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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 @ 第11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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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林委員岱樺:(9時43分)有請部長。
1 陳部長駿季:委員好。
2 林委員岱樺:部長,您在報告當中有提到行政院的版本,但本席認為是不是真的能夠解決相關現實面沉痾的問題,本席是強烈的質疑。第一個,你說加強飼主的責任,你說動檢員執法賦權,以及提升動物收容管理。光是動物收容管理,我剛才很清楚地聽到幾個提案委員,不管是郭昱晴郭委員,或者是民眾黨的版本,你們都說你們支持納管民間動物收容所,可是考量到地方行政能量及無法取得合法用地之狗場退場的困境,那也表示無解啊!所以這個法通過之後,對於整個收容量的增加並沒有辦法,所以還是一樣啊!在收容所裡面還是很擁擠啊!民間的部分還是很雜亂啊!我為什麼提到這一點?我剛才還到江文全江司長的位子跟他確認,他是非常非常清楚,在12年前的時候本席就提出了,在陳保基主委的時候我就希望能夠協助你們,我也一直倡議,針對民間收容所的部分,如何在它的設施、設備、硬體當中給予導入,因為包括廢水處理的污染以及排泄物的污染,包括噪音,對於鄰居那個地點是不是適合,然後我一直希望導入家扶系統制度,將獸醫師、檢查、動物福利等相關專業人員導入民間狗場或貓場,去扶植他們的專業人力。但是你們沒做,你們申請下來之後,擅自挪用本席的主張,全部投入公立收容所的的修建,然後對於各民間場域的專業人力,有愛心不代表有專業啊!但是你們也沒有投入。剛才文全司長是說,因為當初爭取的中期計畫,行政院只給了六成,六成還是可以做事啊!光是經過這12年,如果真的用心輔導私人的流浪狗收容處所,早就可以做出一些成績了,但你們沒有!即使到現在聽到你的報告,我認為還是一樣,沉痾依舊!你沒有什麼作為!
3 然後你說加強飼主的責任,好,那我們來看今天本席提出來了,聽好,我沒有反對TNR,我認為農業部怠惰的是TNR之後的配套管理措施是沒有的!這是今年的新聞,草鴞屬於保育類第一級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全臺數量本來就稀少,它是在草地築巢而得名,卻多次遭到流浪犬隻襲擊巢穴,這是學者專家在保護又有監視系統的區域,發現流浪狗襲擊的狀況,這是在學者專家保護的敏感區域發現的,這個部分你們其實可以介入做相關的加強巡檢。對於流浪犬的管理,你們採用TNR──捕捉、絕育、回置,意圖降低流浪犬隻的繁殖數量,但是卻變成流浪犬隻成群結隊攻擊其他民眾或保育類動物。
4 我們再來看這則新聞──比特犬,4年前你們就已經把比特犬列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這個政策好不好?也好啊!但配套有沒有?沒有啊!對於現在持有比特犬的飼主,你們要求他們要來登記,但真的登記了嗎?反而沒有登記的,結果這個政策一出來之後,變成大量比特犬被棄養,牠們被棄養之後,又跟其他物種衍生了一些生育的問題。另外,對於留養比特犬的飼主,你們有沒有教育他們?也沒有啊!所以光是這個版本說要加強飼主責任,院版本出來之後會改善這樣的問題嗎?本席就點出來看你們會不會去做啦!
5 再來,第一線人員缺乏動物處置的專業。我不講動檢員我不要講到那麼高層次,你看這個是今年的判決,桃園農業局的技工遭判8個月,這大概是在前兩年的時候發生的,就是六福村一頭東非的狒狒遭獵人獵殺,被圍捕時中彈身亡,對獵人發出指令的是桃園市農業局前技工,最後獵人是沒事的,但技工是有事的。我為這位技工抱不平的地方是,他找誰?他找獵人,獵人的專長是什麼?他就是在獵殺動物,但是你說不找獵人,那我們有專業人力是安全捕捉的動物捕捉員嗎?安全捕捉的動物捕捉員這件事情有嗎?沒有!那麼公務人員真的要去抓的時候,他要叫誰?沒有專業安全捕捉動物的相關人員,所以請了獵人,但獵人不是安全捕捉的專業,他們是獵殺動物的專業!所以這個是很冤枉的一件事。如果你這個版本出來之後,動檢員的執法賦能,我不曉得能不能解決這個狀況?所以我才說只是安全捕捉的專業人員,還不到動檢員的層次喔!光是這樣,你讓基層動保的公務人員要下指令的時候,他要找誰?連安全捕捉都沒有!
6 所以農業部在規劃流浪犬隻政策的時候,忽略民眾或動物造成的負面影響,這是中央,而地方農政雖然有動保處,但是缺乏面對緊急突發狀況的動物保護專業訓練,沒有專業的裝置、器具,也沒有相關的配套,反映出中央、地方政府對動保議題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即使你的版本出來還是這樣啊!
7 所以本席有幾個建議,第一個,檢討現行TNR政策,禁止將流浪犬移入特定生態敏感區,譬如石虎、草鴞等保育類物種出沒的區域,而且這些區域要強化專人巡檢,針對流浪動物與保育野生動物的衝突,要制定前期的預防跟整合管理,這是針對TNR的部分。第二,對於遭棄養且具高攻擊性的流浪犬種(含其混種衍生犬隻),這個東西你們怎麼去找出來?所以要制定有別於現行TNR政策的具體措施,也就是對於這些攻擊的物種,你不能再實行TNR,把牠結紮之後再放置,棄養的話,抓到再放置,你要怎麼管理?這才是重點啦!而且對於現有的飼主,既然已經允許其保有現有的比特犬,對於這些飼主要怎麼訓練?要不然飼主把比特犬載在後面,天窗一開,牠就是這樣跑出來去咬旁邊的機車族!所以這個是你們要去預防的。第三個,中央統籌辦理提升地方執行人員。我說中央統籌喔,不要各地方政府再自行去辦,到底什麼叫做安全的動物保護專業訓練,安全捕捉只是其中一項,所以要提升到中央層次,統一辦理全國的部分,只要是相關地方執法人員的法規常識、專業訓練,統統都要有,提高緊急事件應變能力,令第一線執行人員有足夠的職能履行。部長,你怎麼看這3個建議?
8 陳部長駿季:非常謝謝委員的建議,您所提的這些建議的確是一個問題,而且委員寫的3點主張,我認為在不修法的情況下,我們也應該要做,特別在TNR的部分現在已經有一個SOP,就是在生態敏感區跟環境敏感區,我們在回置的時候就不往那些地方去做回置,這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具高攻擊性的犬隻,包括牠的雜交犬後代的部分,我也認同有攻擊性跟沒攻擊性的,牠的回置方式是絕對不一樣,所以這個部分就算不修法我們也會來做;第三個部分,我們也可以立即來做專業訓練,我要求我們的動保師……
9 林委員岱樺:那你對民間收容所的部分怎麼處理?
10 陳部長駿季:對,第四個部分民間收容所,我個人認同這個方向,但是相對的可能要有一段輔導期,不然如果強制去納管,造成衛生安全的時候,如果沒有一個民間場有合格的時候……
11 林委員岱樺:部長,我再重提,請你們江文全司長提出來,然後您來做審查跟核定,再提出一致的中長程計畫,而且只針對私人的動物保護場,那你一定會涉及到土地不是合法的用地,我沒有意見,你們怎麼針對有合法用地、沒有合法用地,以及不能影響到周邊的民眾,也不能影響到保護動物,這個部分我建議你還是提出中長程計畫,12年過了一事無成,本席之前所提的,現在還是委員提出來,所以這個部分你要不要評估一下?提出針對私人動物之流浪犬、貓收容所的部分,你要做一個中長程的計畫。
12 陳部長駿季:我想收容所的建置,不管是公立的或私人的,它是一致性,但是後續經費的比例,可以有一部分的比例去做切割。
13 林委員岱樺:部長,我現在是以立委的身分來支持你。
14 陳部長駿季:我知道。
15 林委員岱樺:我現在是因為你已經把我12年前建議那一筆的部分挪用去做了公立收容所,為什麼我倡議私人你要納入?因為它也是你管的,有些過多的公立收容所,是不是有可能也移到民間?因為動物不像人,我人在高雄住久了,你要叫我搬到臺北,我會不適應。狗、貓不是說牠們沒有這個問題,可是當哪一個地方有容納空間的時候,你可以在公私之間怎麼樣規劃一個大水庫,我的想法不是私人就私人、公立就公立,而是公私是一體的,因為我們的量要再增加,而收容場所是有限的,因為它是鄰避設施,你設在哪裡,人家就抗議,所以你只能就現有私立的部分,有可能可以納管,在不影響民眾、不影響保育的情況之下,我們來納管,把環保做好、把水源管理做好、把噪音控管做好、該有的動物福利做好,做出幾個典範,那你現有的預算這個是不夠的。
16 陳部長駿季:同意。
17 林委員岱樺:部長,是公私的空間要整合在一塊,而不是獨立,你才有辦法去嘗試把已經過量的公立收容所看可能怎麼樣納到民間來,民間的部分,也因為有你們的輔導,我一直強調有愛心必定有專業,包括動物福利的設施,我最在意就是污染跟噪音,才是民怨之所在,你要輔導民間的部分,要不然他一個人怎麼去面對那樣的污染,區域的排水系統是地方政府在管,污水處理也是地方政府在管,但是你要不要跟他整合在一塊?要啊!我們任何工廠的設立、任何民宅的設立,都有法規規定要怎麼去接地方區域的污水排放系統,所以這個怎麼能夠獨立呢?當然,如果你不處理私人的部分,將它一併納入公立的管理當中,你永遠都沒有辦法處理來解決那個量、你永遠都沒有辦法去處理污染跟噪音的問題。以上,謝謝。
18 主席:好,謝謝。現在請鄭天財委員做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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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9-11
speakers ["謝衣鳯","洪孟楷","蘇巧慧","郭昱晴","羅廷瑋","李坤城","楊瓊瓔","張啓楷","林岱樺","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鄭正鈐","陳亭妃","賴瑞隆","邱志偉","張嘉郡","葉元之","蔡易餘","吳沛憶","陳培瑜","邱議瑩","張雅琳","徐欣瑩"]
page_start 173
meetingDate ["2025-04-30"]
gazette_id 1144501
agenda_lcidc_ids ["11445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呂玉 玲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 16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 院委員林岱樺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八、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本院委員李坤城等 2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本院委員郭昱晴 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 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動 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十、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本院委 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 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二十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 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本院委員蘇巧慧等 17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六、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詢答)
agenda_id 1144501_00004