
72 陳部長駿季:農民若實際有受害,我會協助他,看要怎麼做後續的處理。
73 張委員啓楷:OK,如果是受害者就要……
74 陳部長駿季:如果是受害者、很明確的受害者,我們會協助看怎麼去跟光電業者做相關的處理。
75 張委員啓楷:好,部長,我簡短講,因為時間超過了,我用30秒跟你講。對於那個40%的事情,我去查了資料,你108年的3月6號本來是講漁塭的40%,後來過了一個月,到了4月16號你就做了放寬,你要修回來,好不好?就是確定以漁塭的40%來計算,好不好?好啦!主席已經站起來了,我們最重要的就是照顧好漁民,然後一個月內把它清查出來,好不好?好,謝謝部長。
76 主席:好,謝謝。休息5分鐘。
77 休息(11時16分)
78 繼續開會(11時22分)
79 主席:繼續質詢。
80 我們現在請賴瑞隆委員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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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9-11
speakers ["謝衣鳯","洪孟楷","蘇巧慧","郭昱晴","羅廷瑋","李坤城","楊瓊瓔","張啓楷","林岱樺","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鄭正鈐","陳亭妃","賴瑞隆","邱志偉","張嘉郡","葉元之","蔡易餘","吳沛憶","陳培瑜","邱議瑩","張雅琳","徐欣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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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4-30"]
gazette_id 1144501
agenda_lcidc_ids ["11445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呂玉 玲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 16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 院委員林岱樺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八、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本院委員李坤城等 2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本院委員郭昱晴 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 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動 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十、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本院委 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 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二十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 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本院委員蘇巧慧等 17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六、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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